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及核技術利用涉及眾多行業及產業發展,而且前景廣闊,發展快速,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拓展領域。如何確保核與輻射安全不僅是安全的需要,還事關相關行業及產業的健康發展。
當前,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正處在亟待加強的關鍵時期。按照環境保護部要求,各省級環保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全力保障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結合西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近兩年在西南地區開展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的實踐,筆者有以下思考。
當前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是重視不夠。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對核與輻射安全工作了解不多,且很少主動過問,認為只要不出事就可以了。在2017年與西南地區一些市(地、州)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座談中發現,一些地方領導對核能和核技術利用領域涉及的相關行業及核與輻射安全知識知之甚少,對應承擔的核與輻射安全法定職責并不清楚,對核與輻射安全的重要性也缺乏重視。
事實上,核與輻射安全不僅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總體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我國“核電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且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大、線上線下互動擴散快、觸發公眾事件閾值低等特征。同時,因核設施和核技術操作人員存在認知局限性,且自然災害發生有不可預見性,核與輻射安全隱患不可避免地不同程度存在。但目前一些地方對核與輻射安全的極端重要性、高度敏感性和不可預見性等缺乏足夠認識,對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到位。
二是監管不嚴。在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中檢查頻次不夠、檢查項目不全、提出整改要求不高等情況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核技術利用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到期后不按規定延證等行為未能及時得到查處。
一些地方對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中違法行為查處不力。西南地區多數省份近兩年全年查處核與輻射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總額均不超過100萬元,與目前存在的核與輻射安全違法行為現狀明顯不相符,從而影響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權威。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跟蹤督促不夠。一些核技術利用單位對監督檢查往往應付了事,甚至對發現的問題不管不問,離“嚴、慎、細、實”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同時,上級監管部門對下級監管部門的督促檢查不夠,導致地方履職不到位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沒有形成有效的工作監督和聯動機制。
三是能力不足。我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制按照慣例是國家和省級“兩級審批、兩級監管”。但隨著國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各省把量大面廣的大量輻射安全監管審批職能陸續下放到了市(地、州)級,有的甚至下放到縣(區)級。按照誰審批誰監管原則,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制應該相應調整為“三級審批、三級監管”。但一些地方僅承接了審批權力,并沒有完全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批而不管或者管而不到位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
目前,市(地、州)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薄弱,普遍存在“三缺”現象:一是缺機構和人員,不少省份僅個別市(地、州)有獨立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機構,某省級監管機構負責全省執法監管的人員僅兩名;二是缺專業監測儀器設備,市(地、州)級及以下核與輻射監管部門普遍沒有監管所必需的監測儀器,無法進行有效監管;三是缺核與輻射相關專業人員,目前,省級以下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的人員多數不具備專業知識,不能有效發現問題,不會正確使用監測儀器等。
切實加強地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
一要把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納入總體環保工作中。核能及核技術利用涉及眾多行業及產業發展,而且前景廣闊,發展快速,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拓展領域。如何確保核與輻射安全不僅是安全的需要,還事關相關行業及產業的健康發展。核與輻射安全與環境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一樣,都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保護法》《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均對其監管作出了明確規定。“法定職責必須為”,各省應將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納入整體環境保護工作中,納入相關職能部門的環保責任清單中。要將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與整體環境保護工作一起謀劃、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考核,努力確保地區核與輻射安全,促進相關核能和核技術利用行業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要細化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要求并界定各級政府職責。各省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結合本省實際,特別是核與輻射安全隊伍和能力的實際,合理細化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要求,包括對監管對象的檢查頻次、內容等要求。同時,明確界定省、市(地、州)、縣(區)三級政府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事權,包括哪類對象由哪級政府監管等,從而形成省抓重點,市(地、州)抓一般,縣(區)抓簡單,通過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的三級分工聯動機制。
監管任務一定要合理,確保可落實、可檢查、可考核、可追究責任。既不能不落實國家相關規定要求,也不能好高騖遠提過高目標。目標一旦確定,就必須將其作為考核各地核與輻射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據。確定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目標任務同時應作為督促和指導地方加強監管機構、隊伍和能力建設的重要依據。
三要在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中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具有特殊性,各省差異較大,有的有核設施,有的沒有;有的監管對象數量大,有的數量小。因此,中央在《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對核與輻射監管能力未作統一規定,但明確要“繼續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測執法能力建設”。環保機構是一個有機整體,當前各省正在推進的垂管改革必將影響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制機制。
各地應結合實際,特別是結合“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各級地方政府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事權和任務的要求,將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管機構建設與垂管改革同步研究、同步規劃、同步實施,確保核與輻射安全工作有機構和人員去管。有核設施和核利用安全監管任務重的市(地、州),應設立獨立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機構。同時,各地應針對監管任務和機構建設的實際,切實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人員隊伍和監測儀器設備等基礎能力建設,從而滿足監管任務的需要。
四要強化核與輻射安全執法監管和上下級之間的督導。切實加強核與輻射安全執法監管,特別要加大對核與輻射安全違法行為的執法查處力度,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強化對執法監管中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牢固樹立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的權威,并將嚴格執法監管與核安全文化宣貫有機結合起來,以嚴格執法促進核安全文化建設。
要加強對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履行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地方完成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情況進行調度、檢查和考核,確保工作目標任務落到實處。同時,強化對地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積極支持地方加強監測儀器設備等基礎能力建設,組織開展本地區核與輻射監管工作人員培訓,提高工作技能和效率,調動地方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總體監管工作水平提升。
當前,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正處在亟待加強的關鍵時期。按照環境保護部要求,各省級環保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全力保障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結合西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近兩年在西南地區開展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的實踐,筆者有以下思考。
當前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是重視不夠。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對核與輻射安全工作了解不多,且很少主動過問,認為只要不出事就可以了。在2017年與西南地區一些市(地、州)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座談中發現,一些地方領導對核能和核技術利用領域涉及的相關行業及核與輻射安全知識知之甚少,對應承擔的核與輻射安全法定職責并不清楚,對核與輻射安全的重要性也缺乏重視。
事實上,核與輻射安全不僅是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總體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我國“核電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且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大、線上線下互動擴散快、觸發公眾事件閾值低等特征。同時,因核設施和核技術操作人員存在認知局限性,且自然災害發生有不可預見性,核與輻射安全隱患不可避免地不同程度存在。但目前一些地方對核與輻射安全的極端重要性、高度敏感性和不可預見性等缺乏足夠認識,對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到位。
二是監管不嚴。在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中檢查頻次不夠、檢查項目不全、提出整改要求不高等情況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核技術利用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到期后不按規定延證等行為未能及時得到查處。
一些地方對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中違法行為查處不力。西南地區多數省份近兩年全年查處核與輻射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總額均不超過100萬元,與目前存在的核與輻射安全違法行為現狀明顯不相符,從而影響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權威。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跟蹤督促不夠。一些核技術利用單位對監督檢查往往應付了事,甚至對發現的問題不管不問,離“嚴、慎、細、實”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同時,上級監管部門對下級監管部門的督促檢查不夠,導致地方履職不到位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沒有形成有效的工作監督和聯動機制。
三是能力不足。我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制按照慣例是國家和省級“兩級審批、兩級監管”。但隨著國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各省把量大面廣的大量輻射安全監管審批職能陸續下放到了市(地、州)級,有的甚至下放到縣(區)級。按照誰審批誰監管原則,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制應該相應調整為“三級審批、三級監管”。但一些地方僅承接了審批權力,并沒有完全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批而不管或者管而不到位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
目前,市(地、州)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薄弱,普遍存在“三缺”現象:一是缺機構和人員,不少省份僅個別市(地、州)有獨立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機構,某省級監管機構負責全省執法監管的人員僅兩名;二是缺專業監測儀器設備,市(地、州)級及以下核與輻射監管部門普遍沒有監管所必需的監測儀器,無法進行有效監管;三是缺核與輻射相關專業人員,目前,省級以下從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的人員多數不具備專業知識,不能有效發現問題,不會正確使用監測儀器等。
切實加強地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
一要把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納入總體環保工作中。核能及核技術利用涉及眾多行業及產業發展,而且前景廣闊,發展快速,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拓展領域。如何確保核與輻射安全不僅是安全的需要,還事關相關行業及產業的健康發展。核與輻射安全與環境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一樣,都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保護法》《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均對其監管作出了明確規定。“法定職責必須為”,各省應將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納入整體環境保護工作中,納入相關職能部門的環保責任清單中。要將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與整體環境保護工作一起謀劃、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考核,努力確保地區核與輻射安全,促進相關核能和核技術利用行業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要細化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要求并界定各級政府職責。各省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結合本省實際,特別是核與輻射安全隊伍和能力的實際,合理細化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要求,包括對監管對象的檢查頻次、內容等要求。同時,明確界定省、市(地、州)、縣(區)三級政府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事權,包括哪類對象由哪級政府監管等,從而形成省抓重點,市(地、州)抓一般,縣(區)抓簡單,通過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的三級分工聯動機制。
監管任務一定要合理,確保可落實、可檢查、可考核、可追究責任。既不能不落實國家相關規定要求,也不能好高騖遠提過高目標。目標一旦確定,就必須將其作為考核各地核與輻射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據。確定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目標任務同時應作為督促和指導地方加強監管機構、隊伍和能力建設的重要依據。
三要在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改革中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具有特殊性,各省差異較大,有的有核設施,有的沒有;有的監管對象數量大,有的數量小。因此,中央在《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對核與輻射監管能力未作統一規定,但明確要“繼續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測執法能力建設”。環保機構是一個有機整體,當前各省正在推進的垂管改革必將影響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制機制。
各地應結合實際,特別是結合“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各級地方政府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事權和任務的要求,將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管機構建設與垂管改革同步研究、同步規劃、同步實施,確保核與輻射安全工作有機構和人員去管。有核設施和核利用安全監管任務重的市(地、州),應設立獨立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機構。同時,各地應針對監管任務和機構建設的實際,切實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人員隊伍和監測儀器設備等基礎能力建設,從而滿足監管任務的需要。
四要強化核與輻射安全執法監管和上下級之間的督導。切實加強核與輻射安全執法監管,特別要加大對核與輻射安全違法行為的執法查處力度,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強化對執法監管中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牢固樹立核與輻射安全法律法規的權威,并將嚴格執法監管與核安全文化宣貫有機結合起來,以嚴格執法促進核安全文化建設。
要加強對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履行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地方完成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情況進行調度、檢查和考核,確保工作目標任務落到實處。同時,強化對地方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積極支持地方加強監測儀器設備等基礎能力建設,組織開展本地區核與輻射監管工作人員培訓,提高工作技能和效率,調動地方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總體監管工作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