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兩會期間,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全國人大代表、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先生恪盡代表職守、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建言獻策,參與國是,反映社情民意,并主要針對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減輕光伏產業稅費負擔、釋放市場流動性、降低水產行業稅費負擔等方面問題進行了認真思考和仔細調研,并提出相關的建議。
劉漢元代表談到,近年來,隨著化石能源的長期開采和使用,一方面資源的不可持續問題已日益凸顯,另一方面全球氣候變暖、環境壓力不斷加大,空氣質量問題持續困擾著我國許多地區,加速推進新一輪能源革命已迫在眉睫。與此同時,以光伏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經具備了快速發展、實現能源根本轉型的總體條件。在本輪能源革命中,我們欣喜地看到中國和中國的光伏企業已牢牢站在全球最前列。無論是解決國內霧霾問題、環境和資源不可持續問題,推動我國高質量發展,還是“一帶一路”走出去幫助欠發達國家跨過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光伏產業都必將成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過程中的重要推動力量,成為當前及未來中國經濟的重要牽引力和增長點。
然而,去年5月31日,因補貼缺口擴大等原因,有關部門突然下發通知,將下半年光伏發電規模壓縮到原來的三分之一以下,6月1日立即執行,給整個產業帶來系統性風險,新能源上市公司連續跌停,市值損失3000多億;許多企業被迫停產,關停產資產規模超過2000億,行業遭受重創。正是這樣一個應予鼓勵和扶持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一段時期以來,卻背負了沉重的稅費負擔,成為了阻礙行業不需要補貼、實現真正市場條件下平價上網并持續健康發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他指出,長期以來,我國光伏產業鏈上、中、下游各環節都被全額征收各項稅費,主要包括25%的企業所得稅、16%的增值稅及其附加,還有海域使用費、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等多種稅費,如再考慮社保因素,稅費將更加驚人。僅從光伏發電端來看,每度電負擔的稅費就已經達到1毛3分到1毛7分。
目前,根據現行上網電價結合光伏發電項目數據平均測算,企業實際繳納的度電增值稅達到6分到8分。企業獲得貸款后,利息成本要全額負擔增值稅且不能抵扣,作為成本很大占比的利息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稅,加重了企業稅費負擔。基于此,國家制定了相關政策,旨在減輕光伏企業的現實稅負壓力,如財政部、國稅總局于2013年9月下發了《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對光伏發電收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后于2016年延續,執行時間至2018年12月31日截止。
他談到,對此項政策,部分媒體解讀為光伏行業的一大利好消息,但仔細分析實則不然。由于光伏電站前期投資大,投資回報期長,設計系統壽命25年,要靠多年的發電銷售收入逐步收回投資。從財務角度看,一般光伏電站的進項稅額需5至6年才能抵扣完,才可能繳納增值稅。但我國光伏發電從2013年起才開始真正成規模態勢發展,2014到2018年是發展的高速期。由此看來,只有極少數經營很好的企業,才可能在2018年左右享受此優惠政策,大多數企業無法切實享受。因此,該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實際執行效果卻并未達到制定的初衷。
同樣作為前期投資大、投資回報期長的水力發電項目,國家已制定并下發了多項增值稅減免政策。如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中,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水力發電單位。此后,財稅〔2014〕57號文件又規定將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進一步減半征收小型水利發電項目的增值稅,切實減輕了水力發電企業的稅負。
劉漢元代表還提到,因光伏產業鏈各環節都需要大量固定資產投入,資金占用量大、占用時間久、投資回報期長,因此不僅取得融資授信較為困難,額度空間也小。同時,光伏發電為重資產投入,大多數項目留存了大額期末留抵稅額,據不完全統計,從項目投建環節看,留抵稅額占光伏電站投資成本的比例超過10%,無疑增加了資金占用,加重了光伏發電企業的資金壓力。2018年6月27日,財政部、國稅總局下發了財稅〔2018〕70號文件,對部分行業企業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主要包括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和電網企業。其中,電網企業是指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的全部電網企業,光伏發電項目因其屬于發電企業(電力業務許可證為發電類),未納入此次退稅范圍。但由于光伏企業面臨前文提到的巨大資金壓力,存在退稅的緊迫需求。
為扶持我國光伏發電行業發展,財政部、國稅總局還于2008年下發財稅〔2008〕46號文,對符合政府規定的光伏發電企業,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實行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政策,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光伏企業的發展。但根據光伏產業發展趨勢判斷,行業去補貼化將成必然,平價上網時代即將到來,上述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政策,雖然起到了一定的減負作用,但該定期減免優惠在無補貼項目面臨的成本壓力面前,無異于杯水車薪,光伏發電企業仍面臨嚴峻的生存危機。
此外,劉漢元代表指出,2018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和減稅降費的總體部署下,一系列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相繼出臺并有效實施,切實減輕了企業稅費負擔,對中國經濟長期保持活力和全球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但目前,光伏產業等應予以鼓勵和重點扶持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也僅享受到普惠性政策,未能明顯緩解綜合稅費負擔較重問題,亟待有產業傾斜導向的減稅降費政策出臺,推動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助力平價上網時代早日帶來,從而加快我國能源革命進程。同時,以目前我國財力來看,完全有條件支撐對光伏發電稅費的減免,其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微乎其微。
針對以上問題,劉漢元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議:
一是參照小型水力發電項目的增值稅繳納政策,將光伏發電項目納入按照3%征收率簡易征收范圍。鑒于大多數光伏電站裝機容量與小型水力發電站裝機容量相當,我們建議財政部、國稅總局參照小型水力發電項目的增值稅繳納政策,將光伏發電項目納入按照3%征收率簡易征收范圍。同時,建議對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盡快予以延續,以避免出現政策空窗期。
二是實現企業利息成本進項稅可抵扣,并將光伏發電企業納入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還范圍。建議持續深化增值稅改革,解決抵扣難點問題,早日實現企業利息成本進項稅額可抵扣,同時將光伏發電企業納入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還范圍,進一步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三是對光伏發電無補貼項目實行所得稅免稅政策。建議在對有補貼光伏發電項目執行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政策的同時,對無補貼項目免征所得稅。
劉漢元代表談到,近年來,隨著化石能源的長期開采和使用,一方面資源的不可持續問題已日益凸顯,另一方面全球氣候變暖、環境壓力不斷加大,空氣質量問題持續困擾著我國許多地區,加速推進新一輪能源革命已迫在眉睫。與此同時,以光伏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經具備了快速發展、實現能源根本轉型的總體條件。在本輪能源革命中,我們欣喜地看到中國和中國的光伏企業已牢牢站在全球最前列。無論是解決國內霧霾問題、環境和資源不可持續問題,推動我國高質量發展,還是“一帶一路”走出去幫助欠發達國家跨過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光伏產業都必將成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過程中的重要推動力量,成為當前及未來中國經濟的重要牽引力和增長點。
然而,去年5月31日,因補貼缺口擴大等原因,有關部門突然下發通知,將下半年光伏發電規模壓縮到原來的三分之一以下,6月1日立即執行,給整個產業帶來系統性風險,新能源上市公司連續跌停,市值損失3000多億;許多企業被迫停產,關停產資產規模超過2000億,行業遭受重創。正是這樣一個應予鼓勵和扶持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一段時期以來,卻背負了沉重的稅費負擔,成為了阻礙行業不需要補貼、實現真正市場條件下平價上網并持續健康發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他指出,長期以來,我國光伏產業鏈上、中、下游各環節都被全額征收各項稅費,主要包括25%的企業所得稅、16%的增值稅及其附加,還有海域使用費、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等多種稅費,如再考慮社保因素,稅費將更加驚人。僅從光伏發電端來看,每度電負擔的稅費就已經達到1毛3分到1毛7分。
目前,根據現行上網電價結合光伏發電項目數據平均測算,企業實際繳納的度電增值稅達到6分到8分。企業獲得貸款后,利息成本要全額負擔增值稅且不能抵扣,作為成本很大占比的利息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稅,加重了企業稅費負擔。基于此,國家制定了相關政策,旨在減輕光伏企業的現實稅負壓力,如財政部、國稅總局于2013年9月下發了《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對光伏發電收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后于2016年延續,執行時間至2018年12月31日截止。
他談到,對此項政策,部分媒體解讀為光伏行業的一大利好消息,但仔細分析實則不然。由于光伏電站前期投資大,投資回報期長,設計系統壽命25年,要靠多年的發電銷售收入逐步收回投資。從財務角度看,一般光伏電站的進項稅額需5至6年才能抵扣完,才可能繳納增值稅。但我國光伏發電從2013年起才開始真正成規模態勢發展,2014到2018年是發展的高速期。由此看來,只有極少數經營很好的企業,才可能在2018年左右享受此優惠政策,大多數企業無法切實享受。因此,該政策的初衷是好的,但實際執行效果卻并未達到制定的初衷。
同樣作為前期投資大、投資回報期長的水力發電項目,國家已制定并下發了多項增值稅減免政策。如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中,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水力發電單位。此后,財稅〔2014〕57號文件又規定將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進一步減半征收小型水利發電項目的增值稅,切實減輕了水力發電企業的稅負。
劉漢元代表還提到,因光伏產業鏈各環節都需要大量固定資產投入,資金占用量大、占用時間久、投資回報期長,因此不僅取得融資授信較為困難,額度空間也小。同時,光伏發電為重資產投入,大多數項目留存了大額期末留抵稅額,據不完全統計,從項目投建環節看,留抵稅額占光伏電站投資成本的比例超過10%,無疑增加了資金占用,加重了光伏發電企業的資金壓力。2018年6月27日,財政部、國稅總局下發了財稅〔2018〕70號文件,對部分行業企業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主要包括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和電網企業。其中,電網企業是指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的全部電網企業,光伏發電項目因其屬于發電企業(電力業務許可證為發電類),未納入此次退稅范圍。但由于光伏企業面臨前文提到的巨大資金壓力,存在退稅的緊迫需求。
為扶持我國光伏發電行業發展,財政部、國稅總局還于2008年下發財稅〔2008〕46號文,對符合政府規定的光伏發電企業,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實行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政策,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光伏企業的發展。但根據光伏產業發展趨勢判斷,行業去補貼化將成必然,平價上網時代即將到來,上述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政策,雖然起到了一定的減負作用,但該定期減免優惠在無補貼項目面臨的成本壓力面前,無異于杯水車薪,光伏發電企業仍面臨嚴峻的生存危機。
此外,劉漢元代表指出,2018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和減稅降費的總體部署下,一系列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相繼出臺并有效實施,切實減輕了企業稅費負擔,對中國經濟長期保持活力和全球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但目前,光伏產業等應予以鼓勵和重點扶持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也僅享受到普惠性政策,未能明顯緩解綜合稅費負擔較重問題,亟待有產業傾斜導向的減稅降費政策出臺,推動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助力平價上網時代早日帶來,從而加快我國能源革命進程。同時,以目前我國財力來看,完全有條件支撐對光伏發電稅費的減免,其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微乎其微。
針對以上問題,劉漢元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議:
一是參照小型水力發電項目的增值稅繳納政策,將光伏發電項目納入按照3%征收率簡易征收范圍。鑒于大多數光伏電站裝機容量與小型水力發電站裝機容量相當,我們建議財政部、國稅總局參照小型水力發電項目的增值稅繳納政策,將光伏發電項目納入按照3%征收率簡易征收范圍。同時,建議對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盡快予以延續,以避免出現政策空窗期。
二是實現企業利息成本進項稅可抵扣,并將光伏發電企業納入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還范圍。建議持續深化增值稅改革,解決抵扣難點問題,早日實現企業利息成本進項稅額可抵扣,同時將光伏發電企業納入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還范圍,進一步減輕企業資金壓力。
三是對光伏發電無補貼項目實行所得稅免稅政策。建議在對有補貼光伏發電項目執行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政策的同時,對無補貼項目免征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