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相關要求,環境保護部近日組織編制了《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征求意見稿)》。那么,國際上的發達國家如何制定土壤環境標準,采取哪些制定方法?以德國為例,本版特刊發相關報道,以饗讀者。
中國環境報:為什么要研究德國土壤污染標準?
李佳:德國于1998年3月17日頒布了《聯邦土壤保護法》,1999年配套生效了《聯邦土壤保護和污染地塊條例》,建立了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的統一方法和標準,是世界上較早頒布土壤保護法案的國家之一。經過長期發展和完善,德國在農用地土壤污染標準制定和應用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我國自1995年頒布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以來,在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和法規制度建設方面的工作相對滯后。借鑒德國在農用地土壤污染標準制定和實施方面的成熟經驗,有助于推進我國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中國環境報:德國土壤污染標準如何劃分?
李佳:德國在《聯邦土壤保護和污染地塊條例》中詳細規定了預防值、觸發值、行動值3類土壤污染標準的用途。超過預防值意味著未來有可能產生土壤污染問題。超過觸發值則需啟動調查評估程序以判斷土壤污染是否存在風險。超過行動值則意味著風險影響人類健康或環境,應當采取行動消除風險。此外,德國還建立了年土壤污染負荷清單,限定了土壤作為受納體在一年中通過所有途徑可消納的污染物種類和數量。
由于預防值與土地利用方式無關,而觸發值和行動值對于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我們主要圍繞德國土壤污染觸發值和行動值進行研究。
中國環境報:德國標準的保護目標是什么?
李佳:觸發值和行動值以保護人體健康、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為主要目標。其中,兒童游樂場地、住宅用地、公園和娛樂用地、工業和商業用地等建設用地主要考慮“土壤污染物——人類”的直接接觸暴露途徑;農用地主要考慮“土壤污染物——作物”的遷移及吸收暴露途徑。此外還考慮“土壤污染物——地下水”的淋溶暴露途徑。
中國環境報:德國標準制定的原則是什么?
李佳:德國在制定觸發值和行動值時,首先考慮地塊的用途,提倡遵循簡化暴露途徑、考慮生物有效性等原則。特別強調土壤污染標準制定時要與土壤樣品采集和分析測試等相關技術規定相統一。對于未制定標準的污染物,德國規定可以采用相同的技術推導方法進行風險評估。
中國環境報:在制定農用地標準過程中,德國有哪些創新做法?
李佳:為了建立土壤和作物之間重金屬遷移關系,德國聯邦環境部建立了“TRANSFER”數據庫,包含從大約120種不同作物類型、部位,以及各種土壤提取物質的組合中得出的32萬對土壤、作物重金屬濃度數據。數據庫僅評估大田實際獲得的土壤/作物數據,刪除了盆栽試驗數據、重金屬鹽應用測試等人工干預條件下獲得的數據結果。
對“TRANSFER”數據庫中每對數據的土壤重金屬濃度——作物重金屬濃度(干重)統計學關系進行分析,判斷其相關性。對于高相關性的重金屬污染物,通過給定的作物可允許最大重金屬濃度,反向推算出土壤中重金屬的濃度水平,并由此得出20%、50%或80%的作物可能超標的可允許最大土壤重金屬濃度。對于低相關性的重金屬污染物,則酌情加大可允許最大土壤重金屬濃度。
中國環境報:德國農用地土壤污染標準制定方法對我國有哪些啟示?
李佳:隨著我國土壤環境管理能力的提升和社會公眾的關注,原有的相關標準無法滿足我國農用地土壤環境復雜多變、各地污染情況輕重不一的實際管理需要。德國農用地觸發值和行動值在概念和保護目標上,符合我國當前制定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部分要求,其農用地觸發值和行動值的推導方法對我國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制定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此外,我國應加強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基礎研究。制定完善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研究中長期發展路線圖,建設一批基礎研究實驗室和試驗平臺,充分做好“土壤污染物——農作物系統”生態毒理學、生物有效性等研究,建立完善統一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數據庫,為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的完善奠定科學基礎。
同時,建議環保部門加強與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及水利部等部門的分工協作,推動各部門加大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相關政策、標準的支持力度,如進一步完善我國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標準等。
中國環境報:為什么要研究德國土壤污染標準?
李佳:德國于1998年3月17日頒布了《聯邦土壤保護法》,1999年配套生效了《聯邦土壤保護和污染地塊條例》,建立了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和治理修復的統一方法和標準,是世界上較早頒布土壤保護法案的國家之一。經過長期發展和完善,德國在農用地土壤污染標準制定和應用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我國自1995年頒布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以來,在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和法規制度建設方面的工作相對滯后。借鑒德國在農用地土壤污染標準制定和實施方面的成熟經驗,有助于推進我國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中國環境報:德國土壤污染標準如何劃分?
李佳:德國在《聯邦土壤保護和污染地塊條例》中詳細規定了預防值、觸發值、行動值3類土壤污染標準的用途。超過預防值意味著未來有可能產生土壤污染問題。超過觸發值則需啟動調查評估程序以判斷土壤污染是否存在風險。超過行動值則意味著風險影響人類健康或環境,應當采取行動消除風險。此外,德國還建立了年土壤污染負荷清單,限定了土壤作為受納體在一年中通過所有途徑可消納的污染物種類和數量。
由于預防值與土地利用方式無關,而觸發值和行動值對于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我們主要圍繞德國土壤污染觸發值和行動值進行研究。
中國環境報:德國標準的保護目標是什么?
李佳:觸發值和行動值以保護人體健康、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為主要目標。其中,兒童游樂場地、住宅用地、公園和娛樂用地、工業和商業用地等建設用地主要考慮“土壤污染物——人類”的直接接觸暴露途徑;農用地主要考慮“土壤污染物——作物”的遷移及吸收暴露途徑。此外還考慮“土壤污染物——地下水”的淋溶暴露途徑。
中國環境報:德國標準制定的原則是什么?
李佳:德國在制定觸發值和行動值時,首先考慮地塊的用途,提倡遵循簡化暴露途徑、考慮生物有效性等原則。特別強調土壤污染標準制定時要與土壤樣品采集和分析測試等相關技術規定相統一。對于未制定標準的污染物,德國規定可以采用相同的技術推導方法進行風險評估。
中國環境報:在制定農用地標準過程中,德國有哪些創新做法?
李佳:為了建立土壤和作物之間重金屬遷移關系,德國聯邦環境部建立了“TRANSFER”數據庫,包含從大約120種不同作物類型、部位,以及各種土壤提取物質的組合中得出的32萬對土壤、作物重金屬濃度數據。數據庫僅評估大田實際獲得的土壤/作物數據,刪除了盆栽試驗數據、重金屬鹽應用測試等人工干預條件下獲得的數據結果。
對“TRANSFER”數據庫中每對數據的土壤重金屬濃度——作物重金屬濃度(干重)統計學關系進行分析,判斷其相關性。對于高相關性的重金屬污染物,通過給定的作物可允許最大重金屬濃度,反向推算出土壤中重金屬的濃度水平,并由此得出20%、50%或80%的作物可能超標的可允許最大土壤重金屬濃度。對于低相關性的重金屬污染物,則酌情加大可允許最大土壤重金屬濃度。
中國環境報:德國農用地土壤污染標準制定方法對我國有哪些啟示?
李佳:隨著我國土壤環境管理能力的提升和社會公眾的關注,原有的相關標準無法滿足我國農用地土壤環境復雜多變、各地污染情況輕重不一的實際管理需要。德國農用地觸發值和行動值在概念和保護目標上,符合我國當前制定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部分要求,其農用地觸發值和行動值的推導方法對我國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制定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此外,我國應加強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基礎研究。制定完善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研究中長期發展路線圖,建設一批基礎研究實驗室和試驗平臺,充分做好“土壤污染物——農作物系統”生態毒理學、生物有效性等研究,建立完善統一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數據庫,為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的完善奠定科學基礎。
同時,建議環保部門加強與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及水利部等部門的分工協作,推動各部門加大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相關政策、標準的支持力度,如進一步完善我國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