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中環股份(002129.SZ)披露了關于控股股東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進展公告。中環股份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控股股東中環集團通知及中環集團轉發的其股東津智資本(持有中環集團51%股權)和渤海國資(持有中環集團49%股權)出具的《關于中環集團混改信息正式披露的告知函》。津智資本和渤海國資計劃于2020年5月20日將其持有的中環集團股權轉讓信息在天津產權交易中心正式披露,擬共同轉讓所持中環集團的股權,轉讓比例合計為100%。
公告顯示,中環集團開展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擬通過股權轉讓形式引入投資者,導致其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將會導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此前,中環股份修訂了《公司章程》等相關制度,擬增加職工代表董事,并對總經理的任職提出明確要求。
5月13日,中環股份發布《公司章程》等相關制度修訂案。修訂后的《公司章程》提出“本公司董事會應含職工代表董事,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4。”、“總經理需熟悉本公司所處的半導體及光伏行業情況,并有十年以上有關從業經歷。”等條款。
5月13日,中環股份還發布了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議的公告。審議通過《關于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鑒于公司第五屆董事會任期將屆滿,結合公司目前董事會構成及任職情況,為進一步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適應現階段經營業務及未來發展的實際需求,保障公司有效決策和平穩發展,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沈浩平、王泰、劉士財、于克祥、張永紅、安艷清、張長旭為公司第六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陳榮玲、張波、周紅、畢曉方為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2017年11月11日,中環股份發布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五十八次會議決議的公告顯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已屆滿,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沈浩平、張太金、張雄偉、秦玉茂、安艷清、張長旭、高樹良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周紅、畢曉方、張波、陳榮生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而第五屆董事會的終止日期為2020年11月27日,中環股份提前半年換屆董事會。
5月15日,中環股份還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發的監管函。2020年4月30日,中環股份召開2019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2020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其中,中環股份預計2020年與新疆協鑫、無錫中環將分別發生總額18億元和55億元的關聯交易。在股東大會召開并審議上述事項前,中環股份已與新疆協鑫和無錫中環分別發生關聯交易3.07億元和12.11億元,占中環股份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3%和9.1%,合計占比為11.4%,中環股份未就上述關聯交易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審議程序。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0.2.4條、第10.2.5條和第10.2.11條的規定。深交所要求中環股份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同時,提醒中環股份: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范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公告顯示,中環集團開展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擬通過股權轉讓形式引入投資者,導致其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將會導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此前,中環股份修訂了《公司章程》等相關制度,擬增加職工代表董事,并對總經理的任職提出明確要求。
5月13日,中環股份發布《公司章程》等相關制度修訂案。修訂后的《公司章程》提出“本公司董事會應含職工代表董事,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4。”、“總經理需熟悉本公司所處的半導體及光伏行業情況,并有十年以上有關從業經歷。”等條款。
5月13日,中環股份還發布了第五屆董事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議的公告。審議通過《關于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鑒于公司第五屆董事會任期將屆滿,結合公司目前董事會構成及任職情況,為進一步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適應現階段經營業務及未來發展的實際需求,保障公司有效決策和平穩發展,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沈浩平、王泰、劉士財、于克祥、張永紅、安艷清、張長旭為公司第六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陳榮玲、張波、周紅、畢曉方為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2017年11月11日,中環股份發布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五十八次會議決議的公告顯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已屆滿,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沈浩平、張太金、張雄偉、秦玉茂、安艷清、張長旭、高樹良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周紅、畢曉方、張波、陳榮生為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而第五屆董事會的終止日期為2020年11月27日,中環股份提前半年換屆董事會。
5月15日,中環股份還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發的監管函。2020年4月30日,中環股份召開2019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2020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其中,中環股份預計2020年與新疆協鑫、無錫中環將分別發生總額18億元和55億元的關聯交易。在股東大會召開并審議上述事項前,中環股份已與新疆協鑫和無錫中環分別發生關聯交易3.07億元和12.11億元,占中環股份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2.3%和9.1%,合計占比為11.4%,中環股份未就上述關聯交易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審議程序。
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0.2.4條、第10.2.5條和第10.2.11條的規定。深交所要求中環股份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同時,提醒中環股份: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規定,誠實守信,規范運作,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