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公司業務模式及發展階段、最近三年對外投資情況、報告期末資金情況及資金需求、盈利能力等,量化分析連續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5月18日,資本邦獲悉,北玻股份收到年報問詢函。
深交所在對公司2019年度報告進行審查的過程中,關注到如下事項:
1、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信永中和”)對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保留意見,涉及的事項為:自2018年11月起,公司對廣東北玻電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玻電子”)失去實際控制,2019年度北玻電子不再納入北玻股份合并財務報表范圍。2019年末,公司對北玻電子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金額、長期應付款金額、其他應收款金額分別為10,858.77萬元、2,058.58萬元、1,530萬元,占公司期末資產總額197,922.45萬元的5.49%、1.04%、0.77%。公司已就北玻電子失控事項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1)補充披露保留意見涉及事項的最新進展情況、已采取和擬采取的解決措施。(2)報告期末公司未對北玻電子相關的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準備的依據及合理性。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要求會計師詳細說明已執行的審計程序及出具保留意見的依據是否充分、恰當,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見替代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情形。
2、報告期內,公司第四季度實現凈利潤1,722萬元,扣非后凈利潤486萬元,2018年第四季度公司實現凈利潤、扣非后凈利潤分別為-1,819萬元、-6,420萬元。要求公司補充說明報告期內公司第四季度凈利潤、扣非后凈利潤同比變動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第四季度突擊創利的情形。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3、2019年年報顯示,公司報告期內處置控股子公司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北玻公司”)剩余36%股權,持有待售資產期初余額為6,336萬元,期末余額為0元。2017年12月2日,公司對外披露《關于轉讓控股子公司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權的公告》,公司以9,504萬元轉讓北京北玻公司54%股權。要求公司補充說明處置北京北玻公司36%股權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對方、交易對價的依據及合理性、是否構成關聯交易,處置事項是否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要求,本次處置與前次處理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會計準則、對公司報告期內凈利潤的影響,截至目前處置款項的收回情況。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4、2019年年報顯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北玻玻璃工業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北玻”)報告期內營業收入、凈利潤分別為2.59億元、4,427萬元,同比分別增長25%、180%,主營業務為深加工玻璃,要求公司結合天津北玻行業發展情況、核心競爭力、競爭對手分析,補充說明天津北玻營業收入、凈利潤增長的原因及合理性。
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5、報告期末,公司按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賬款賬面余額1.14億元,壞賬準備1.01億元,要求公司:(1)結合按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前五大應收賬款客戶主要財務數據情況、無法收回的原因、壞賬準備計提比例的依據,補充說明公司報告期末按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的充分性。(2)公司報告期末第一大客戶應收賬款余額2,222萬元,壞賬準備余額1,204萬元,要求公司補充說明該客戶是否屬于按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賬款,并說明原因及合理性,壞賬準備計提是否充分。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6、報告期內,公司無形資產-非專利技術明細中其他轉出金額為1,465萬元,要求公司補充說明上述轉出的具體情況,對公司報告期內凈利潤損益的影響。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7、報告期末,公司未辦妥產權證書的固定資產包括天津北玻科研樓及廠房、洛陽北玻六期廠房,賬面價值分別為7,026萬元、6,376萬元。要求公司補充說明未辦理產權證書的原因,預計辦理的時間,是否存在重大障礙。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8、公司對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應收股利余額173萬,賬齡2-3年,要求公司補充說明上述股利長期未支付的原因,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是否具備支付能力。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9、公司2019年年報顯示的凈利潤為2,662.84萬元,2020年2月29日披露的業績快報凈利潤為1,967.45萬元。要求公司說明差異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第11.3.7條規定致歉并披露相關內容,是否及時對外披露業績快報修正情況,在財務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方面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10、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要求公司:(1)結合公司業務模式及發展階段、最近三年對外投資情況、報告期末資金情況及資金需求、盈利能力等,量化分析連續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相關規定;(2)要求說明公司主要子公司的現金分紅政策、最近三年的盈利情況及現金分紅情況,是否存在大額未分配利潤留存于子公司的情形,以及公司擬采取的措施。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5月18日,資本邦獲悉,北玻股份收到年報問詢函。
深交所在對公司2019年度報告進行審查的過程中,關注到如下事項:
1、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信永中和”)對公司2019年度財務報告出具保留意見,涉及的事項為:自2018年11月起,公司對廣東北玻電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玻電子”)失去實際控制,2019年度北玻電子不再納入北玻股份合并財務報表范圍。2019年末,公司對北玻電子長期股權投資賬面金額、長期應付款金額、其他應收款金額分別為10,858.77萬元、2,058.58萬元、1,530萬元,占公司期末資產總額197,922.45萬元的5.49%、1.04%、0.77%。公司已就北玻電子失控事項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1)補充披露保留意見涉及事項的最新進展情況、已采取和擬采取的解決措施。(2)報告期末公司未對北玻電子相關的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準備的依據及合理性。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要求會計師詳細說明已執行的審計程序及出具保留意見的依據是否充分、恰當,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見替代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情形。
2、報告期內,公司第四季度實現凈利潤1,722萬元,扣非后凈利潤486萬元,2018年第四季度公司實現凈利潤、扣非后凈利潤分別為-1,819萬元、-6,420萬元。要求公司補充說明報告期內公司第四季度凈利潤、扣非后凈利潤同比變動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第四季度突擊創利的情形。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3、2019年年報顯示,公司報告期內處置控股子公司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北玻公司”)剩余36%股權,持有待售資產期初余額為6,336萬元,期末余額為0元。2017年12月2日,公司對外披露《關于轉讓控股子公司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股權的公告》,公司以9,504萬元轉讓北京北玻公司54%股權。要求公司補充說明處置北京北玻公司36%股權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對方、交易對價的依據及合理性、是否構成關聯交易,處置事項是否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要求,本次處置與前次處理的會計處理是否符合會計準則、對公司報告期內凈利潤的影響,截至目前處置款項的收回情況。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4、2019年年報顯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北玻玻璃工業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北玻”)報告期內營業收入、凈利潤分別為2.59億元、4,427萬元,同比分別增長25%、180%,主營業務為深加工玻璃,要求公司結合天津北玻行業發展情況、核心競爭力、競爭對手分析,補充說明天津北玻營業收入、凈利潤增長的原因及合理性。
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5、報告期末,公司按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賬款賬面余額1.14億元,壞賬準備1.01億元,要求公司:(1)結合按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前五大應收賬款客戶主要財務數據情況、無法收回的原因、壞賬準備計提比例的依據,補充說明公司報告期末按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賬款壞賬準備計提的充分性。(2)公司報告期末第一大客戶應收賬款余額2,222萬元,壞賬準備余額1,204萬元,要求公司補充說明該客戶是否屬于按單項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賬款,并說明原因及合理性,壞賬準備計提是否充分。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6、報告期內,公司無形資產-非專利技術明細中其他轉出金額為1,465萬元,要求公司補充說明上述轉出的具體情況,對公司報告期內凈利潤損益的影響。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7、報告期末,公司未辦妥產權證書的固定資產包括天津北玻科研樓及廠房、洛陽北玻六期廠房,賬面價值分別為7,026萬元、6,376萬元。要求公司補充說明未辦理產權證書的原因,預計辦理的時間,是否存在重大障礙。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8、公司對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應收股利余額173萬,賬齡2-3年,要求公司補充說明上述股利長期未支付的原因,北京北玻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是否具備支付能力。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9、公司2019年年報顯示的凈利潤為2,662.84萬元,2020年2月29日披露的業績快報凈利潤為1,967.45萬元。要求公司說明差異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第11.3.7條規定致歉并披露相關內容,是否及時對外披露業績快報修正情況,在財務管理及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方面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10、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要求公司:(1)結合公司業務模式及發展階段、最近三年對外投資情況、報告期末資金情況及資金需求、盈利能力等,量化分析連續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相關規定;(2)要求說明公司主要子公司的現金分紅政策、最近三年的盈利情況及現金分紅情況,是否存在大額未分配利潤留存于子公司的情形,以及公司擬采取的措施。要求年審會計師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