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上午,江西省余干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涉惡犯罪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以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燕、李某國、李某軍、李某亮六年至四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至三萬元不等罰金;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被告人吳某山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發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以聚眾斗毆罪判處被告人吳某輝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部分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應邀到場見證宣判,縣電視臺、余干之窗等媒體記者現場進行了報道。
經審理查明,2016年年初,余干縣重點扶貧招商引資項目“上饒市太科光伏電力有限公司江西余干30MW漁光互補電站項目”(以下簡稱“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選址在余干縣三塘鄉塘西村管櫪湖建設,擬投資2.5億元。被告人李某燕得知此事后,為了從中牟利,遂糾集同村村民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三人,決定以本地人勢力介入項目部承攬工程。為了給項目部造成強大的心理壓力,達到承攬工程的目的,2016年年底,“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準備開工時,李某燕、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煽動塘西村民到施工現場進行鬧事阻工,致使開工被迫中止。2017年年底,“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部才正式入駐塘西村。此時,李某燕邀集懂技術的吳某山入伙,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五人組成惡勢力團伙,合伙從項目部承攬項目工程,由吳某山負責出資和提供技術,從利潤中扣除吳某山的出資額和抽取百分之十作為吳某山出資的利息報酬,剩余利潤五人各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從2017年年底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五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李某燕、吳某山為首,打著“塘西的事情必須塘西人做”旗號,到“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部向負責人鐘某華索要工程,遭到拒絕后,被告人李某燕等五人便經常到項目部進行糾纏、滋擾、對鐘某華進行威脅,并以暴力、威脅手段排除他人參與競爭,致使項目部經理鐘某華被迫將工程交由被告人李某燕等人承攬。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軍、李某亮,為謀取不法利益,多次以塘西本地人身份勢力,有組織的采用暴力、滋擾、糾纏等手段在“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部強攬、索要工程,情節嚴重;被告人李勝發伙同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軍、李某亮在“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部強攬管樁卸貨工程,情節嚴重,六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強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軍、李某亮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相對固定的松散型團伙,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從重處罰。結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6年年初,余干縣重點扶貧招商引資項目“上饒市太科光伏電力有限公司江西余干30MW漁光互補電站項目”(以下簡稱“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選址在余干縣三塘鄉塘西村管櫪湖建設,擬投資2.5億元。被告人李某燕得知此事后,為了從中牟利,遂糾集同村村民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三人,決定以本地人勢力介入項目部承攬工程。為了給項目部造成強大的心理壓力,達到承攬工程的目的,2016年年底,“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準備開工時,李某燕、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煽動塘西村民到施工現場進行鬧事阻工,致使開工被迫中止。2017年年底,“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部才正式入駐塘西村。此時,李某燕邀集懂技術的吳某山入伙,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五人組成惡勢力團伙,合伙從項目部承攬項目工程,由吳某山負責出資和提供技術,從利潤中扣除吳某山的出資額和抽取百分之十作為吳某山出資的利息報酬,剩余利潤五人各占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從2017年年底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亮、李某軍五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李某燕、吳某山為首,打著“塘西的事情必須塘西人做”旗號,到“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部向負責人鐘某華索要工程,遭到拒絕后,被告人李某燕等五人便經常到項目部進行糾纏、滋擾、對鐘某華進行威脅,并以暴力、威脅手段排除他人參與競爭,致使項目部經理鐘某華被迫將工程交由被告人李某燕等人承攬。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軍、李某亮,為謀取不法利益,多次以塘西本地人身份勢力,有組織的采用暴力、滋擾、糾纏等手段在“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部強攬、索要工程,情節嚴重;被告人李勝發伙同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軍、李某亮在“太科光伏發電站”項目部強攬管樁卸貨工程,情節嚴重,六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強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燕、吳某山、李某國、李某軍、李某亮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相對固定的松散型團伙,多次實施犯罪活動,擾亂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從重處罰。結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