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西蘇旗朱日和鎮巴音高勒嘎查的群眾向當地政府反映:2017年于該地建設的光伏項目,在當年8月份停工,現在草場上所建的臨時房屋、建筑垃圾及當時挖的坑一直處于荒廢狀態,沒有人管,影響當地牧民的正常放牧,曾向有關部門反映過,但是一直未解決。
收到舉報后,旗發改委、生態環境局、林草局和朱日和鎮人民政府等部門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實地核查工作組,于8月23日上午深入朱日和鎮巴彥高勒嘎查現場,對舉報問題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經調查核實,該舉報問屬實。
關于群眾反映問題,經過核實,舉報問題涉及的蘇尼特右旗瑞川峰能源有限公司巴彥高勒嘎查生態牧業養殖屋頂分散式光伏項目,位于蘇尼特右旗朱日和鎮巴彥高勒嘎查,擬新建養殖牛棚及4萬千瓦光伏發電項目。
根據2016年6月3日《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文件精神,屬于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建成后即納入補貼范圍。
停工原因
據了解,該項目總投資5.14億元,項目通過在養殖大棚等建筑物屋頂建設分散式光伏,實現牧光互補。開始的設想是在項目建成后,開發當地豐富的太陽能資源,改善能源結構,促進當地畜牧業發展、增加牧民收入。
2016年12月23日該項目取得盟發改委備案批復,并取得了環保、水土保持、節能以及電網接入系統審查等文件,該項目于2017年5月開工建設,已完成該項目的綜合服務樓主體部分工程(包括開關站、宿舍、車庫、庫房等)。
由于2017年7月19日,國家能源局下發了《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文件,明確規定各種結合農業大棚、牲畜養殖建設的光伏電站項目均按集中式電站納入年度規模管理,使得該項目后續無法繼續推進,導致企業2017年7月停工。
因企業一直未辦理草原、土地等手續,故在舉報件中反映的“現草場上建的臨時房屋、建筑垃圾及當時挖的坑一直荒廢著,沒有人管”問題屬實。
涉嫌違法
蘇尼特右旗瑞川峰生態牧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責任界定
同時,旗發改委及朱日和鎮綜合行政執法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負有監管責任。旗林草局及自然資源行政綜合執法大隊作為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執法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也負有監管責任。
2018年10月16日,旗草原生態綜合執法大隊就未經批準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情況,對蘇尼特右旗瑞川峰生態牧業有限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每畝陸佰捌拾元的罰款,要求該企業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草原征占用手續。
整改措施
已責成企業業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對違規建筑設施進行限期拆除清理,土坑恢復原狀,恢復草原植被。
責成朱日和鎮行政綜合執法局牽頭,會同旗發改委、自然資源局、林草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加大日常監督巡察管理力度,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完成整改任務,確保不影響牧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針對兩級草原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監管不力的問題,朱日和鎮人民政府已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干事和嘎查書記、嘎查長進行了約談;旗發改委、林草局和自然資源行政綜合執法大隊已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干事進行了約談。
收到舉報后,旗發改委、生態環境局、林草局和朱日和鎮人民政府等部門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實地核查工作組,于8月23日上午深入朱日和鎮巴彥高勒嘎查現場,對舉報問題進行現場調查核實。
經調查核實,該舉報問屬實。
關于群眾反映問題,經過核實,舉報問題涉及的蘇尼特右旗瑞川峰能源有限公司巴彥高勒嘎查生態牧業養殖屋頂分散式光伏項目,位于蘇尼特右旗朱日和鎮巴彥高勒嘎查,擬新建養殖牛棚及4萬千瓦光伏發電項目。
根據2016年6月3日《國家能源局關于下達2016年光伏發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能新能〔2016〕166號)文件精神,屬于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頂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項目建成后即納入補貼范圍。
停工原因
據了解,該項目總投資5.14億元,項目通過在養殖大棚等建筑物屋頂建設分散式光伏,實現牧光互補。開始的設想是在項目建成后,開發當地豐富的太陽能資源,改善能源結構,促進當地畜牧業發展、增加牧民收入。
2016年12月23日該項目取得盟發改委備案批復,并取得了環保、水土保持、節能以及電網接入系統審查等文件,該項目于2017年5月開工建設,已完成該項目的綜合服務樓主體部分工程(包括開關站、宿舍、車庫、庫房等)。
由于2017年7月19日,國家能源局下發了《國家能源局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國能發新能〔2017〕31號)文件,明確規定各種結合農業大棚、牲畜養殖建設的光伏電站項目均按集中式電站納入年度規模管理,使得該項目后續無法繼續推進,導致企業2017年7月停工。
因企業一直未辦理草原、土地等手續,故在舉報件中反映的“現草場上建的臨時房屋、建筑垃圾及當時挖的坑一直荒廢著,沒有人管”問題屬實。
涉嫌違法
蘇尼特右旗瑞川峰生態牧業有限公司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三十八條“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責任界定
同時,旗發改委及朱日和鎮綜合行政執法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負有監管責任。旗林草局及自然資源行政綜合執法大隊作為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執法部門,沒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也負有監管責任。
2018年10月16日,旗草原生態綜合執法大隊就未經批準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情況,對蘇尼特右旗瑞川峰生態牧業有限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每畝陸佰捌拾元的罰款,要求該企業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草原征占用手續。
整改措施
已責成企業業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對違規建筑設施進行限期拆除清理,土坑恢復原狀,恢復草原植被。
責成朱日和鎮行政綜合執法局牽頭,會同旗發改委、自然資源局、林草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加大日常監督巡察管理力度,督促企業履行主體責任,完成整改任務,確保不影響牧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針對兩級草原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監管不力的問題,朱日和鎮人民政府已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干事和嘎查書記、嘎查長進行了約談;旗發改委、林草局和自然資源行政綜合執法大隊已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干事進行了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