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的531新政開拓了光伏行業發展的一個新態勢,經歷了政策震蕩期,光伏發展逐漸呈現理性趨勢。產品價格與電站收益率同步下降,成本把控日益嚴格,存量光伏電站的交易也更加頻繁,在這背后,行業所涉法律風險也在增加。繼《2017年度光伏項目涉訴案件分布及典型裁判規則大數據研究報告》之后,2019年中倫郝利律師團隊針對2018年行業的發展情況再度整理編制了《2018年度光伏項目涉訴案件分析及典型裁判規則大數據研究報告》,以期為光伏項目法律風險防控提供參考。
本文節取2018年報告中的重點內容進行發布,擬分為上、下兩篇推出。上篇將著重從案件地域分布、爭議類型、法院審判層級及裁判結果等方面做出大數據分析,揭示光伏項目糾紛的相關趨勢,便于讀者從宏觀上把握光伏項目涉訴案件的整體情況;下篇將通過典型案例,再現案情,總結法院對特定問題的裁判要旨,借此揭示光伏項目實踐中法律風險,同時為讀者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實務指引。本文為該報告上篇內容。
光伏項目涉訴案件趨勢分析:分布式、補貼、融資等成關鍵詞
趨勢一:光伏項目糾紛頻發于中東部地區,并以分布式項目糾紛為主
根據本報告的統計,涉訴光伏項目主要集中在江蘇、山東、河南、安徽、浙江等中東部地區。其中江蘇地區作為光伏項目最為集中的省份,也是光伏項目糾紛最高發的省份。根據本報告的統計,江蘇地區光伏糾紛案件占比約為19%,且以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為主。
趨勢二:補貼情況是影響光伏項目涉訴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據本報告的統計,繼2017年光伏項目涉訴案件數量大幅增長后,2018年光伏項目涉訴案件數量相對有所回落,與2016年光伏項目涉訴案件數量大體持平。中倫郝利律師團隊認為,國家財政補貼到位與否將對光伏項目的開發運營產生重大影響。2016年、2018年的財政補貼很可能有助于調和項目開發各方的關系,進而紓解光伏電站開發資金鏈的緊張態勢。可以預見,若國家補貼缺口持續擴大,補貼無法及時到位,光伏項目將面臨更高的涉訴風險。
趨勢三:單個光伏項目的涉訴案件標的額呈現降低趨勢
根據本報告的統計,光伏項目涉訴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案件量占比明顯升高,已經達到91.9%。據此,可以推測2018年光伏項目涉訴案件標的額整體呈現出降低趨勢。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在于近年來光伏補貼政策縮緊,特別是“531新政”出臺后,業內投資熱情有所減損;另一方面可能在于2018年的光伏整體新增裝機容量有所下降,加之地面電站規模控制等原因,導致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占比有所增長,而分布式電站本身的投資規模較小,從而使得光伏項目單個涉訴案件在標的額方面呈現出降低的態勢。
趨勢四:光伏項目重大涉訴案件類型逐漸由建設工程糾紛轉為融資相關糾紛
根據本報告的觀察,雖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整體數量仍然在2018年的光伏項目涉訴案件中占據重要地位,約占合同糾紛總數的17%。然而,在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的案件中,卻鮮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反而以保證、借貸、股轉等融資相關的爭議為主。
據此推測,建設工程案件雖然高發,然單體案件標的額卻較小,反而融資相關領域更容易發生重大案件。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地面光伏電站的投資規模在整體減縮,而分布式光伏在新建項目中的數量占比卻不斷增加,鑒于后者的建設成本和投資規模均較小,故導致建設工程案件雖然在數量上占優,單體案件標的額卻不大。
而項目融資及交易往往針對多個光伏項目,在中倫律師事務所近期辦理的光伏融資并購案件中,即經常出現一次性收購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光伏項目的情況,其交易額均高于一般的單體建設工程合同總額。因此,一旦在融資并購等相關領域出現爭議,便容易涉及大額標的,繼而引發重大案件。
根據以上分析,在光伏項目整體投資規模和資金受限的情況下,針對存量電站的兼并收購將成為常態。對于此類交易,項目各方主體應重點關注項目和交易的合規性,提前進行審查,并合理設計交易架構,避免產生重大爭議。
趨勢五:光伏項目涉訴案件面臨執行難的窘境
在本報告的統計過程中,中倫郝利律師團隊發現存在很多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其裁判理據主要為“目前尚無財產可供執行”。由此可見,大量光伏項目的勝訴案件都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究其原因,可能與光伏項目的融資方式有關,項目方通過融資租賃或其他方式進行融資時,一般已經將光伏組件、主要設備等資產進行抵押,同時對電費收益進行質押,有的甚至還從未取得相關資產的所有權。一旦資金斷裂,相關資產往往涉及多個優先權人,且存在多次輪候查封,還可能出現被執行人變更項目備案的情況。凡此種種,均導致權利人雖然勝訴,卻難以實際獲得回款。
對此,中倫郝利律師團隊建議投資方和建設方應提前對項目方進行資信調查,并要求相應擔保。在糾紛發生后,應及時催告,必要時立即提起訴訟,爭取占據首封地位,第一個就相對方的可執行財產進行查封、凍結,繼而視情況而定,或訴或調,進退有據。
涉訴案件區域分布:江蘇、河南、山東排名前三
據本次調研數據分析,2018年全國光伏項目涉訴案件在案件地域、案件類型、法院層級及裁判結果等方面的分布情況如下。該部分數據針對本次調研的3109件光伏項目涉訴案件,按照裁判法院所在地進行統計。
案件分布區域
案件數量分布情況
相關涉訴案件多集中在我國中東部地區,其中尤以江蘇最為突出,約占2018年光伏項目涉訴案件總量的五分之一,河南、山東分列第二與第三位。
西部地區方面,光伏項目涉訴案件則多集中在青海省,其他省份的案件較少。
具體原因而言,這與光伏項目的開發地、用電量、日照強度等因素均有關系,亦與光伏企業注冊地相關。
目前,我國中東部地區經濟較為發達,用電需求大,分布式光伏的開發較多,且江蘇聚集了諸多大型光伏企業,以上種種共同導致了光伏項目涉訴案件的分布狀態。
案件爭議類型分布:哪些方面最易觸發法律風險?
本次調研的3109件光伏項目涉訴案例中,其爭議類型主要以合同糾紛(1622件)、執行糾紛(523件)、勞動人事爭議(190件)及行政管理相關糾紛(117件)最為常見。該部分專門就合同和行政管理兩項內容進行了重點分析。
就合同糾紛類型而言,買賣合同糾紛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占有較大比例,分列合同糾紛主要類型的第一位和第二位,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未能進入前五大糾紛類型。
就行政案件類型而言,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相關的案件為63件,占比53.8%,已經超過半數,其中絕大多數與國土資源部門有關,其次還涉及林業部門,主要爭議表現為違法用地的行政處罰。排在第二位的行政管理相關案件均涉及各級政府,總數為20件,占比約17.1%,主要爭議表現為項目征地糾紛。
此外,公安部門相關的案件為8件,占比6.8%,主要涉及治安處罰,表現為與征地村民、牧民產生爭議,繼而導致村民、牧民集體阻工和破壞光伏工程。因此,在光伏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及時支付各類補償款,協調和處理好與當地村民、牧民的關系。
審理法院級別、案件裁判結果分布
從本次調研的3109件光伏項目涉訴案件審理法院的級別分析,光伏項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兩項占比已達97.7%,由此可以推測光伏項目常見爭議的涉案金額并非十分巨大。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大多數案件與合作投資、借貸擔保、股權轉讓等投融資事宜相關,而非建設工程,由此可以推測投融資相關的案件在數量上雖然不占優勢,但其標的額卻相對較大。
針對本次檢索的案例,將整體的裁判結果分為一審、二審、再審三個階段,并分別就各階段的數據進行梳理,對于每個階段的裁判結果,可以分為完全支持、部分支持、不支持和其他,歸入“其他”這一類別的裁判結果主要包括準予撤訴、準予執行、移送指令管轄或其他難以歸類的情形。除了前述三個階段外,還存在公示催告、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等其他特別程序,本文未就其進行分析討論。
就一審裁判結果而言,其中完全支持占比25%,部分支持占比16%,不支持占比12%,其他占比47%。由此可以推測,一審裁判直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駁回原告起訴的概率較小。
僅就二審裁判結果而言,其中完全支持占比7%,部分支持占比8%,不支持占比70%,其他占比15%。若結合一審案件與二審案件的數量,可以大致推測光伏項目涉訴案件的上訴率約為26%,結合一審審判結果和二審的駁回率,可以推測光伏項目訴訟案件中原告在訴訟中較為有利。因此,對于光伏項目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必須在一審過程中即充分組織證據,全力應對,盡力爭取一審勝訴。
本文節取2018年報告中的重點內容進行發布,擬分為上、下兩篇推出。上篇將著重從案件地域分布、爭議類型、法院審判層級及裁判結果等方面做出大數據分析,揭示光伏項目糾紛的相關趨勢,便于讀者從宏觀上把握光伏項目涉訴案件的整體情況;下篇將通過典型案例,再現案情,總結法院對特定問題的裁判要旨,借此揭示光伏項目實踐中法律風險,同時為讀者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實務指引。本文為該報告上篇內容。
光伏項目涉訴案件趨勢分析:分布式、補貼、融資等成關鍵詞
趨勢一:光伏項目糾紛頻發于中東部地區,并以分布式項目糾紛為主
根據本報告的統計,涉訴光伏項目主要集中在江蘇、山東、河南、安徽、浙江等中東部地區。其中江蘇地區作為光伏項目最為集中的省份,也是光伏項目糾紛最高發的省份。根據本報告的統計,江蘇地區光伏糾紛案件占比約為19%,且以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為主。
趨勢二:補貼情況是影響光伏項目涉訴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據本報告的統計,繼2017年光伏項目涉訴案件數量大幅增長后,2018年光伏項目涉訴案件數量相對有所回落,與2016年光伏項目涉訴案件數量大體持平。中倫郝利律師團隊認為,國家財政補貼到位與否將對光伏項目的開發運營產生重大影響。2016年、2018年的財政補貼很可能有助于調和項目開發各方的關系,進而紓解光伏電站開發資金鏈的緊張態勢。可以預見,若國家補貼缺口持續擴大,補貼無法及時到位,光伏項目將面臨更高的涉訴風險。
趨勢三:單個光伏項目的涉訴案件標的額呈現降低趨勢
根據本報告的統計,光伏項目涉訴案件在基層人民法院案件量占比明顯升高,已經達到91.9%。據此,可以推測2018年光伏項目涉訴案件標的額整體呈現出降低趨勢。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在于近年來光伏補貼政策縮緊,特別是“531新政”出臺后,業內投資熱情有所減損;另一方面可能在于2018年的光伏整體新增裝機容量有所下降,加之地面電站規模控制等原因,導致分布式光伏電站的占比有所增長,而分布式電站本身的投資規模較小,從而使得光伏項目單個涉訴案件在標的額方面呈現出降低的態勢。
趨勢四:光伏項目重大涉訴案件類型逐漸由建設工程糾紛轉為融資相關糾紛
根據本報告的觀察,雖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整體數量仍然在2018年的光伏項目涉訴案件中占據重要地位,約占合同糾紛總數的17%。然而,在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的案件中,卻鮮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反而以保證、借貸、股轉等融資相關的爭議為主。
據此推測,建設工程案件雖然高發,然單體案件標的額卻較小,反而融資相關領域更容易發生重大案件。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地面光伏電站的投資規模在整體減縮,而分布式光伏在新建項目中的數量占比卻不斷增加,鑒于后者的建設成本和投資規模均較小,故導致建設工程案件雖然在數量上占優,單體案件標的額卻不大。
而項目融資及交易往往針對多個光伏項目,在中倫律師事務所近期辦理的光伏融資并購案件中,即經常出現一次性收購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光伏項目的情況,其交易額均高于一般的單體建設工程合同總額。因此,一旦在融資并購等相關領域出現爭議,便容易涉及大額標的,繼而引發重大案件。
根據以上分析,在光伏項目整體投資規模和資金受限的情況下,針對存量電站的兼并收購將成為常態。對于此類交易,項目各方主體應重點關注項目和交易的合規性,提前進行審查,并合理設計交易架構,避免產生重大爭議。
趨勢五:光伏項目涉訴案件面臨執行難的窘境
在本報告的統計過程中,中倫郝利律師團隊發現存在很多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其裁判理據主要為“目前尚無財產可供執行”。由此可見,大量光伏項目的勝訴案件都面臨執行難的問題。究其原因,可能與光伏項目的融資方式有關,項目方通過融資租賃或其他方式進行融資時,一般已經將光伏組件、主要設備等資產進行抵押,同時對電費收益進行質押,有的甚至還從未取得相關資產的所有權。一旦資金斷裂,相關資產往往涉及多個優先權人,且存在多次輪候查封,還可能出現被執行人變更項目備案的情況。凡此種種,均導致權利人雖然勝訴,卻難以實際獲得回款。
對此,中倫郝利律師團隊建議投資方和建設方應提前對項目方進行資信調查,并要求相應擔保。在糾紛發生后,應及時催告,必要時立即提起訴訟,爭取占據首封地位,第一個就相對方的可執行財產進行查封、凍結,繼而視情況而定,或訴或調,進退有據。
涉訴案件區域分布:江蘇、河南、山東排名前三
據本次調研數據分析,2018年全國光伏項目涉訴案件在案件地域、案件類型、法院層級及裁判結果等方面的分布情況如下。該部分數據針對本次調研的3109件光伏項目涉訴案件,按照裁判法院所在地進行統計。
案件分布區域
案件數量分布情況
相關涉訴案件多集中在我國中東部地區,其中尤以江蘇最為突出,約占2018年光伏項目涉訴案件總量的五分之一,河南、山東分列第二與第三位。
西部地區方面,光伏項目涉訴案件則多集中在青海省,其他省份的案件較少。
具體原因而言,這與光伏項目的開發地、用電量、日照強度等因素均有關系,亦與光伏企業注冊地相關。
目前,我國中東部地區經濟較為發達,用電需求大,分布式光伏的開發較多,且江蘇聚集了諸多大型光伏企業,以上種種共同導致了光伏項目涉訴案件的分布狀態。
案件爭議類型分布:哪些方面最易觸發法律風險?
本次調研的3109件光伏項目涉訴案例中,其爭議類型主要以合同糾紛(1622件)、執行糾紛(523件)、勞動人事爭議(190件)及行政管理相關糾紛(117件)最為常見。該部分專門就合同和行政管理兩項內容進行了重點分析。
就合同糾紛類型而言,買賣合同糾紛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占有較大比例,分列合同糾紛主要類型的第一位和第二位,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未能進入前五大糾紛類型。
就行政案件類型而言,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相關的案件為63件,占比53.8%,已經超過半數,其中絕大多數與國土資源部門有關,其次還涉及林業部門,主要爭議表現為違法用地的行政處罰。排在第二位的行政管理相關案件均涉及各級政府,總數為20件,占比約17.1%,主要爭議表現為項目征地糾紛。
此外,公安部門相關的案件為8件,占比6.8%,主要涉及治安處罰,表現為與征地村民、牧民產生爭議,繼而導致村民、牧民集體阻工和破壞光伏工程。因此,在光伏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及時支付各類補償款,協調和處理好與當地村民、牧民的關系。
審理法院級別、案件裁判結果分布
從本次調研的3109件光伏項目涉訴案件審理法院的級別分析,光伏項目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兩項占比已達97.7%,由此可以推測光伏項目常見爭議的涉案金額并非十分巨大。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大多數案件與合作投資、借貸擔保、股權轉讓等投融資事宜相關,而非建設工程,由此可以推測投融資相關的案件在數量上雖然不占優勢,但其標的額卻相對較大。
針對本次檢索的案例,將整體的裁判結果分為一審、二審、再審三個階段,并分別就各階段的數據進行梳理,對于每個階段的裁判結果,可以分為完全支持、部分支持、不支持和其他,歸入“其他”這一類別的裁判結果主要包括準予撤訴、準予執行、移送指令管轄或其他難以歸類的情形。除了前述三個階段外,還存在公示催告、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等其他特別程序,本文未就其進行分析討論。
就一審裁判結果而言,其中完全支持占比25%,部分支持占比16%,不支持占比12%,其他占比47%。由此可以推測,一審裁判直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或駁回原告起訴的概率較小。
僅就二審裁判結果而言,其中完全支持占比7%,部分支持占比8%,不支持占比70%,其他占比15%。若結合一審案件與二審案件的數量,可以大致推測光伏項目涉訴案件的上訴率約為26%,結合一審審判結果和二審的駁回率,可以推測光伏項目訴訟案件中原告在訴訟中較為有利。因此,對于光伏項目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必須在一審過程中即充分組織證據,全力應對,盡力爭取一審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