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響應國家能源局號召,近日,由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主辦,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國網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聯合承辦的《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專家座談會在京召開。與會嘉賓各抒己見,展開熱烈討論。以下為部分嘉賓發言摘編,以饗讀者。
01
意見稿體現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共識
原國家安監總局政法司副司長、巡視員 石少華
意見稿較好順應了黨和國家對國家能源發展改革方面實施的一系列重大決策指示。針對多年來爭論比較大的能源法與能源單行法、能源相關法的關系,作出了明確界定。目前形成的共識是成為一部國家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是一項基本制度,意見稿總體體現了這個定位。
也就是說,能源法能夠統領能源各行業領域、節能、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各項單行法律制度。我認為意見稿中確定的一些基本制度,如戰略和規劃、開發利用加工轉換、能源市場、能源安全、科技創新、國際合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是基本符合當前國情和能源發展實際的。
02
應突出重大方向性問題的原則規定
國家電網公司總法律顧問 歐陽昌裕
當前,我國正處于能源法治體系構建完善的關鍵時期,《能源法》早日出臺意義重大。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稿結構合理、內容全面,實現了能源法與其他能源單行法調整對象的各有側重,法律規范的有效銜接,是能源法立法工作與時俱進的突出表現。
結合自身的工作實踐,建議《能源法》更加突出重大方向性問題的原則規定,以法律形式固化能源革命方向、能源管理體制、能源安全、能源戰略、清潔能源替代等能源領域的基礎性、原則性問題,為未來10—20年的能源發展與供應建立法律規制。
同時,建議增加能源互聯網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能源安全制度保障體系;建議注重政府部門與市場主體權責對等,明確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如在相關章節條款中明確政府有關部門職權的同時,應相應明確有關責任和約束,在明確市場主體義務的同時,也應明確相關權益或免責范圍、補償機制。
03
能源法與其他法律關系仍需理順
國家電投總法律顧問 吳姜宏
意見稿既要從煤炭法、電力法、可再生能源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原子能法、石油天然氣法等能源單向法中提取能源共性的特征,又要從環保法、土地法、安全生產法、節約能源法等找出能源相關的條款,仍需要加以理順,要避免成為“大雜燴”。
比如,能源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能源企業等各主體職責等還需明確界定;能源法與能源發展戰略思想、戰略目標等的關系仍有待于進一步理清;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與非化石能源的概念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04
建議從能源全產業鏈角度統籌立法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長 高世憲
嚴格來講,《能源法》依據的不僅僅是憲法,且憲法中包括物權、產權等方面的內容會影響到《能源法》的某些條款。意見稿對于“能源”的理解,似乎更傾向于能源產業方面,建議立足于國家能源戰略層面從能源全產業鏈、全物質鏈角度統籌立法。
總體而言,能源立法目的應當超出能源本身,上升到更高層面,包括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能源安全等;從規范性角度看,也應當突出市場化,監管因素。此外,規劃發布本應是政府的職責,對于專項規劃,實施主體應有政府特征,如何體現有待研究。
05
順應能源體制革命的法律革命是立法核心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導 肖國興
本次雖然是立法公開征求意見,但《能源法》近兩年卻都未納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由國家能源局而非國務院來征求意見,存在名不正言不順問題。征求意見稿的配套起草說明將能源革命、高質量發展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等成熟的政黨政治納入立法宗旨,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優點。
但是政黨政治所展現的制度理性卻未能充分在法律文本中得到體現。四個革命在內的能源革命應當依靠破壞性創新來加以推動,核心應當是以市場化為主導的體制革命,順應體制革命的法律革命應當是能源立法的核心。
06
應加強應急儲備、科技創新方面立法安排
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 吳鐘瑚
意見稿契合能源行業市場化改革方向和能源資源獨有的開發利用特點,堅持了以“四個能源、一個合作”為導引,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能夠發揮前瞻性和導引性作用。
我認為還應加強應急、儲備立法,特別應突出電力與石油天然氣管網運行安全方面的內容安排。同時也應該提出一個引領能源未來發展的科技法主張,在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能源科普和激勵機制方面予以立法保障。
07
建議增加鼓勵投融資立法安排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導曹富國
通過創新能源領域投融資機制,可實現能源領域綠色投資的快速增長。經濟刺激計劃帶來的巨大投資機會,使得PPP模式近幾年已經成為能源領域高質量發展的主流政策措施。
近年來,能源領域有十余個規范性文件均鼓勵采用PPP模式進行投融資。但本次《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中,有關鼓勵投融資的規定少之又少。建議增加相關方面的條款,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采用PPP模式,增加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供給。
08
應將泛能理念寫入能源法
新奧集團總法律顧問、北京大學能源法律與政策研究基地副主任 張利賓
意見稿堅持了市場化改革方向,但仍落后于能源行業的發展。建議將倡導能源高效利用、多能互補、打破能源豎井的泛能理念寫入能源法,從國家能源戰略高度,鼓勵能源的全價值鏈開發利用,從技術創新角度鼓勵推廣數字能源,構筑更高效、更清潔、更經濟、更安全的現代能源體系。
在短時間內,可再生能源很難實現大規模推廣和利用,提高天然氣消費比重,有序推進煤改氣、油改氣仍應該是政府部門的重要任務,建議強化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管網資產屬性和互聯互通,以及分布式能源等方面的立法安排。
同時,能源法還應突出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制度方面的安排,建議增加“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技術、質量達到標準的情況下,國家禁止電網企業棄風、棄光”條款。另外,還應制訂關于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制度的責任機制和碳交易市場交易規則,積極探索綠證、CDM等運行機制,確保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制度的原則性規定有效實施。
09
建議從立法角度明確火電發展路徑
浙江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 陳臻
火電在當前的能源供給結構中,仍占有絕對比例,意見稿的相關條款仍顯草率,建議專門設置一章,予以細化明確。
應在承認火電能源供給貢獻的基礎上,給予其明確的發展指導規劃。尤其是在電力市場改革進一步深化的背景下,建議從法律層面明確火電發展路徑,助力行業轉型,要避免過分投資,也要避免過分消極。
01
意見稿體現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共識
原國家安監總局政法司副司長、巡視員 石少華
意見稿較好順應了黨和國家對國家能源發展改革方面實施的一系列重大決策指示。針對多年來爭論比較大的能源法與能源單行法、能源相關法的關系,作出了明確界定。目前形成的共識是成為一部國家能源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是一項基本制度,意見稿總體體現了這個定位。
也就是說,能源法能夠統領能源各行業領域、節能、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各項單行法律制度。我認為意見稿中確定的一些基本制度,如戰略和規劃、開發利用加工轉換、能源市場、能源安全、科技創新、國際合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是基本符合當前國情和能源發展實際的。
02
應突出重大方向性問題的原則規定
國家電網公司總法律顧問 歐陽昌裕
當前,我國正處于能源法治體系構建完善的關鍵時期,《能源法》早日出臺意義重大。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稿結構合理、內容全面,實現了能源法與其他能源單行法調整對象的各有側重,法律規范的有效銜接,是能源法立法工作與時俱進的突出表現。
結合自身的工作實踐,建議《能源法》更加突出重大方向性問題的原則規定,以法律形式固化能源革命方向、能源管理體制、能源安全、能源戰略、清潔能源替代等能源領域的基礎性、原則性問題,為未來10—20年的能源發展與供應建立法律規制。
同時,建議增加能源互聯網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能源安全制度保障體系;建議注重政府部門與市場主體權責對等,明確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責邊界。如在相關章節條款中明確政府有關部門職權的同時,應相應明確有關責任和約束,在明確市場主體義務的同時,也應明確相關權益或免責范圍、補償機制。
03
能源法與其他法律關系仍需理順
國家電投總法律顧問 吳姜宏
意見稿既要從煤炭法、電力法、可再生能源法,以及正在制定中的原子能法、石油天然氣法等能源單向法中提取能源共性的特征,又要從環保法、土地法、安全生產法、節約能源法等找出能源相關的條款,仍需要加以理順,要避免成為“大雜燴”。
比如,能源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能源企業等各主體職責等還需明確界定;能源法與能源發展戰略思想、戰略目標等的關系仍有待于進一步理清;化石能源和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與非化石能源的概念還需要進一步明確。
04
建議從能源全產業鏈角度統籌立法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長 高世憲
嚴格來講,《能源法》依據的不僅僅是憲法,且憲法中包括物權、產權等方面的內容會影響到《能源法》的某些條款。意見稿對于“能源”的理解,似乎更傾向于能源產業方面,建議立足于國家能源戰略層面從能源全產業鏈、全物質鏈角度統籌立法。
總體而言,能源立法目的應當超出能源本身,上升到更高層面,包括國家社會經濟發展、能源安全等;從規范性角度看,也應當突出市場化,監管因素。此外,規劃發布本應是政府的職責,對于專項規劃,實施主體應有政府特征,如何體現有待研究。
05
順應能源體制革命的法律革命是立法核心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導 肖國興
本次雖然是立法公開征求意見,但《能源法》近兩年卻都未納入國務院立法計劃,由國家能源局而非國務院來征求意見,存在名不正言不順問題。征求意見稿的配套起草說明將能源革命、高質量發展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等成熟的政黨政治納入立法宗旨,是本次立法的重要優點。
但是政黨政治所展現的制度理性卻未能充分在法律文本中得到體現。四個革命在內的能源革命應當依靠破壞性創新來加以推動,核心應當是以市場化為主導的體制革命,順應體制革命的法律革命應當是能源立法的核心。
06
應加強應急儲備、科技創新方面立法安排
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員 吳鐘瑚
意見稿契合能源行業市場化改革方向和能源資源獨有的開發利用特點,堅持了以“四個能源、一個合作”為導引,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系,能夠發揮前瞻性和導引性作用。
我認為還應加強應急、儲備立法,特別應突出電力與石油天然氣管網運行安全方面的內容安排。同時也應該提出一個引領能源未來發展的科技法主張,在科技創新和人才培養、能源科普和激勵機制方面予以立法保障。
07
建議增加鼓勵投融資立法安排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導曹富國
通過創新能源領域投融資機制,可實現能源領域綠色投資的快速增長。經濟刺激計劃帶來的巨大投資機會,使得PPP模式近幾年已經成為能源領域高質量發展的主流政策措施。
近年來,能源領域有十余個規范性文件均鼓勵采用PPP模式進行投融資。但本次《能源法》征求意見稿中,有關鼓勵投融資的規定少之又少。建議增加相關方面的條款,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采用PPP模式,增加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供給。
08
應將泛能理念寫入能源法
新奧集團總法律顧問、北京大學能源法律與政策研究基地副主任 張利賓
意見稿堅持了市場化改革方向,但仍落后于能源行業的發展。建議將倡導能源高效利用、多能互補、打破能源豎井的泛能理念寫入能源法,從國家能源戰略高度,鼓勵能源的全價值鏈開發利用,從技術創新角度鼓勵推廣數字能源,構筑更高效、更清潔、更經濟、更安全的現代能源體系。
在短時間內,可再生能源很難實現大規模推廣和利用,提高天然氣消費比重,有序推進煤改氣、油改氣仍應該是政府部門的重要任務,建議強化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管網資產屬性和互聯互通,以及分布式能源等方面的立法安排。
同時,能源法還應突出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制度方面的安排,建議增加“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技術、質量達到標準的情況下,國家禁止電網企業棄風、棄光”條款。另外,還應制訂關于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制度的責任機制和碳交易市場交易規則,積極探索綠證、CDM等運行機制,確保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制度的原則性規定有效實施。
09
建議從立法角度明確火電發展路徑
浙江陽光時代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 陳臻
火電在當前的能源供給結構中,仍占有絕對比例,意見稿的相關條款仍顯草率,建議專門設置一章,予以細化明確。
應在承認火電能源供給貢獻的基礎上,給予其明確的發展指導規劃。尤其是在電力市場改革進一步深化的背景下,建議從法律層面明確火電發展路徑,助力行業轉型,要避免過分投資,也要避免過分消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