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0日,魯網以《愛康集團旗下公司申請凍結中城銀信320萬存款 曾是戰略合作伙伴》為題報道了愛康科技因買賣合同糾紛將與中城銀信控股集團對簿公堂,并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根據報道,2018年11月8日,愛康科技向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梅河口中城銀信、中城銀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張佩宏銀行存款32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并已經提供相應擔保。
法院經審查認為,愛康科技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并依照相關法律條文裁定凍結被申請人梅河口中城銀信、中城銀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張佩宏的銀行存款320萬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其中動產期限兩年,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期限三年)。
日前,記者獲悉,中城銀信方面并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對此,記者電話聯系了中城銀信集團了解情況,中城銀信工作人員回復稱:“我們不接受任何的采訪,對此事更是無法回復”。
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被執行人名稱為“梅河口中城銀信光伏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執行法法院為張家口市人民法院,執行依據文號為 (2018)蘇0582民初13618號;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其中,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欄顯示,梅河口中城銀信尚結欠蘇州愛康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愛康科技)貨款2807500元及《太陽能組件購銷合同》項下利息80萬元。雙發協議約定,梅河口中城銀信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50萬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剩余貨款本金及利息3107500元。
中城銀信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張佩宏對被告梅河口中城銀信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若三被告如約履行義務,則原、被告之間就本案再無其他糾葛。若三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則原告可按案涉金額扣除自簽訂協議后被告方已經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