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企業電費構成中來自國家財政補貼的部分,是否可以作為證券化基礎資產?
解答: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資產證券化監管問答(一)》之“二、對于現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財政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節能減排技術改造、能源清潔化利用、新能源汽車及配套設施建設、綠色節能建筑等領域的項目,請問現金流中的中央財政補貼部分是否可以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答:我會積極支持鼓勵綠色環保產業相關項目比照各交易場所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通知的相關要求,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發展。上述項目現金流中來自按照國家統一政策標準發放的中央財政補貼部分(包括價格補貼),可納入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顯然,太陽能光伏企業電費構成中來自國家財政撥付的部分,可以納入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
另外,筆者在此前也分析過國家財政補貼的法律性質,其實質上是光伏電力價格的組成部分,是政府向光伏企業購買電力所支付的對價,對于光伏企業而言,是企業發電經營收入,不屬于財政補貼。因此,可以作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礎資產。
解答: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資產證券化監管問答(一)》之“二、對于現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財政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節能減排技術改造、能源清潔化利用、新能源汽車及配套設施建設、綠色節能建筑等領域的項目,請問現金流中的中央財政補貼部分是否可以作為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答:我會積極支持鼓勵綠色環保產業相關項目比照各交易場所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通知的相關要求,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融資發展。上述項目現金流中來自按照國家統一政策標準發放的中央財政補貼部分(包括價格補貼),可納入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顯然,太陽能光伏企業電費構成中來自國家財政撥付的部分,可以納入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
另外,筆者在此前也分析過國家財政補貼的法律性質,其實質上是光伏電力價格的組成部分,是政府向光伏企業購買電力所支付的對價,對于光伏企業而言,是企業發電經營收入,不屬于財政補貼。因此,可以作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基礎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