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快推進產業園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意見中指出在園區加快推進電力、天然氣等領域改革,有序推進落實園區企業用水、用電、用氣超定額累進加價政策。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紡織、造紙、化工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對園區企業用電實行豐枯電價、錯峰用電,支持大用戶直購電。鼓勵園區利用廠房屋頂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落實區域“煤改氣”相關補貼政策,非居民用氣大戶的天然氣價格在國家政策核定的價格基礎上實行下浮,新增非居民用戶管道燃氣庭院管網設施建設費中包含的主干管網設施建設費在現有基礎上降低30%。(省能源局、省發改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原文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產業園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湘政辦發〔2018〕15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產業園區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優化園區功能布局
(一)準確把握功能定位。園區堅持以產業發展為核心,注重提升質量效益,優化營商服務環境,走差異化、特色化、品牌化發展道路。國家級園區突出發展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附加值加工貿易、保稅物流等產業,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特色品牌園區、高端產業聚集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示范區、開放型經濟和體制創新的先行區,率先實現轉型升級。省級園區要充分發揮產業基礎優勢,大力開展精準產業招商,整合產業鏈,建設專業化、特色化產業聚集區。到2020年,全省國家級園區達到25家左右,千億園區達到20家左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長沙海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實施園區優化整合。堅持“一縣一園區”,鼓勵以國家級或發展水平較高的省級園區為主體,整合區位相鄰、相近的園區,對小而散的各類園區進行清理、整合、撤銷,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實行統一管理。被整合園區的地區生產總值可按屬地原則進行分成。財政收入仍按現行財政體制進行統計,財力可由園區雙方進行協商分享。對位于中心城區、工業比重低的園區,積極推動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編辦、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統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合理控制園區規模。根據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園區開發面積和開發強度,園區建設用地不得突破城鎮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允許建設區范圍。禁止開發區域不得設立園區;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不得新設園區,現有園區要嚴格控制開發面積。科學劃定園區功能分區和拓展空間,合理確定園區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居住和生態用地比例。鼓勵園區建設用地的多功能立體開發和復合利用,按照規劃建設時序進行一體化整體開發。(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創新園區開發模式。探索園區建設和運營新模式,鼓勵園區多元化開發。支持園區引入戰略投資者、專業化園區運營商開展合作,布局建設一批專業園、飛地園。支持在長株潭地區開展扶貧經濟開發區建設試點。支持開展與國內發達地區園區合作共建,承接產業轉移。(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快園區轉型升級
(一)壯大特色主導產業。加快實施制造強省五年行動計劃,不斷擴大產業投資,每年實施一批重點產業項目。加強分類指導,定期發布園區主導產業指導目錄和重點招商產業目錄,指導園區因地制宜確定主導產業,避免同質化競爭。創建一批省級特色產業園區、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支持園區開展軍民融合產業創新試點示范。到2020年,培育形成20個千億產業集群,主導產業集聚度超過80%,園區規模工業增加值占地區規模工業增加值比重超過70%,高新技術產業占園區工業比重超過60%。(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發展開放型經濟。對標國內外先進園區,借鑒推廣自貿區創新制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化營商環境。綜合運用產業鏈招商、平臺招商、以商招商、資本招商、回歸招商等方式,積極招商引資。允許園區在政策和權限范圍內制定相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支持園區大力培育和引進外貿龍頭企業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逐步設立出口訂單融資風險準備金,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融資。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在重點國別和地區設立投資促進機構。對外省新轉移來湘企業,海關、檢驗檢疫、稅務等部門參照企業轉出地標準提供相應便利化服務。(省商務廳、長沙海關、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政府金融辦、湖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國稅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實施創新引領戰略。吸引各類創新資源向園區集聚,每年引進一批重點創新型企業。支持園區建設一批企業技術中心,在有條件的園區優先布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部門)重點實驗室、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制造業創新中心。鼓勵園區加快發展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服務平臺,構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設立科技創新發展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完善融資、咨詢、培訓、場所等創新服務,培育創新創業生態。支持以升促建,推動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工業集中區轉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條件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建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到2020年,力爭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達到10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達到40家。(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產業承載能力。園區要配套規劃建設電力、燃氣、供熱、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基礎設施,以及為企業服務的公共信息、技術、物流等服務平臺和必要的社會事業工程。推進海綿型園區建設,增強防澇能力。園區新建道路要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加快實施既有路面城市電網、通信網絡架空線入地工程。推進實施“互聯網+”行動,建設智慧、智能園區。積極利用專項建設基金,鼓勵政策性、開發性、商業性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經信委、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推動園區綠色發展。加快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和綠色金融支撐體系,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實力的綜合環境服務企業,鼓勵開展工業污染治理第三方試點。推進園區產業耦合,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勵園區積極參加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和運行。園區應建設污水集中處理、固體廢物統一管理及相關配套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確保園區各類污染物排放達標。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開展園區節水行動,搭建資源共享、廢物處理、服務高效的公共平臺,促進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實現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升要素保障水平
(一)優化園區土地利用。引導工業項目向園區集聚,除礦產資源、能源開發等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新上工業項目必須安排在當地省級及以上園區,嚴禁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工業用地變相用于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鼓勵園區外的工業項目通過土地置換等方式搬遷入園。園區利用存量工業房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興辦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5年期滿或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和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允許工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后對土地進行再開發,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補辦出讓手續的,可采取規定方式辦理并按照市場價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省國土資源廳、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信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規范園區土地管理。園區用地納入所在市州、縣市區用地統一供應管理,依據園區用地和建設規劃合理確定用地結構。在市州、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支持園區合理調整區位。對規劃剩余空間小,確需擴大園區規模的,予以適度支持,并劃定發展方向區。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制度和用地標準、國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推動園區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照“三年一評價、一年一更新”的要求,在全省所有省級以上園區(含工業集中區)開展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提高建設用地開發強度、土地投資強度、人均用地指標的管控和綜合效益等指標權重,強化評價成果應用。全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建設區優先選擇在園區,支持園區依法批準征收一定數量的儲備土地作為引進項目的周轉用地,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用地,優先安排創新創業企業用地。積極探索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制度。鼓勵園區建設使用多層標準廠房、下沉式廠房,統籌地上地下有序開發,實施“零增地”技術改造。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價款。(省國土資源廳、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信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整合財政資金投向,國家安排的各類試點項目優先安排園區項目,各級專項資金和產業投資基金按照不低于一定比例向園區或園區企業傾斜。園區可在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下單獨管理財政收支,支持有條件的園區設立獨立金庫。省財政安排一定規模資金,對重點園區新增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融資給予貼息。省財政預算內投資安排一定規模的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綜合評價先進園區、特色產業園區重大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園區項目建設。市州、縣市區要安排一定規模的園區建設發展專項資金。鼓勵市州、縣市區建立園區小微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分擔和損失補償機制。嚴格執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嚴禁在目錄清單之外增加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鼓勵園區成立具有獨立法人的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負責園區資產的投資、經營和管理。(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園區能源保障。在園區加快推進電力、天然氣等領域改革,有序推進落實園區企業用水、用電、用氣超定額累進加價政策。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紡織、造紙、化工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對園區企業用電實行豐枯電價、錯峰用電,支持大用戶直購電。鼓勵園區利用廠房屋頂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落實區域“煤改氣”相關補貼政策,非居民用氣大戶的天然氣價格在國家政策核定的價格基礎上實行下浮,新增非居民用戶管道燃氣庭院管網設施建設費中包含的主干管網設施建設費在現有基礎上降低30%。(省能源局、省發改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園區人才支撐。研究出臺具有競爭優勢的高層次人才和投資團隊、經營管理團隊引進政策措施,加大人才服務力度,每年引進一批產業領軍人才。采取訂單式、建立實訓基地、工學交替等多種培養方式,幫助企業培養實用型、操作型高技能人才。經所在地黨委、政府審核批準后,賦予園區中層干部任免權,實行任免后備案;鼓勵園區實行聘任制和績效制,領導班子成員可采用面向社會公開遴選方式聘用。建立省直相關部門與欠發達地區園區的對口幫扶機制。支持園區管理人員到沿海發達園區掛職學習交流。支持建立園區發展容錯糾錯機制。(省編辦、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快體制機制創新
(一)完善園區管理體制。園區管理機構由各級政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進一步整合歸并園區內設機構,集中精力抓好經濟管理和投資服務。各地要加強對園區與行政區的統籌協調,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減少向園區派駐的部門,逐步理順園區與代管鄉鎮、街道的關系,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有關規定確定園區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各類園區要積極推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實行管理機構與開發運營企業分離。加快推進園區法規規章建設,研究制定《園區管理條例》。(省編辦、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簡政放權,能下放的經濟管理權限,要依法有序向園區下放。制定發布園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產業項目準入標準。支持園區開展投資項目報建審批區域性統一評價和承諾審批制試點。對于園區內企業投資經營過程中需要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逐級轉報的審批事項,探索取消預審環節,簡化申報程序,可由園區管理機構直接向審批部門轉報。對于具有公共屬性的審批事項,探索由園區內企業分別申報調整為以園區為單位進行整體申報或轉報。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采用統一窗口受理、網上部門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等方式,提升服務效能。對入園項目審批涉及的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評估事宜,整合為共同委托第三方評估,避免多頭評估、多頭審查。(省發改委等省直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園區規劃管理。湖南省產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園區辦”)牽頭組織編制全省園區總體發展規劃,科學確定園區的區域布局,明確數量、產業定位、管理體制和未來發展方向。各園區依據所屬類型和所處發展層次編制園區中長期發展規劃,支持開展“多規合一”試點。嚴格執行園區發展規劃并適時開展實施情況評估。(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規范園區設立、擴區和升級管理。未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各級各有關部門不得設立園區、超規劃建設園區,在國家公布的園區審核公告目錄之外申報或批準以發展制造業為主的產業基地或示范區,禁止鄉鎮(街道)、企業等工業用地稱作“園區”。對于按照核準面積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現有園區,在達到依法、合理、集約用地標準后,方可申請擴區。積極推動發展較好的省級園區升級為國家級園區。國家級園區的設立、調區擴區和省級園區升級為國家級園區,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申請。省級園區的設立、調區擴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備案。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園區名稱、面積、四至范圍及主導產業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環境、資源、安全監管。各園區必須依法開展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以五年為期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嚴格項目環評與規劃環評,加強施工期現場監管和“三同時”管理,積極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強園區污染物和固體廢棄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監測和統計,相關指標納入市州總量控制管理和園區綜合評價體系,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指標由市州統一調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嚴格執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嚴格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防控廢棄渣土水土流失危害,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加強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強化安全執法能力建設和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建設。加強園區各相關規劃的銜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所需的防護距離政策規定,促進產業發展,改善人居環境。(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省水利廳、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完善園區統計指標體系。省園區辦會同省統計局建立健全園區統計體系和報送制度,加強園區發展情況調度分析。省直有關部門、市州、縣市區及園區要高度重視園區統計工作,建立園區統計工作行政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統計機構,增加人員力量,明確統計負責人,選配專職統計人員,保持統計人員相對穩定。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園區要按照規定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數據,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省發改委、省統計局、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園區綜合考評。進一步完善園區綜合評價辦法,綜合評價主要指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評估??己私Y果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擴區調區升級、項目資金支持以及領導干部任用等獎懲措施掛鉤。對年度綜合評價不合格的園區,給予黃牌警告,約談園區主要領導。對年度綜合評價位于后3位的園區,給予黃牌警告和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效果明顯、符合條件的,重新納入開發區管理序列,整改無效的,取消其開發區資格,并由機構編制部門對機構建制進行相應調整。對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未按國家要求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實現達標排放的,特別是長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資困難、開發程度低的園區,按照相關程序和權限核減園區核準面積或予以降級、撤銷(或申請撤銷),并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6日
原文如下: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產業園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
湘政辦發〔2018〕15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產業園區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優化園區功能布局
(一)準確把握功能定位。園區堅持以產業發展為核心,注重提升質量效益,優化營商服務環境,走差異化、特色化、品牌化發展道路。國家級園區突出發展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附加值加工貿易、保稅物流等產業,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特色品牌園區、高端產業聚集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示范區、開放型經濟和體制創新的先行區,率先實現轉型升級。省級園區要充分發揮產業基礎優勢,大力開展精準產業招商,整合產業鏈,建設專業化、特色化產業聚集區。到2020年,全省國家級園區達到25家左右,千億園區達到20家左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長沙海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實施園區優化整合。堅持“一縣一園區”,鼓勵以國家級或發展水平較高的省級園區為主體,整合區位相鄰、相近的園區,對小而散的各類園區進行清理、整合、撤銷,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實行統一管理。被整合園區的地區生產總值可按屬地原則進行分成。財政收入仍按現行財政體制進行統計,財力可由園區雙方進行協商分享。對位于中心城區、工業比重低的園區,積極推動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編辦、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統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合理控制園區規模。根據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園區開發面積和開發強度,園區建設用地不得突破城鎮總體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允許建設區范圍。禁止開發區域不得設立園區;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不得新設園區,現有園區要嚴格控制開發面積。科學劃定園區功能分區和拓展空間,合理確定園區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居住和生態用地比例。鼓勵園區建設用地的多功能立體開發和復合利用,按照規劃建設時序進行一體化整體開發。(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創新園區開發模式。探索園區建設和運營新模式,鼓勵園區多元化開發。支持園區引入戰略投資者、專業化園區運營商開展合作,布局建設一批專業園、飛地園。支持在長株潭地區開展扶貧經濟開發區建設試點。支持開展與國內發達地區園區合作共建,承接產業轉移。(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快園區轉型升級
(一)壯大特色主導產業。加快實施制造強省五年行動計劃,不斷擴大產業投資,每年實施一批重點產業項目。加強分類指導,定期發布園區主導產業指導目錄和重點招商產業目錄,指導園區因地制宜確定主導產業,避免同質化競爭。創建一批省級特色產業園區、省級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支持園區開展軍民融合產業創新試點示范。到2020年,培育形成20個千億產業集群,主導產業集聚度超過80%,園區規模工業增加值占地區規模工業增加值比重超過70%,高新技術產業占園區工業比重超過60%。(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發展開放型經濟。對標國內外先進園區,借鑒推廣自貿區創新制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化營商環境。綜合運用產業鏈招商、平臺招商、以商招商、資本招商、回歸招商等方式,積極招商引資。允許園區在政策和權限范圍內制定相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支持園區大力培育和引進外貿龍頭企業和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逐步設立出口訂單融資風險準備金,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融資。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在重點國別和地區設立投資促進機構。對外省新轉移來湘企業,海關、檢驗檢疫、稅務等部門參照企業轉出地標準提供相應便利化服務。(省商務廳、長沙海關、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政府金融辦、湖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國稅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實施創新引領戰略。吸引各類創新資源向園區集聚,每年引進一批重點創新型企業。支持園區建設一批企業技術中心,在有條件的園區優先布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部門)重點實驗室、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制造業創新中心。鼓勵園區加快發展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服務平臺,構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設立科技創新發展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完善融資、咨詢、培訓、場所等創新服務,培育創新創業生態。支持以升促建,推動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級工業集中區轉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條件的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建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到2020年,力爭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達到10家,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達到40家。(省科技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提升產業承載能力。園區要配套規劃建設電力、燃氣、供熱、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基礎設施,以及為企業服務的公共信息、技術、物流等服務平臺和必要的社會事業工程。推進海綿型園區建設,增強防澇能力。園區新建道路要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加快實施既有路面城市電網、通信網絡架空線入地工程。推進實施“互聯網+”行動,建設智慧、智能園區。積極利用專項建設基金,鼓勵政策性、開發性、商業性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園區基礎設施建設。(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經信委、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推動園區綠色發展。加快構建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和綠色金融支撐體系,壯大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實力的綜合環境服務企業,鼓勵開展工業污染治理第三方試點。推進園區產業耦合,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勵園區積極參加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和運行。園區應建設污水集中處理、固體廢物統一管理及相關配套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確保園區各類污染物排放達標。實施園區循環化改造,開展園區節水行動,搭建資源共享、廢物處理、服務高效的公共平臺,促進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實現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省發改委、省環保廳、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升要素保障水平
(一)優化園區土地利用。引導工業項目向園區集聚,除礦產資源、能源開發等對選址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新上工業項目必須安排在當地省級及以上園區,嚴禁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和工業用地變相用于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鼓勵園區外的工業項目通過土地置換等方式搬遷入園。園區利用存量工業房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興辦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5年期滿或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和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允許工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后對土地進行再開發,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補辦出讓手續的,可采取規定方式辦理并按照市場價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省國土資源廳、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信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規范園區土地管理。園區用地納入所在市州、縣市區用地統一供應管理,依據園區用地和建設規劃合理確定用地結構。在市州、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支持園區合理調整區位。對規劃剩余空間小,確需擴大園區規模的,予以適度支持,并劃定發展方向區。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制度和用地標準、國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推動園區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按照“三年一評價、一年一更新”的要求,在全省所有省級以上園區(含工業集中區)開展土地集約利用評價工作,提高建設用地開發強度、土地投資強度、人均用地指標的管控和綜合效益等指標權重,強化評價成果應用。全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建設區優先選擇在園區,支持園區依法批準征收一定數量的儲備土地作為引進項目的周轉用地,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用地,優先安排創新創業企業用地。積極探索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制度。鼓勵園區建設使用多層標準廠房、下沉式廠房,統籌地上地下有序開發,實施“零增地”技術改造。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征收土地價款。(省國土資源廳、省發改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經信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整合財政資金投向,國家安排的各類試點項目優先安排園區項目,各級專項資金和產業投資基金按照不低于一定比例向園區或園區企業傾斜。園區可在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下單獨管理財政收支,支持有條件的園區設立獨立金庫。省財政安排一定規模資金,對重點園區新增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融資給予貼息。省財政預算內投資安排一定規模的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綜合評價先進園區、特色產業園區重大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園區項目建設。市州、縣市區要安排一定規模的園區建設發展專項資金。鼓勵市州、縣市區建立園區小微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分擔和損失補償機制。嚴格執行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嚴禁在目錄清單之外增加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鼓勵園區成立具有獨立法人的資產經營管理公司,負責園區資產的投資、經營和管理。(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園區能源保障。在園區加快推進電力、天然氣等領域改革,有序推進落實園區企業用水、用電、用氣超定額累進加價政策。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鼓勵紡織、造紙、化工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對園區企業用電實行豐枯電價、錯峰用電,支持大用戶直購電。鼓勵園區利用廠房屋頂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建設。落實區域“煤改氣”相關補貼政策,非居民用氣大戶的天然氣價格在國家政策核定的價格基礎上實行下浮,新增非居民用戶管道燃氣庭院管網設施建設費中包含的主干管網設施建設費在現有基礎上降低30%。(省能源局、省發改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園區人才支撐。研究出臺具有競爭優勢的高層次人才和投資團隊、經營管理團隊引進政策措施,加大人才服務力度,每年引進一批產業領軍人才。采取訂單式、建立實訓基地、工學交替等多種培養方式,幫助企業培養實用型、操作型高技能人才。經所在地黨委、政府審核批準后,賦予園區中層干部任免權,實行任免后備案;鼓勵園區實行聘任制和績效制,領導班子成員可采用面向社會公開遴選方式聘用。建立省直相關部門與欠發達地區園區的對口幫扶機制。支持園區管理人員到沿海發達園區掛職學習交流。支持建立園區發展容錯糾錯機制。(省編辦、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快體制機制創新
(一)完善園區管理體制。園區管理機構由各級政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進一步整合歸并園區內設機構,集中精力抓好經濟管理和投資服務。各地要加強對園區與行政區的統籌協調,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減少向園區派駐的部門,逐步理順園區與代管鄉鎮、街道的關系,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有關規定確定園區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各類園區要積極推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實行管理機構與開發運營企業分離。加快推進園區法規規章建設,研究制定《園區管理條例》。(省編辦、省發改委、省科技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簡政放權,能下放的經濟管理權限,要依法有序向園區下放。制定發布園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產業項目準入標準。支持園區開展投資項目報建審批區域性統一評價和承諾審批制試點。對于園區內企業投資經營過程中需要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逐級轉報的審批事項,探索取消預審環節,簡化申報程序,可由園區管理機構直接向審批部門轉報。對于具有公共屬性的審批事項,探索由園區內企業分別申報調整為以園區為單位進行整體申報或轉報。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采用統一窗口受理、網上部門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等方式,提升服務效能。對入園項目審批涉及的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評估事宜,整合為共同委托第三方評估,避免多頭評估、多頭審查。(省發改委等省直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園區規劃管理。湖南省產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園區辦”)牽頭組織編制全省園區總體發展規劃,科學確定園區的區域布局,明確數量、產業定位、管理體制和未來發展方向。各園區依據所屬類型和所處發展層次編制園區中長期發展規劃,支持開展“多規合一”試點。嚴格執行園區發展規劃并適時開展實施情況評估。(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規范園區設立、擴區和升級管理。未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各級各有關部門不得設立園區、超規劃建設園區,在國家公布的園區審核公告目錄之外申報或批準以發展制造業為主的產業基地或示范區,禁止鄉鎮(街道)、企業等工業用地稱作“園區”。對于按照核準面積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現有園區,在達到依法、合理、集約用地標準后,方可申請擴區。積極推動發展較好的省級園區升級為國家級園區。國家級園區的設立、調區擴區和省級園區升級為國家級園區,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申請。省級園區的設立、調區擴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備案。省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園區名稱、面積、四至范圍及主導產業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省發改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環境、資源、安全監管。各園區必須依法開展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以五年為期組織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嚴格項目環評與規劃環評,加強施工期現場監管和“三同時”管理,積極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強園區污染物和固體廢棄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監測和統計,相關指標納入市州總量控制管理和園區綜合評價體系,新建項目污染物排放指標由市州統一調配。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嚴格執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嚴格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防控廢棄渣土水土流失危害,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加強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強化安全執法能力建設和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建設。加強園區各相關規劃的銜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所需的防護距離政策規定,促進產業發展,改善人居環境。(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省水利廳、省發改委、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完善園區統計指標體系。省園區辦會同省統計局建立健全園區統計體系和報送制度,加強園區發展情況調度分析。省直有關部門、市州、縣市區及園區要高度重視園區統計工作,建立園區統計工作行政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統計機構,增加人員力量,明確統計負責人,選配專職統計人員,保持統計人員相對穩定。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園區要按照規定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數據,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省發改委、省統計局、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強化園區綜合考評。進一步完善園區綜合評價辦法,綜合評價主要指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評估??己私Y果與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擴區調區升級、項目資金支持以及領導干部任用等獎懲措施掛鉤。對年度綜合評價不合格的園區,給予黃牌警告,約談園區主要領導。對年度綜合評價位于后3位的園區,給予黃牌警告和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效果明顯、符合條件的,重新納入開發區管理序列,整改無效的,取消其開發區資格,并由機構編制部門對機構建制進行相應調整。對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未按國家要求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實現達標排放的,特別是長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資困難、開發程度低的園區,按照相關程序和權限核減園區核準面積或予以降級、撤銷(或申請撤銷),并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