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法起草之初,就受到了輿論的廣泛關注。在“綠色發展”“依法治國”等時代熱詞愈發深入人心的當下,這次稅改以法律的剛性促進生態環境保護正當其時,也釋放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利好信號。
今年1月1日起,我國首部“綠色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開始施行。
根據該法規,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保稅。至此,環保稅正式取代排污費,也標志著此前由環保部門征收,運行近40年的排污費制度正式告別歷史舞臺。
環保稅作為我國首個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綠色稅種,也是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據了解,環保稅按季申報繳納,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今年4月1日至15日將迎來首個征期。
“綠色稅法”助力治污攻堅,環保稅的征收無疑為綠色中國建設帶來利好,這也意味著環境保護費改稅,終于取得實質性成果。不過,這一稅法從正式提出到完全落地,已醞釀8年之久,期間更是引發學界、業界的廣泛爭議。
“依法治國”呼喚綠色發展
事實上,在環保稅推行之前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國實行的是排污費制度。排污費制度對環境治理曾經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存在收費標準不統一、環境保護讓道于經濟發展、地方政府干預頻繁等諸多問題。
因為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了排污費制度在實行時割裂了環境治理、生態治理的一體性和綜合性。
由于排污費這些局限性和我國環保形勢的緊迫性,開征環保稅勢在必行。早在2006年的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鄭健齡就曾向大會提交提案,建議各地對排污企業征收的排污費統一改為環境稅,由法律保證各項污染費用的收取,以此促進我國污染治理和環保事業的發展。
相比于排污費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費改稅后,稅收征管力度加大和多污染多交稅的政策設計,將加大遏制企業排污力度。而將費改稅上升到立法層面,并且以環保稅的方式予以呈現,無論是標準和范圍的統一,還是征繳的力度,都會有明顯的提升和改進,對于違反環保稅法的相關懲治也會更加明確和有力。如此種種,環保稅法的出臺早已是眾望所歸。
2010年10月底,十七屆五中全會正式提出開征環境保護稅。
2015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保部三部門聯合起草的環保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至2016年8月環保稅法迎來首次審議,征求意見時間達一年多,而關于其中的爭議一直是媒體熱議的話題之一,至今熱度不減。
到2016年12月25日,環保稅法歷時6年,經過兩次審議后終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叫排污稅還是環境保護稅
排污費改稅之后新稅種的名稱為環境保護稅。但是,對于這個名稱,學界、實務界專家之間,在環保稅法征求意見階段就存在不同意見和爭議。
有專家提出,叫環境保護稅包括的范圍太寬,目前的內容僅限于排污行為,名實不符,應叫排污稅,這樣可以協調與污染產品稅的關系,為將來針對其他特定的污染行為或產品稅留下余地。
武漢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熊偉認為,意見稿的內容90%以上是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中平移過來,并沒有涉及所有環境保護事項。
在熊偉看來,環境保護起碼包括三個方面:排污、資源和生態環境、可能會帶來污染的產品。他的觀點是如果把這三個方面同時包括進去,才談得上是比較恰如其分的環境保護稅,但現在這三大塊中,只有排污被納入到意見稿中,收的就是排污稅,但卻戴了一個很大的帽子。
熊偉認為,如果叫環境保護稅的話,以后再想開征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獨立稅種會很難,所以,不妨考慮把這個稅種叫排污稅,待以后條件成熟再制定其他稅種,逐漸搭建環境保護稅的框架和體系。或者,還有一種解決路徑:在意見稿中把環境保護其他兩個部分的內容增加進來。但由于我國已經單獨開征資源稅,部分污染產品(如成品油、電池、涂料)已被列入消費稅的稅目,短期內要想協調好三種稅之間的關系,難度很大。因此,還是改名為排污稅更加現實。
碳稅是否入法及稅率問題
環保稅法明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被列為應稅污染物。應稅大氣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氣等,應稅水污染物包括總汞、總鎘、總鉛、石油類、動植物油、甲醛等。
值得一提的是,圍繞碳稅是否入法、稅率以及具體操作等問題,業界一直存在爭議。
早在2011年,中國氣候談判代表團專家何建坤就曾透露,2000年至2010年,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占比由12.9%提高到約23%,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目前已經超過世界平均水平。2014年11月12日發布的《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稱,中國計劃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且將努力早日達峰。
在此背景下,環保稅法應不應該把二氧化碳列為污染物,或者規定排放超過一定標準以上就算?據悉,這是當時學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又一問題。
強烈建議二氧化碳應該被列入征稅范圍。這一意見主要來自環境資源法、財稅法等專家學者。但是另有專家認為,一旦開征,對經濟發展將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盡管各界對于是否將二氧化碳納入環境稅征收范圍爭議不斷,但即使在征求意見稿中,除了常規的固廢、水、大氣等污染物排放外,并未提及二氧化碳稅。
對此,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表示,環保部門是希望把碳稅納入環保稅法的,但里面又涉及發改部門的職能,這塊一直存在爭議。國家現在強調下一步要建立全國碳交易市場,如果將碳稅納入環保稅法會與其在功能上有一定交叉,這也是未把碳稅納入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原因。
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費率較低,這也讓業界對環保稅法實施后的效果頗為擔憂。據測算,像我國電廠脫硫脫硝成本分別為每千克2元和5元,均高于征求意見稿中每千克1.26元的水平。如果不調高征收標準,開征環保稅對減排的促進作用會大打折扣。
最后,在環保稅征收問題上也存在一定爭議。比如,征求意見稿中要求取消由地方環保部門征收排污費,改為由稅務部門征收環境稅,而這或將降低環保部門的參與積極性。不少業內人士認為,此前地方征收的排污費中有一部分是可以用作當地環保部門建設的。費改稅之后,如果不讓他們征收,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的積極性肯定不高。而且環保稅收全部歸地方,也有擔憂產生。不少學者擔憂地方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可能會鼓勵企業多排污,產生負面激勵。
綠色生態達成共識
業內專家認為:“稅”比“費”具有更強的剛性,環保稅法最大的意義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稅務部門依據法律條款嚴格執法,多排放多繳稅成為企業生產剛性的制約因素。
我國于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還在排污費施行的時代,《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對企業排污費謊報瞞報、拒不繳納等情況,僅規定了3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措施,在實際執行中威懾力明顯不足。費改稅后,中央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心和力度加大了。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認定企業偷稅,稅務機關將追繳企業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相應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目前已有近30個省(市、自治區)陸續公布了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保稅具體使用稅額及項目數。其中,北京市收費標準全國最高,天津、河北、四川等省市環保稅標準為最低標準的3-5倍;寧夏、甘肅、江西、吉林等地區環境承載力相對較強的地區平移原排污費標準;山西、湖北、福建、云南等部分省適當上調標準。
專家表示,各地出臺的稅額標準高低不一,主要是考慮了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等因素。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表示:“環保稅確立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和高危多征、低危少征的正向減排激勵機制,有利于引導企業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在蔡自力看來,一方面,環保稅針對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稅,排放越多,征稅越多;另一方面,環保稅針對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設置差別化的污染當量值,實現對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稅。
以大氣污染物為例,排放同樣數量具有較高危害性的“甲醛”,所要繳納的環保稅是普通“煙塵”的24倍。這種政策處理,有利于引導企業改進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特別是減少高危污染物的排放。
根據環保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保稅;低于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保稅。
除了對于環保稅征收機制的關注,企業和社會還非常關心環保稅的具體征收稅額。而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此前,排污費征收后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的收入劃分原則。
環保稅作為地方收入,能夠調動地方積極性,讓地方更有效地防控環境污染,充分體現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有利于強化排污者責任。
目前,各地環保部門已將全部歷史涉稅數據向地稅部門移交。各級地稅機關已據此初步識別和確認環保稅納稅人33萬戶。今年4月1日至15日,在爭議中走來的環保稅這一新的征收機制,將迎來首個征期。在以法律的剛性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同時,其實施能否帶來企業的發展思路轉變,將節能減排作為環保共識,讓我們拭目以待。
延伸閱讀
《環保稅法》出臺時間表
2007年,我國政府首次明確將進行環境稅立法,研究開征環境稅。
2010年10月底,十七屆五中全會正式提出開征環境保護稅。
2012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首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再次提到做好環境保護稅立法相關工作和加快推動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等。
2014年11月3日,備受關注的環境保護稅立法有了更新的動態,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稅務總局積極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已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稿)并報送國務院。
2015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制度。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該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環境保護稅正式成為稅種之一。
今年1月1日起,我國首部“綠色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開始施行。
根據該法規,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保稅。至此,環保稅正式取代排污費,也標志著此前由環保部門征收,運行近40年的排污費制度正式告別歷史舞臺。
環保稅作為我國首個以環境保護為目標的綠色稅種,也是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據了解,環保稅按季申報繳納,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今年4月1日至15日將迎來首個征期。
“綠色稅法”助力治污攻堅,環保稅的征收無疑為綠色中國建設帶來利好,這也意味著環境保護費改稅,終于取得實質性成果。不過,這一稅法從正式提出到完全落地,已醞釀8年之久,期間更是引發學界、業界的廣泛爭議。
“依法治國”呼喚綠色發展
事實上,在環保稅推行之前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國實行的是排污費制度。排污費制度對環境治理曾經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與稅收制度相比,存在收費標準不統一、環境保護讓道于經濟發展、地方政府干預頻繁等諸多問題。
因為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了排污費制度在實行時割裂了環境治理、生態治理的一體性和綜合性。
由于排污費這些局限性和我國環保形勢的緊迫性,開征環保稅勢在必行。早在2006年的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鄭健齡就曾向大會提交提案,建議各地對排污企業征收的排污費統一改為環境稅,由法律保證各項污染費用的收取,以此促進我國污染治理和環保事業的發展。
相比于排污費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費改稅后,稅收征管力度加大和多污染多交稅的政策設計,將加大遏制企業排污力度。而將費改稅上升到立法層面,并且以環保稅的方式予以呈現,無論是標準和范圍的統一,還是征繳的力度,都會有明顯的提升和改進,對于違反環保稅法的相關懲治也會更加明確和有力。如此種種,環保稅法的出臺早已是眾望所歸。
2010年10月底,十七屆五中全會正式提出開征環境保護稅。
2015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保部三部門聯合起草的環保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至2016年8月環保稅法迎來首次審議,征求意見時間達一年多,而關于其中的爭議一直是媒體熱議的話題之一,至今熱度不減。
到2016年12月25日,環保稅法歷時6年,經過兩次審議后終獲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
叫排污稅還是環境保護稅
排污費改稅之后新稅種的名稱為環境保護稅。但是,對于這個名稱,學界、實務界專家之間,在環保稅法征求意見階段就存在不同意見和爭議。
有專家提出,叫環境保護稅包括的范圍太寬,目前的內容僅限于排污行為,名實不符,應叫排污稅,這樣可以協調與污染產品稅的關系,為將來針對其他特定的污染行為或產品稅留下余地。
武漢大學稅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熊偉認為,意見稿的內容90%以上是從《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中平移過來,并沒有涉及所有環境保護事項。
在熊偉看來,環境保護起碼包括三個方面:排污、資源和生態環境、可能會帶來污染的產品。他的觀點是如果把這三個方面同時包括進去,才談得上是比較恰如其分的環境保護稅,但現在這三大塊中,只有排污被納入到意見稿中,收的就是排污稅,但卻戴了一個很大的帽子。
熊偉認為,如果叫環境保護稅的話,以后再想開征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獨立稅種會很難,所以,不妨考慮把這個稅種叫排污稅,待以后條件成熟再制定其他稅種,逐漸搭建環境保護稅的框架和體系。或者,還有一種解決路徑:在意見稿中把環境保護其他兩個部分的內容增加進來。但由于我國已經單獨開征資源稅,部分污染產品(如成品油、電池、涂料)已被列入消費稅的稅目,短期內要想協調好三種稅之間的關系,難度很大。因此,還是改名為排污稅更加現實。
碳稅是否入法及稅率問題
環保稅法明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被列為應稅污染物。應稅大氣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氣等,應稅水污染物包括總汞、總鎘、總鉛、石油類、動植物油、甲醛等。
值得一提的是,圍繞碳稅是否入法、稅率以及具體操作等問題,業界一直存在爭議。
早在2011年,中國氣候談判代表團專家何建坤就曾透露,2000年至2010年,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占比由12.9%提高到約23%,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目前已經超過世界平均水平。2014年11月12日發布的《中美氣候變化聯合聲明》稱,中國計劃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達到峰值且將努力早日達峰。
在此背景下,環保稅法應不應該把二氧化碳列為污染物,或者規定排放超過一定標準以上就算?據悉,這是當時學界、實務界爭議較大的又一問題。
強烈建議二氧化碳應該被列入征稅范圍。這一意見主要來自環境資源法、財稅法等專家學者。但是另有專家認為,一旦開征,對經濟發展將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盡管各界對于是否將二氧化碳納入環境稅征收范圍爭議不斷,但即使在征求意見稿中,除了常規的固廢、水、大氣等污染物排放外,并未提及二氧化碳稅。
對此,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副主任王鳳春表示,環保部門是希望把碳稅納入環保稅法的,但里面又涉及發改部門的職能,這塊一直存在爭議。國家現在強調下一步要建立全國碳交易市場,如果將碳稅納入環保稅法會與其在功能上有一定交叉,這也是未把碳稅納入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原因。
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費率較低,這也讓業界對環保稅法實施后的效果頗為擔憂。據測算,像我國電廠脫硫脫硝成本分別為每千克2元和5元,均高于征求意見稿中每千克1.26元的水平。如果不調高征收標準,開征環保稅對減排的促進作用會大打折扣。
最后,在環保稅征收問題上也存在一定爭議。比如,征求意見稿中要求取消由地方環保部門征收排污費,改為由稅務部門征收環境稅,而這或將降低環保部門的參與積極性。不少業內人士認為,此前地方征收的排污費中有一部分是可以用作當地環保部門建設的。費改稅之后,如果不讓他們征收,一些地方環保部門的積極性肯定不高。而且環保稅收全部歸地方,也有擔憂產生。不少學者擔憂地方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可能會鼓勵企業多排污,產生負面激勵。
綠色生態達成共識
業內專家認為:“稅”比“費”具有更強的剛性,環保稅法最大的意義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稅務部門依據法律條款嚴格執法,多排放多繳稅成為企業生產剛性的制約因素。
我國于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還在排污費施行的時代,《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對企業排污費謊報瞞報、拒不繳納等情況,僅規定了3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措施,在實際執行中威懾力明顯不足。費改稅后,中央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心和力度加大了。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認定企業偷稅,稅務機關將追繳企業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并處相應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目前已有近30個省(市、自治區)陸續公布了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保稅具體使用稅額及項目數。其中,北京市收費標準全國最高,天津、河北、四川等省市環保稅標準為最低標準的3-5倍;寧夏、甘肅、江西、吉林等地區環境承載力相對較強的地區平移原排污費標準;山西、湖北、福建、云南等部分省適當上調標準。
專家表示,各地出臺的稅額標準高低不一,主要是考慮了本地區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等因素。
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司長蔡自力表示:“環保稅確立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和高危多征、低危少征的正向減排激勵機制,有利于引導企業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在蔡自力看來,一方面,環保稅針對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稅,排放越多,征稅越多;另一方面,環保稅針對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設置差別化的污染當量值,實現對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稅。
以大氣污染物為例,排放同樣數量具有較高危害性的“甲醛”,所要繳納的環保稅是普通“煙塵”的24倍。這種政策處理,有利于引導企業改進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特別是減少高危污染物的排放。
根據環保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保稅;低于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保稅。
除了對于環保稅征收機制的關注,企業和社會還非常關心環保稅的具體征收稅額。而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此前,排污費征收后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的收入劃分原則。
環保稅作為地方收入,能夠調動地方積極性,讓地方更有效地防控環境污染,充分體現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有利于強化排污者責任。
目前,各地環保部門已將全部歷史涉稅數據向地稅部門移交。各級地稅機關已據此初步識別和確認環保稅納稅人33萬戶。今年4月1日至15日,在爭議中走來的環保稅這一新的征收機制,將迎來首個征期。在以法律的剛性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的同時,其實施能否帶來企業的發展思路轉變,將節能減排作為環保共識,讓我們拭目以待。
延伸閱讀
《環保稅法》出臺時間表
2007年,我國政府首次明確將進行環境稅立法,研究開征環境稅。
2010年10月底,十七屆五中全會正式提出開征環境保護稅。
2012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北京首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
201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再次提到做好環境保護稅立法相關工作和加快推動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等。
2014年11月3日,備受關注的環境保護稅立法有了更新的動態,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稅務總局積極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立法工作,已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稿)并報送國務院。
2015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環境保護稅的征收制度。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該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環境保護稅正式成為稅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