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完善利益聯結和帶貧減貧長效機制,保障光伏扶貧工程的實施效果,根據《國務院扶貧辦關于印發<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開辦發(2017)61號)和《中共安微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發(2015)2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光伏扶貧的指導意見》(皖政辦(2015)3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是指在具備光照、資金、士地、接網、消納等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建設,納入國家光伏扶貧計劃和光伏扶貧項目補貼目錄,促進貧困村和貧困戶增收的光伏扶貧電站。已在貧困戶較多的非貧困村建設且納入國家光伏扶貧計劃和光伏扶貧項目補貼目錄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比照本辦法執行。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單體裝機規模一般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條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村級光伏扶貧電站,以及裝機規模不超過6兆瓦的聯村光伏扶貧電站。
第四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資產確權給縣級政府或村集體聯村光伏扶貧電站資產確權給縣級政府或按比例確權給相關村集體。相關企業已參與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投資建設的,按照出資比例確定產權。鼓勵縣級政府根據自身財力制定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回購計劃,分期還清債務。
第五條 村級和村村、村戶、戶戶聯建光伏扶貧電站(以下簡稱光伏扶貧電站)發電收益形成的村集體經濟收入,在扣除電站土地租金、管理運維等費用后,主要用于開展道路維護員、水利管護員、鄉村保潔員、安全巡護員、護林防火員、照料護理員等公益崗位扶貧,村內道路維修、環境衛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業扶貧,獎勵先進、資助困難等小微獎補扶貧,鼓勵支持老弱病殘貧困人口或半(弱)勞動力貧困人口就地就近就業,通過力所能及的勞動獲得勞務收入。各地可采取虛擬到戶、動態調整的方法,確保相關貧困戶獲得光伏扶貧收益。
第六條 縣級政府應指定或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光伏扶貧發電收入結轉工作。有關市、縣級供電公司根據光伏扶貧電站實際上網發電量核算發電收入。燃煤標桿電價對對應收入按月結轉到相關機構的專戶,并由該機構劃撥至相關貧困村或貧困戶;光伏發電財政補貼于次年一季度前結轉至相關機構的專戶,并由該機構劃撥至相關貧困村或貧因戶。
第七條 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和使用應統一設立賬簿和科目,分村建立臺賬,并接受有關部門檢查與監督。各地應加強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和其他違規違紀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并間責,對好做法好經驗及時進行總結推廣。
第八條 有關村委會每年制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計劃,提交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報鄉鎮政府審核,并報縣級扶貧辦備案。收益分配使用計劃向村民公示,作為實施收益分配的依據。村委會根據分配使用計劃對年度實際發電收益進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當年收益分配使用結果。
第九條 各級扶貧部門將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光伏扶貧子系統進行動態監測管理。有關市縣級供電公司應按年度錄入光伏扶貧電站發電量、發電收入以及補貼資金發放等信息,相關貧困村按年度錄入光伏發電收益分配信息。有光伏扶貧任務的縣(市、區)應積極建立光伏扶貧電站智能管理系統,切實提高運維效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扶貧辦會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扶貧辦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是指在具備光照、資金、士地、接網、消納等條件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建設,納入國家光伏扶貧計劃和光伏扶貧項目補貼目錄,促進貧困村和貧困戶增收的光伏扶貧電站。已在貧困戶較多的非貧困村建設且納入國家光伏扶貧計劃和光伏扶貧項目補貼目錄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比照本辦法執行。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單體裝機規模一般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條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村級光伏扶貧電站,以及裝機規模不超過6兆瓦的聯村光伏扶貧電站。
第四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資產確權給縣級政府或村集體聯村光伏扶貧電站資產確權給縣級政府或按比例確權給相關村集體。相關企業已參與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投資建設的,按照出資比例確定產權。鼓勵縣級政府根據自身財力制定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回購計劃,分期還清債務。
第五條 村級和村村、村戶、戶戶聯建光伏扶貧電站(以下簡稱光伏扶貧電站)發電收益形成的村集體經濟收入,在扣除電站土地租金、管理運維等費用后,主要用于開展道路維護員、水利管護員、鄉村保潔員、安全巡護員、護林防火員、照料護理員等公益崗位扶貧,村內道路維修、環境衛生整治等小型公益事業扶貧,獎勵先進、資助困難等小微獎補扶貧,鼓勵支持老弱病殘貧困人口或半(弱)勞動力貧困人口就地就近就業,通過力所能及的勞動獲得勞務收入。各地可采取虛擬到戶、動態調整的方法,確保相關貧困戶獲得光伏扶貧收益。
第六條 縣級政府應指定或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光伏扶貧發電收入結轉工作。有關市、縣級供電公司根據光伏扶貧電站實際上網發電量核算發電收入。燃煤標桿電價對對應收入按月結轉到相關機構的專戶,并由該機構劃撥至相關貧困村或貧困戶;光伏發電財政補貼于次年一季度前結轉至相關機構的專戶,并由該機構劃撥至相關貧困村或貧因戶。
第七條 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和使用應統一設立賬簿和科目,分村建立臺賬,并接受有關部門檢查與監督。各地應加強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和其他違規違紀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并間責,對好做法好經驗及時進行總結推廣。
第八條 有關村委會每年制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計劃,提交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報鄉鎮政府審核,并報縣級扶貧辦備案。收益分配使用計劃向村民公示,作為實施收益分配的依據。村委會根據分配使用計劃對年度實際發電收益進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公告當年收益分配使用結果。
第九條 各級扶貧部門將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光伏扶貧子系統進行動態監測管理。有關市縣級供電公司應按年度錄入光伏扶貧電站發電量、發電收入以及補貼資金發放等信息,相關貧困村按年度錄入光伏發電收益分配信息。有光伏扶貧任務的縣(市、區)應積極建立光伏扶貧電站智能管理系統,切實提高運維效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扶貧辦會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扶貧辦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