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的通知。
原文如下:
國能發安全〔2020〕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北京市城管委,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企業成員單位,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規范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強化監督管理,確保重大活動供用電安全,國家能源局組織修訂了《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0年3月12日
附件:《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強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供用電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網絡安全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電力企業(含經營配電網的企業)、重點用戶應當依照本規定做好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活動,是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或認定的、具有重大影響和特定規模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
第三條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啟動的依據包括:
(一) 國務院安委會及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部署要求;
(二) 重大活動主辦方、承辦方的正式通知;
(三)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社會公告;
(四)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電力企業等獲取的信息,并被確認有必要開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情形。
第四條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總體目標是: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確保重點用戶供用電安全,杜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停電事件發生。
第五條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應當遵循超前部署、規范管理、各負其責、相互協作的工作原則。
第六條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分為準備、實施、總結三個階段。
準備階段,主要包括保障工作組織機構建立、保障工作方案制定、安全評估和隱患治理、網絡安全保障、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和反恐怖防范、配套電力工程建設和用電設施改造、合理調整電力設備檢修計劃、應急準備,以及檢查、督查等工作。
實施階段,主要包括落實保障工作方案、人員到崗到位、重要電力設施及用電設施、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巡視檢查和現場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報告、值班值守等工作。
總結階段,主要包括保障工作評估總結、經驗交流、表彰獎勵等工作。
第七條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中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防止涉密資料和敏感信息外泄。
第八條 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電力企業、重點用戶等相關單位應當相互溝通,密切配合,建立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機制,共同做好電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重大活動承辦方對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協作事項包括:
(一) 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電力企業、重點用戶通知重大活動時間、地點、內容等;
(二) 協調電力企業和重點用戶落實電力安全保障任務,做好供用電銜接,支持配套電力工程建設;
(三) 支持、配合保電督查檢查。
第十條 電力管理部門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落實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 建立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管理機制,組織、指導、監督檢查電力企業、重點用戶電力安全保障工作;
(三) 協調重大活動期間電網調度運行管理,協調重大活動承辦方、政府有關部門解決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相關重大問題;
(四) 制定電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第十一條 派出機構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落實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 監督檢查相關電力企業開展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
(三) 建立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網源協調機制;
(四) 制定電力安全保障監管工作方案。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落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關于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 提出本單位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標和要求,制定本單位保障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 開展安全評估和隱患治理、網絡安全保障、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和反恐怖防范等工作;
(四) 建立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應急體系和應急機制,制定完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及時處置電力突發事件;
(五) 協助重點用戶開展用電安全檢查,指導重點用戶進行隱患整改,開展重點用戶供電服務工作;
(六) 及時向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報送電力安全保障工作情況;
(七) 加強涉及重點用戶的發、輸、變、配電設施運行維護,保障重點用戶可靠供電。
第十三條 重點用戶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落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關于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配合開展督查檢查;
(二) 制定執行重大活動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電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 及時開展用電安全檢查和安全評估,對用電設施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并進行必要的用電設施改造;
(四) 結合重大活動情況,確定重要負荷范圍,提前配置滿足重要負荷需求的不間斷電源和應急發電設備,保障不間斷電源完好可靠;
(五) 建立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應急機制,制定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及時處置涉及用電安全的突發事件;
(六) 及時向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報告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三章 風險評估與隱患治理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要建立重大活動電力供應和使用過程中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重大活動前,對影響電力安全保障的重點設備、場所、環節開展評估,有針對性地做好風險識別、分級、監視、控制工作,保證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電網企業開展重大活動保障風險評估包括:電網運行評估、設備運行評估、網絡安全評估、電力設施保衛和反恐怖防范風險評估、應急能力評估和用戶側安全評估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六條 發電企業開展重大活動保障風險評估包括:設備運行評估、燃料物資保障能力評估、危險源安全狀況評估、網絡安全評估、電力設施保衛和反恐怖防范風險評估、應急能力評估和水電站大壩安全風險評估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七條 重點用戶開展重大活動保障風險評估包括:用電設施的運行狀況、定期試驗、重要負荷、電氣運行人員配置,以及應急預案、應急演練、備品備件、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是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結合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工作,嚴格管控安全風險,全面治理安全隱患。
電網企業發現重點用戶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告知用戶并提出整改建議。電力安全保障實施階段前無法完成整改的,重點用戶應當制定防范措施,做好應急準備。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當將重大活動風險評估和隱患整改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網絡安全保障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應嚴格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加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結合實際制定網絡安全保障專項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成立保障組織機構,明確目標任務,細化措施要求,組織預案演練,做好宣貫動員,防范網絡安全重大風險,防止發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確保重要信息系統、電力監控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嚴格落實專項工作方案,全面開展網絡安全隱患排查整改、風險評估和資產清查。針對已知風險隱患及時整改,對于系統薄弱環節和短期內不具備整改條件的網絡安全隱患,制定專項防控措施,檢查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一) 電力企業應嚴格落實“安全分區、網絡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總體防護原則,全面加強網絡邊界防護,杜絕違規外聯行為,確保網絡邊界和入口安全防護措施可靠有效。
(二) 電力企業應全面防范網絡安全風險,做好系統和主機加固。清查互聯網資產,防范數據被竊取,清理廢棄設備,加強在運老舊系統安全監控和風險防控。
(三) 電力企業應綜合考慮業務需求與安全風險,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落實基礎設施物理安全防護,重要保障時段,加強重要場所人員管控,防范社會工程學攻擊。
(四) 電力企業應嚴格管控重要信息系統、電力監控系統檢修維護行為,合理安排檢修計劃,加強現場運維人員和檢修工作的管理,維護過程中加強監護。
第二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加強網絡安全值班和實時監測。采用自建隊伍或者采購第三方服務等方式,明確應急支撐隊伍以及職責任務、響應時限等要求。發現網絡攻擊后,及時分析研判,做好信息報告,制定具體有效的應急措施,快速進行阻斷處置,確保關鍵業務連續穩定運行。
第二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切實加強對調管發電廠特別是新能源發電廠涉網部分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的技術監督,明確保障工作要求,加強溝通協作,督促電廠加強現場人員管理,認真排查整改安全隱患,杜絕網絡違規外聯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重點用戶設備系統與電力企業電力監控系統相連接的,重點用戶應采取可靠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電力設施安全保衛長效機制,綜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外力破壞、盜竊、恐怖襲擊等因素影響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地方政府指導下與公安、當地群眾建立聯動機制,根據重大活動的時段安排和重要電力設施對重大活動可靠供電的影響程度,確定重要電力設施的保衛方式。
(一) 警企聯防。電力企業在發電廠、變電站、電力調度中心等相關電力設施、生產場所周邊設置固定、流動崗位,由公安人員與本單位安全保衛人員聯合站崗值勤;在重要輸電線路沿線,由公安人員、企業專業護線人員、沿線群眾按照事先制定的保衛方案進行現場值守和巡視檢查。
(二) 專群聯防。電力企業在發電廠、變電站、電力調度中心等相關電力設施、生產場所周邊設置固定、流動崗位,由本單位安全保衛人員站崗值勤;在重要輸電線路沿線,由本單位專業護線人員、沿線群眾按照事先制定的保衛方案進行現場值守和巡視檢查。
(三) 企業自防。電力企業組織本單位生產操作、安全保衛等人員,按照事先制定的保衛方案,對相關電力設施、生產場所進行現場值守和巡視檢查。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按照公安等有關部門的要求,開展電力設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在重大活動舉辦前向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遇有重大情況及時向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重大活動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的需要,配置、使用、維護安保器材和防暴裝置。
第二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重要電力設施內部及周界安裝視頻監控等技防系統,并保證技防系統投入使用后的設備可靠性及數據準確性。
第三十條 重要電力生產場所應當實行分區管理和現場準入制度,對出入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六章 配套電力工程建設
第三十一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根據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需求,依據產權范圍,組織建設配套電力工程。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電力企業應為用戶外電源建設等工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二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采取可靠措施,確保配套電力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當及時組織完成新投產設備的電氣傳動試驗、大負荷試驗等工作,并對新設備運行情況進行重點監測。
第七章 用電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重大活動承辦方選擇活動主辦場所、相關服務場所時,應當優先選擇具備以下條件的場所:
(一) 具備雙回路及以上供電電源且自備應急電源容量滿足重要負荷用電要求;
(二) 符合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方面的國家、行業標準要求;
(三) 用電安全制度健全,運行管理規范,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完好。
對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場所,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協調相關單位,采取改造用電設施、建設臨時電力工程、租賃應急電源等方式,提高供電可靠性。
第三十五條 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應組織電力企業與活動主辦場所的管理單位、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單位等相關方協商一致,明確重大活動供用電安全責任。對于產權不清晰的電力設施,由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明確重大活動期間的責任歸屬。
第三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開展重點用戶供用電服務,提出安全用電建議,做好缺陷隱患告知工作,指導重點用戶進行安全隱患整改,協助重點用戶制定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第三十七條 重點用戶應當掌握所屬用電設施的基本情況,建立并及時更新變(配)電設備清冊、電氣接線圖、設備定期試驗報告、二次設備整定參數等技術資料,以備電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十八條 重點用戶應當根據電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制定重大活動期間用電設施運行巡檢專項方案、自備應急電源運行方式優化方案、安全保衛專項措施、應急處置專項方案等,對相關人員應進行專項培訓,保證用電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十九條 重點用戶應當根據重大活動保障工作需要,儲備必要的用電設施備品、備件和應急物資,為應急發電裝備接入提前預留設備接口。
第四十條 重點用戶應當定期開展對所屬用電設施專項隱患排查、試驗檢查,并進行大負荷試驗,落實重要負荷的保障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一條 重點用戶電氣運行維護人員數量應當滿足用電設施運行維護需要,電氣運行維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規定持證上崗。
第八章 電力應急處置
第四十二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當根據活動需要開展聯合演練,及時完善相關應急預案,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
第四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配置應急隊伍及裝備,足額儲備應急物資,并在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實施階段前落實到位。
第四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開展監測預警工作,及時掌握氣象信息、自然災害情況,研判電網負荷變化趨勢,適時發布電力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 重大活動期間,電網企業原則上安排相關電網保持全接線、全保護運行方式,不安排設備計劃檢修和調試。
第四十六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當實時監視、監測電力系統和用電設施運行狀態,嚴格按照電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規定開展重要電力設施、用電設施特巡檢查,及時消除設備缺陷。
第四十七條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實施階段,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當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四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指定專人負責,及時、完整地報送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信息,主要包括:
(一) 電力系統運行情況;
(二) 發電、輸電、供電設備故障情況;
(三) 重點用戶可靠供電情況,供電服務開展情況;
(四)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和反恐怖防范工作情況;
(五) 網絡安全情況;
(六) 自然災害對電力系統的影響情況;
(七) 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九條 突發停電事件發生后,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當按照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有效措施恢復供電,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及派出機構報告。
電力管理部門應協調相關政府部門為電力企業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方面的支援。
第五十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發生重要電力設施破壞、恐怖襲擊、網絡安全等突發事件后,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立即進行先期處置,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派出機構報告。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于常規性、延續時間較短的活動,可視情況委托有關單位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對電力企業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電力企業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電力管理部門應對重點用戶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組織開展檢查并督促問題的整改。
對于未定期開展用電設備設施運行維護及檢測試驗、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派出機構和電力管理部門應督促其整改。對于未按要求整改的電力企業,派出機構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對于拒不整改的用戶,電力管理部門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視情況提請活動主辦方取消其承辦活動的資格。
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和派出機構應當編制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主要內容包括:各部門職責、應急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
電力管理部門和派出機構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開展應急管理培訓。
第五十四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與舉辦地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調,通報電力安全保障工作情況,協調解決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和反恐怖防范、發電燃料供應、重點用戶用電安全等方面遇到的問題。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詞的含義:
(一) “重點用戶”,是指重大活動主辦場所、服務場所相關用戶,以及可能對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其他用電單位。
(二) “重要電力設施”,是指與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相關的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輸(配)電線路、配電室、電力調度中心、電力應急指揮中心等電力設施或場所。
(三) “配套電力工程”,是指與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相關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新建、改建、擴建電力工程。
第五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可會同派出機構依據本規定,制定轄區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實施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電監會《關于印發<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辦安全〔2010〕88號)同時廢止。
原文如下:
國能發安全〔2020〕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北京市城管委,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企業成員單位,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一步規范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強化監督管理,確保重大活動供用電安全,國家能源局組織修訂了《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0年3月12日
附件:《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強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供用電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網絡安全法》《電力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電力企業(含經營配電網的企業)、重點用戶應當依照本規定做好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活動,是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或認定的、具有重大影響和特定規模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體育等活動。
第三條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啟動的依據包括:
(一) 國務院安委會及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門工作部署要求;
(二) 重大活動主辦方、承辦方的正式通知;
(三)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社會公告;
(四)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電力企業等獲取的信息,并被確認有必要開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情形。
第四條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總體目標是:確保重大活動期間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確保重點用戶供用電安全,杜絕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停電事件發生。
第五條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應當遵循超前部署、規范管理、各負其責、相互協作的工作原則。
第六條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分為準備、實施、總結三個階段。
準備階段,主要包括保障工作組織機構建立、保障工作方案制定、安全評估和隱患治理、網絡安全保障、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和反恐怖防范、配套電力工程建設和用電設施改造、合理調整電力設備檢修計劃、應急準備,以及檢查、督查等工作。
實施階段,主要包括落實保障工作方案、人員到崗到位、重要電力設施及用電設施、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巡視檢查和現場保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報告、值班值守等工作。
總結階段,主要包括保障工作評估總結、經驗交流、表彰獎勵等工作。
第七條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中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防止涉密資料和敏感信息外泄。
第八條 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電力企業、重點用戶等相關單位應當相互溝通,密切配合,建立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機制,共同做好電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重大活動承辦方對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協作事項包括:
(一) 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電力企業、重點用戶通知重大活動時間、地點、內容等;
(二) 協調電力企業和重點用戶落實電力安全保障任務,做好供用電銜接,支持配套電力工程建設;
(三) 支持、配合保電督查檢查。
第十條 電力管理部門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落實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 建立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管理機制,組織、指導、監督檢查電力企業、重點用戶電力安全保障工作;
(三) 協調重大活動期間電網調度運行管理,協調重大活動承辦方、政府有關部門解決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相關重大問題;
(四) 制定電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第十一條 派出機構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落實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 監督檢查相關電力企業開展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
(三) 建立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網源協調機制;
(四) 制定電力安全保障監管工作方案。
第十二條 電力企業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落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關于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 提出本單位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標和要求,制定本單位保障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 開展安全評估和隱患治理、網絡安全保障、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和反恐怖防范等工作;
(四) 建立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應急體系和應急機制,制定完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及時處置電力突發事件;
(五) 協助重點用戶開展用電安全檢查,指導重點用戶進行隱患整改,開展重點用戶供電服務工作;
(六) 及時向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報送電力安全保障工作情況;
(七) 加強涉及重點用戶的發、輸、變、配電設施運行維護,保障重點用戶可靠供電。
第十三條 重點用戶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落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關于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配合開展督查檢查;
(二) 制定執行重大活動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電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 及時開展用電安全檢查和安全評估,對用電設施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并進行必要的用電設施改造;
(四) 結合重大活動情況,確定重要負荷范圍,提前配置滿足重要負荷需求的不間斷電源和應急發電設備,保障不間斷電源完好可靠;
(五) 建立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應急機制,制定停電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及時處置涉及用電安全的突發事件;
(六) 及時向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報告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三章 風險評估與隱患治理
第十四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要建立重大活動電力供應和使用過程中的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重大活動前,對影響電力安全保障的重點設備、場所、環節開展評估,有針對性地做好風險識別、分級、監視、控制工作,保證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電網企業開展重大活動保障風險評估包括:電網運行評估、設備運行評估、網絡安全評估、電力設施保衛和反恐怖防范風險評估、應急能力評估和用戶側安全評估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六條 發電企業開展重大活動保障風險評估包括:設備運行評估、燃料物資保障能力評估、危險源安全狀況評估、網絡安全評估、電力設施保衛和反恐怖防范風險評估、應急能力評估和水電站大壩安全風險評估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七條 重點用戶開展重大活動保障風險評估包括:用電設施的運行狀況、定期試驗、重要負荷、電氣運行人員配置,以及應急預案、應急演練、備品備件、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八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是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結合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工作,嚴格管控安全風險,全面治理安全隱患。
電網企業發現重點用戶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告知用戶并提出整改建議。電力安全保障實施階段前無法完成整改的,重點用戶應當制定防范措施,做好應急準備。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當將重大活動風險評估和隱患整改情況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網絡安全保障
第二十條 電力企業應嚴格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加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結合實際制定網絡安全保障專項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成立保障組織機構,明確目標任務,細化措施要求,組織預案演練,做好宣貫動員,防范網絡安全重大風險,防止發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確保重要信息系統、電力監控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一條 電力企業應嚴格落實專項工作方案,全面開展網絡安全隱患排查整改、風險評估和資產清查。針對已知風險隱患及時整改,對于系統薄弱環節和短期內不具備整改條件的網絡安全隱患,制定專項防控措施,檢查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一) 電力企業應嚴格落實“安全分區、網絡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總體防護原則,全面加強網絡邊界防護,杜絕違規外聯行為,確保網絡邊界和入口安全防護措施可靠有效。
(二) 電力企業應全面防范網絡安全風險,做好系統和主機加固。清查互聯網資產,防范數據被竊取,清理廢棄設備,加強在運老舊系統安全監控和風險防控。
(三) 電力企業應綜合考慮業務需求與安全風險,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落實基礎設施物理安全防護,重要保障時段,加強重要場所人員管控,防范社會工程學攻擊。
(四) 電力企業應嚴格管控重要信息系統、電力監控系統檢修維護行為,合理安排檢修計劃,加強現場運維人員和檢修工作的管理,維護過程中加強監護。
第二十二條 電力企業應加強網絡安全值班和實時監測。采用自建隊伍或者采購第三方服務等方式,明確應急支撐隊伍以及職責任務、響應時限等要求。發現網絡攻擊后,及時分析研判,做好信息報告,制定具體有效的應急措施,快速進行阻斷處置,確保關鍵業務連續穩定運行。
第二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切實加強對調管發電廠特別是新能源發電廠涉網部分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的技術監督,明確保障工作要求,加強溝通協作,督促電廠加強現場人員管理,認真排查整改安全隱患,杜絕網絡違規外聯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重點用戶設備系統與電力企業電力監控系統相連接的,重點用戶應采取可靠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章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
第二十五條 電力企業應當建立電力設施安全保衛長效機制,綜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外力破壞、盜竊、恐怖襲擊等因素影響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地方政府指導下與公安、當地群眾建立聯動機制,根據重大活動的時段安排和重要電力設施對重大活動可靠供電的影響程度,確定重要電力設施的保衛方式。
(一) 警企聯防。電力企業在發電廠、變電站、電力調度中心等相關電力設施、生產場所周邊設置固定、流動崗位,由公安人員與本單位安全保衛人員聯合站崗值勤;在重要輸電線路沿線,由公安人員、企業專業護線人員、沿線群眾按照事先制定的保衛方案進行現場值守和巡視檢查。
(二) 專群聯防。電力企業在發電廠、變電站、電力調度中心等相關電力設施、生產場所周邊設置固定、流動崗位,由本單位安全保衛人員站崗值勤;在重要輸電線路沿線,由本單位專業護線人員、沿線群眾按照事先制定的保衛方案進行現場值守和巡視檢查。
(三) 企業自防。電力企業組織本單位生產操作、安全保衛等人員,按照事先制定的保衛方案,對相關電力設施、生產場所進行現場值守和巡視檢查。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應按照公安等有關部門的要求,開展電力設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在重大活動舉辦前向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遇有重大情況及時向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重大活動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工作的需要,配置、使用、維護安保器材和防暴裝置。
第二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在重要電力設施內部及周界安裝視頻監控等技防系統,并保證技防系統投入使用后的設備可靠性及數據準確性。
第三十條 重要電力生產場所應當實行分區管理和現場準入制度,對出入人員、車輛和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六章 配套電力工程建設
第三十一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根據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需求,依據產權范圍,組織建設配套電力工程。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電力企業應為用戶外電源建設等工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二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采取可靠措施,確保配套電力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當及時組織完成新投產設備的電氣傳動試驗、大負荷試驗等工作,并對新設備運行情況進行重點監測。
第七章 用電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重大活動承辦方選擇活動主辦場所、相關服務場所時,應當優先選擇具備以下條件的場所:
(一) 具備雙回路及以上供電電源且自備應急電源容量滿足重要負荷用電要求;
(二) 符合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方面的國家、行業標準要求;
(三) 用電安全制度健全,運行管理規范,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完好。
對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場所,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協調相關單位,采取改造用電設施、建設臨時電力工程、租賃應急電源等方式,提高供電可靠性。
第三十五條 重大活動承辦方、電力管理部門應組織電力企業與活動主辦場所的管理單位、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單位等相關方協商一致,明確重大活動供用電安全責任。對于產權不清晰的電力設施,由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明確重大活動期間的責任歸屬。
第三十六條 電力企業應當開展重點用戶供用電服務,提出安全用電建議,做好缺陷隱患告知工作,指導重點用戶進行安全隱患整改,協助重點用戶制定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第三十七條 重點用戶應當掌握所屬用電設施的基本情況,建立并及時更新變(配)電設備清冊、電氣接線圖、設備定期試驗報告、二次設備整定參數等技術資料,以備電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十八條 重點用戶應當根據電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制定重大活動期間用電設施運行巡檢專項方案、自備應急電源運行方式優化方案、安全保衛專項措施、應急處置專項方案等,對相關人員應進行專項培訓,保證用電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十九條 重點用戶應當根據重大活動保障工作需要,儲備必要的用電設施備品、備件和應急物資,為應急發電裝備接入提前預留設備接口。
第四十條 重點用戶應當定期開展對所屬用電設施專項隱患排查、試驗檢查,并進行大負荷試驗,落實重要負荷的保障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一條 重點用戶電氣運行維護人員數量應當滿足用電設施運行維護需要,電氣運行維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規定持證上崗。
第八章 電力應急處置
第四十二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當根據活動需要開展聯合演練,及時完善相關應急預案,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
第四十三條 電力企業應當配置應急隊伍及裝備,足額儲備應急物資,并在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實施階段前落實到位。
第四十四條 電力企業應當開展監測預警工作,及時掌握氣象信息、自然災害情況,研判電網負荷變化趨勢,適時發布電力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 重大活動期間,電網企業原則上安排相關電網保持全接線、全保護運行方式,不安排設備計劃檢修和調試。
第四十六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當實時監視、監測電力系統和用電設施運行狀態,嚴格按照電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規定開展重要電力設施、用電設施特巡檢查,及時消除設備缺陷。
第四十七條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實施階段,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當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
第四十八條 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指定專人負責,及時、完整地報送電力安全保障工作信息,主要包括:
(一) 電力系統運行情況;
(二) 發電、輸電、供電設備故障情況;
(三) 重點用戶可靠供電情況,供電服務開展情況;
(四) 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和反恐怖防范工作情況;
(五) 網絡安全情況;
(六) 自然災害對電力系統的影響情況;
(七) 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九條 突發停電事件發生后,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當按照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有效措施恢復供電,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及派出機構報告。
電力管理部門應協調相關政府部門為電力企業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方面的支援。
第五十條 電力企業、重點用戶發生重要電力設施破壞、恐怖襲擊、網絡安全等突發事件后,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應立即進行先期處置,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派出機構報告。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于常規性、延續時間較短的活動,可視情況委托有關單位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電力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對電力企業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督促電力企業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電力管理部門應對重點用戶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組織開展檢查并督促問題的整改。
對于未定期開展用電設備設施運行維護及檢測試驗、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力企業、重點用戶,派出機構和電力管理部門應督促其整改。對于未按要求整改的電力企業,派出機構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對于拒不整改的用戶,電力管理部門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視情況提請活動主辦方取消其承辦活動的資格。
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和派出機構應當編制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主要內容包括:各部門職責、應急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等。
電力管理部門和派出機構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開展應急管理培訓。
第五十四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與舉辦地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調,通報電力安全保障工作情況,協調解決電力設施安全保衛和反恐怖防范、發電燃料供應、重點用戶用電安全等方面遇到的問題。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詞的含義:
(一) “重點用戶”,是指重大活動主辦場所、服務場所相關用戶,以及可能對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其他用電單位。
(二) “重要電力設施”,是指與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相關的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輸(配)電線路、配電室、電力調度中心、電力應急指揮中心等電力設施或場所。
(三) “配套電力工程”,是指與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相關的永久性或臨時性新建、改建、擴建電力工程。
第五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可會同派出機構依據本規定,制定轄區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實施辦法。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電監會《關于印發<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辦安全〔2010〕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