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908 證券簡稱:京運通 公告編號:臨2020-045
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額:18,031.11萬元
. 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本次披露的訴訟案件尚未進入執行階段,
公司暫無法全面預計對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無錫京運通光伏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京運通”)于2017年10月20日分別與無
錫新佳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佳仁公司”)簽訂了編號為WXJYT-WXXJR-2017102001的《光伏組件購銷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一”),
約定由無錫京運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組件31,969,415瓦,單價每瓦2.90元,貨款總額人民幣9,271.13萬元;編號為WXJYT-WXXJR-2017102002的《光伏組件購銷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二”),約定由無錫京運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組件30,000,000瓦,單價每瓦2.92元,貨款總額人民幣8,760.00萬元。合同簽署后無錫京運通已依約履行供貨義務,實際分別供貨31,969,385瓦和29,999,970瓦,新佳仁公司應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無錫京運通支付上述貨款。劉立祥于2018年1月5日向無錫京運通出具《承諾函》,承諾如果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新佳仁公司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則由劉立祥承擔新佳仁公司沒有履行的全部義務及賠償責任。本公司及無錫京運通到期未收到上述貨款,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詳見公司公告臨2019-043)
二、本次訴訟的最新進展
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1、合同一判決書
“(一)無錫新佳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92,711,216.5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以該款為基數,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劉立祥對上述無錫新佳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2、合同二判決書
“(一)無錫新佳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87,599,912.4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以該款為基數,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劉立祥對上述無錫新佳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案件受理費合計1,342,172.00元,由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303,842.00元,由無錫新佳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立祥承擔1,038,330.00元。
如不服上述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披露的訴訟案件尚未進入執行階段,公司暫無法全面預計對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將及時跟蹤訴訟事項進展情況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7月28日
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額:18,031.11萬元
. 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的影響:本次披露的訴訟案件尚未進入執行階段,
公司暫無法全面預計對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資子公司無錫京運通光伏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京運通”)于2017年10月20日分別與無
錫新佳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佳仁公司”)簽訂了編號為WXJYT-WXXJR-2017102001的《光伏組件購銷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一”),
約定由無錫京運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組件31,969,415瓦,單價每瓦2.90元,貨款總額人民幣9,271.13萬元;編號為WXJYT-WXXJR-2017102002的《光伏組件購銷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二”),約定由無錫京運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組件30,000,000瓦,單價每瓦2.92元,貨款總額人民幣8,760.00萬元。合同簽署后無錫京運通已依約履行供貨義務,實際分別供貨31,969,385瓦和29,999,970瓦,新佳仁公司應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無錫京運通支付上述貨款。劉立祥于2018年1月5日向無錫京運通出具《承諾函》,承諾如果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新佳仁公司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則由劉立祥承擔新佳仁公司沒有履行的全部義務及賠償責任。本公司及無錫京運通到期未收到上述貨款,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詳見公司公告臨2019-043)
二、本次訴訟的最新進展
近日,公司收到了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1、合同一判決書
“(一)無錫新佳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92,711,216.5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以該款為基數,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劉立祥對上述無錫新佳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2、合同二判決書
“(一)無錫新佳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87,599,912.4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以該款為基數,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二)劉立祥對上述無錫新佳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案件受理費合計1,342,172.00元,由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303,842.00元,由無錫新佳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立祥承擔1,038,330.00元。
如不服上述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上訴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披露的訴訟案件尚未進入執行階段,公司暫無法全面預計對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將及時跟蹤訴訟事項進展情況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北京京運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