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發布山東法院優化營商環境、凈化社會環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微山縣匯能光伏電站公司訴微山縣政府、濟寧市政府行政強制執行及行政賠償案在列,位列第九位。
【基本案情】
2016年1-4月,微山縣匯能光伏電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伏公司)就其魯橋鎮100MW光伏電站農作物種植一體化項目前期工作取得微山縣林業局、發改局、國土局、環保局的批復,同意開展前期工作,辦理相關手續。
2016年12月6日,光伏公司取得微山縣住建局的審批意見,同意光伏公司在辦理完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等手續后,建設該項目房屋建筑工程,但光伏公司一直未能取得相關手續。
2017年2月16日起,光伏公司租賃土地建設光伏電站。
2017年6月,光伏公司建設的光伏電站并網驗收,開始并網發電。
2017年12月22日,微山縣人民政府作出《關于責令對山東南四湖省級自然保護區違規建設光伏項目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光伏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前拆除涉案違規建設項目,并恢復原狀。
2018年1月5日,微山縣人民政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認定光伏公司所建的光伏電站屬于違法建設項目,決定對其執行強制拆除。被訴強制執行決定現已執行完畢,涉案光伏發電項目已被拆除。濟寧市人民政府經復議認定強制執行決定程序違法。光伏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微山縣人民政府的強制執行決定和濟寧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并判決微山縣人民政府對其光伏電站恢復原狀、并網發電或賠償其經濟損失755513311元。
【裁判結果】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光伏公司的訴訟請求。光伏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訴強制執行決定認定光伏公司所建光伏電站為違法建設項目,認定事實清楚。微山縣人民政府未聽取光伏公司的陳述、申辯即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且在作出決定當天即開始執行強制拆除,程序明顯違法。
鑒于被訴強制執行決定已執行完畢,涉案光伏發電項目已被拆除,故被訴強制執行決定應確認違法但不撤銷。濟寧市人民政府復議確認被訴強制執行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并無不當。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從維護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充分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訴求,維護其正當的信賴利益。本案中,光伏公司就涉案光伏發電項目前期工作已取得相關部門批復。光伏公司有理由相信政府已經允諾其在約定地點建設光伏發電項目。被訴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直接導致光伏公司難以繼續生產經營,基于信賴利益產生的損失以及因強拆行為造成的擴大損失,微山縣人民政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判決:一、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二、責令微山縣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光伏公司依法予以賠償;三、駁回光伏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招商引資是促進地方經濟和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政府和企業一定要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框架內從事招商引資、投資建設等活動,不能逾越底線。
對于以招商引資、行政允諾等方式吸引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有關項目建設的,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不應簡單以違法建設一拆了之,而應結合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給予投資者公平合理的保護。
本案的處理,一方面指出投資項目的引入建設不能違反有關規定,對于違法建設項目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法進行,遵循程序正義,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糾正;另一方面從信賴保護角度出發,判令先由行政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對行政相對人的相應損失給予合理彌補,從而充分發揮司法權的監督性和行政權的專業性,這對妥善處理爭議、優化營商環境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文/ 張依盟)
【基本案情】
2016年1-4月,微山縣匯能光伏電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伏公司)就其魯橋鎮100MW光伏電站農作物種植一體化項目前期工作取得微山縣林業局、發改局、國土局、環保局的批復,同意開展前期工作,辦理相關手續。
2016年12月6日,光伏公司取得微山縣住建局的審批意見,同意光伏公司在辦理完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等手續后,建設該項目房屋建筑工程,但光伏公司一直未能取得相關手續。
2017年2月16日起,光伏公司租賃土地建設光伏電站。
2017年6月,光伏公司建設的光伏電站并網驗收,開始并網發電。
2017年12月22日,微山縣人民政府作出《關于責令對山東南四湖省級自然保護區違規建設光伏項目限期整改的通知》,要求光伏公司于2017年12月底前拆除涉案違規建設項目,并恢復原狀。
2018年1月5日,微山縣人民政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認定光伏公司所建的光伏電站屬于違法建設項目,決定對其執行強制拆除。被訴強制執行決定現已執行完畢,涉案光伏發電項目已被拆除。濟寧市人民政府經復議認定強制執行決定程序違法。光伏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微山縣人民政府的強制執行決定和濟寧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并判決微山縣人民政府對其光伏電站恢復原狀、并網發電或賠償其經濟損失755513311元。
【裁判結果】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光伏公司的訴訟請求。光伏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訴強制執行決定認定光伏公司所建光伏電站為違法建設項目,認定事實清楚。微山縣人民政府未聽取光伏公司的陳述、申辯即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且在作出決定當天即開始執行強制拆除,程序明顯違法。
鑒于被訴強制執行決定已執行完畢,涉案光伏發電項目已被拆除,故被訴強制執行決定應確認違法但不撤銷。濟寧市人民政府復議確認被訴強制執行決定違反法定程序,并無不當。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從維護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充分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訴求,維護其正當的信賴利益。本案中,光伏公司就涉案光伏發電項目前期工作已取得相關部門批復。光伏公司有理由相信政府已經允諾其在約定地點建設光伏發電項目。被訴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直接導致光伏公司難以繼續生產經營,基于信賴利益產生的損失以及因強拆行為造成的擴大損失,微山縣人民政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判決:一、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二、責令微山縣人民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對光伏公司依法予以賠償;三、駁回光伏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招商引資是促進地方經濟和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政府和企業一定要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框架內從事招商引資、投資建設等活動,不能逾越底線。
對于以招商引資、行政允諾等方式吸引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有關項目建設的,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不應簡單以違法建設一拆了之,而應結合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給予投資者公平合理的保護。
本案的處理,一方面指出投資項目的引入建設不能違反有關規定,對于違法建設項目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法進行,遵循程序正義,否則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糾正;另一方面從信賴保護角度出發,判令先由行政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對行政相對人的相應損失給予合理彌補,從而充分發揮司法權的監督性和行政權的專業性,這對妥善處理爭議、優化營商環境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文/ 張依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