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景提要:近日發改委正式發布了配額制的最終版本,詳情請見:《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
01 專家觀點
近日發改委正式發布的配額制的最終版本,大部分的內容其實在三次的征求意見稿中都已經體現得比較充分了。這次改進最大的是名字,這次它已經完全不再使用配額制這個名稱了,而是作為一個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一個通知。而且原來我們是用配額、用綠證,但是它現在提出了個新名字叫消納量,已經不再采用配額了。
整個名稱的變化主要有兩個背景:一、如果還是用配額的話,出臺的壓力還是比較大的;二、通過消納機制的保障,整體的約束機制跟以前相比更加柔和一些,先鼓勵到各省都能夠積極參與到這個機制中來。并且這次的整個通知沒有任何提到跟補貼相關的關系,并且整個消納量的交易也跟補貼沒有任何關系了,所以整個文件,是完全扣準這個題目的,就是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消納的。在我們之前的解讀也反復強調,在前三次征求意見稿中也是明確提出來,它主要是優先解決消納的問題,并且整個通知是為了在平價之后為可再生能源爭取更大的一個份額。
接下來我會依次簡單介紹一下文件中的一些亮點,也供各位投資人來參考。
第一個對于有些發展可再生能源不太積極的省份,如何有一個激勵政策?或者說給它們一個壓力,讓它們繼續在可再生能源消納比率上繼續提高,就是我們這樣的一個政策。這個政策能源局對于整個全局的把控力,我們認為還是比較強的。文件中明確提出來,就是每年的消納任務是由能源局下達給各省。對于發展可再生能源不太積極的省份,這就意味著是一個壓力。那在平價之后,我也沒有補貼給你了,所以還是要通過定消納指標,來繼續推動各省在可再生能源開發方面繼續往前走。
第二個大家需要重點關注的是,各省制定的消納實施方案中,明確提出來要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過去是沒有加這個部門的,就感覺到電力這塊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是比較脫節的。這次在文件中明確提出來了,還是希望整個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夠更加貼近市場。這種跟經濟運行相關的管理部門,也能參與到制定各省的更細的消納實施方案,使之更容易在各省推廣開來。
第三個比較重要的亮點是,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是協同承擔,那就意味著這里面有幾類主體,一類還是像之前大家看到的,就是電網企業,獨立的售電公司,還有擁有配電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就是直接購電的,就是具有大用戶購電資格的,是可以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以及擁有自備電廠的這些企業。
一類主體、二類主體它都有對應的消納量,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這個里面很多人的一大疑慮還是電網的角色,這里面電網一方面它會組織協調本地整個的消納方案,但同時電網它既像管理人員,又像運動員的角色,還不是裁判員,裁判員不是它,是各地的能監局或者能監辦管理部門,但是它也要完成自己售電范圍內的相對應的消納量。
第四個比較重要的亮點是消納的核算辦法,它給出了個公式。因為過去我們是講交易配額,但現在配額這個名字沒有了,它現在給出來的消納量的交易,就是向超額完成的市場群體來購買這個消納量。大家看到是超額完成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而不是說向發電企業去購買,那這就意味著電網之間是可以交易的,售電交易公司之間是可以交易的,并且雙方自行確定交易價格,而且交易的價格或者說這部分收入跟補貼沒有任何關系。并且這部分錢是否會傳遞到發電企業那邊的話,現在也是市場自由的,就是能源局它沒有在這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
如果是能夠賣出消納量的市場主體,它額外收入的這部分錢,就是相當于它消納更多可再生能源激勵的一個收入,但它這個收入到最終的話是會支付給發電企業還是留在自己這邊?比如說我未來消納更多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我有可能會上一些儲能,或者說其他的一些技術手段,那就會有成本的支出,那這個收入如何來界定完全依據市場的情況的,本次文件中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二個完成消納的主要方式還是認購綠證。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記為消納量,這個綠證仍然是替代這個補貼的?,F在綠證由于它是替代補貼,價格還是相對比較高的,再購買替代補貼的綠證還是不太現實的。但市場在2020年會涌現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平價項目,平價項目的綠證就沒有固定的價格了,那這個階段完成消納量的這部分錢是有可能會給到發電企業的,但是這也取決于發電企業和吸收它可再生能源電量的當地承擔消納責任的售電公司,或者說電網企業是怎么來協商的,這次也并沒有一個特別明確的細則,我們還是要進一步觀察。
第五點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如果完不成有沒有什么懲罰措施?就現階段來講,針對市場主體的懲罰措施,主要還是對未按期完成的市場主體列入不良信息記錄,予以懲戒。對于整個省都沒有完成的話,這個懲罰措施不是特別強硬的,就是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消納群眾監測評估報告,就是每年國家能源中心包括會同其他相關機構,會出一個評估報告。我相信能源局也是為了能夠及時推出這個政策,就不會說一上來就對各省的懲罰措施特別嚴厲,導致阻力特別大。在剛開始還是鼓勵各省盡可能消納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然后賣出這個消納量,并且這個消納量剛才我也介紹了,跟補貼沒有任何關系,如果你賣出的話是額外的收入,會激勵當地的售電企業也好,當地的電網也好,更多的去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
再從數據上來看,這次的正式版本也是分了最低的消納權重和鼓勵性的消納權重。跟第三次的征求意見稿中的對比,我們看到調整不是很大,只有兩個省份是有略微的降低,其余的省份都沒有什么特別大的變化。
通過之前三次征求意見稿的話,我相信整個市場對于各個方面的細則,其實了解得是比較充分的,只不過是在一些點上面,跟過去有些許的調整。對投資人來講,整體來看,我們還是覺得目前這個消納保障機制的出臺,對可再生能源未來的市場還是有很強的一個正向激勵的。最主要的一個激勵還是剛才介紹過的,就是對平價之后,各省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目標。另外一塊這次也明確了消納量的交易,跟補貼也沒有任何關系,售出的額外收入還是能夠對于吸收可再生能源電量的這些市場主體有一個比較正向的激勵作用的。
這次配額制正式落地,由電網企業承擔配額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降低政策執行阻力,保障執行效果。而且明確了兩大類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配合明確的獎懲措施,使得用戶側消納的責任更加清晰,可以有效解決消納問題。我們將全國各省2017年風電和光伏發電量占本省發電量的比重與此次配額制的目標進行對比發現,大部分省份配額指標都有明顯提高,這意味著,配額制的實施將極大地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的消納,有效緩解目前的限電問題。
02、問答環節
Q1:這次可再生能源消納對海上風電所發的電量,是不是和陸上風電以及光伏是一視同仁的?
A:對于海上風電這一塊,它并沒有單獨拿出來,整個的消納量是跟其他所有可再生能源是一致的,因為這里面它不再是一個配額了,它這個消納量就是所有的非水可再生能源都是一視同仁的。我相信整體的操作模式跟其他的沒有什么特別大的變化。
Q2:另外超過比例的這些發電量,它不是可以以綠證的形式賣給不足的省份或者企業嗎,那么海上風電企業如果發出來的電量超過標準以外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以綠證的形式進行售賣?
A:能夠賣出超額消納量的是指當地的電網或者當地的售電公司,不是說你的發電企業來向外賣超額消納量的,但是發電企業是可以賣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的,這個是發電企業可以出售的。如果是它賣出這個證書的話,它不能夠進行兩次計算,所以這個消納量在當地這個市場主體,肯定是不能夠再二次出售的。具體這個細則我們還要看各省是如何定的,如果各省出臺的這個細則,比如沿海這些省份我是100%消納的,那么這些企業在把這些電力賣給當地電網之后,你是不能夠再去賣綠色電力證書了,因為它是100%消納了,那整個的消納量已經歸當地的電網公司所有了。那在電網公司完成它本省的可再生能源消納之后,比如說它還有2%的富裕,那它可以再向其他的省份出售,但出售是當地的電網公司出售,而不是單個發電企業來出售。
Q3:從這次的配額制來看,每個省份配額的差別還是比較大,那么有些省份它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非常低,而有的非常高,能源局它在定這個比例的時候,它是基于一個什么考慮?
A:各省的這個指標定多少,它主要考慮到當地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情況,全社會的用電量,能源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它自己的可再生能源基地以及跨省通道等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幾個比較關鍵的因素,我們認為一個是當地的資源,我們資源多的地方,自然承擔的就比較高。第二個就是全社會用電量,全社會用電量它其實是相對比較彈性的一個指標,通常情況下測算是按照各省自己的十三五規劃的數字來設定的。但是你也知道,咱們國家總是喜歡提前或者說超額的增長,比如說我原來定的每年的全社會用電量增速每年是5%,但我這個省的經濟可能相對而言增長更好一些,那每年達到6%,那對這個省份來講它承擔的任務就會更重一些。因為你如果是按照全社會用電總量的比例,那就意味著你需要吸收更多的可再生能源消納量才能完成這個指標,那對于各省的壓力就會更大一些。這次山東就明顯有一點下浮,就是因為山東現在全社會用電量的增長,它們原來報的相對比較低一些,后來發現壓力會比較大,所以有一點下調。
第三個就是基地的建設情況,比如說你在爭取國家的項目的時候比較積極,你爭取來很多,比如說像領跑者,或者一些配套基地,包括其他的一些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城市,可再生能源線這些,那你爭取來這個項目后,你也要承擔相應的消納任務,那這個指標也會相應的提高。
其余的就是跨省跨區的通道,也會影響到權重。那具體這些因素,它是一個籠統的考慮,并沒有一個特別明確的計算公式。所以能源局在跟各省的溝通過程中,雙方也是經過類似的商討和交鋒之后,最終確定下來這個數字。
Q4:對于這些非水可再生能源電量比較低的省份,它是自己去建,還是通過外購,這兩個哪個更劃算?
A:每年國家會發一個各地區非水可再生能源占全社會用電量比例的數。那考慮到各省自己自發自用的,外省輸入的,減去本省輸出的,最新的數據是2017年的,2018年的數據應該是5月底或者6月初才能夠發出來。如果我們以2017年這個數據來看的話,有部分省份是離這個目標有些許的距離,但根據現在來看,差距不會特別的大,就是我們新推出一項政策不會讓大家太難完成。通常設立2020年目標的時候,它也是考慮到一些通道的建設,包括其他的一些能夠讓你完成這個目標的條件來設定的。
對于各省來講,如果是能夠開發自己的項目,肯定還是盡可能的開發自己的項目,這樣各省還可以增加投資、就業,包括其他的一些拉動的項目。如果確實是增加不了的情況下,它們還是更傾向于去外省來采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已經有部分東部的省份去跟中西部來商量提高外購電的總量。過去對于各省來講,我為了給本省的火電或者是本省的電源留出充足的小時量,我就是盡可能的不去買外省電。有了這個政策之后,它即便是不太愿意去采購外省的火電,它也會有更大的一個積極性去采購外省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舉個例子,江蘇我可以買你陜西的電,但我只要你陜西的光伏,你陜西的火電比例我不再增加了,這個情況在未來是有可能發生的。那最差的或者說代價最昂貴的可能就是買現有的綠證,因為它有補貼,所以綠證價格比較高。各省接下來很大一個任務,就是制定各省的一個方案,你們在下半年會陸續看到各省的方案出臺,2020年開始逐步運行。并且這個管理辦法也是預留了一個彈性,就是有效期是5年,對于一個特別中長期的政策,未來還是會有所調整的,大體情況就是這樣的。
Q5:之前征求意見稿里面其實提到綠證它是保障收購以外的電量的話,這個綠證是可以在配額的義務主體之間進行交易的,就是說在補貼的時候會扣減掉綠證交易產生的這部分收益,那么現在這個政策推出來之后,綠證還會承擔這樣的一個功能嗎?
A:因為這個文件并沒有明確這個問題,你提的這個問題,其實是兩個范疇的事情。一個是之前的保障小時數它主要是針對電力企業在發電側的消納,它跟這個文件是互為補充的。這個文件主要是通過希望在市場銷售端提高可再生能源需求,拉動消納側的提高。消納側在當時只是保證能源局給各省的一個小時數,就是你不能低于這個數,高于這個部分就是你可以通過競價拿到更多的發電量。對于發電企業來講,剛才我也說了,其實跟海上風電那個道理是一樣的,你現在為了把你的電賣給當地的電網公司,未來的話你的這個采購里面需要明確,就是你賣掉了之后你拿了補貼,那整個的消納量你就不可以自己再去賣了,否則的話就會造成二次計算。我們認為現階段的話,發電企業其實它們的工作是很簡單的,跟電網來爭取一個100%的消納就可以了,如果是電網通過自身的努力,我有更多的消納量,我能夠向不足的市場主體去出售的話,那出售來的這個現金流,其實是對于消納主體的一個激勵,而跟發電主體是沒有什么關系的。
Q6:售電企業和自備電廠,它是需要通過省級電網機構去跟外省來采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嗎?還是說有什么其他的機制可以完成它的消納?
A:其實本省為了保住本省的發電利用小時數,它是盡可能不去買外省的電的,這個大家都理解。但有配額制之后,會激勵各省,如果它不能夠依靠自身來完成的話,它就需要去外省來外購這個電。那么對于西部的,特別是限電比較嚴重的地區的改善,我相信還是有一定的正向激勵作用的。
另外,對于各省來講,當地的售電企業以及電力公司它是怎么來完成,我相信這也是完全市場化的一個手段,它可以通過現在各省的電力交易中心,來先采購自己本省的,如果是本省的成本是比外省的更高的話,那我也可以去采購外省的消納量。那么這個消納量在跨區的情況下,究竟這個交易細則是怎么來制定,現在我們還不得而知?,F在出的這個文件,還是一個框架式的,更細的話我們還要等待各省具體的細則出來。
Q7:我們2018年其實棄光棄風已經緩解了很多了,然后很多地區已經低于5%了,就差不多是沒有棄光棄風這個水平。那您覺得這一版的配額制出臺之后,在2019年對棄光棄風改善的幅度能有多少?
A:確實是連續3年,我們的棄光棄風率都在下降,都在改善。一方面是得益于全社會用電量的增長是比之前預期更強勁,另外電網也作出了一個特別大的努力,特別是最低保障小時數這個制度,在之前已經充分的挖掘發電側消納的這些潛力了。
配額制,我們認為它更多的是為未來平價項目而準備的。在沒有平價之前,各省增長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還是要受到補貼限制的。就是說每年我要有這個指標,我有補貼的支撐能力,超過這個能力我也不可能再新增更多了。但是在未來平價之后,其實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它已經甩掉補貼的約束了,約束它最大的第一就是電網,就是電網有沒有能力來吸收更多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第二就是市場需求,平價后你也要面臨跟火電和其他電的競爭。那有了配額制之后,哪怕在同等價格下,我也是愿意用這個綠色電力的。所以在2019年和2020年,我們認為目前的這個辦法對于解決棄光棄風率,不會顯示出特別的一個威力,但長期來講,基本上是打開了一個新的空間。
Q8:您剛剛有提到電網的角色既是管理人員,又是運動員,但不是裁判,但是感覺它手里握的權力非常大,它可以決定誰上網誰不上網,它可以決定消納誰的不消納誰的,所以請您再多介紹一下電網的定位?
A:電網在短期之內,我們認為它對可再生能源仍然握有一票否決的權力。因為即便平價也必須要拿到電網的接入函,才具備參與平價的機會。但是這個原因主要是目前從配網側到主網側全部都是由電網控制的。未來的話我們還是期待配網市場的電力體制改革能夠持續推進。所以在這次文件中也明確點出來了,擁有配網的售電公司或者電網企業,也是要參與到這個里面去的。
在最近兩年我們還是期待獨立的配網企業在市場中能夠落地,在配網內部,特別是像分布式這種電源,它就不再會受到當地國網公司的限制了,會逐步的有更多的一個主動權。
早期的話,國網一方面它還是國有企業,所以它對完成國家的政策方面,還是會有很強力的積極性的。另外國網也非常清楚,未來的很大一部分電源將是可再生能源,國網在吸收這些可再生能源電源方面,包括它最近儲能方面有些動作,也能夠看得出來國網還是比較積極的。但在短期內,國網的管理者角色是比較強的,就是能不能上網,并且你的小時數還是由它來分配。
01 專家觀點
近日發改委正式發布的配額制的最終版本,大部分的內容其實在三次的征求意見稿中都已經體現得比較充分了。這次改進最大的是名字,這次它已經完全不再使用配額制這個名稱了,而是作為一個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一個通知。而且原來我們是用配額、用綠證,但是它現在提出了個新名字叫消納量,已經不再采用配額了。
整個名稱的變化主要有兩個背景:一、如果還是用配額的話,出臺的壓力還是比較大的;二、通過消納機制的保障,整體的約束機制跟以前相比更加柔和一些,先鼓勵到各省都能夠積極參與到這個機制中來。并且這次的整個通知沒有任何提到跟補貼相關的關系,并且整個消納量的交易也跟補貼沒有任何關系了,所以整個文件,是完全扣準這個題目的,就是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消納的。在我們之前的解讀也反復強調,在前三次征求意見稿中也是明確提出來,它主要是優先解決消納的問題,并且整個通知是為了在平價之后為可再生能源爭取更大的一個份額。
接下來我會依次簡單介紹一下文件中的一些亮點,也供各位投資人來參考。
第一個對于有些發展可再生能源不太積極的省份,如何有一個激勵政策?或者說給它們一個壓力,讓它們繼續在可再生能源消納比率上繼續提高,就是我們這樣的一個政策。這個政策能源局對于整個全局的把控力,我們認為還是比較強的。文件中明確提出來,就是每年的消納任務是由能源局下達給各省。對于發展可再生能源不太積極的省份,這就意味著是一個壓力。那在平價之后,我也沒有補貼給你了,所以還是要通過定消納指標,來繼續推動各省在可再生能源開發方面繼續往前走。
第二個大家需要重點關注的是,各省制定的消納實施方案中,明確提出來要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過去是沒有加這個部門的,就感覺到電力這塊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是比較脫節的。這次在文件中明確提出來了,還是希望整個的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夠更加貼近市場。這種跟經濟運行相關的管理部門,也能參與到制定各省的更細的消納實施方案,使之更容易在各省推廣開來。
第三個比較重要的亮點是,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是協同承擔,那就意味著這里面有幾類主體,一類還是像之前大家看到的,就是電網企業,獨立的售電公司,還有擁有配電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就是直接購電的,就是具有大用戶購電資格的,是可以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以及擁有自備電廠的這些企業。
一類主體、二類主體它都有對應的消納量,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這個里面很多人的一大疑慮還是電網的角色,這里面電網一方面它會組織協調本地整個的消納方案,但同時電網它既像管理人員,又像運動員的角色,還不是裁判員,裁判員不是它,是各地的能監局或者能監辦管理部門,但是它也要完成自己售電范圍內的相對應的消納量。
第四個比較重要的亮點是消納的核算辦法,它給出了個公式。因為過去我們是講交易配額,但現在配額這個名字沒有了,它現在給出來的消納量的交易,就是向超額完成的市場群體來購買這個消納量。大家看到是超額完成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而不是說向發電企業去購買,那這就意味著電網之間是可以交易的,售電交易公司之間是可以交易的,并且雙方自行確定交易價格,而且交易的價格或者說這部分收入跟補貼沒有任何關系。并且這部分錢是否會傳遞到發電企業那邊的話,現在也是市場自由的,就是能源局它沒有在這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
如果是能夠賣出消納量的市場主體,它額外收入的這部分錢,就是相當于它消納更多可再生能源激勵的一個收入,但它這個收入到最終的話是會支付給發電企業還是留在自己這邊?比如說我未來消納更多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我有可能會上一些儲能,或者說其他的一些技術手段,那就會有成本的支出,那這個收入如何來界定完全依據市場的情況的,本次文件中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二個完成消納的主要方式還是認購綠證。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記為消納量,這個綠證仍然是替代這個補貼的?,F在綠證由于它是替代補貼,價格還是相對比較高的,再購買替代補貼的綠證還是不太現實的。但市場在2020年會涌現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平價項目,平價項目的綠證就沒有固定的價格了,那這個階段完成消納量的這部分錢是有可能會給到發電企業的,但是這也取決于發電企業和吸收它可再生能源電量的當地承擔消納責任的售電公司,或者說電網企業是怎么來協商的,這次也并沒有一個特別明確的細則,我們還是要進一步觀察。
第五點大家比較關心的就是如果完不成有沒有什么懲罰措施?就現階段來講,針對市場主體的懲罰措施,主要還是對未按期完成的市場主體列入不良信息記錄,予以懲戒。對于整個省都沒有完成的話,這個懲罰措施不是特別強硬的,就是按年度公布可再生能源消納群眾監測評估報告,就是每年國家能源中心包括會同其他相關機構,會出一個評估報告。我相信能源局也是為了能夠及時推出這個政策,就不會說一上來就對各省的懲罰措施特別嚴厲,導致阻力特別大。在剛開始還是鼓勵各省盡可能消納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然后賣出這個消納量,并且這個消納量剛才我也介紹了,跟補貼沒有任何關系,如果你賣出的話是額外的收入,會激勵當地的售電企業也好,當地的電網也好,更多的去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
再從數據上來看,這次的正式版本也是分了最低的消納權重和鼓勵性的消納權重。跟第三次的征求意見稿中的對比,我們看到調整不是很大,只有兩個省份是有略微的降低,其余的省份都沒有什么特別大的變化。
通過之前三次征求意見稿的話,我相信整個市場對于各個方面的細則,其實了解得是比較充分的,只不過是在一些點上面,跟過去有些許的調整。對投資人來講,整體來看,我們還是覺得目前這個消納保障機制的出臺,對可再生能源未來的市場還是有很強的一個正向激勵的。最主要的一個激勵還是剛才介紹過的,就是對平價之后,各省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目標。另外一塊這次也明確了消納量的交易,跟補貼也沒有任何關系,售出的額外收入還是能夠對于吸收可再生能源電量的這些市場主體有一個比較正向的激勵作用的。
這次配額制正式落地,由電網企業承擔配額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降低政策執行阻力,保障執行效果。而且明確了兩大類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配合明確的獎懲措施,使得用戶側消納的責任更加清晰,可以有效解決消納問題。我們將全國各省2017年風電和光伏發電量占本省發電量的比重與此次配額制的目標進行對比發現,大部分省份配額指標都有明顯提高,這意味著,配額制的實施將極大地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的消納,有效緩解目前的限電問題。
02、問答環節
Q1:這次可再生能源消納對海上風電所發的電量,是不是和陸上風電以及光伏是一視同仁的?
A:對于海上風電這一塊,它并沒有單獨拿出來,整個的消納量是跟其他所有可再生能源是一致的,因為這里面它不再是一個配額了,它這個消納量就是所有的非水可再生能源都是一視同仁的。我相信整體的操作模式跟其他的沒有什么特別大的變化。
Q2:另外超過比例的這些發電量,它不是可以以綠證的形式賣給不足的省份或者企業嗎,那么海上風電企業如果發出來的電量超過標準以外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以綠證的形式進行售賣?
A:能夠賣出超額消納量的是指當地的電網或者當地的售電公司,不是說你的發電企業來向外賣超額消納量的,但是發電企業是可以賣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的,這個是發電企業可以出售的。如果是它賣出這個證書的話,它不能夠進行兩次計算,所以這個消納量在當地這個市場主體,肯定是不能夠再二次出售的。具體這個細則我們還要看各省是如何定的,如果各省出臺的這個細則,比如沿海這些省份我是100%消納的,那么這些企業在把這些電力賣給當地電網之后,你是不能夠再去賣綠色電力證書了,因為它是100%消納了,那整個的消納量已經歸當地的電網公司所有了。那在電網公司完成它本省的可再生能源消納之后,比如說它還有2%的富裕,那它可以再向其他的省份出售,但出售是當地的電網公司出售,而不是單個發電企業來出售。
Q3:從這次的配額制來看,每個省份配額的差別還是比較大,那么有些省份它的非水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非常低,而有的非常高,能源局它在定這個比例的時候,它是基于一個什么考慮?
A:各省的這個指標定多少,它主要考慮到當地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情況,全社會的用電量,能源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它自己的可再生能源基地以及跨省通道等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幾個比較關鍵的因素,我們認為一個是當地的資源,我們資源多的地方,自然承擔的就比較高。第二個就是全社會用電量,全社會用電量它其實是相對比較彈性的一個指標,通常情況下測算是按照各省自己的十三五規劃的數字來設定的。但是你也知道,咱們國家總是喜歡提前或者說超額的增長,比如說我原來定的每年的全社會用電量增速每年是5%,但我這個省的經濟可能相對而言增長更好一些,那每年達到6%,那對這個省份來講它承擔的任務就會更重一些。因為你如果是按照全社會用電總量的比例,那就意味著你需要吸收更多的可再生能源消納量才能完成這個指標,那對于各省的壓力就會更大一些。這次山東就明顯有一點下浮,就是因為山東現在全社會用電量的增長,它們原來報的相對比較低一些,后來發現壓力會比較大,所以有一點下調。
第三個就是基地的建設情況,比如說你在爭取國家的項目的時候比較積極,你爭取來很多,比如說像領跑者,或者一些配套基地,包括其他的一些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城市,可再生能源線這些,那你爭取來這個項目后,你也要承擔相應的消納任務,那這個指標也會相應的提高。
其余的就是跨省跨區的通道,也會影響到權重。那具體這些因素,它是一個籠統的考慮,并沒有一個特別明確的計算公式。所以能源局在跟各省的溝通過程中,雙方也是經過類似的商討和交鋒之后,最終確定下來這個數字。
Q4:對于這些非水可再生能源電量比較低的省份,它是自己去建,還是通過外購,這兩個哪個更劃算?
A:每年國家會發一個各地區非水可再生能源占全社會用電量比例的數。那考慮到各省自己自發自用的,外省輸入的,減去本省輸出的,最新的數據是2017年的,2018年的數據應該是5月底或者6月初才能夠發出來。如果我們以2017年這個數據來看的話,有部分省份是離這個目標有些許的距離,但根據現在來看,差距不會特別的大,就是我們新推出一項政策不會讓大家太難完成。通常設立2020年目標的時候,它也是考慮到一些通道的建設,包括其他的一些能夠讓你完成這個目標的條件來設定的。
對于各省來講,如果是能夠開發自己的項目,肯定還是盡可能的開發自己的項目,這樣各省還可以增加投資、就業,包括其他的一些拉動的項目。如果確實是增加不了的情況下,它們還是更傾向于去外省來采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已經有部分東部的省份去跟中西部來商量提高外購電的總量。過去對于各省來講,我為了給本省的火電或者是本省的電源留出充足的小時量,我就是盡可能的不去買外省電。有了這個政策之后,它即便是不太愿意去采購外省的火電,它也會有更大的一個積極性去采購外省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舉個例子,江蘇我可以買你陜西的電,但我只要你陜西的光伏,你陜西的火電比例我不再增加了,這個情況在未來是有可能發生的。那最差的或者說代價最昂貴的可能就是買現有的綠證,因為它有補貼,所以綠證價格比較高。各省接下來很大一個任務,就是制定各省的一個方案,你們在下半年會陸續看到各省的方案出臺,2020年開始逐步運行。并且這個管理辦法也是預留了一個彈性,就是有效期是5年,對于一個特別中長期的政策,未來還是會有所調整的,大體情況就是這樣的。
Q5:之前征求意見稿里面其實提到綠證它是保障收購以外的電量的話,這個綠證是可以在配額的義務主體之間進行交易的,就是說在補貼的時候會扣減掉綠證交易產生的這部分收益,那么現在這個政策推出來之后,綠證還會承擔這樣的一個功能嗎?
A:因為這個文件并沒有明確這個問題,你提的這個問題,其實是兩個范疇的事情。一個是之前的保障小時數它主要是針對電力企業在發電側的消納,它跟這個文件是互為補充的。這個文件主要是通過希望在市場銷售端提高可再生能源需求,拉動消納側的提高。消納側在當時只是保證能源局給各省的一個小時數,就是你不能低于這個數,高于這個部分就是你可以通過競價拿到更多的發電量。對于發電企業來講,剛才我也說了,其實跟海上風電那個道理是一樣的,你現在為了把你的電賣給當地的電網公司,未來的話你的這個采購里面需要明確,就是你賣掉了之后你拿了補貼,那整個的消納量你就不可以自己再去賣了,否則的話就會造成二次計算。我們認為現階段的話,發電企業其實它們的工作是很簡單的,跟電網來爭取一個100%的消納就可以了,如果是電網通過自身的努力,我有更多的消納量,我能夠向不足的市場主體去出售的話,那出售來的這個現金流,其實是對于消納主體的一個激勵,而跟發電主體是沒有什么關系的。
Q6:售電企業和自備電廠,它是需要通過省級電網機構去跟外省來采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嗎?還是說有什么其他的機制可以完成它的消納?
A:其實本省為了保住本省的發電利用小時數,它是盡可能不去買外省的電的,這個大家都理解。但有配額制之后,會激勵各省,如果它不能夠依靠自身來完成的話,它就需要去外省來外購這個電。那么對于西部的,特別是限電比較嚴重的地區的改善,我相信還是有一定的正向激勵作用的。
另外,對于各省來講,當地的售電企業以及電力公司它是怎么來完成,我相信這也是完全市場化的一個手段,它可以通過現在各省的電力交易中心,來先采購自己本省的,如果是本省的成本是比外省的更高的話,那我也可以去采購外省的消納量。那么這個消納量在跨區的情況下,究竟這個交易細則是怎么來制定,現在我們還不得而知?,F在出的這個文件,還是一個框架式的,更細的話我們還要等待各省具體的細則出來。
Q7:我們2018年其實棄光棄風已經緩解了很多了,然后很多地區已經低于5%了,就差不多是沒有棄光棄風這個水平。那您覺得這一版的配額制出臺之后,在2019年對棄光棄風改善的幅度能有多少?
A:確實是連續3年,我們的棄光棄風率都在下降,都在改善。一方面是得益于全社會用電量的增長是比之前預期更強勁,另外電網也作出了一個特別大的努力,特別是最低保障小時數這個制度,在之前已經充分的挖掘發電側消納的這些潛力了。
配額制,我們認為它更多的是為未來平價項目而準備的。在沒有平價之前,各省增長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還是要受到補貼限制的。就是說每年我要有這個指標,我有補貼的支撐能力,超過這個能力我也不可能再新增更多了。但是在未來平價之后,其實對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它已經甩掉補貼的約束了,約束它最大的第一就是電網,就是電網有沒有能力來吸收更多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第二就是市場需求,平價后你也要面臨跟火電和其他電的競爭。那有了配額制之后,哪怕在同等價格下,我也是愿意用這個綠色電力的。所以在2019年和2020年,我們認為目前的這個辦法對于解決棄光棄風率,不會顯示出特別的一個威力,但長期來講,基本上是打開了一個新的空間。
Q8:您剛剛有提到電網的角色既是管理人員,又是運動員,但不是裁判,但是感覺它手里握的權力非常大,它可以決定誰上網誰不上網,它可以決定消納誰的不消納誰的,所以請您再多介紹一下電網的定位?
A:電網在短期之內,我們認為它對可再生能源仍然握有一票否決的權力。因為即便平價也必須要拿到電網的接入函,才具備參與平價的機會。但是這個原因主要是目前從配網側到主網側全部都是由電網控制的。未來的話我們還是期待配網市場的電力體制改革能夠持續推進。所以在這次文件中也明確點出來了,擁有配網的售電公司或者電網企業,也是要參與到這個里面去的。
在最近兩年我們還是期待獨立的配網企業在市場中能夠落地,在配網內部,特別是像分布式這種電源,它就不再會受到當地國網公司的限制了,會逐步的有更多的一個主動權。
早期的話,國網一方面它還是國有企業,所以它對完成國家的政策方面,還是會有很強力的積極性的。另外國網也非常清楚,未來的很大一部分電源將是可再生能源,國網在吸收這些可再生能源電源方面,包括它最近儲能方面有些動作,也能夠看得出來國網還是比較積極的。但在短期內,國網的管理者角色是比較強的,就是能不能上網,并且你的小時數還是由它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