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改的一紙新政引燃了沉寂多時的自備電廠話題。
日前,國家發改委印發《燃煤自備電廠規范建設和運行專項治理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方案》一出,自備電廠迅速反應,向國家發改委反饋了“利益受到侵犯”的“不滿意見”,其中部分企業言辭激烈。
《方案》反饋意見的截止日期是4月20日。據記者了解,目前各省份均已將反饋意見上報給了國家發改委。征求意見雖已結束,但關于自備電廠的爭論卻遠未休止。其中,關于《方案》提出的“補繳政府性基金”的爭辯更是熱度不減。
政府性基金不是低電價主因
《方案》給自備電廠補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統備用費”下了“最后通牒”:2016年前欠繳的部分可于3年內繳清;2016年后欠繳的部分應于今年年底前繳清;個別數額較大、確有困難的地方,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多位專家、學者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自備電廠因為未繳納相關基金與費用,所以其發電成本遠低于公用電廠。但山東省某自備電廠負責人卻向記者表示:“即便算上這些費用,我們的發電成本也遠低于公用電廠。”
據該負責人介紹,其自備電廠的發電成本僅為統調機組上網電價的一半,相差約0.2元/千瓦時,而每千瓦時幾分錢的各項基金及費用并不足以逆轉這一差距。
“另外,我們對《方案》有意見,并不是因為我們企業繳不起這些費用,既然要補繳這么大額度的資金,總得給個讓人信服的說法吧。”該負責人稱。
部分自備電廠對“繳費公平性”有看法
在《方案》反饋意見中,有企業對這些費用的繳納提出了強烈反對,特別是對繳費的公平性有看法。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征收,是過去為了保障電力事業發展能適應經濟發展需求而為之,是包含在電價當中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也從網上購電,已經承擔了這部分社會責任,向自備電廠電量征收基金并不公平。”內蒙古某企業負責人稱,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性質不同,不應用完全相同的標準對待,“自備電廠作為企業的‘動力車間’,電量自發自用,并沒有作為商品進行市場交易。企業建設自備電廠也進行了額外投資,承擔額外風險。沒有自備電廠的企業不能簡單地與之比較用電成本。”
一位不愿具名的自備電廠負責人則認為,自備電廠是在電力短缺時期鼓勵發展起來的,企業投入巨資、冒著巨大風險建設自備電廠,已經主動承擔了國家電力事業發展的義務,履行了社會責任。
“沒有被公平對待過,沒有享有過權利,還要追溯義務,沒這個道理。” 一位地方能源局電力處長對本報記者表示,自備電廠是審批違規、能耗超標還是環保不達標,應該就事論事。“不論自備電廠是怎么建起來的,它是有產權的,該維護的權利不能抹掉。自備電廠就像超生的孩子,也有人權。”
一位資深電力專家認為,“歷史因素給了自備電廠存在的土壤和合理性,缺乏監管讓它茁壯成長,地方政府靠它維持經濟,上下游企業靠它保證生存。國家既然想‘招安’,必定要給些‘甜頭’,至少也要權利義務對等。過去管理混亂的遺留問題和今后統一管理并沒有直接關系。例如,如果把自備電廠看成一個‘在私立學校上過3年學的初中生’,那么等他轉入公立學校上高中時,難道還要給公立高中補繳初中3年的學費嗎?”
“未被給予公平補貼權利”
采訪中,自備電廠方面均認為,有關部門在要求自備電廠公平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并未給予自備電廠公平享受補貼的權利。
“每千瓦時2.7分的脫硫、脫硝、除塵電價補貼,自備電廠從來沒有享受過。”上述內蒙古自備電廠負責人表示,環保電價補貼來自于政府性基金,如果要求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繳納政府性基金,自備電廠就理應享受相應的環保電價,“既然發、用電補貼不是同等待遇,為什么要以公平承擔社會責任為名征收基金?”
記者采訪的多家自備電廠負責人也一致表示,自備電廠沒有享受過環保電價補貼政策。
記者梳理發現,《方案》第13-16條關于嚴格依規限期完成環保改造的規定中,要求自備電廠執行公用電廠的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能耗水平,規范煤炭運輸,安裝環保設施及監控設備,但并未同時明確與上述規范措施相對應的補貼政策。
“但自備電廠企業未繳納相關基金與費用也是事實。既然長期未承擔與公用電廠同等的義務,那么自然也沒有享受補貼的權利。從規范的角度來說,自備電廠應該補繳政府性基金。”一位行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應該重新審批自備電廠,給予自備電廠合理身份,然后按照規定給予公平權利并補繳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交叉補貼需要合理設置,并不是均攤追求絕對公平,而是需要講究政策導向、結構設計、執行成本等。”
但從現狀來看,大多數自備電廠想要順利“轉正”,或許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日前,國家發改委印發《燃煤自備電廠規范建設和運行專項治理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方案》一出,自備電廠迅速反應,向國家發改委反饋了“利益受到侵犯”的“不滿意見”,其中部分企業言辭激烈。
《方案》反饋意見的截止日期是4月20日。據記者了解,目前各省份均已將反饋意見上報給了國家發改委。征求意見雖已結束,但關于自備電廠的爭論卻遠未休止。其中,關于《方案》提出的“補繳政府性基金”的爭辯更是熱度不減。
政府性基金不是低電價主因
《方案》給自備電廠補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統備用費”下了“最后通牒”:2016年前欠繳的部分可于3年內繳清;2016年后欠繳的部分應于今年年底前繳清;個別數額較大、確有困難的地方,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多位專家、學者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自備電廠因為未繳納相關基金與費用,所以其發電成本遠低于公用電廠。但山東省某自備電廠負責人卻向記者表示:“即便算上這些費用,我們的發電成本也遠低于公用電廠。”
據該負責人介紹,其自備電廠的發電成本僅為統調機組上網電價的一半,相差約0.2元/千瓦時,而每千瓦時幾分錢的各項基金及費用并不足以逆轉這一差距。
“另外,我們對《方案》有意見,并不是因為我們企業繳不起這些費用,既然要補繳這么大額度的資金,總得給個讓人信服的說法吧。”該負責人稱。
部分自備電廠對“繳費公平性”有看法
在《方案》反饋意見中,有企業對這些費用的繳納提出了強烈反對,特別是對繳費的公平性有看法。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征收,是過去為了保障電力事業發展能適應經濟發展需求而為之,是包含在電價當中的。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也從網上購電,已經承擔了這部分社會責任,向自備電廠電量征收基金并不公平。”內蒙古某企業負責人稱,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性質不同,不應用完全相同的標準對待,“自備電廠作為企業的‘動力車間’,電量自發自用,并沒有作為商品進行市場交易。企業建設自備電廠也進行了額外投資,承擔額外風險。沒有自備電廠的企業不能簡單地與之比較用電成本。”
一位不愿具名的自備電廠負責人則認為,自備電廠是在電力短缺時期鼓勵發展起來的,企業投入巨資、冒著巨大風險建設自備電廠,已經主動承擔了國家電力事業發展的義務,履行了社會責任。
“沒有被公平對待過,沒有享有過權利,還要追溯義務,沒這個道理。” 一位地方能源局電力處長對本報記者表示,自備電廠是審批違規、能耗超標還是環保不達標,應該就事論事。“不論自備電廠是怎么建起來的,它是有產權的,該維護的權利不能抹掉。自備電廠就像超生的孩子,也有人權。”
一位資深電力專家認為,“歷史因素給了自備電廠存在的土壤和合理性,缺乏監管讓它茁壯成長,地方政府靠它維持經濟,上下游企業靠它保證生存。國家既然想‘招安’,必定要給些‘甜頭’,至少也要權利義務對等。過去管理混亂的遺留問題和今后統一管理并沒有直接關系。例如,如果把自備電廠看成一個‘在私立學校上過3年學的初中生’,那么等他轉入公立學校上高中時,難道還要給公立高中補繳初中3年的學費嗎?”
“未被給予公平補貼權利”
采訪中,自備電廠方面均認為,有關部門在要求自備電廠公平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并未給予自備電廠公平享受補貼的權利。
“每千瓦時2.7分的脫硫、脫硝、除塵電價補貼,自備電廠從來沒有享受過。”上述內蒙古自備電廠負責人表示,環保電價補貼來自于政府性基金,如果要求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繳納政府性基金,自備電廠就理應享受相應的環保電價,“既然發、用電補貼不是同等待遇,為什么要以公平承擔社會責任為名征收基金?”
記者采訪的多家自備電廠負責人也一致表示,自備電廠沒有享受過環保電價補貼政策。
記者梳理發現,《方案》第13-16條關于嚴格依規限期完成環保改造的規定中,要求自備電廠執行公用電廠的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能耗水平,規范煤炭運輸,安裝環保設施及監控設備,但并未同時明確與上述規范措施相對應的補貼政策。
“但自備電廠企業未繳納相關基金與費用也是事實。既然長期未承擔與公用電廠同等的義務,那么自然也沒有享受補貼的權利。從規范的角度來說,自備電廠應該補繳政府性基金。”一位行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應該重新審批自備電廠,給予自備電廠合理身份,然后按照規定給予公平權利并補繳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交叉補貼需要合理設置,并不是均攤追求絕對公平,而是需要講究政策導向、結構設計、執行成本等。”
但從現狀來看,大多數自備電廠想要順利“轉正”,或許還有很長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