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實施暫停上市決定的公告
上證公告(暫停上市)〔2018〕002號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海潤或公司)股票因2016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即2017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再次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1.1條、第14.1.3條和第14.1.7條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自2018年5月29日起暫停*ST海潤股票上市。*ST海潤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
公司如對本所作出的暫停上市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后的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證公告(暫停上市)〔2018〕002號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海潤或公司)股票因2016年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即2017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再次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1.1條、第14.1.3條和第14.1.7條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自2018年5月29日起暫停*ST海潤股票上市。*ST海潤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
公司如對本所作出的暫停上市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后的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