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行方案》印發,在《福建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的縣(市),以及納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補助范圍的縣(市)試行該方案,總體目標為從2018年起,以縣為單位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以生態指標考核為導向,統籌整合不同類型、不同領域的生態保護資金,探索建立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辦法,激發地方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通過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等政策的實施,促進重點生態功能區、重點流域上游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和提升。到2020年,主要流域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在94%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9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6%以上,縣城區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到97.9%以上,森林覆蓋率保持2016年水平以上,加快綠色發展和提高基本公務服務水平,為“再上新臺階、建設新福建”提供綠色新動能,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詳情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行方案的通知
閩政辦〔2018〕19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行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行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精神,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完善我省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體系,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特制定如下試行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發展全過程,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決策部署,將生態優勢進一步轉化為發展優勢,堅持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原則,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將生態保護補償與貫徹落實中央支持福建進一步加快發展戰略部署、打贏脫貧攻堅戰等有機結合起來,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重點流域上游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等區域的補償力度,促進沿海和山區協調發展,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
二、總體目標
從2018年起,以縣為單位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以生態指標考核為導向,統籌整合不同類型、不同領域的生態保護資金,探索建立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辦法,激發地方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通過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等政策的實施,促進重點生態功能區、重點流域上游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和提升。到2020年,主要流域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在94%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9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6%以上,縣城區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到97.9%以上,森林覆蓋率保持2016年水平以上,加快綠色發展和提高基本公務服務水平,為“再上新臺階、建設新福建”提供綠色新動能,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
三、實施范圍
方案實施范圍具體為《福建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的縣(市),以及納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補助范圍的縣(市)(名單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實施縣)。
四、基本原則
(一)加大資金整合力度。將省級與生態保護相關的專項資金納入整合范圍,按照一定比例統籌。統籌后剩余的專項資金,省直相關部門仍按原渠道下達,主要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并繼續向實施縣傾斜。
(二)縣級為主統籌實施。省直相關部門應賦予實施縣統籌安排項目和資金的自主權,支持實施縣與本級資金捆綁使用,針對當地生態環境的重點環節、重點領域和重點問題,因地制宜制定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集中投入,綜合治理。
(三)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省級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安排與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指標考核結果掛鉤,采用先預撥后清算的辦法,并加大對完成綜合性生態保護目標的正向激勵力度,實現政策聯動,推動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創新。
五、資金整合
(一)整合范圍。主要包括:省發改委省級預算內基建與生態保護相關專項,省國土廳“青山掛白”治理、地質災害“百千萬”工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專項,省環保廳重點流域生態補償、汀江流域補償、小流域“以獎促治”、監管能力建設等專項,省移民開發局庫區移民扶持基金(環境綜合整治),省住建廳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供水管道改造工程、美麗鄉村建設、鄉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補助、“家園清潔行動”等專項,省水利廳萬里安全生態水系建設、水土流失治理等專項,省農業廳生態農業建設專項,省經信委節能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省林業廳造林綠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補助等共計20個省級與生態保護相關專項資金。
下列省直部門與生態保護相關的專項資金不納入整合范圍:
1.直補到人或戶的專項資金;
2.一次性、生產性和2017年政策到期的專項資金。
中央財政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專項、部門結轉兩年以上和結余等資金由實施縣根據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納入整合范圍。
(二)整合方式。從2019年起,省級財政從生態保護財力轉移支付資金每年安排6000萬元;同時,從2019—2021年,以2017年納入整合范圍的省級相關專項資金額度為基數,每年分別統籌5%、8%、10%,專項用于上一年度實施縣環境質量提升獎勵。以后年度統籌比例另定。
納入整合范圍的省級相關專項資金實施期間規模如有減少,由省直相關部門在本單位年度預算中調整支出結構解決。未納入統籌的各部門原有專項資金也應繼續加大對23個重點生態保護區域縣的傾斜力度。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農業廳、水利廳、林業廳、住建廳、國土廳、移民開發局
六、績效考核
(一)考核指標。建立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績效考核機制,并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考核,綜合評價實施縣生態保護成效(詳見附件2)。
(二)考核方式。實施縣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及資金撥付情況由省直相關部門于次年6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負責匯總考核結果,并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資金清算。
(三)考核結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結果分數為100分,視為完成生態保護指標;分數少于100分,視為未完成生態保護目標;超過100分視為環境質量得到提升。
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林業廳、水利廳、統計局等部門
七、補償方式
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分為保持性補償和提升性補償兩部分。資金分配公式為:S總=S保持+S提升
式中,S總為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總額;S保持為保持性補償;S提升為提升性補償。
保持性補償:以實施縣年度獲得的省級納入整合范圍的各項專項資金的補助總額為基數,考核結果分數100分,實施縣可獲得保持性補償,保持性補償即該縣獲得的各項專項資金補助總額;考核結果分數少于100分,則按一定比例扣減實施縣補助總額;其中:95(含)~100(不含)分,扣減5%;90(含)~95(不含)分,扣減10%;90分(不含)以下扣減15%。扣減資金由省財政廳于次年通過清算扣回,并統籌用于環境質量提升獎勵,實行獎優罰劣。
提升性補償:考核結果分數超過100分(不含),按照分數排名,排名前10名的實施縣每年給予2000~3000萬元獎勵,其他實施縣給予1000~1500萬元獎勵,獎勵金額將根據資金規模的加大而增加。提升性補償資金由省級財政從統籌的專項資金中安排,并由實施縣自主用于補齊生態環境保護短板的重點項目。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是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一項重點改革任務,各級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協調,主動做好服務,狠抓工作落實,形成政策合力。
(二)建立工作機制。實施縣是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在加大當地政府投入的同時,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確保改革任務順利推進。
(三)嚴格資金監管。實施縣政府要把納入整合范圍的資金作為監管重點,制定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具體辦法,確保財政資金安全規范使用。各級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大審計和監督檢查力度。
(四)總結推廣經驗。省直相關部門應加強指導和協調,及時總結有效方法和典型經驗,為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借鑒。
責任單位:實施縣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發改委、經信委、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農業廳、林業廳、水利廳、審計廳、移民開發局
附件:1.實施縣名單
2.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指標表
附件1
實施縣名單
寧德市:屏南縣、壽寧縣、周寧縣、柘榮縣;
福州市:永泰縣;
泉州市: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
漳州市:華安縣;
三明市:泰寧縣、大田縣、建寧縣、將樂縣、明溪縣、清流縣、寧化縣;
南平市:武夷山市、浦城縣、光澤縣;
龍巖市:長汀縣、武平縣、連城縣、上杭縣。
附件2
備注:
1.標★的為國家及我省“十三五”規劃《綱要》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標◆的為國家及我省“十三五”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等文件提出的主要監測評價指標;標△的為其他綠色發展重要監測評價指標。
2.指標體系以目標為導向,堅持“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原則,重在生態環境質量的保持和提升,體現正向激勵作用,共設有11個考核指標。2020年要求達到數值均指省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下達的該地區或縣(市)指標任務。
3.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采用綜合評分法,實施縣基礎分值為100分,再按照不同指標的評價標準對各評價指標進行評分,最后匯總計算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總分數。
4.指標按評價作用分為正向和逆向指標,具體處理方法是將逆向指標轉化成正向指標,每個指標分別計算增減得分。指標數據增減不足0.1、1、3或10個百分點,以及1%按四舍五入計算。具體指標口徑解釋、數據提供及考核由省直相關主管部門負責。
5.指標考核之外,實施縣考核期間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環境污染責任事件、嚴重生態破壞責任事件的,每發生一起,由主管部門按嚴重程度扣1~3分,最多扣10分為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行方案的通知
閩政辦〔2018〕19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行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3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行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等有關文件精神,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完善我省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體系,加快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特制定如下試行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發展全過程,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決策部署,將生態優勢進一步轉化為發展優勢,堅持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原則,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將生態保護補償與貫徹落實中央支持福建進一步加快發展戰略部署、打贏脫貧攻堅戰等有機結合起來,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重點流域上游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等區域的補償力度,促進沿海和山區協調發展,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雙贏。
二、總體目標
從2018年起,以縣為單位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以生態指標考核為導向,統籌整合不同類型、不同領域的生態保護資金,探索建立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辦法,激發地方政府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通過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等政策的實施,促進重點生態功能區、重點流域上游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和提升。到2020年,主要流域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在94%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9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6%以上,縣城區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例達到97.9%以上,森林覆蓋率保持2016年水平以上,加快綠色發展和提高基本公務服務水平,為“再上新臺階、建設新福建”提供綠色新動能,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
三、實施范圍
方案實施范圍具體為《福建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所屬的縣(市),以及納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補助范圍的縣(市)(名單詳見附件1,以下簡稱實施縣)。
四、基本原則
(一)加大資金整合力度。將省級與生態保護相關的專項資金納入整合范圍,按照一定比例統籌。統籌后剩余的專項資金,省直相關部門仍按原渠道下達,主要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并繼續向實施縣傾斜。
(二)縣級為主統籌實施。省直相關部門應賦予實施縣統籌安排項目和資金的自主權,支持實施縣與本級資金捆綁使用,針對當地生態環境的重點環節、重點領域和重點問題,因地制宜制定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集中投入,綜合治理。
(三)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省級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安排與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指標考核結果掛鉤,采用先預撥后清算的辦法,并加大對完成綜合性生態保護目標的正向激勵力度,實現政策聯動,推動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創新。
五、資金整合
(一)整合范圍。主要包括:省發改委省級預算內基建與生態保護相關專項,省國土廳“青山掛白”治理、地質災害“百千萬”工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等專項,省環保廳重點流域生態補償、汀江流域補償、小流域“以獎促治”、監管能力建設等專項,省移民開發局庫區移民扶持基金(環境綜合整治),省住建廳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供水管道改造工程、美麗鄉村建設、鄉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補助、“家園清潔行動”等專項,省水利廳萬里安全生態水系建設、水土流失治理等專項,省農業廳生態農業建設專項,省經信委節能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省林業廳造林綠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補助等共計20個省級與生態保護相關專項資金。
下列省直部門與生態保護相關的專項資金不納入整合范圍:
1.直補到人或戶的專項資金;
2.一次性、生產性和2017年政策到期的專項資金。
中央財政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專項、部門結轉兩年以上和結余等資金由實施縣根據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納入整合范圍。
(二)整合方式。從2019年起,省級財政從生態保護財力轉移支付資金每年安排6000萬元;同時,從2019—2021年,以2017年納入整合范圍的省級相關專項資金額度為基數,每年分別統籌5%、8%、10%,專項用于上一年度實施縣環境質量提升獎勵。以后年度統籌比例另定。
納入整合范圍的省級相關專項資金實施期間規模如有減少,由省直相關部門在本單位年度預算中調整支出結構解決。未納入統籌的各部門原有專項資金也應繼續加大對23個重點生態保護區域縣的傾斜力度。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發改委、經信委、環保廳、農業廳、水利廳、林業廳、住建廳、國土廳、移民開發局
六、績效考核
(一)考核指標。建立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績效考核機制,并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考核,綜合評價實施縣生態保護成效(詳見附件2)。
(二)考核方式。實施縣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及資金撥付情況由省直相關部門于次年6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負責匯總考核結果,并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資金清算。
(三)考核結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結果分數為100分,視為完成生態保護指標;分數少于100分,視為未完成生態保護目標;超過100分視為環境質量得到提升。
責任單位:省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廳、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林業廳、水利廳、統計局等部門
七、補償方式
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分為保持性補償和提升性補償兩部分。資金分配公式為:S總=S保持+S提升
式中,S總為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總額;S保持為保持性補償;S提升為提升性補償。
保持性補償:以實施縣年度獲得的省級納入整合范圍的各項專項資金的補助總額為基數,考核結果分數100分,實施縣可獲得保持性補償,保持性補償即該縣獲得的各項專項資金補助總額;考核結果分數少于100分,則按一定比例扣減實施縣補助總額;其中:95(含)~100(不含)分,扣減5%;90(含)~95(不含)分,扣減10%;90分(不含)以下扣減15%。扣減資金由省財政廳于次年通過清算扣回,并統籌用于環境質量提升獎勵,實行獎優罰劣。
提升性補償:考核結果分數超過100分(不含),按照分數排名,排名前10名的實施縣每年給予2000~3000萬元獎勵,其他實施縣給予1000~1500萬元獎勵,獎勵金額將根據資金規模的加大而增加。提升性補償資金由省級財政從統籌的專項資金中安排,并由實施縣自主用于補齊生態環境保護短板的重點項目。
責任單位:省財政廳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是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一項重點改革任務,各級各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組織協調,主動做好服務,狠抓工作落實,形成政策合力。
(二)建立工作機制。實施縣是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的責任主體,應在加大當地政府投入的同時,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工,確保改革任務順利推進。
(三)嚴格資金監管。實施縣政府要把納入整合范圍的資金作為監管重點,制定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具體辦法,確保財政資金安全規范使用。各級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大審計和監督檢查力度。
(四)總結推廣經驗。省直相關部門應加強指導和協調,及時總結有效方法和典型經驗,為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借鑒。
責任單位:實施縣人民政府,省財政廳、發改委、經信委、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農業廳、林業廳、水利廳、審計廳、移民開發局
附件:1.實施縣名單
2.福建省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指標表
附件1
實施縣名單
寧德市:屏南縣、壽寧縣、周寧縣、柘榮縣;
福州市:永泰縣;
泉州市: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
漳州市:華安縣;
三明市:泰寧縣、大田縣、建寧縣、將樂縣、明溪縣、清流縣、寧化縣;
南平市:武夷山市、浦城縣、光澤縣;
龍巖市:長汀縣、武平縣、連城縣、上杭縣。
附件2
備注:
1.標★的為國家及我省“十三五”規劃《綱要》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標◆的為國家及我省“十三五”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等文件提出的主要監測評價指標;標△的為其他綠色發展重要監測評價指標。
2.指標體系以目標為導向,堅持“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的原則,重在生態環境質量的保持和提升,體現正向激勵作用,共設有11個考核指標。2020年要求達到數值均指省政府或省級主管部門下達的該地區或縣(市)指標任務。
3.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采用綜合評分法,實施縣基礎分值為100分,再按照不同指標的評價標準對各評價指標進行評分,最后匯總計算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總分數。
4.指標按評價作用分為正向和逆向指標,具體處理方法是將逆向指標轉化成正向指標,每個指標分別計算增減得分。指標數據增減不足0.1、1、3或10個百分點,以及1%按四舍五入計算。具體指標口徑解釋、數據提供及考核由省直相關主管部門負責。
5.指標考核之外,實施縣考核期間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環境污染責任事件、嚴重生態破壞責任事件的,每發生一起,由主管部門按嚴重程度扣1~3分,最多扣10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