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李克強6月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促進分享經濟健康發展,推動創業創新便利群眾生產生活;確定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措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助力老有所養;通過《融資擔保公司管理條例(草案)》和《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
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時間線
2016年4月14日:
環境保護部發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2016年5月18日:
陳吉寧主持召開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
2017年6月21日:
國務院通過《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主要修訂內容
二、修訂原則
(一)對上位法律已有規定的內容不再簡單重復。與現行《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行政許可法》相互銜接。相關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復,法律作出原則規定的,提高條款的操作性。
(二)取消部分行政審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要求。根據行政審批體制改革的要求,對于職能交叉和審批前置等進行簡化。取消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減少審批事項。
(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整合銜接建設項目環保管理制度。明確建設單位落實“三同時”制度主體責任和環保部門屬地監管職責,細化事中事后環保監管要求,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許可,與排污許可制度相銜接。
(四)強化了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要求。《條例》從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階段公眾參與、建設單位和環保部門環境信息公開、信息反饋機制和誠信機制等方面,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機制。
(五)加大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完善了行政處罰內容,提高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以及對政府和環保部門責任不落實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