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上午,浙江海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褚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一案在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采納公訴人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褚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這是我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后辦理的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
2018年4月,被告人褚某因代為辦理其公司經銷的光伏發電產品并網發電手續所需,通過他人偽造了海寧市許村鎮人民政府印章一枚、海寧市許村鎮前進村民委員會印章一枚,后使用上述偽造的印章制作了七份《房屋歸屬證明》。案發后,兩枚印章已被被告人毀棄。經鑒定,七份《房屋歸屬證明》上蓋有的“海寧市許村鎮人民政府”、“海寧市許村鎮前進村民委員會”印文均為偽造。
案件移送我院后,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件中,發現褚某到案后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自愿認罪,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條款的適用條件。隨后我院依法告知褚某享有的訴訟權利,并就認罪認罰程序對其做了詳細解釋。褚某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最終,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意見并當庭宣判。
2018年4月,被告人褚某因代為辦理其公司經銷的光伏發電產品并網發電手續所需,通過他人偽造了海寧市許村鎮人民政府印章一枚、海寧市許村鎮前進村民委員會印章一枚,后使用上述偽造的印章制作了七份《房屋歸屬證明》。案發后,兩枚印章已被被告人毀棄。經鑒定,七份《房屋歸屬證明》上蓋有的“海寧市許村鎮人民政府”、“海寧市許村鎮前進村民委員會”印文均為偽造。
案件移送我院后,承辦檢察官在審查案件中,發現褚某到案后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自愿認罪,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條款的適用條件。隨后我院依法告知褚某享有的訴訟權利,并就認罪認罰程序對其做了詳細解釋。褚某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最終,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意見并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