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到《巴黎協定》2攝氏度的約束,溫室氣體排放空間成為了一種稀缺資源。這既催生了清潔能源的蓬勃發展,也催生了一種新的商品——二氧化碳排放權。
碳交易就是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標的物的交易,碳市場就是由政策形成的基于市場機制來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交易場所。在碳市場中,買方購買排放配額實現減排任務,賣方出售排放配額獲得收益。碳市場控制配額總量,通過碳價向企業發出減排和交易的信號,促使企業實現低成本減排。
啟動全國碳市場,是我國向國際社會做出的重要減排承諾之一。我國積極參與、推動并簽署《巴黎協定》,并最早一批向聯合國提交應對氣候變化國別方案。我國對世界承諾,到203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并爭取早日實現。2015年9月,中美兩國元首發表《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明確提出2017年將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
12月19日,備受關注的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正式啟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以下簡稱《方案》)。這不但是我國以實際行動切實履行《巴黎協定》,也是我國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實踐。
作為碳市場建設的指導性文件,《方案》明確了我國碳市場建設的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及將其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強調了分階段穩步推行碳市場建設。全國碳市場建設啟動后,將首先推動三大制度建設,即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制度,重點排放單位配額管理制度和市場交易相關制度,在此基礎上,將盡快構建碳排放數據報送、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碳排放權交易和結算四大支撐系統。
應當說,碳市場建設既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創新,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新實踐必然需要“摸著石頭過河”,必然要面對多方面的、疑難繁復的問題。發電行業作為首批納入的行業,是全國碳市場建設的突破口,納入企業達到1700多家,排放量超過30億噸。僅發電行業,規模已遠遠超過世界上正在運行的任何一個碳市場。對于首當其沖的發電行業來說,碳市場的影響長期而深遠,面臨的挑戰與機遇并存。
短期最直接的,是對發電企業發電行為的影響。在碳交易沒有開展的時候,碳排放量沒有限制,發電企業的收益來自于發電量,因此對發電企業來說發電量是多多益善的,多發滿發是追求目標。而啟動碳交易之后,發電企業的碳排放量以配額為上限,對于超過上限的碳排放量,就要付出成本,富余的配額則可以售出獲得收益。此時企業就要衡量,發電收益是否能抵扣超排成本,發電收益是否能趕超配額出售收益,然后選擇最合算的方式進行生產調節。
當然,有市場就會有競爭,有競爭就會有淘汰。雖然,碳市場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初期配額分配也不會太緊,但對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越來越嚴格是必然的,否則何以實現2030年碳排放總量達峰的目標?因而,高污染、高能耗、管理粗放、技術落后的企業,若不積極謀求轉型、創新、升級,將慢慢被淘汰出局,而碳排放成本負擔會加速這個過程。
因而,碳市場建設對于發電行業更為深遠的影響,是推動、抑或說倒逼發電企業進行發電結構調整,化解高碳落后產能。同時,引導企業投資方向,推動企業加強低碳技術研究與創新,以及注重內部管理提質增效。進而通過企業的轉型推動整個發電行業的結構優化和低碳轉型,最終構建起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為我國經濟實現綠色低碳和更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和保駕護航。
然而,全國碳市場建設牽涉到經濟、社會、能源、環境、金融等方方面面,是一項復雜艱巨的系統工程。在我國前幾年的試點運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關鍵問題和爭議尚待解決。主要表現于:碳排放配額如何科學、公平、精細分配的問題;各主體在碳交易、碳資產管理方面的人、財、物能力建設問題;碳交易相關政策法規不健全的問題等。同時,碳交易過程中還需處理協調好經濟發展和低碳約束、市場和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平和效率的關系。能否解決好這些問題,將關系到碳市場建設運行的成敗。
建議首先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盡快出臺配額管理和市場交易等碳市場建設的制度體系,明確政府和各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并注意與碳交易國際規則之間的對接。其次,應做好碳市場建設和新電改下的電力市場建設、碳交易與電力交易、碳價與電價的有效銜接。三是要系統深入開展碳交易管理能力建設,提升政府、企業、第三方等各主體的碳交易、碳資產管理意識和能力。四是要協調好碳交易與綠證交易、用能權交易、排污權交易等市場化環境政策的并行機制,要高效配置資源,避免矛盾和交叉、避免增加企業負擔。
碳交易就是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標的物的交易,碳市場就是由政策形成的基于市場機制來實現溫室氣體減排的交易場所。在碳市場中,買方購買排放配額實現減排任務,賣方出售排放配額獲得收益。碳市場控制配額總量,通過碳價向企業發出減排和交易的信號,促使企業實現低成本減排。
啟動全國碳市場,是我國向國際社會做出的重要減排承諾之一。我國積極參與、推動并簽署《巴黎協定》,并最早一批向聯合國提交應對氣候變化國別方案。我國對世界承諾,到203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并爭取早日實現。2015年9月,中美兩國元首發表《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明確提出2017年將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
12月19日,備受關注的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正式啟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以下簡稱《方案》)。這不但是我國以實際行動切實履行《巴黎協定》,也是我國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實踐。
作為碳市場建設的指導性文件,《方案》明確了我國碳市場建設的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及將其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政策工具的工作定位,強調了分階段穩步推行碳市場建設。全國碳市場建設啟動后,將首先推動三大制度建設,即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制度,重點排放單位配額管理制度和市場交易相關制度,在此基礎上,將盡快構建碳排放數據報送、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碳排放權交易和結算四大支撐系統。
應當說,碳市場建設既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創新,也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新實踐必然需要“摸著石頭過河”,必然要面對多方面的、疑難繁復的問題。發電行業作為首批納入的行業,是全國碳市場建設的突破口,納入企業達到1700多家,排放量超過30億噸。僅發電行業,規模已遠遠超過世界上正在運行的任何一個碳市場。對于首當其沖的發電行業來說,碳市場的影響長期而深遠,面臨的挑戰與機遇并存。
短期最直接的,是對發電企業發電行為的影響。在碳交易沒有開展的時候,碳排放量沒有限制,發電企業的收益來自于發電量,因此對發電企業來說發電量是多多益善的,多發滿發是追求目標。而啟動碳交易之后,發電企業的碳排放量以配額為上限,對于超過上限的碳排放量,就要付出成本,富余的配額則可以售出獲得收益。此時企業就要衡量,發電收益是否能抵扣超排成本,發電收益是否能趕超配額出售收益,然后選擇最合算的方式進行生產調節。
當然,有市場就會有競爭,有競爭就會有淘汰。雖然,碳市場是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初期配額分配也不會太緊,但對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越來越嚴格是必然的,否則何以實現2030年碳排放總量達峰的目標?因而,高污染、高能耗、管理粗放、技術落后的企業,若不積極謀求轉型、創新、升級,將慢慢被淘汰出局,而碳排放成本負擔會加速這個過程。
因而,碳市場建設對于發電行業更為深遠的影響,是推動、抑或說倒逼發電企業進行發電結構調整,化解高碳落后產能。同時,引導企業投資方向,推動企業加強低碳技術研究與創新,以及注重內部管理提質增效。進而通過企業的轉型推動整個發電行業的結構優化和低碳轉型,最終構建起市場導向的綠色技術創新體系,為我國經濟實現綠色低碳和更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和保駕護航。
然而,全國碳市場建設牽涉到經濟、社會、能源、環境、金融等方方面面,是一項復雜艱巨的系統工程。在我國前幾年的試點運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關鍵問題和爭議尚待解決。主要表現于:碳排放配額如何科學、公平、精細分配的問題;各主體在碳交易、碳資產管理方面的人、財、物能力建設問題;碳交易相關政策法規不健全的問題等。同時,碳交易過程中還需處理協調好經濟發展和低碳約束、市場和政府、中央和地方政府、公平和效率的關系。能否解決好這些問題,將關系到碳市場建設運行的成敗。
建議首先要按照《方案》的要求,盡快出臺配額管理和市場交易等碳市場建設的制度體系,明確政府和各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并注意與碳交易國際規則之間的對接。其次,應做好碳市場建設和新電改下的電力市場建設、碳交易與電力交易、碳價與電價的有效銜接。三是要系統深入開展碳交易管理能力建設,提升政府、企業、第三方等各主體的碳交易、碳資產管理意識和能力。四是要協調好碳交易與綠證交易、用能權交易、排污權交易等市場化環境政策的并行機制,要高效配置資源,避免矛盾和交叉、避免增加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