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位于安徽的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在基本完成施工向電網申請接入審批時被告知已經暫停受理,無獨有偶,也有從事分布式光伏電站開發的業內人透露,位于河南的項目也遇到了這一情況。據了解,以上項目均為自發自用項目、自發比例較高且不需要補貼,正是目前國家能源局較為推崇的光伏電站發展形式。
據項目開發人員介紹,該項目接入批復受限源于2018年春節前安徽國網下發的一則通知——《關于開展分布式光伏項目自發自用規范性核查整改的通知》,該通知稱“近期,公司發展部分公司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模式并網項目把控不嚴,部分光伏企業以‘自發自用’方式報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際為‘自發他用’方式,所發電量賣與其他用戶,賺取售電差價,違反公司規定,損害公司利益”。
根據該通知,自發自用項目必須要求用電方和發電方一致,項目批復文件中的項目方與發電方、發電電費和補貼費用付款對象保持一致。
自2018年531政策出臺后,不少分布式光伏電站投資商試圖擺脫補貼的束縛,通過多方面降本來實現目標收益率,而自發自用則成為滿足這些要求的主要光伏電站模式。從安徽國網下發的通知來看,自發自用模式需要用電方和發電方為同一主體,發電電費和補貼也支付給這個主體。
“不允許所發電量賣與其他用戶實際上就是不允許第三方投資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某從業人員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從當前來看,大部分自發自用的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均由第三方進行投資建設,賺取電價差也成為這些無補貼項目獲取收益的唯一方式。安徽電網的上述規定幾乎堵死了這一類項目的進展。”
從安徽國網文件來看,電網之所以對這種形式嚴令禁止,無非是因為投資方通過賣電賺取收益間接損害了國家電網的利益。上述人士認為,一方面,一般高比例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電站規模相對都比較小,大部分在5MW以下,所產生的電量相對于國家電網的銷售電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另一方面,這類項目大部分為低壓側并網,即便國家電網要求以隔墻售電的形式來操作,但對于低壓側并網項目收取過網費也并不合理。作為光伏未來的主力發展形式之一,如果因為電網卡住,則與國家能源產業發展戰略相悖。
而曾被業內人士寄予希望的“隔墻售電”也在試點執行過程中遭遇重重阻礙,過網費如何收取至今仍未有明確的規則出臺,分布式光伏的發展之路仍存在種種困難。
目前情況又有后續,筆者看到一張安徽電網內部通知在光伏圈內流傳:
與上文中通知要求一致,安徽電網認為“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中的兩個“自”即發電方和用電方應為一個主體,并要求“各單位并網驗收中要嚴格執行政策文件,堅決杜絕以‘自發自用’備案,實際以‘自發他用’并網的發電項目”。
按照安徽電網的理解,自發自用分布式項目要求A公司在自家屋頂投建光伏電站,發電給A公司使用。而目前主流的建設模式為A公司在B公司的屋頂投建光伏電站,所發電量賣給B公司。
那么“自發自用”中的“自”究竟該如何定義?一方面,自2013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大力推動光伏產業發展開始,并沒有紅頭文件明確“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分布式光伏電站”是否需要投資方與發電方一致。另一方面,從“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相對概念“全額上網”來看,二者的區別在于分布式光伏電站所發電量是否需要電網接收,那么“自發自用”中第一個“自”指的是分布式光伏電站所發電量,第二個“自”即是電量不通過電網,而由自己消。從這一層面來看,并未對發電方與用電方是否一致做出要求。
就該問題,對若干業內資深從業人士進行采訪后,大家均表示安徽電網的要求并不合理。“從郵件內容看,因‘損害電網利益’而暫停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電站接網受理,這本身就不合理”,某業內人士表示,“電網可以反對這個規定,但不能以損害利益為理由阻礙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據參與安徽項目的從業人員介紹,安徽國網之所以出臺上述通知,估計是想以此來收取過網費。眾所周知,過網費的收取應在隔墻售電模式中應用,而隔墻售電的典型案例是A公司在B公司的屋頂投建光伏電站,所發電量賣給C公司,很顯然,目前企業投建的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電站并不屬于隔墻售電的范疇,所以安徽電網借此收取過網費也并不合理。
此外,某區域能監局亦表示并未要求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發電方與用電方一致。
綜上,安徽電網的這一規定并沒有前例可參考,如果按照這一要求執行,作為光伏發電制造企業云集與投資熱土的安徽將失去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電站這一市場。
據項目開發人員介紹,該項目接入批復受限源于2018年春節前安徽國網下發的一則通知——《關于開展分布式光伏項目自發自用規范性核查整改的通知》,該通知稱“近期,公司發展部分公司對分布式光伏發電‘自發自用’模式并網項目把控不嚴,部分光伏企業以‘自發自用’方式報裝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實際為‘自發他用’方式,所發電量賣與其他用戶,賺取售電差價,違反公司規定,損害公司利益”。
根據該通知,自發自用項目必須要求用電方和發電方一致,項目批復文件中的項目方與發電方、發電電費和補貼費用付款對象保持一致。
自2018年531政策出臺后,不少分布式光伏電站投資商試圖擺脫補貼的束縛,通過多方面降本來實現目標收益率,而自發自用則成為滿足這些要求的主要光伏電站模式。從安徽國網下發的通知來看,自發自用模式需要用電方和發電方為同一主體,發電電費和補貼也支付給這個主體。
“不允許所發電量賣與其他用戶實際上就是不允許第三方投資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某從業人員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從當前來看,大部分自發自用的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均由第三方進行投資建設,賺取電價差也成為這些無補貼項目獲取收益的唯一方式。安徽電網的上述規定幾乎堵死了這一類項目的進展。”
從安徽國網文件來看,電網之所以對這種形式嚴令禁止,無非是因為投資方通過賣電賺取收益間接損害了國家電網的利益。上述人士認為,一方面,一般高比例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電站規模相對都比較小,大部分在5MW以下,所產生的電量相對于國家電網的銷售電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另一方面,這類項目大部分為低壓側并網,即便國家電網要求以隔墻售電的形式來操作,但對于低壓側并網項目收取過網費也并不合理。作為光伏未來的主力發展形式之一,如果因為電網卡住,則與國家能源產業發展戰略相悖。
而曾被業內人士寄予希望的“隔墻售電”也在試點執行過程中遭遇重重阻礙,過網費如何收取至今仍未有明確的規則出臺,分布式光伏的發展之路仍存在種種困難。
目前情況又有后續,筆者看到一張安徽電網內部通知在光伏圈內流傳:
與上文中通知要求一致,安徽電網認為“自發自用,余電上網”中的兩個“自”即發電方和用電方應為一個主體,并要求“各單位并網驗收中要嚴格執行政策文件,堅決杜絕以‘自發自用’備案,實際以‘自發他用’并網的發電項目”。
按照安徽電網的理解,自發自用分布式項目要求A公司在自家屋頂投建光伏電站,發電給A公司使用。而目前主流的建設模式為A公司在B公司的屋頂投建光伏電站,所發電量賣給B公司。
那么“自發自用”中的“自”究竟該如何定義?一方面,自2013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大力推動光伏產業發展開始,并沒有紅頭文件明確“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分布式光伏電站”是否需要投資方與發電方一致。另一方面,從“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相對概念“全額上網”來看,二者的區別在于分布式光伏電站所發電量是否需要電網接收,那么“自發自用”中第一個“自”指的是分布式光伏電站所發電量,第二個“自”即是電量不通過電網,而由自己消。從這一層面來看,并未對發電方與用電方是否一致做出要求。
就該問題,對若干業內資深從業人士進行采訪后,大家均表示安徽電網的要求并不合理。“從郵件內容看,因‘損害電網利益’而暫停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電站接網受理,這本身就不合理”,某業內人士表示,“電網可以反對這個規定,但不能以損害利益為理由阻礙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據參與安徽項目的從業人員介紹,安徽國網之所以出臺上述通知,估計是想以此來收取過網費。眾所周知,過網費的收取應在隔墻售電模式中應用,而隔墻售電的典型案例是A公司在B公司的屋頂投建光伏電站,所發電量賣給C公司,很顯然,目前企業投建的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電站并不屬于隔墻售電的范疇,所以安徽電網借此收取過網費也并不合理。
此外,某區域能監局亦表示并未要求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項目的發電方與用電方一致。
綜上,安徽電網的這一規定并沒有前例可參考,如果按照這一要求執行,作為光伏發電制造企業云集與投資熱土的安徽將失去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電站這一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