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兩會期間,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全國人大代表、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先生恪盡代表職守、認真履行職責,積極建言獻策,參與國是,反映社情民意,并主要針對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減輕光伏發電企業稅費負擔、解決光伏發電補貼拖欠、理清并優化光伏發電行業管理方式等方面問題進行了認真思考和仔細調研,并提出相關的建議。
劉漢元代表談到,當前,以光伏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經具備了快速發展、實現能源根本轉型的總體條件,無論是解決國內霧霾問題、環境和資源不可持續問題,推動我國高質量發展,還是“一帶一路”走出去幫助欠發達國家跨過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光伏產業都必將成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過程中的重要推動力量,成為當前及未來中國乃至全球經濟的主要牽引力和增長點。然而,正是這樣一個應予鼓勵和扶持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一段時期以來,卻面臨沉重的補貼拖欠負擔,嚴重阻礙了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中電聯數據顯示,進入前七批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的光伏電站規模僅約50GW,而截至2019年,我國光伏累計裝機超過200GW,意味著全國有3/4的已建成光伏發電項目還未進入補貼目錄,這也導致金融機構難以估計已建成項目的現金流、收益率,嚴重影響到項目融資。補貼拖欠問題已經嚴重制約了行業的良性發展,嚴重影響到投資企業的現金流,導致投資項目面臨重大經濟損失與風險,部分企業已經步履維艱,甚至到了生死存亡的邊緣。去年10月,財政部公布了《公開回復<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9258號建議的答復>》,對于補貼資金拓展等問題進行了答復;近日,財政部又出臺了《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但兩份文件依然未提出解決拖欠問題行之有效的辦法和措施。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于2006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可再生能源法》,旨在通過立法保障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持續健康發展,責任意義重大。此后,國家陸續頒布了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海上風電、光熱發電標桿電價,確定了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并依據各類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形勢,對電價和補貼標準進行相應的調整,有力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的規模化發展。
他談到,根據《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標桿電價與各地脫硫煤電標桿電價之差,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提供電價補貼,但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僅有一項資金來源渠道,即在全國范圍內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據統計,2006-2011年,國家發改委通過省(市、區)間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調劑的方式,共發放8期電價補貼,累計補貼資金達到339億元。2011年底,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正式成立后,自2012年開始,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發放。
在此過程中,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兩條線暴露出了環節多、未能應收盡收、支付周期長等許多問題,致使補貼資金不足、缺口不斷擴大,通過追繳及專項資金補貼的方式,也由于多部門多環節協調問題,遲遲未能推動解決,未能達到《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的初衷,對國家法律的權威性造成了影響。2009年,全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為13億元,2010年缺口為20億元,而到2015年補貼資金缺口累計已達到300億元左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十三五’期間90%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資金來源尚未落實,截至2018年底,累計補貼資金缺口達2331億元”。根據中電聯最新發布的《2019-2020年度全國電力供需形勢分析預測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底,全國全口徑發電裝機容量為20.1億千瓦,比上年底增長5.8%,其中非化石能源發電裝機容量8.4億千瓦,比上年增長8.7%,占總裝機容量的比重為41.9%,比上年底提高1.1個百分點,保持了快速的發展勢頭。按照目前的發展趨勢,如果拖欠的補貼得不到有效改善,考慮到還有大量已建成但未納入補貼目錄項目,補貼缺口還將持續擴大。
為能有效解決當前補貼入不敷出,缺口不斷擴大的問題,在當前經濟形勢下保市場主體,推動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劉漢元代表有如下建議:
一是建議參照煤炭發電補貼發放形式,確保可再生能源補貼及時發放。目前,煤電進行脫硫、脫硝、除塵處理后,可以享受2.7分/kwh的補貼,且補貼是直接加在電價中,與電價一起一次性發放,不需要再單獨申請,因此煤電補貼每年都是足額發放,從不拖欠。建議參照煤電補貼形式,將可再生能源補貼直接加在光伏、風力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價中,由電網統一結算。針對存量補貼缺口,根據《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建議國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一次性補齊歷史上拖欠的全部補貼。同時,完善各級政府的信用考核考評機制,形成基本的政府誠信支付規則,不斷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大環境。
二是建議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同時,加快推動《能源法》出臺,進一步明確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推行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配額制度,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在全國及各省級行政區的配額指標,并進行嚴格考核,促使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國家和地方的能源規劃、能源生產布局、能源輸送及運行、終端能源消費方式等,以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為前提統籌協調。
三是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的綠色屬性,對于現有的綠證市場盡快啟動強制配額交易。建議生態環境部盡快出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辦法》,讓可再生能源項目能早日進行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申報、簽發,加快建立市場化碳交易制度,將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綠色效益轉化為經濟效益,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
劉漢元代表談到,當前,以光伏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經具備了快速發展、實現能源根本轉型的總體條件,無論是解決國內霧霾問題、環境和資源不可持續問題,推動我國高質量發展,還是“一帶一路”走出去幫助欠發達國家跨過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光伏產業都必將成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過程中的重要推動力量,成為當前及未來中國乃至全球經濟的主要牽引力和增長點。然而,正是這樣一個應予鼓勵和扶持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一段時期以來,卻面臨沉重的補貼拖欠負擔,嚴重阻礙了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中電聯數據顯示,進入前七批可再生能源補貼目錄的光伏電站規模僅約50GW,而截至2019年,我國光伏累計裝機超過200GW,意味著全國有3/4的已建成光伏發電項目還未進入補貼目錄,這也導致金融機構難以估計已建成項目的現金流、收益率,嚴重影響到項目融資。補貼拖欠問題已經嚴重制約了行業的良性發展,嚴重影響到投資企業的現金流,導致投資項目面臨重大經濟損失與風險,部分企業已經步履維艱,甚至到了生死存亡的邊緣。去年10月,財政部公布了《公開回復<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9258號建議的答復>》,對于補貼資金拓展等問題進行了答復;近日,財政部又出臺了《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財建〔2020〕4號),但兩份文件依然未提出解決拖欠問題行之有效的辦法和措施。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于2006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可再生能源法》,旨在通過立法保障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持續健康發展,責任意義重大。此后,國家陸續頒布了陸上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海上風電、光熱發電標桿電價,確定了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并依據各類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形勢,對電價和補貼標準進行相應的調整,有力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市場的規模化發展。
他談到,根據《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可再生能源標桿電價與各地脫硫煤電標桿電價之差,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提供電價補貼,但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僅有一項資金來源渠道,即在全國范圍內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據統計,2006-2011年,國家發改委通過省(市、區)間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調劑的方式,共發放8期電價補貼,累計補貼資金達到339億元。2011年底,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正式成立后,自2012年開始,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發放。
在此過程中,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支兩條線暴露出了環節多、未能應收盡收、支付周期長等許多問題,致使補貼資金不足、缺口不斷擴大,通過追繳及專項資金補貼的方式,也由于多部門多環節協調問題,遲遲未能推動解決,未能達到《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的初衷,對國家法律的權威性造成了影響。2009年,全國可再生能源補貼缺口為13億元,2010年缺口為20億元,而到2015年補貼資金缺口累計已達到300億元左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十三五’期間90%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資金來源尚未落實,截至2018年底,累計補貼資金缺口達2331億元”。根據中電聯最新發布的《2019-2020年度全國電力供需形勢分析預測報告》顯示,截至2019年底,全國全口徑發電裝機容量為20.1億千瓦,比上年底增長5.8%,其中非化石能源發電裝機容量8.4億千瓦,比上年增長8.7%,占總裝機容量的比重為41.9%,比上年底提高1.1個百分點,保持了快速的發展勢頭。按照目前的發展趨勢,如果拖欠的補貼得不到有效改善,考慮到還有大量已建成但未納入補貼目錄項目,補貼缺口還將持續擴大。
為能有效解決當前補貼入不敷出,缺口不斷擴大的問題,在當前經濟形勢下保市場主體,推動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劉漢元代表有如下建議:
一是建議參照煤炭發電補貼發放形式,確保可再生能源補貼及時發放。目前,煤電進行脫硫、脫硝、除塵處理后,可以享受2.7分/kwh的補貼,且補貼是直接加在電價中,與電價一起一次性發放,不需要再單獨申請,因此煤電補貼每年都是足額發放,從不拖欠。建議參照煤電補貼形式,將可再生能源補貼直接加在光伏、風力發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價中,由電網統一結算。針對存量補貼缺口,根據《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建議國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一次性補齊歷史上拖欠的全部補貼。同時,完善各級政府的信用考核考評機制,形成基本的政府誠信支付規則,不斷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大環境。
二是建議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同時,加快推動《能源法》出臺,進一步明確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推行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配額制度,明確可再生能源電力在全國及各省級行政區的配額指標,并進行嚴格考核,促使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國家和地方的能源規劃、能源生產布局、能源輸送及運行、終端能源消費方式等,以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為前提統籌協調。
三是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的綠色屬性,對于現有的綠證市場盡快啟動強制配額交易。建議生態環境部盡快出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辦法》,讓可再生能源項目能早日進行中國核證減排量(CCER)申報、簽發,加快建立市場化碳交易制度,將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綠色效益轉化為經濟效益,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