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發布關于印發《浙江省區域節能審查辦法》的通知,詳情如下: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經信委(局):
《浙江省區域節能審查辦法》已經省發展改革委第38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聯系人:洪善祥;電話:0571—87052765。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25日
浙江省區域節能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區域節能審查工作,提升節能審查效率,保障區域能源消費強度、能源消費總量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區域能評+區塊能耗標準”改革的指導意見》,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區域為地理空間確定、產業定位明晰、能源“雙控”目標落實、監管能力保證的高新區、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開發區、省級特色小鎮及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
本辦法所指的區域節能審查,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產業規劃等,對區域能源“雙控”、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和節能設備、工藝、技術等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所指的能源“雙控”,是指區域能源消費強度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為區域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區域節能審查工作。
第四條 區域管理機構是區域節能審查意見的實施主體,應當及時編制區域節能報告,推動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節能降耗的良性互動。
第五條 區域節能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域概況;
(二)產業現狀、布局及發展分析;
(三)用能現狀及能耗標準分析;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負面清單;
(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承諾備案制度;
(六)能源“雙控”及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分析,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減量替代方案;
(七)產業能效標準依據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費對策措施;
(八)區域先進節能設備、工藝和技術推廣應用,節能獎勵和能效領跑者工作機制;
(九)用能承諾、監測監察和責任追究。
第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區域節能報告后,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節能審查機關應當根據區域節能報告、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審查,并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審查意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區域節能審查:
(一)不在區域能評改革范圍的;
(二)區域能源“雙控”目標、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不明確的;
(三)區域能效標準不清晰的;
(四)區域負面清單不明確的。
第八條 區域節能審查意見的時限應當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一致,與區域年度能源“雙控”考核情況相掛鉤。當區域年度能源消費強度、能源消費總量和煤炭消費總量有兩項及以上突破區域控制目標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撤銷區域節能審查意見。
第九條 區域應當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和能源“雙控”目標,制定區域能耗標準。區域能耗標準的內容包括:區域行業準入標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產品單耗標準和項目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標準。
第十條 區域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負面清單管理。國家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和國家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能耗10000噸標準煤(當量值)以上投資項目,應當列入省級節能審查負面清單。列入省級節能審查負面清單的項目由省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節能審查。
各區域應當結合地方發展規劃和能源“雙控”要求,以省級節能審查負面清單為基礎,自主建立本區域節能審查負面清單。節能審查負面清單內的項目,按照節能審查權限實施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區域節能審查負面清單外的項目實行承諾備案管理。承諾備案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在項目開工前向本區域節能審查機關或由節能審查機關委托的行政管理機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對承諾備案的內容依法實行公開。承諾備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
(二)項目產品單耗達到區域能耗準入標準;
(三)項目能源消費總量、煤炭消費總量、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滿足區域能源“雙控”要求;
(四)項目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符合國家節能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區域負面清單內的項目節能審查除國家保密項目外,應當納入浙江政務服務網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行統一平臺、統一賦碼、統一受理、統一辦理、統一監管和統一服務。國家保密項目采用紙質方式辦理。
第十三條 區域負面清單內的項目節能審查、業務培訓、監督檢查,以及負面清單、能耗標準、工作指南等編制所需的工作經費,由負責區域節能審查的機關按照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保障。
第十四條 在建成投產前,由出具項目節能審查意見的機關或能源監察機構負責對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諾備案項目在建成投產前,由能源監察機構或區域管理機構對照項目承諾備案內容進行核查。
能源監察機構應當經常開展對項目節能設施運行情況和能耗水平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能源監察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一)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或承諾備案內容的;
(二)負面清單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實施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三)負面清單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實施承諾備案,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十六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依法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對項目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并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加強區域節能審查和承諾備案信息的統計分析,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應當每半年向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報送本地區區域節能審查和承諾備案情況。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及其能源監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區域節能審查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區域節能審查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出具準予通過節能審查意見的;
(三)無故拖延節能審查時間,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節能審查職責的;
(四)對未實施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發
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經信委(局):
《浙江省區域節能審查辦法》已經省發展改革委第38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聯系人:洪善祥;電話:0571—87052765。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12月25日
浙江省區域節能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區域節能審查工作,提升節能審查效率,保障區域能源消費強度、能源消費總量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區域能評+區塊能耗標準”改革的指導意見》,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區域為地理空間確定、產業定位明晰、能源“雙控”目標落實、監管能力保證的高新區、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開發區、省級特色小鎮及杭州城西科創大走廊。
本辦法所指的區域節能審查,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產業規劃等,對區域能源“雙控”、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和節能設備、工藝、技術等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所指的能源“雙控”,是指區域能源消費強度和能源消費總量控制。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為區域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區域節能審查工作。
第四條 區域管理機構是區域節能審查意見的實施主體,應當及時編制區域節能報告,推動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與節能降耗的良性互動。
第五條 區域節能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區域概況;
(二)產業現狀、布局及發展分析;
(三)用能現狀及能耗標準分析;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負面清單;
(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承諾備案制度;
(六)能源“雙控”及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分析,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減量替代方案;
(七)產業能效標準依據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費對策措施;
(八)區域先進節能設備、工藝和技術推廣應用,節能獎勵和能效領跑者工作機制;
(九)用能承諾、監測監察和責任追究。
第六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區域節能報告后,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節能審查機關應當根據區域節能報告、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審查,并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審查意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區域節能審查:
(一)不在區域能評改革范圍的;
(二)區域能源“雙控”目標、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不明確的;
(三)區域能效標準不清晰的;
(四)區域負面清單不明確的。
第八條 區域節能審查意見的時限應當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一致,與區域年度能源“雙控”考核情況相掛鉤。當區域年度能源消費強度、能源消費總量和煤炭消費總量有兩項及以上突破區域控制目標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撤銷區域節能審查意見。
第九條 區域應當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和能源“雙控”目標,制定區域能耗標準。區域能耗標準的內容包括:區域行業準入標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產品單耗標準和項目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標準。
第十條 區域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負面清單管理。國家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和國家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能耗10000噸標準煤(當量值)以上投資項目,應當列入省級節能審查負面清單。列入省級節能審查負面清單的項目由省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節能審查。
各區域應當結合地方發展規劃和能源“雙控”要求,以省級節能審查負面清單為基礎,自主建立本區域節能審查負面清單。節能審查負面清單內的項目,按照節能審查權限實施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區域節能審查負面清單外的項目實行承諾備案管理。承諾備案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在項目開工前向本區域節能審查機關或由節能審查機關委托的行政管理機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承諾。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對承諾備案的內容依法實行公開。承諾備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產業政策;
(二)項目產品單耗達到區域能耗準入標準;
(三)項目能源消費總量、煤炭消費總量、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滿足區域能源“雙控”要求;
(四)項目使用的技術、工藝、設備符合國家節能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區域負面清單內的項目節能審查除國家保密項目外,應當納入浙江政務服務網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行統一平臺、統一賦碼、統一受理、統一辦理、統一監管和統一服務。國家保密項目采用紙質方式辦理。
第十三條 區域負面清單內的項目節能審查、業務培訓、監督檢查,以及負面清單、能耗標準、工作指南等編制所需的工作經費,由負責區域節能審查的機關按照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保障。
第十四條 在建成投產前,由出具項目節能審查意見的機關或能源監察機構負責對節能審查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諾備案項目在建成投產前,由能源監察機構或區域管理機構對照項目承諾備案內容進行核查。
能源監察機構應當經常開展對項目節能設施運行情況和能耗水平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能源監察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一)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或承諾備案內容的;
(二)負面清單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實施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三)負面清單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未按規定實施承諾備案,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
第十六條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依法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對項目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并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加強區域節能審查和承諾備案信息的統計分析,設區市節能審查機關應當每半年向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報送本地區區域節能審查和承諾備案情況。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及其能源監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區域節能審查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區域節能審查要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出具準予通過節能審查意見的;
(三)無故拖延節能審查時間,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節能審查職責的;
(四)對未實施節能審查或者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2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