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12月11日訊(記者 陳淋 攝影報道)修訂后的《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1991年7月29日起施行的《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據悉,《條例》共七章九十二條,從加強政府監督管理,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治環境污染,強化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從嚴懲處環境違法行為等多方面進行了制度規范。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張力表示,《條例》力求從制度層面解決我省各類環境突出問題,理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為我省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關鍵詞:環保督察、監察制度
根據《條例》,我省將建立省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職責等情況進行督察。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整改,未及時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同時,我省還將建立省環境保護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向市(州)或者片區派駐環境監察專員等形式實施環境監察。
此外,《條例》提出,建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環境保護問責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將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履職盡責情況納入年度部門績效考核。將環境保護責任納入地方主要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審計范疇。
關鍵詞:中、高考禁噪,違者最高罰5萬
《條例》還加大了環境違法處罰力度。明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禁止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以及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機關等噪聲敏感建筑物周圍,禁止從事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活動。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高考、中考期間在噪聲敏感集中區域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
根據規定,中、高考期間在噪聲敏感區域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活動的,拒不改正,對個人處5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此外,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動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的,逾期不改正,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據悉,《條例》共七章九十二條,從加強政府監督管理,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突出全方位防治環境污染,強化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從嚴懲處環境違法行為等多方面進行了制度規范。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張力表示,《條例》力求從制度層面解決我省各類環境突出問題,理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為我省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關鍵詞:環保督察、監察制度
根據《條例》,我省將建立省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決策部署、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職責等情況進行督察。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整改,未及時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同時,我省還將建立省環境保護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向市(州)或者片區派駐環境監察專員等形式實施環境監察。
此外,《條例》提出,建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建立環境保護問責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將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履職盡責情況納入年度部門績效考核。將環境保護責任納入地方主要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審計范疇。
關鍵詞:中、高考禁噪,違者最高罰5萬
《條例》還加大了環境違法處罰力度。明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禁止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以及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機關等噪聲敏感建筑物周圍,禁止從事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活動。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高考、中考期間在噪聲敏感集中區域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
根據規定,中、高考期間在噪聲敏感區域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活動的,拒不改正,對個人處5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此外,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動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排放標準的,逾期不改正,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