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滁州市人民政府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滁州市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在現場檢查時發現鳳陽協鑫光伏電力有限公司正在新建光伏發電項目,已建成約一千個樁架及配套的太陽能電池組件蓋板,經查,鳳陽協鑫光伏電力有限公司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對鳳陽協鑫光伏電力有限公司進行罰款370500元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處罰決定原文:
滁州市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鳳陽協鑫光伏電力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26MA2MRC0Q3F
法定代表人:樂其道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板橋鎮安樂村安子集街道108號
鳳陽協鑫光伏電力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行為和證據
2020年1月7日,我局環境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你公司位于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板橋鎮安樂村安子集街道108號,法定代表人樂其道,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正在新建光伏發電項目,已建成約一千個樁架及配套的太陽能電池組件蓋板,經查,你公司光伏發電項目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環境監察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對現場進行影像取證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
以上事實,有2020年1月7日的《現場檢查筆錄》、2020年1月15日的《調查詢問筆錄》、身份證復印件、影像資料等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未進行陳述、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叁拾柒萬零伍佰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滁州市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開具《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并繳納罰款。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滁州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鳳陽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滁州市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
2020年3月27日
以下為處罰決定原文:
滁州市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鳳陽協鑫光伏電力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26MA2MRC0Q3F
法定代表人:樂其道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板橋鎮安樂村安子集街道108號
鳳陽協鑫光伏電力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我局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行為和證據
2020年1月7日,我局環境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你公司位于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板橋鎮安樂村安子集街道108號,法定代表人樂其道,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正在新建光伏發電項目,已建成約一千個樁架及配套的太陽能電池組件蓋板,經查,你公司光伏發電項目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環境監察人員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對現場進行影像取證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
以上事實,有2020年1月7日的《現場檢查筆錄》、2020年1月15日的《調查詢問筆錄》、身份證復印件、影像資料等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我局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未進行陳述、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叁拾柒萬零伍佰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滁州市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開具《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繳款通知單》并繳納罰款。
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滁州市生態環境局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鳳陽縣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滁州市鳳陽縣生態環境分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