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印發了《山東省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是根據省委、省政府下發的《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及其配套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建立我省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制度,加強和完善政府公益性調節性服務功能,保障清潔能源優先消納,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辦法》對優先發電的適用范圍進行了區分,其中,一類優先發電有三種:為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承擔調峰調頻、電壓支撐、基荷任務的各類機組發電;為保障供熱需要,熱電聯產機組實行“以熱定電”,供熱方式合理、實現在線監測并符合環保要求的熱電聯產機組在采暖期內發電;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機組發電。二類優先發電分四種:跨省跨區送受電中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送電;水電、核電機組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煤層氣等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發電;涉外機組在合同期內按合同約定發電。
對于優先購電,《辦法》也明確了三種適用范圍,即一產用電,居民生活用電和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電,包括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郵政、供水、供氣等涉及社會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部門和單位用電。
《辦法》規定,省級電網企業負責制定優先購電用戶名單,根據保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優先購電用戶名單報省能源局審核、備案。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對優先發電計劃進行月度分解,并滾動調整。按時將下月優先發電計劃安排情況報省能源局審核通過后予以發布。省級電網調度機構按照月度發電計劃對發電機組進行調度。
對于調峰調頻發電計劃指標,《辦法》明確,可在公司內調劑使用或替代轉讓。“以熱定電”優先發電計劃指標僅可在本廠內同類型供熱機組間轉讓。涉外機組在合同期內按合同約定發電計劃指標可在涉外機組間轉讓,不得轉讓給非涉外機組。核電機組優先發電計劃指標可在核電機組之間轉讓,不得轉讓給非核電機組。其他優先發電計劃指標可市場化轉讓。
根據《辦法》規定,電網企業按照政府定價執行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時,若優先發電計劃中執行政府定價部分規模大于優先購電計劃時,多發電量由電網企業負責通過市場化方式出售;若優先購電計劃規模大于優先發電計劃執行政府定價部分,缺供電量由電網企業負責通過市場化方式購買。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每季度召開一次信息發布會,通報優先發電計劃執行情況。網、源、荷、儲綜合施策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調整能力,在保證電網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消納省內可再生能源機組發電。
《辦法》是根據省委、省政府下發的《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及其配套實施方案有關要求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建立我省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制度,加強和完善政府公益性調節性服務功能,保障清潔能源優先消納,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辦法》對優先發電的適用范圍進行了區分,其中,一類優先發電有三種:為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承擔調峰調頻、電壓支撐、基荷任務的各類機組發電;為保障供熱需要,熱電聯產機組實行“以熱定電”,供熱方式合理、實現在線監測并符合環保要求的熱電聯產機組在采暖期內發電;納入規劃的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機組發電。二類優先發電分四種:跨省跨區送受電中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送電;水電、核電機組發電;余熱、余壓、余氣、煤層氣等資源綜合利用機組發電;涉外機組在合同期內按合同約定發電。
對于優先購電,《辦法》也明確了三種適用范圍,即一產用電,居民生活用電和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用電,包括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郵政、供水、供氣等涉及社會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部門和單位用電。
《辦法》規定,省級電網企業負責制定優先購電用戶名單,根據保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優先購電用戶名單報省能源局審核、備案。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對優先發電計劃進行月度分解,并滾動調整。按時將下月優先發電計劃安排情況報省能源局審核通過后予以發布。省級電網調度機構按照月度發電計劃對發電機組進行調度。
對于調峰調頻發電計劃指標,《辦法》明確,可在公司內調劑使用或替代轉讓。“以熱定電”優先發電計劃指標僅可在本廠內同類型供熱機組間轉讓。涉外機組在合同期內按合同約定發電計劃指標可在涉外機組間轉讓,不得轉讓給非涉外機組。核電機組優先發電計劃指標可在核電機組之間轉讓,不得轉讓給非核電機組。其他優先發電計劃指標可市場化轉讓。
根據《辦法》規定,電網企業按照政府定價執行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時,若優先發電計劃中執行政府定價部分規模大于優先購電計劃時,多發電量由電網企業負責通過市場化方式出售;若優先購電計劃規模大于優先發電計劃執行政府定價部分,缺供電量由電網企業負責通過市場化方式購買。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每季度召開一次信息發布會,通報優先發電計劃執行情況。網、源、荷、儲綜合施策提高電力系統靈活性調整能力,在保證電網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消納省內可再生能源機組發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