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地面光伏電站最大的法律風險在于土地的話,那么分布式光伏最大的法律風險無疑就是屋頂!”中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郝利律師在第三屆分布式光伏嘉年華上強調。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案件日益增多,隨從側面反應出分布式光伏項目火熱的程度,但也暴露出不少現存問題。
經過對法院受理的2018年光伏項目案件進行歸納總結,中倫律師事務所郝利律師團隊編寫了《2018年度光伏項目涉訴案件分布及典型裁判規則大數據研究報告》,其顯示,光伏項目法律糾紛頻發,光伏項目涉訴案件主要集中在江蘇、河南、山東、安徽、浙江等中東部地區。其中,江蘇地區光伏糾紛案件占全國案件比例約為19%,且以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為主。
由于分布式光伏電站“小而散”的項目特點,從項目前期的屋頂租賃、合同能源管理協議到光伏電站的建設、運營,不同階段存在著不同的法律風險。
首先,在項目前期屋頂租賃與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郝利強調,常見風險點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屋頂租賃合同無效
租賃期限超過20年
出租人無權處分
房屋有在先的抵押、查封
合同能源管理協議不被認定為租賃關系
在屋頂租賃風險中,郝利介紹了一個典型案例:F公司在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樓頂建設三層磚混結構及鋼結構房屋,用于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對此,城管監察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項目業主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這一案件,郝利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筑物本身未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即使光伏項目已經備案、項目方已與屋頂業主簽署相關協議,也可能因建筑物違法建設而面臨被強制拆除。
最終該案的判決結果是,建筑物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屋頂光伏項目被強制拆除。
郝利提醒,屋頂光伏項目投資人應在締約前,充分核實建筑物的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證等材料,確認建筑物的合規性,缺少工程規劃手續的屋頂,一定不能租,以下五種情形都可能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為了規避房屋租賃的相關風險,郝利表示可以從以下六個方面對相關風險進行規避。
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對出租人的資信進行調查,避免與資信不佳的主體簽訂租賃合同。
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對房屋情況進行調查,避免房屋在出租之前被抵押或查封。
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對房屋區域的規劃情況進行調查,避免房屋已被政府列入 征收計劃。
在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租賃房屋被處置,導致合同終止履行的,出租人 應承擔的違約和賠償責任。
在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被征收,補償款中應包含分布式光伏的損失, 政府支付的部分補償款應由承租人享有。
在簽訂租賃合同后,對租賃合同進行備案或進行公證,確定屋頂出租的時間,以 便于判斷屋頂租賃與抵押或查封的先后順序。
其次,分布式光伏項目大都采用EPC總包商墊資的方式承建,其中的風險不容忽視。在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過程中,也頻繁出現了未經招標投標導致EPC合同無效,工期延誤趕不上6.30,組件功率衰減等質量問題以及業主拖欠工程款、竣工驗收節點不明確等糾紛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分布式光伏項目作為新能源項目,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如果分布式光伏項目EPC總承包合同未經招標即簽署,可能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作為主合同的EPC總承包合同無效后,有關擔保合同等從合同也會無效,將會對相關方產生較大不利影響。
在分布式光伏工程結算糾紛中,承包商的訴求通常是要求業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而業主往往以工程質量瑕疵和工期延誤為由提出反訴。
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訴求的一方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工程驗收和工期延誤等問題,各方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以便發生爭議后能夠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證據。
第三,近年來,在后期的電站運營中,屋頂業主拖欠電費、電站發電功率衰減及房屋被征收或拆遷等糾紛也呈上升趨勢。
其中,電費拖欠案件最為普遍。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至今,各地法院共計審理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拖欠案件21件,其中山東、江蘇、浙江三省的此類訴訟共計17件,占比達到81%;所有案件中請求業主給付電費的主張全都獲得法院支持,勝訴率100%;賠償違約金案件共8件,占比38%,最高違約金賠償金額為57萬元;電費拖欠超過50萬元的案件共16件,占比為76%,最高為259.6萬元。
光伏電站被強拆、合同能源管理電費被拖欠?中倫律所來支招
電費拖欠的典型案例:A公司在B公司屋頂安裝光伏電站,雙方簽訂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金額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違約金。后B公司違約,拖欠電費共計約248萬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于A、B公司簽訂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合法有效,所以B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條款,向A公司支付電費并交納違約金。
對此,郝利指出,現階段電費拖欠糾紛時有發生,法院通常會依法判決業主(即房屋產權人)支付電費。同時,他也建議,在分布式光伏管理合同中加入違約金條款,能降低業主拖欠電費的風險,并可以在訴訟中獲得更多賠償。
隨著平價時代的來臨,未來的分布式光伏電站發展勢頭將越發強勁,雖然容量小,分布散,但其涉及的法律風險卻并不少。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人當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同時,也要在項目建設初期做好萬全準備,盡可能避免法律風險。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分布式光伏項目案件日益增多,隨從側面反應出分布式光伏項目火熱的程度,但也暴露出不少現存問題。
經過對法院受理的2018年光伏項目案件進行歸納總結,中倫律師事務所郝利律師團隊編寫了《2018年度光伏項目涉訴案件分布及典型裁判規則大數據研究報告》,其顯示,光伏項目法律糾紛頻發,光伏項目涉訴案件主要集中在江蘇、河南、山東、安徽、浙江等中東部地區。其中,江蘇地區光伏糾紛案件占全國案件比例約為19%,且以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為主。
由于分布式光伏電站“小而散”的項目特點,從項目前期的屋頂租賃、合同能源管理協議到光伏電站的建設、運營,不同階段存在著不同的法律風險。
首先,在項目前期屋頂租賃與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郝利強調,常見風險點主要包括以下五點:
屋頂租賃合同無效
租賃期限超過20年
出租人無權處分
房屋有在先的抵押、查封
合同能源管理協議不被認定為租賃關系
在屋頂租賃風險中,郝利介紹了一個典型案例:F公司在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樓頂建設三層磚混結構及鋼結構房屋,用于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對此,城管監察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項目業主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這一案件,郝利指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筑物本身未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即使光伏項目已經備案、項目方已與屋頂業主簽署相關協議,也可能因建筑物違法建設而面臨被強制拆除。
最終該案的判決結果是,建筑物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屋頂光伏項目被強制拆除。
郝利提醒,屋頂光伏項目投資人應在締約前,充分核實建筑物的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證等材料,確認建筑物的合規性,缺少工程規劃手續的屋頂,一定不能租,以下五種情形都可能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為了規避房屋租賃的相關風險,郝利表示可以從以下六個方面對相關風險進行規避。
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對出租人的資信進行調查,避免與資信不佳的主體簽訂租賃合同。
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對房屋情況進行調查,避免房屋在出租之前被抵押或查封。
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對房屋區域的規劃情況進行調查,避免房屋已被政府列入 征收計劃。
在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租賃房屋被處置,導致合同終止履行的,出租人 應承擔的違約和賠償責任。
在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被征收,補償款中應包含分布式光伏的損失, 政府支付的部分補償款應由承租人享有。
在簽訂租賃合同后,對租賃合同進行備案或進行公證,確定屋頂出租的時間,以 便于判斷屋頂租賃與抵押或查封的先后順序。
其次,分布式光伏項目大都采用EPC總包商墊資的方式承建,其中的風險不容忽視。在分布式光伏項目建設過程中,也頻繁出現了未經招標投標導致EPC合同無效,工期延誤趕不上6.30,組件功率衰減等質量問題以及業主拖欠工程款、竣工驗收節點不明確等糾紛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分布式光伏項目作為新能源項目,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如果分布式光伏項目EPC總承包合同未經招標即簽署,可能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作為主合同的EPC總承包合同無效后,有關擔保合同等從合同也會無效,將會對相關方產生較大不利影響。
在分布式光伏工程結算糾紛中,承包商的訴求通常是要求業主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而業主往往以工程質量瑕疵和工期延誤為由提出反訴。
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訴求的一方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因此,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工程驗收和工期延誤等問題,各方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以便發生爭議后能夠提出有利于己方的證據。
第三,近年來,在后期的電站運營中,屋頂業主拖欠電費、電站發電功率衰減及房屋被征收或拆遷等糾紛也呈上升趨勢。
其中,電費拖欠案件最為普遍。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至今,各地法院共計審理屋頂分布式光伏電站拖欠案件21件,其中山東、江蘇、浙江三省的此類訴訟共計17件,占比達到81%;所有案件中請求業主給付電費的主張全都獲得法院支持,勝訴率100%;賠償違約金案件共8件,占比38%,最高違約金賠償金額為57萬元;電費拖欠超過50萬元的案件共16件,占比為76%,最高為259.6萬元。
光伏電站被強拆、合同能源管理電費被拖欠?中倫律所來支招
電費拖欠的典型案例:A公司在B公司屋頂安裝光伏電站,雙方簽訂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的金額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違約金。后B公司違約,拖欠電費共計約248萬元。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于A、B公司簽訂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合法有效,所以B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條款,向A公司支付電費并交納違約金。
對此,郝利指出,現階段電費拖欠糾紛時有發生,法院通常會依法判決業主(即房屋產權人)支付電費。同時,他也建議,在分布式光伏管理合同中加入違約金條款,能降低業主拖欠電費的風險,并可以在訴訟中獲得更多賠償。
隨著平價時代的來臨,未來的分布式光伏電站發展勢頭將越發強勁,雖然容量小,分布散,但其涉及的法律風險卻并不少。分布式光伏項目投資人當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同時,也要在項目建設初期做好萬全準備,盡可能避免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