“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社會生產的勞動資料,是農業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是一切生產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不能出讓的存在條件和再生產條件。”
這樣一段話,曾伴隨我們多年學生生涯,過去對其的理解并沒有這么深刻,現在細品味果然正如其說——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別是光伏行業與土地的關系更是惟妙惟肖。
記得2017年時候,某光伏項目占用農村耕地,建好的后與當地村民就土地問題存在一定的分歧,引起了許多不愉快的事情,當再次打開這則視頻的時候,讓人不禁寒風陣陣。
再看去年山東省多地區因為漁光互補、農光互補、林光互補、自然保護區等,因為牽扯到占用保護區用地,建好的電站被打上大大“違建”字樣,不管業主怎么樣疏通走動,結果還是免不了被拆的結局。
要想在農村利用土地建設電站,首先要了解土地,明白土地的用途。當下根據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三種。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除農用地、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對于建設用地,可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項目用地。對于非建設用地,則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續。
根據具體政策《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未利用地、部分農用地可以建設光伏電站,那么這些用地該如何獲得呢?
先看農用地。光伏項目占用農用地的,首先要做一件事做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方可通過劃撥、出讓等方式取得項目用地。當然這個手續不是很好拿,需要牽扯多個部門,還要處理好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原用戶的補償問題。上文我們提到項目建成后與當地用戶沒有處理好補償問題,鬧得沸沸揚揚。
近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簡稱《通知》),其中針對永久基本農田作了詳細規定,通知指出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整和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這一規定收緊了農用地使用權限,那些以農業光伏為主的企業或將面臨更嚴苛的用地關。
再看永久性建筑用地。光伏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光伏電站項目中的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主要涉及變電站、綜合樓和生活服務設施。項目中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即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無需改變土地用途,但雙方需簽訂好補償協議,并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這里很多人會疑問,農村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既不能耕種,也不能開發,基本都處于閑置狀態,可否建設光伏電站呢?理論上是可以的,企業要想從利用這幾塊資源建設電站,需要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從承包人處取得土地使用權。對于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需要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三、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提出,對光伏項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但需要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而對于“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國家濕地公園”內,則不可以建設光伏電站,假若假設會被判定為違規項目。
掌握了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定義,明白了光伏電站用地如何流轉,可以有效避免碰到土地的敏感紅線,企業、業主按照規定章程,手續去做,這樣電站才不會出現違規現象,更不用擔心電站被拆的結局。
這樣一段話,曾伴隨我們多年學生生涯,過去對其的理解并沒有這么深刻,現在細品味果然正如其說——土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別是光伏行業與土地的關系更是惟妙惟肖。
記得2017年時候,某光伏項目占用農村耕地,建好的后與當地村民就土地問題存在一定的分歧,引起了許多不愉快的事情,當再次打開這則視頻的時候,讓人不禁寒風陣陣。
再看去年山東省多地區因為漁光互補、農光互補、林光互補、自然保護區等,因為牽扯到占用保護區用地,建好的電站被打上大大“違建”字樣,不管業主怎么樣疏通走動,結果還是免不了被拆的結局。
要想在農村利用土地建設電站,首先要了解土地,明白土地的用途。當下根據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三種。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除農用地、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對于建設用地,可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項目用地。對于非建設用地,則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續。
根據具體政策《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未利用地、部分農用地可以建設光伏電站,那么這些用地該如何獲得呢?
先看農用地。光伏項目占用農用地的,首先要做一件事做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方可通過劃撥、出讓等方式取得項目用地。當然這個手續不是很好拿,需要牽扯多個部門,還要處理好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原用戶的補償問題。上文我們提到項目建成后與當地用戶沒有處理好補償問題,鬧得沸沸揚揚。
近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全面實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通知》(簡稱《通知》),其中針對永久基本農田作了詳細規定,通知指出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整和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這一規定收緊了農用地使用權限,那些以農業光伏為主的企業或將面臨更嚴苛的用地關。
再看永久性建筑用地。光伏項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光伏電站項目中的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主要涉及變電站、綜合樓和生活服務設施。項目中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即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無需改變土地用途,但雙方需簽訂好補償協議,并報當地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這里很多人會疑問,農村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既不能耕種,也不能開發,基本都處于閑置狀態,可否建設光伏電站呢?理論上是可以的,企業要想從利用這幾塊資源建設電站,需要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從承包人處取得土地使用權。對于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需要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三、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提出,對光伏項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資源調查確定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補”用地模式,但需要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而對于“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國家濕地公園”內,則不可以建設光伏電站,假若假設會被判定為違規項目。
掌握了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定義,明白了光伏電站用地如何流轉,可以有效避免碰到土地的敏感紅線,企業、業主按照規定章程,手續去做,這樣電站才不會出現違規現象,更不用擔心電站被拆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