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然而,始終有人幻想著“盜亦有道”。
近日,綏北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建設中光伏發電站設備的案件,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孫某、呂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五萬元。
案情回顧
2019年10月末至11月初,被告人王某、孫某利用為安達牧場安裝光伏發電機設備之機,盜竊安裝后剩余的螺絲共計40箱,銷售至大慶市大同區建材市場李某(另案處理)處;2019年11月7日晚至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孫某、呂某四次分別駕駛車輛竄至安達牧場光伏發電站,盜竊鋁制壓塊215箱銷售至大慶市大同區建材市場的丁某(另案處理)處;2019年11月13日晚23時許,被告人王某、孫某、呂某分別駕駛車輛竄至安達牧場光伏發電站,盜竊電纜線共計12086米。被盜電纜線被銷售至大慶市大同區建材市場的丁某處;2019年11月18日11時許,被告人呂某駕駛車輛竄至安達牧場光伏發電站內,盜竊電纜線2534米,被盜電纜線銷售給流動廢品收購人員。經鑒定,以上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224182.52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近日,綏北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建設中光伏發電站設備的案件,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孫某、呂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五萬元。
案情回顧
2019年10月末至11月初,被告人王某、孫某利用為安達牧場安裝光伏發電機設備之機,盜竊安裝后剩余的螺絲共計40箱,銷售至大慶市大同區建材市場李某(另案處理)處;2019年11月7日晚至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孫某、呂某四次分別駕駛車輛竄至安達牧場光伏發電站,盜竊鋁制壓塊215箱銷售至大慶市大同區建材市場的丁某(另案處理)處;2019年11月13日晚23時許,被告人王某、孫某、呂某分別駕駛車輛竄至安達牧場光伏發電站,盜竊電纜線共計12086米。被盜電纜線被銷售至大慶市大同區建材市場的丁某處;2019年11月18日11時許,被告人呂某駕駛車輛竄至安達牧場光伏發電站內,盜竊電纜線2534米,被盜電纜線銷售給流動廢品收購人員。經鑒定,以上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224182.52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