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推進我市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市城管局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目前,市政府法制辦正針對《條例》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借力法治化破解“垃圾圍城”
垃圾處理,是當今世界城市化進程中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的重大難題,是代表著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
據統計,2017年我市生活垃圾產生量約18000噸/天。在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難以落地的情況下,按照傳統“產生多少-收運多少-建設多少處理設施”的被動式處理模式,勢必出現“垃圾圍城”危機。
2018年1月17日,市長陳如桂在市六屆人大六次會議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要求對標國際先進城市,注重運用法規制度標準管理城市,細化城市管理的法規規章,修改和完善垃圾處理等管理辦法,力求城市管理各個領域都有法可依,推動各項標準規范向細處延伸、向基層拓展,滿足精細化管理要求。
記者了解到,日本早在2000年12月公布實施《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確定了建立循環型社會的基本原則。2001年4月實施《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和《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隨后制定了《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家用電器回收法》和《綠色采購法》等一系列專項法律法規。由于法治保障體系健全,執行嚴格,處罰嚴厲,有效保障各種垃圾分類和資源回收政策得以實施。
分類細化責任明確
據介紹,《條例》建立了精細的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將生活垃圾總體細分為廢棄玻璃、廢棄金屬、廢棄塑料、廢棄紙類、廢舊織物、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有害垃圾、廚余垃圾、餐廚垃圾、果蔬垃圾、綠化垃圾和其他垃圾等13類,并完善了玻金塑紙、大件垃圾、年花年桔、廢舊織物、有害垃圾、綠化垃圾、果蔬垃圾等分流分類體系。
同時,根據區域不同,《條例》對特定場所的分類類別作了詳細規定,對家庭、單位及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對不同類別的垃圾在收運、處置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如,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分類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應當分類果蔬垃圾;公園及綠化養護單位應當分類綠化垃圾。
記者了解到,垃圾分類是一項長期系統的社會工程,涉及社會各界、各行各業。因此,《條例》詳實細致規定了政府、主管部門、相關管理部門的分類責任,相關單位、個人以及收運、處置、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主體的分類責任。為了保證垃圾分類工作的落實,《條例》規定了垃圾分類責任主體制度,盡量明確責任主體,方便相關責任的追究。
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與此同時,《條例》規定了垃圾分類的具體要求,要求生活區樓層垃圾撤桶,禁止在住宅區或城中村等生活居住樓層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要求垃圾分類納入單位入職培訓,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組織都有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責任,將相關內容納入員工入職培訓內容,否則將面臨5萬元的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拒不承擔生活垃圾分類責任被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納入公用信用信息系統。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采取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第四十八條中規定,違法的單位或個人可以選擇接受處罰或教育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可以免予處罰, 但培訓不得超過2次。
同時,《條例》在提高了違法成本,并限制違法單位或個人參加政府招標或采購活動。例如《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罰款。
借力法治化破解“垃圾圍城”
垃圾處理,是當今世界城市化進程中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的重大難題,是代表著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
據統計,2017年我市生活垃圾產生量約18000噸/天。在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難以落地的情況下,按照傳統“產生多少-收運多少-建設多少處理設施”的被動式處理模式,勢必出現“垃圾圍城”危機。
2018年1月17日,市長陳如桂在市六屆人大六次會議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要求對標國際先進城市,注重運用法規制度標準管理城市,細化城市管理的法規規章,修改和完善垃圾處理等管理辦法,力求城市管理各個領域都有法可依,推動各項標準規范向細處延伸、向基層拓展,滿足精細化管理要求。
記者了解到,日本早在2000年12月公布實施《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確定了建立循環型社會的基本原則。2001年4月實施《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和《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隨后制定了《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家用電器回收法》和《綠色采購法》等一系列專項法律法規。由于法治保障體系健全,執行嚴格,處罰嚴厲,有效保障各種垃圾分類和資源回收政策得以實施。
分類細化責任明確
據介紹,《條例》建立了精細的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將生活垃圾總體細分為廢棄玻璃、廢棄金屬、廢棄塑料、廢棄紙類、廢舊織物、大件垃圾、年花年桔、有害垃圾、廚余垃圾、餐廚垃圾、果蔬垃圾、綠化垃圾和其他垃圾等13類,并完善了玻金塑紙、大件垃圾、年花年桔、廢舊織物、有害垃圾、綠化垃圾、果蔬垃圾等分流分類體系。
同時,根據區域不同,《條例》對特定場所的分類類別作了詳細規定,對家庭、單位及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對不同類別的垃圾在收運、處置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如,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分類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應當分類果蔬垃圾;公園及綠化養護單位應當分類綠化垃圾。
記者了解到,垃圾分類是一項長期系統的社會工程,涉及社會各界、各行各業。因此,《條例》詳實細致規定了政府、主管部門、相關管理部門的分類責任,相關單位、個人以及收運、處置、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主體的分類責任。為了保證垃圾分類工作的落實,《條例》規定了垃圾分類責任主體制度,盡量明確責任主體,方便相關責任的追究。
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與此同時,《條例》規定了垃圾分類的具體要求,要求生活區樓層垃圾撤桶,禁止在住宅區或城中村等生活居住樓層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要求垃圾分類納入單位入職培訓,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組織都有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責任,將相關內容納入員工入職培訓內容,否則將面臨5萬元的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拒不承擔生活垃圾分類責任被處罰的,作為不良行為記錄納入公用信用信息系統。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采取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式。第四十八條中規定,違法的單位或個人可以選擇接受處罰或教育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可以免予處罰, 但培訓不得超過2次。
同時,《條例》在提高了違法成本,并限制違法單位或個人參加政府招標或采購活動。例如《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