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江西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江西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1日
江西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切實解決現行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積極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進一步鞏固和厚植我省生態優勢,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6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落實中央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各司其職、權責明確、保障有力、權威高效、具有江西特色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切實落實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增強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獨立性、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規范和加強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為建設富裕美麗幸福江西提供堅強體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改革有利于推動江西綠色崛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有利于解決現行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利于環境保護責任目標任務的明確、分解和落實,有利于調動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積極性,有利于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強化履職盡責。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質量負總責,建立健全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環境保護責任體系。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堅持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加強環境監察,對失職失責的,嚴肅追究責任。
(三)確保順暢高效。著力完善體制機制,協調處理好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與屬地黨委和政府主體責任、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關系。強化省環保廳對市縣環境監測執法的管理,科學合理劃分省市縣環保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環境保護運行機制。
(四)加強統籌協調。堅持頂層設計,做到與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各項任務相協調,與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相聯動,與推進我省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相適應,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相銜接,提升改革綜合效能。
(五)積極穩妥推進。既要充分調動各方面、各層級積極參與改革的熱情,又要充分考慮改革的復雜性、艱巨性和系統性,做到整體謀劃、分類設計、突出重點、分步實施,著力實現新老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的平穩過渡。
三、主要任務
(一)強化環境保護責任
1.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質量負總責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對當地生態環境負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完善黨政領導干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加大考核權重,實行差異化評價考核。建立和實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環境保護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責任的追究力度,支持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2.明確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省委、省政府制定生態環境監管職責涉及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各相關部門在工業污染防治、農業污染防治、城鄉污水垃圾處理、機動車船污染防治、國土資源開發、自然生態保護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責任,按職責開展監督管理。落實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嚴格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實現發展與環境保護內在統一、相互促進。各級黨委和政府將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履職盡責情況納入年度部門績效考核。
3.強化各級環保部門職責。省環保廳對全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強環境監察工作,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規劃建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對省級環境保護許可事項等進行執法,指導市縣環境執法工作,對跨設區市環境糾紛及重大環境案件進行調查處理。設區市環保部門對全市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屬地環境執法,協助做好縣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謀劃和科學決策。縣(市、區)環保部門強化現場環境執法,現有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劃歸設區市環保部門,在設區市環保部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二)調整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1.調整市縣環保機構管理體制。設區市環保局實行以省環保廳為主的雙重管理,仍為設區市政府工作部門。省環保廳黨組負責提名設區市環保局局長、副局長以及其他處級領導干部,會同設區市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征求設區市黨委意見后,提交設區市黨委和政府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其中局長提請設區市人大任免;設區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由省環保廳黨組征求設區市黨委意見后審批任免。設區市環保局處級非領導干部由省環保廳黨組審批任免。
縣(市、區)環保局調整為設區市環保局的派出機構,由設區市環保局直接管理,領導班子成員及科級干部由設區市環保局任免,其中領導班子任免和考核要聽取所在縣(市、區)黨委、政府意見,主要領導報省環保廳備案同意。
加強開發區(高新區)等污染物排放重點區域的監管, 嚴格落實開發區(高新區)環境保護和監管責任。設區市管理的開發區(高新區)已設立的環保機構,作為設區市環保局派出機構管理。縣(市、區)管理的開發區(高新區)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由各設區市根據實際確定。
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治理體制機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鄉鎮(街道)要落實環境保護職責,明確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干。
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繼續關心環保部門領導班子建設,積極推薦優秀干部,支持環保部門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交流,不斷提高環保系統干部隊伍素質。
2.建立健全環境監察體系。構建新型環境監察體系,將市縣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上收,由省環保廳統一行使,通過向跨區域派駐的形式實施環境監察。經省委、省政府授權,省環保廳對省有關部門、市縣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環境監察情況采取行政約談、掛牌督辦、區域限批等環境管理措施,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實現環境監察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加強省環保廳環境監察內設機構建設。建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按區域設置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作為省環保廳派出機構管理,機構規格不超過省環保廳內設機構規格,負責協助環境監察專員處理日常事務,所需編制從省內調劑解決,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配強省環保廳專職負責環境監察的領導和負責區域環境監察的領導。環境監察專員或其委托的環境監察人員列席區域內市縣兩級黨委和政府涉及環境保護相關議題的重要會議。
3.調整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將市縣環保部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職能上收,由省環保廳統一行使,實行生態環境質量省級監測、考核。將設區市環境監測機構調整為省駐市環境監測機構,由省環保廳直接管理,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省環保廳任免;主要負責人任設區市環保局黨組成員,事先應征求設區市環保局意見。省級和駐市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負責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
現有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隨縣(市、區)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保局領導,支持配合屬地環境執法,形成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快速響應,同時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設區市可根據工作需要,整合轄區內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構建跨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
4.加強市縣環境執法工作。推進環境執法重心向市縣下移,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屬地環境執法。縣(市、區)環境執法機構隨縣(市、區)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保局領導。設區市環保局統一管理、統一指揮市縣環境執法力量。依法賦予環境執法機構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條件和手段。各地可根據工作實際,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配置環境執法協管人員。
(三)規范和加強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
1.加強環保機構規范化建設。在不突破現有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的前提下,統籌解決好體制改革涉及的環保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等問題,逐步解決編制不足,確保環保部門履職需要。
規范和加強市縣環保局建設,優化內設機構設置,縣(市、區)環保局名稱規范為××市××環境保護局。目前仍為事業機構、使用事業編制的縣(市、區)環保局,要結合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調轉為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
規范和加強環境監測機構建設,將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更名為江西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駐市環境監測機構名稱規范為江西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名稱規范為××市××環境監測站。目前尚未列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市縣環境監測機構,要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納入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管理,配強省市縣環保部門負責環境監測機構的領導。
規范和加強環境執法機構建設,設區市環境執法機構名稱規范為××市環境執法局,縣(市、區)環境執法機構名稱規范為××市××環境執法局。目前尚未列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或行政序列的市縣環境執法機構,要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逐步納入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或行政序列管理,配強市縣環保部門負責環境執法機構的領導。
規范和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機構建設,設區市環保部門應設立或明確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內設機構,核重點地區要逐步建立核與輻射監測機構。
環保部門機構編制和人員優化配置調整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2.加強環境保護能力建設。落實國家環保監測監察執法等方面的規范化建設要求,扎實推進環保監測監察執法能力標準化建設。按照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要求,全面加強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重點解決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執法監測能力薄弱問題。將環境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配備調查取證、移動執法等裝備,統一環境執法人員著裝,保障一線環境執法用車。加強人員教育培訓,提高隊伍專業化水平,實行環境監測、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
3.加強黨組織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到實處。設區市環保局設立黨組,接受設區市黨委領導,并向省環保廳黨組請示報告黨的工作。設區市環保局黨組報設區市黨委組織部門審批后,可在縣(市、區)環保局設立分黨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市縣環保部門基層黨組織接受所在地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和本部門黨組指導。
設區市紀委向設區市環保局單獨派駐紀檢組,名稱規范為××市紀委駐××市環境保護局紀檢組,負責監督市縣環保部門;縣(市、區)環保局不設置紀檢機構,明確1名班子成員分管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駐設區市環保局紀檢組組長提名考察以設區市紀委會同設區市黨委組織部門為主,職務由設區市黨委任免,事前需征得省環保廳黨組同意;駐設區市環保局紀檢組組長同時擔任局黨組成員,其黨組成員職務由省環保廳黨組任免。駐設區市環保局紀檢組由設區市紀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向設區市紀委負責,同時接受省紀委駐省環保廳紀檢組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
1.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管理。積極推進贛江流域按流域設置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工作,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作為省環保廳內設機構管理,實現環境保護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
省環保廳牽頭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推行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聯防聯控,加強聯合監測、聯合執法、交叉執法。
2.建立健全各級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可與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合并),研究解決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強化綜合決策,形成工作合力。各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由同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任主任,政府分管領導成員任副主任,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職責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同級環保部門承擔日常工作。縣(市、區)環保局局長擔任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列席黨委常委會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有關議題。
3.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聯動協作機制。構建完善環保部門與發改、工信、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金融監管、電力、氣象等相關機構的聯系會商、聯動執法、聯合響應機制,協同推進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環保部門與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系,強化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協作,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強制執行和信息共享機制,切實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
4.實施環境監測執法信息共享。建立全省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在整合現有各類環境保護信息系統的基礎上,構建江西省生態環境大數據和環境監測信息傳輸網絡服務平臺,以大數據方式在環保系統縱向橫向之間、政府公眾之間實現信息共享、監測數據高效利用,重點推進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污染源監測共享網絡和移動執法系統建設,及時把握環境保護工作的形勢任務,提高環境預警預報能力。各級環保部門應將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等情況及時通報屬地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五)確保新老體制平穩過渡
1.穩妥做好人員劃轉工作。根據履職需要和各地實際,研究確定人員劃轉的數量、條件、程序,公開公平公正開展劃轉工作。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決人員劃轉、轉崗、安置等問題,確保環保隊伍穩定。改革后,縣(市、區)環保局繼續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人員劃轉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2.妥善處理資產債務。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資產清查,做好賬務清理和清產核資,確保賬實相符,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對清查中發現的國有資產損益,按照有關規定,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并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后處理。按照資產隨機構走的原則,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資產劃轉和交接。按照債權債務隨資產(機構)走的原則,明確債權債務責任人,做好債權債務劃轉和交接。各級政府承諾需要通過后續年度財政資金或其他資金安排解決的債務問題,待其處理穩妥后再行劃轉。資產劃轉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3.調整經費保障渠道。改革期間,環保部門開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應的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原渠道解決,核定劃轉基數后隨機構調整劃轉。各級財政要充分考慮人員轉崗安置經費,做好改革經費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將環保部門納入相應級次的財政預算體系給予保障。人員待遇按屬地化原則辦理。各級環保部門經費保障標準由各地依法在現有制度框架內結合實際確定。經費劃轉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環境保護領域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嚴格按照本方案,強化工作責任,采取有力措施,積極穩妥實施改革。成立江西省環保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把握改革方向,研究制定改革政策措施,審定相關配套工作方案,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動、督促各地、各相關部門落實改革任務,確保改革工作積極穩妥、扎實推進。市縣兩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環保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負總責,成立相關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把握改革方向,明確責任,細化分工,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制定本地改革具體工作方案,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有序推進。
(二)加強分工協作。各有關部門要分工負責,制定專項工作方案,加強對環保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調整等工作由省編辦、省環保廳制定工作方案;干部管理工作由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公務員局)、省環保廳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制定工作方案;黨的機構設置工作由省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制定工作方案;紀檢機構設置工作由省紀委、省環保廳制定工作方案;人員調整劃轉及人事檔案移交等工作由省人社廳(省公務員局)、省環保廳制定工作方案;審計工作由省審計廳負責;經費、資產劃轉工作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制定工作方案;業務檔案移交工作由省檔案局、省環保廳制定工作方案。省環保廳要為有關部門制定工作方案提供支持,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三)嚴明工作紀律。嚴肅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機構編制紀律和財經紀律等各項紀律。嚴禁在體制調整過程中突擊進人、突擊提拔干部,嚴禁擅自轉移、處置國有資產和違規調動資金,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對違紀問題要嚴肅查處,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和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扎實做好宣傳輿論引導,認真做好干部職工思想穩定工作,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
(四)有序推進改革。省環保廳、省編辦要加強對環保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分類指導和跟蹤分析,做好典型引導和交流培訓,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研究出臺有關政策措施,重大事項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各責任部門要在本實施方案印發后2個月內,出臺相關配套文件或方案。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要在本實施方案印發3個月內,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報省環保廳、省編辦備案同意后組織實施。
關于印發《江西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直各單位,各人民團體:
《江西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21日
江西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為切實解決現行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積極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進一步鞏固和厚植我省生態優勢,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6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全面落實中央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改革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建立健全條塊結合、各司其職、權責明確、保障有力、權威高效、具有江西特色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切實落實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增強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獨立性、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規范和加強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為建設富裕美麗幸福江西提供堅強體制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改革有利于推動江西綠色崛起、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有利于解決現行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利于環境保護責任目標任務的明確、分解和落實,有利于調動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積極性,有利于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強化履職盡責。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質量負總責,建立健全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環境保護責任體系。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堅持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加強環境監察,對失職失責的,嚴肅追究責任。
(三)確保順暢高效。著力完善體制機制,協調處理好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與屬地黨委和政府主體責任、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關系。強化省環保廳對市縣環境監測執法的管理,科學合理劃分省市縣環保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環境保護運行機制。
(四)加強統籌協調。堅持頂層設計,做到與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各項任務相協調,與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相聯動,與推進我省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相適應,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相銜接,提升改革綜合效能。
(五)積極穩妥推進。既要充分調動各方面、各層級積極參與改革的熱情,又要充分考慮改革的復雜性、艱巨性和系統性,做到整體謀劃、分類設計、突出重點、分步實施,著力實現新老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的平穩過渡。
三、主要任務
(一)強化環境保護責任
1.落實各級黨委和政府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環境質量負總責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各級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對當地生態環境負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完善黨政領導干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加大考核權重,實行差異化評價考核。建立和實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環境保護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責任的追究力度,支持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履職盡責。
2.明確相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省委、省政府制定生態環境監管職責涉及部門的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明確各相關部門在工業污染防治、農業污染防治、城鄉污水垃圾處理、機動車船污染防治、國土資源開發、自然生態保護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責任,按職責開展監督管理。落實管發展必須管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環保的要求,嚴格領導班子成員一崗雙責,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實現發展與環境保護內在統一、相互促進。各級黨委和政府將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履職盡責情況納入年度部門績效考核。
3.強化各級環保部門職責。省環保廳對全省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強環境監察工作,在全省范圍內統一規劃建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對省級環境保護許可事項等進行執法,指導市縣環境執法工作,對跨設區市環境糾紛及重大環境案件進行調查處理。設區市環保部門對全市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屬地環境執法,協助做好縣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謀劃和科學決策。縣(市、區)環保部門強化現場環境執法,現有環境保護許可等職能劃歸設區市環保部門,在設區市環保部門授權范圍內承擔部分環境保護許可具體工作。
(二)調整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1.調整市縣環保機構管理體制。設區市環保局實行以省環保廳為主的雙重管理,仍為設區市政府工作部門。省環保廳黨組負責提名設區市環保局局長、副局長以及其他處級領導干部,會同設區市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征求設區市黨委意見后,提交設區市黨委和政府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其中局長提請設區市人大任免;設區市環保局黨組書記、副書記、成員,由省環保廳黨組征求設區市黨委意見后審批任免。設區市環保局處級非領導干部由省環保廳黨組審批任免。
縣(市、區)環保局調整為設區市環保局的派出機構,由設區市環保局直接管理,領導班子成員及科級干部由設區市環保局任免,其中領導班子任免和考核要聽取所在縣(市、區)黨委、政府意見,主要領導報省環保廳備案同意。
加強開發區(高新區)等污染物排放重點區域的監管, 嚴格落實開發區(高新區)環境保護和監管責任。設區市管理的開發區(高新區)已設立的環保機構,作為設區市環保局派出機構管理。縣(市、區)管理的開發區(高新區)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改革由各設區市根據實際確定。
建立健全農村環境治理體制機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鄉鎮(街道)要落實環境保護職責,明確負責環境保護工作的機構和人員,確保責有人負、事有人干。
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繼續關心環保部門領導班子建設,積極推薦優秀干部,支持環保部門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交流,不斷提高環保系統干部隊伍素質。
2.建立健全環境監察體系。構建新型環境監察體系,將市縣環保部門的環境監察職能上收,由省環保廳統一行使,通過向跨區域派駐的形式實施環境監察。經省委、省政府授權,省環保廳對省有關部門、市縣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執行情況,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以及環境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環境監察情況采取行政約談、掛牌督辦、區域限批等環境管理措施,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有關情況,實現環境監察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
加強省環保廳環境監察內設機構建設。建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按區域設置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作為省環保廳派出機構管理,機構規格不超過省環保廳內設機構規格,負責協助環境監察專員處理日常事務,所需編制從省內調劑解決,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配強省環保廳專職負責環境監察的領導和負責區域環境監察的領導。環境監察專員或其委托的環境監察人員列席區域內市縣兩級黨委和政府涉及環境保護相關議題的重要會議。
3.調整環境監測管理體制。將市縣環保部門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職能上收,由省環保廳統一行使,實行生態環境質量省級監測、考核。將設區市環境監測機構調整為省駐市環境監測機構,由省環保廳直接管理,人員和工作經費由省級承擔;領導班子成員由省環保廳任免;主要負責人任設區市環保局黨組成員,事先應征求設區市環保局意見。省級和駐市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負責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工作。
現有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主要職能調整為執法監測,隨縣(市、區)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保局領導,支持配合屬地環境執法,形成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有效聯動、快速響應,同時按要求做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設區市可根據工作需要,整合轄區內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構建跨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
4.加強市縣環境執法工作。推進環境執法重心向市縣下移,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屬地環境執法。縣(市、區)環境執法機構隨縣(市、區)環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級,由市級承擔人員和工作經費,具體工作接受縣(市、區)環保局領導。設區市環保局統一管理、統一指揮市縣環境執法力量。依法賦予環境執法機構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條件和手段。各地可根據工作實際,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配置環境執法協管人員。
(三)規范和加強環保機構和隊伍建設
1.加強環保機構規范化建設。在不突破現有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的前提下,統籌解決好體制改革涉及的環保機構編制和人員身份等問題,逐步解決編制不足,確保環保部門履職需要。
規范和加強市縣環保局建設,優化內設機構設置,縣(市、區)環保局名稱規范為××市××環境保護局。目前仍為事業機構、使用事業編制的縣(市、區)環保局,要結合體制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調轉為行政機構,使用行政編制。
規范和加強環境監測機構建設,將江西省環境監測中心站更名為江西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駐市環境監測機構名稱規范為江西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名稱規范為××市××環境監測站。目前尚未列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市縣環境監測機構,要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逐步納入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管理,配強省市縣環保部門負責環境監測機構的領導。
規范和加強環境執法機構建設,設區市環境執法機構名稱規范為××市環境執法局,縣(市、區)環境執法機構名稱規范為××市××環境執法局。目前尚未列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或行政序列的市縣環境執法機構,要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逐步納入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或行政序列管理,配強市縣環保部門負責環境執法機構的領導。
規范和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機構建設,設區市環保部門應設立或明確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內設機構,核重點地區要逐步建立核與輻射監測機構。
環保部門機構編制和人員優化配置調整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2.加強環境保護能力建設。落實國家環保監測監察執法等方面的規范化建設要求,扎實推進環保監測監察執法能力標準化建設。按照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要求,全面加強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重點解決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執法監測能力薄弱問題。將環境執法機構列入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序列,配備調查取證、移動執法等裝備,統一環境執法人員著裝,保障一線環境執法用車。加強人員教育培訓,提高隊伍專業化水平,實行環境監測、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
3.加強黨組織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到實處。設區市環保局設立黨組,接受設區市黨委領導,并向省環保廳黨組請示報告黨的工作。設區市環保局黨組報設區市黨委組織部門審批后,可在縣(市、區)環保局設立分黨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建立健全黨的基層組織,市縣環保部門基層黨組織接受所在地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領導和本部門黨組指導。
設區市紀委向設區市環保局單獨派駐紀檢組,名稱規范為××市紀委駐××市環境保護局紀檢組,負責監督市縣環保部門;縣(市、區)環保局不設置紀檢機構,明確1名班子成員分管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駐設區市環保局紀檢組組長提名考察以設區市紀委會同設區市黨委組織部門為主,職務由設區市黨委任免,事前需征得省環保廳黨組同意;駐設區市環保局紀檢組組長同時擔任局黨組成員,其黨組成員職務由省環保廳黨組任免。駐設區市環保局紀檢組由設區市紀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向設區市紀委負責,同時接受省紀委駐省環保廳紀檢組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建立健全高效協調的運行機制
1.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環境管理。積極推進贛江流域按流域設置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試點工作,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作為省環保廳內設機構管理,實現環境保護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
省環保廳牽頭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推行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聯防聯控,加強聯合監測、聯合執法、交叉執法。
2.建立健全各級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可與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合并),研究解決環境保護重大問題,強化綜合決策,形成工作合力。各級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由同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任主任,政府分管領導成員任副主任,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職責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同級環保部門承擔日常工作。縣(市、區)環保局局長擔任所在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列席黨委常委會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有關議題。
3.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聯動協作機制。構建完善環保部門與發改、工信、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金融監管、電力、氣象等相關機構的聯系會商、聯動執法、聯合響應機制,協同推進環境保護工作。加強環保部門與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溝通聯系,強化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協作,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強制執行和信息共享機制,切實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
4.實施環境監測執法信息共享。建立全省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與環境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在整合現有各類環境保護信息系統的基礎上,構建江西省生態環境大數據和環境監測信息傳輸網絡服務平臺,以大數據方式在環保系統縱向橫向之間、政府公眾之間實現信息共享、監測數據高效利用,重點推進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污染源監測共享網絡和移動執法系統建設,及時把握環境保護工作的形勢任務,提高環境預警預報能力。各級環保部門應將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等情況及時通報屬地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五)確保新老體制平穩過渡
1.穩妥做好人員劃轉工作。根據履職需要和各地實際,研究確定人員劃轉的數量、條件、程序,公開公平公正開展劃轉工作。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決人員劃轉、轉崗、安置等問題,確保環保隊伍穩定。改革后,縣(市、區)環保局繼續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人員劃轉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2.妥善處理資產債務。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資產清查,做好賬務清理和清產核資,確保賬實相符,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對清查中發現的國有資產損益,按照有關規定,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實并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后處理。按照資產隨機構走的原則,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資產劃轉和交接。按照債權債務隨資產(機構)走的原則,明確債權債務責任人,做好債權債務劃轉和交接。各級政府承諾需要通過后續年度財政資金或其他資金安排解決的債務問題,待其處理穩妥后再行劃轉。資產劃轉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3.調整經費保障渠道。改革期間,環保部門開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應的工作經費原則上由原渠道解決,核定劃轉基數后隨機構調整劃轉。各級財政要充分考慮人員轉崗安置經費,做好改革經費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將環保部門納入相應級次的財政預算體系給予保障。人員待遇按屬地化原則辦理。各級環保部門經費保障標準由各地依法在現有制度框架內結合實際確定。經費劃轉具體方案另行制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環境保護領域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嚴格按照本方案,強化工作責任,采取有力措施,積極穩妥實施改革。成立江西省環保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把握改革方向,研究制定改革政策措施,審定相關配套工作方案,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指導、推動、督促各地、各相關部門落實改革任務,確保改革工作積極穩妥、扎實推進。市縣兩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環保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負總責,成立相關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把握改革方向,明確責任,細化分工,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制定本地改革具體工作方案,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有序推進。
(二)加強分工協作。各有關部門要分工負責,制定專項工作方案,加強對環保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調整等工作由省編辦、省環保廳制定工作方案;干部管理工作由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公務員局)、省環保廳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制定工作方案;黨的機構設置工作由省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制定工作方案;紀檢機構設置工作由省紀委、省環保廳制定工作方案;人員調整劃轉及人事檔案移交等工作由省人社廳(省公務員局)、省環保廳制定工作方案;審計工作由省審計廳負責;經費、資產劃轉工作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制定工作方案;業務檔案移交工作由省檔案局、省環保廳制定工作方案。省環保廳要為有關部門制定工作方案提供支持,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三)嚴明工作紀律。嚴肅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機構編制紀律和財經紀律等各項紀律。嚴禁在體制調整過程中突擊進人、突擊提拔干部,嚴禁擅自轉移、處置國有資產和違規調動資金,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對違紀問題要嚴肅查處,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關心和幫助解決實際困難,扎實做好宣傳輿論引導,認真做好干部職工思想穩定工作,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
(四)有序推進改革。省環保廳、省編辦要加強對環保機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分類指導和跟蹤分析,做好典型引導和交流培訓,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研究出臺有關政策措施,重大事項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各責任部門要在本實施方案印發后2個月內,出臺相關配套文件或方案。各設區市黨委和政府要在本實施方案印發3個月內,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報省環保廳、省編辦備案同意后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