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資本邦訊,兆新股份(002256.SZ)公告稱,預計2019上半年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是虧損1985萬元至2791萬元,而去年同期是盈利6354.12萬元。
公司虧損的主要原因如下:1、受整體市場環境影響,融資成本同比大幅上升;2、上半年公司光伏電站所在地受連續陰雨氣候影響較大,光伏發電量同比有所下降;3、公司石巖廠區因政府要求搬遷,上半年產能尚未完全恢復;4、投資收益同比下降。
當天,兆新股份回復深交所問詢函。據此,深交所對公司2019年6月29日披露的《關于公司被凍結銀行賬戶資金被劃扣及被凍結銀行賬戶解除凍結的公告》所涉及相關事項表示關注。
兆新股份表示,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為1,933,314,438.79元,上述劃扣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58%。公司2018年末貨幣資金余額為67,200,636.30元,2018年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為626,479,146.71元,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為360,619,304.47元,經營活動資金流量凈額為186,380,475.00元。目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上述資金被劃扣事項對公司日常生產和運營未產生實質性影響。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公司已于2019年6月3日向南山法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撤銷(2019)粵0305執369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及《執行通知書》,并終止(2019)粵0305執3695號案件中對公司的強制執行。若南山法院在審查執行異議申請后認為理由成立的,將裁定中止對公司的強制執行;若認為理由不成立的,將裁定駁回。若執行異議被駁回,公司將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同時,彩虹集團于2019年7月3日向公司復函,若公司的執行異議申請被裁定被駁回,其承諾彌補公司因司法強制劃扣事項造成的損失。
兆新股份進一步表示,因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永弟、沈少玲及其一致行動人深圳市彩虹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彩虹集團”)涉及民間借貸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以下“南山法院”)要求公司暫停向彩虹集團、陳永弟支付2017年年度現金紅利30,540,554元,由于公司已支付且未能按南山法院要求追回款項,南山法院向公司作出(2019)粵0305執369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劃扣公司名下存款或提取收入30,540,554元或查封、扣押公司等值財產。目前,南山法院已按照前述裁定劃扣公司銀行賬戶資金合計30,540,554元。
2019年6月3日,公司已向南山法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撤銷(2019)粵0305執369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并終止(2019)粵0305執3695號案件對公司的強制執行。2019年7月3日,彩虹集團向公司復函:“1.該筆分紅款屬于股東已有股票質押貸款的債權人(銀行及機構),且銀行具有優先權,所有權不在我司,而在具有質押權的銀行。我司不存在需要向貴司返還分紅款的情況。2,鑒于貴司已向南山法院提出的執行異議申請,如果貴司的執行異議申請被裁定駁回,我司承諾彌補貴司因該事項造成的損失。3.陳永弟先生及關聯方不存在其他和貴司相關的債務糾紛。4.我司及部分擁有質押權的債權人已向法院提起異議申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南山法院司法強制劃扣的金額合計 30,540,55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58%。目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上述資金被劃扣事項未產生實質性影響,不存在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被南山法院凍結的銀行賬戶已全部解除凍結,公司不存在主要賬戶被凍結的情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能夠依法、依規正常履行職責,不存在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董事會決議的情形。
南山法院依據(2019)粵0305執369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強制劃扣公司賬戶資金合計30,540,554元,就此公司已向南山法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撤銷(2019)粵0305執369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并終止(2019)粵0305執3695號案件對公司的強制執行。在南山法院裁定駁回的情況下,公司將依法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如公司因復議被駁回導致前述資金無法退回從而造成損失時,公司有權依據《民法總則》第122條的規定,以不當得利請求權向彩虹集團主張賠償責任,且彩虹集團已于2019年7月3日向公司復函,若公司向南山法院針對(2019)粵0305執369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提出的異議申請被裁定駁回,其承諾彌補公司因司法強制劃扣事項造成的損失。
南山法院對公司的前述司法強制劃扣行為系人民法院依照生效法律文書而采取的執行措施,屬于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書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不能歸還前述強制劃扣資金,不構成《關于集中解決上市公司資金被占用和違規擔保問題的通知》規定的非經營性占用資金行為;同時該等行為并非公司主動為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或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不構成《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3.3.1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兆新股份稱,如陳永弟及彩虹集團不歸還上述資金,不構成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形,不構成《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3.3.1條規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亦不觸及應被實行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
公司虧損的主要原因如下:1、受整體市場環境影響,融資成本同比大幅上升;2、上半年公司光伏電站所在地受連續陰雨氣候影響較大,光伏發電量同比有所下降;3、公司石巖廠區因政府要求搬遷,上半年產能尚未完全恢復;4、投資收益同比下降。
當天,兆新股份回復深交所問詢函。據此,深交所對公司2019年6月29日披露的《關于公司被凍結銀行賬戶資金被劃扣及被凍結銀行賬戶解除凍結的公告》所涉及相關事項表示關注。
兆新股份表示,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為1,933,314,438.79元,上述劃扣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58%。公司2018年末貨幣資金余額為67,200,636.30元,2018年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為626,479,146.71元,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為360,619,304.47元,經營活動資金流量凈額為186,380,475.00元。目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上述資金被劃扣事項對公司日常生產和運營未產生實質性影響。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公司已于2019年6月3日向南山法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撤銷(2019)粵0305執369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及《執行通知書》,并終止(2019)粵0305執3695號案件中對公司的強制執行。若南山法院在審查執行異議申請后認為理由成立的,將裁定中止對公司的強制執行;若認為理由不成立的,將裁定駁回。若執行異議被駁回,公司將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同時,彩虹集團于2019年7月3日向公司復函,若公司的執行異議申請被裁定被駁回,其承諾彌補公司因司法強制劃扣事項造成的損失。
兆新股份進一步表示,因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永弟、沈少玲及其一致行動人深圳市彩虹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彩虹集團”)涉及民間借貸糾紛案,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以下“南山法院”)要求公司暫停向彩虹集團、陳永弟支付2017年年度現金紅利30,540,554元,由于公司已支付且未能按南山法院要求追回款項,南山法院向公司作出(2019)粵0305執369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劃扣公司名下存款或提取收入30,540,554元或查封、扣押公司等值財產。目前,南山法院已按照前述裁定劃扣公司銀行賬戶資金合計30,540,554元。
2019年6月3日,公司已向南山法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撤銷(2019)粵0305執369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并終止(2019)粵0305執3695號案件對公司的強制執行。2019年7月3日,彩虹集團向公司復函:“1.該筆分紅款屬于股東已有股票質押貸款的債權人(銀行及機構),且銀行具有優先權,所有權不在我司,而在具有質押權的銀行。我司不存在需要向貴司返還分紅款的情況。2,鑒于貴司已向南山法院提出的執行異議申請,如果貴司的執行異議申請被裁定駁回,我司承諾彌補貴司因該事項造成的損失。3.陳永弟先生及關聯方不存在其他和貴司相關的債務糾紛。4.我司及部分擁有質押權的債權人已向法院提起異議申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被南山法院司法強制劃扣的金額合計 30,540,554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58%。目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上述資金被劃扣事項未產生實質性影響,不存在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期被南山法院凍結的銀行賬戶已全部解除凍結,公司不存在主要賬戶被凍結的情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能夠依法、依規正常履行職責,不存在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董事會決議的情形。
南山法院依據(2019)粵0305執369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強制劃扣公司賬戶資金合計30,540,554元,就此公司已向南山法院遞交《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撤銷(2019)粵0305執369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并終止(2019)粵0305執3695號案件對公司的強制執行。在南山法院裁定駁回的情況下,公司將依法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如公司因復議被駁回導致前述資金無法退回從而造成損失時,公司有權依據《民法總則》第122條的規定,以不當得利請求權向彩虹集團主張賠償責任,且彩虹集團已于2019年7月3日向公司復函,若公司向南山法院針對(2019)粵0305執369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提出的異議申請被裁定駁回,其承諾彌補公司因司法強制劃扣事項造成的損失。
南山法院對公司的前述司法強制劃扣行為系人民法院依照生效法律文書而采取的執行措施,屬于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書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不能歸還前述強制劃扣資金,不構成《關于集中解決上市公司資金被占用和違規擔保問題的通知》規定的非經營性占用資金行為;同時該等行為并非公司主動為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或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不構成《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3.3.1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兆新股份稱,如陳永弟及彩虹集團不歸還上述資金,不構成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形,不構成《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第13.3.1條規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亦不觸及應被實行其他風險警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