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中院在處理一起企業提出異議的執行案件時,踐行審慎執行理念,將社保部門發放給企業的穩崗補貼摘除在公司財產之外,依法迅速裁定終結對穩崗補貼的執行,保障了企業員工的權益,助力企業復產復工。
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與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某太陽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指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成都中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內存款,凍結期限12個月。2020年1月20日,雙流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成都市暫時困難企業穩崗補貼審定辦法》向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銀行賬戶轉入穩崗補貼572448元。由于該筆資金入了光伏企業賬戶,被法院凍結。
此后,光伏企業向法院提出異議稱,涉案賬戶中的572448元是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十部門按照《成都市暫時困難企業穩崗補貼審定辦法》向光伏公司發放的企業穩崗補貼,不應作為公司財產予以強制執行,請求停止執行涉案賬戶中的572448元。
成都中院經審查認為,成都市雙流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向光伏企業發放的穩崗補貼隻能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相關支出。光伏企業對該筆資金不享有自主財產權,該筆資金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定:終結對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中的572448元企業穩崗補貼的執行。
這起案件中,成都中院在依法執行的基礎上,為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企業及時解除強制執行措施,有效保障企業員工權益,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成都某工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與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某太陽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指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執行過程中,成都中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執行裁定,凍結被執行人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內存款,凍結期限12個月。2020年1月20日,雙流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按照《成都市暫時困難企業穩崗補貼審定辦法》向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銀行賬戶轉入穩崗補貼572448元。由于該筆資金入了光伏企業賬戶,被法院凍結。
此后,光伏企業向法院提出異議稱,涉案賬戶中的572448元是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十部門按照《成都市暫時困難企業穩崗補貼審定辦法》向光伏公司發放的企業穩崗補貼,不應作為公司財產予以強制執行,請求停止執行涉案賬戶中的572448元。
成都中院經審查認為,成都市雙流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向光伏企業發放的穩崗補貼隻能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相關支出。光伏企業對該筆資金不享有自主財產權,該筆資金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定:終結對四川某光伏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中的572448元企業穩崗補貼的執行。
這起案件中,成都中院在依法執行的基礎上,為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企業及時解除強制執行措施,有效保障企業員工權益,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