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兩會期間,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全國人大代表、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先生恪盡代表職守、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建言獻策,參與國是,反映社情民意,并主要針對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減輕光伏產業稅費負擔、釋放市場流動性、降低水產行業稅費負擔等方面問題進行了認真思考和仔細調研,并提出相關的建議。
劉漢元代表談到,在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和減稅降費的系列部署下,我們欣喜地看到一系列政策措施出臺并有效實施,相關部門持續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高效落實各項減稅降費措施,優化了營商環境,激發了市場活力,企業和群眾有了更多的獲得感。但當前中國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稅費占營收比重仍然偏高,負擔仍然較重。作為我國農林牧漁業中的重要產業,水產行業相較于畜禽行業承擔了更重的稅費負擔,對兩個行業實行差異化的稅收政策,是導致水產行業難以像畜禽行業一樣規模化、集約化發展的重要原因。
他指出,聯合國糧農組織相關報告顯示,中國已成為全球最大的水產品消費國,及全球最大的水產品生產和出口國,水產品產量占全球總產量的比重超過40%。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消費結構也在不斷優化和改善,作為優質蛋白質來源的水產品,在我國居民膳食結構中的比重將進一步增加,年均消費量正以3%的增速增長。綜合來看,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年發展,我國水產業不論在國內還是全球都已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目前,我國水產業依然面臨著發展速度緩慢、政策制約等困境,其中最大的政策制約因素是與畜禽行業實行差異化的稅收政策,極大限制了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目前,在養殖環節,國家對畜禽養殖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水產養殖企業則仍要繳納12.5%的企業所得稅,該政策一方面導致兩類企業利潤差異巨大;另一方面導致大量水產養殖者不愿進行公司化運作,更傾向于選擇以個體戶或合作社形式進行經營,避免多繳納12.5%的企業所得稅,制約了產業的規模化發展。在此背景下,畜禽養殖企業近年來不斷加大整合力度,推進產業升級,出現了溫氏股份、牧原股份、圣農發展等一批特大型畜禽養殖企業。水產養殖行業目前則仍然以傳統養殖為主,排名前五的企業市場集中度還不足5%,遠遠落后于畜禽養殖企業,產業整體呈現出小、散、弱的局面,也暴露出食品安全、效率偏低、難監管等問題。在流通環節,水產與畜禽產業同樣被實行了差異化的增值稅政策。根據國家增值稅相關規定,在流通環節,鮮活或初加工的水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0%,而鮮活的豬、牛、羊、雞、鴨等畜禽產品可以免繳增值稅,進一步拉大了兩個產業的利潤差距。
他還談到,與此同時,水產行業在流通環節還面臨繳納印花稅的問題。《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進一步規定,可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定本地區“收購部門”和“農副產品”的范圍。基于當時的歷史背景,收購部門一般指肉聯廠等國營單位,并未包含個體及民營企業等非公經濟主體。農產品交易環節的印花稅按照購銷合同金額的0.03%征收,一進一出,兩個環節的印花稅合計0.06%,而大宗農產品交易的毛利率一般只有1%至2%,進一步加重了企業稅收負擔。
此外,劉漢元代表指出,農產品收購發票不能跨省使用,嚴重阻礙了大宗水產品的流通。目前,向合作社、企業收購農產品,可以取得對方自行開具的普通發票,而向個人養殖戶收購時,對方所在的稅務局往往對代開普通發票有各種限制,且全國各地的要求也不一致。例如,有的地方規定水產養殖戶需提供租塘合同,對于多次轉手的合同,稅務局不予代開普通發票;有的地方規定,如果個人養殖戶名下有法人實體,也不得代開普通發票,而農產品收購發票又不允許跨省進行開具,甚至部分省、市、自治區不允許跨市(縣)使用。目前,國家政策允許企業到收購地稅務機關憑《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領購農產品收購發票,但各地稅務機關往往從監管角度考慮,不允許外省跨區域經營的企業領購農產品收購發票。而我國水產品養殖主要集中在華南、華東和華中等水資源豐富地區,與畜禽養殖可就地消費、易于加工的特點不同,水產品存在大量的全國范圍內流通,按照目前稅法規定,只能在本省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導致公司化運作存在取票難和取票成本高的問題。
針對以上問題,劉漢元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議:
一是建議免征水產養殖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根據目前我國財力及水產養殖企業規模測算,免征水產養殖企業所得稅,對國家稅收收入并不會造成明顯影響,同時還能有效促進個體戶、合作社等轉化為企業組織進行經營,實現水產養殖向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方向轉變。因此,建議相關部門針對水產行業出臺與畜禽行業一致的稅收優惠政策,免征水產養殖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改變目前的稅收政策導向,促進我國傳統水產養殖向現代水產養殖轉變,有力踐行漁業供給側改革,同時兼顧了稅收公平,真正發揮出稅收優惠政策助力水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
二是建議免征水產品流通環節的增值稅和印花稅,允許農產品收購跨省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建議簡化和明確農業生產者個人代開普通發票的手續,充分利用互聯網手段實現手機客戶端代開普通發票,不斷完善外出經營地領購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程序,并配套完善相應的開票系統。通過上述措施,使得在農產品收購環節索取發票不再是難事,實現跨省可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同時,建議免征水產品流通環節的增值稅和印花稅,鼓勵規模化企業參與流通環節,促進大宗水產品供應鏈和交易平臺的打造,縮短從塘頭到餐桌的距離,讓老百姓吃上更新鮮、健康、安全的水產品。
劉漢元代表談到,在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和減稅降費的系列部署下,我們欣喜地看到一系列政策措施出臺并有效實施,相關部門持續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高效落實各項減稅降費措施,優化了營商環境,激發了市場活力,企業和群眾有了更多的獲得感。但當前中國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稅費占營收比重仍然偏高,負擔仍然較重。作為我國農林牧漁業中的重要產業,水產行業相較于畜禽行業承擔了更重的稅費負擔,對兩個行業實行差異化的稅收政策,是導致水產行業難以像畜禽行業一樣規模化、集約化發展的重要原因。
他指出,聯合國糧農組織相關報告顯示,中國已成為全球最大的水產品消費國,及全球最大的水產品生產和出口國,水產品產量占全球總產量的比重超過40%。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消費結構也在不斷優化和改善,作為優質蛋白質來源的水產品,在我國居民膳食結構中的比重將進一步增加,年均消費量正以3%的增速增長。綜合來看,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年發展,我國水產業不論在國內還是全球都已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目前,我國水產業依然面臨著發展速度緩慢、政策制約等困境,其中最大的政策制約因素是與畜禽行業實行差異化的稅收政策,極大限制了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目前,在養殖環節,國家對畜禽養殖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水產養殖企業則仍要繳納12.5%的企業所得稅,該政策一方面導致兩類企業利潤差異巨大;另一方面導致大量水產養殖者不愿進行公司化運作,更傾向于選擇以個體戶或合作社形式進行經營,避免多繳納12.5%的企業所得稅,制約了產業的規模化發展。在此背景下,畜禽養殖企業近年來不斷加大整合力度,推進產業升級,出現了溫氏股份、牧原股份、圣農發展等一批特大型畜禽養殖企業。水產養殖行業目前則仍然以傳統養殖為主,排名前五的企業市場集中度還不足5%,遠遠落后于畜禽養殖企業,產業整體呈現出小、散、弱的局面,也暴露出食品安全、效率偏低、難監管等問題。在流通環節,水產與畜禽產業同樣被實行了差異化的增值稅政策。根據國家增值稅相關規定,在流通環節,鮮活或初加工的水產品增值稅稅率為10%,而鮮活的豬、牛、羊、雞、鴨等畜禽產品可以免繳增值稅,進一步拉大了兩個產業的利潤差距。
他還談到,與此同時,水產行業在流通環節還面臨繳納印花稅的問題。《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納印花稅。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進一步規定,可由省級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定本地區“收購部門”和“農副產品”的范圍。基于當時的歷史背景,收購部門一般指肉聯廠等國營單位,并未包含個體及民營企業等非公經濟主體。農產品交易環節的印花稅按照購銷合同金額的0.03%征收,一進一出,兩個環節的印花稅合計0.06%,而大宗農產品交易的毛利率一般只有1%至2%,進一步加重了企業稅收負擔。
此外,劉漢元代表指出,農產品收購發票不能跨省使用,嚴重阻礙了大宗水產品的流通。目前,向合作社、企業收購農產品,可以取得對方自行開具的普通發票,而向個人養殖戶收購時,對方所在的稅務局往往對代開普通發票有各種限制,且全國各地的要求也不一致。例如,有的地方規定水產養殖戶需提供租塘合同,對于多次轉手的合同,稅務局不予代開普通發票;有的地方規定,如果個人養殖戶名下有法人實體,也不得代開普通發票,而農產品收購發票又不允許跨省進行開具,甚至部分省、市、自治區不允許跨市(縣)使用。目前,國家政策允許企業到收購地稅務機關憑《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領購農產品收購發票,但各地稅務機關往往從監管角度考慮,不允許外省跨區域經營的企業領購農產品收購發票。而我國水產品養殖主要集中在華南、華東和華中等水資源豐富地區,與畜禽養殖可就地消費、易于加工的特點不同,水產品存在大量的全國范圍內流通,按照目前稅法規定,只能在本省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導致公司化運作存在取票難和取票成本高的問題。
針對以上問題,劉漢元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議:
一是建議免征水產養殖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根據目前我國財力及水產養殖企業規模測算,免征水產養殖企業所得稅,對國家稅收收入并不會造成明顯影響,同時還能有效促進個體戶、合作社等轉化為企業組織進行經營,實現水產養殖向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方向轉變。因此,建議相關部門針對水產行業出臺與畜禽行業一致的稅收優惠政策,免征水產養殖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改變目前的稅收政策導向,促進我國傳統水產養殖向現代水產養殖轉變,有力踐行漁業供給側改革,同時兼顧了稅收公平,真正發揮出稅收優惠政策助力水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
二是建議免征水產品流通環節的增值稅和印花稅,允許農產品收購跨省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建議簡化和明確農業生產者個人代開普通發票的手續,充分利用互聯網手段實現手機客戶端代開普通發票,不斷完善外出經營地領購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程序,并配套完善相應的開票系統。通過上述措施,使得在農產品收購環節索取發票不再是難事,實現跨省可使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同時,建議免征水產品流通環節的增值稅和印花稅,鼓勵規模化企業參與流通環節,促進大宗水產品供應鏈和交易平臺的打造,縮短從塘頭到餐桌的距離,讓老百姓吃上更新鮮、健康、安全的水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