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近日,山東省財政廳、環保廳下達《關于下達2018年省級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第一批)的通知》,共計下達5.28億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用于污染防治。
近日,來自山東省相關政府網站(環境保護廳)的公開消息稱,山東省財政廳聯合環保廳印發《關于下達 2018 年省級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第一批)的通知》,根據《通知》,2018年,山東省級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第一批)主要用于農村生態保護、空氣質量生態補償和自然保護區保護。共計5.28億元。其中,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共計3.18億元。具體情況參見原文。
各市財政局、環保局,有關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進一步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根據省財政廳、省環保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建(2017] 61 號)要求,經研究,現下達2018 年省級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第一批)預算指標,具體項目內容、金額及列支科目見附件。資金項目編碼為 "SF1404308001" ,項目名稱為"環境污染防治資金"。
有關事項一并通知如下:
一、關于農村生態保護資金
(一)資金分配。一是省定貧困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程獎補資金。按照《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部署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意見)) (魯發[2015 J22 號)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貧困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切實保障貧困群眾飲水安全,對 2017 年度驗收合格的 1487 個"千噸、萬人"以下水源地保護工程,按每處水源 5 萬元的標準進行獎補。
二是黃河灘區脫貧遷建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程補助。為支持黃河灘區脫貧遷建民生工程落實, 2018 年對規劃內的 41 處水源地防護工程建設給予補助。補助標準根據環保部印發的((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保項目建設與投資指南》確定,"千噸、萬人"以上水源地每處補助 50 萬元;"千噸、萬人"以下水源地每處補助 10萬元。
三是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資金。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國發 [2015J 17 號)、《環境保護部關于下達"十三五"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任務的通知))(環辦生態函 [2016J 109 號),2018 年我省共需完成 2810 個建制村的綜合整治任務。資金按照各市整治村莊任務量等因素分配,由各市縣統籌用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非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處理等。
(二)有關要求。各市要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完成國家、省下達的相關工作任務。各市財政、環保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和相關工作任務安排資金,認真編寫資金項目實施方案,連同績效目標于 4 月 15 日前報省環保廳審核,報省財政廳備案。
二、關于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 43 號)和省環保廳發布的各設區市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我們對 2017年第四季度全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進行了清算,并隨文下達省級補償資金,資金由各市統籌用于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支出。
三、關于自然保護區資金
(一)資金分配。
一是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根據《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辦法(試行) )的通知))(魯環發 (2016J 175 號)和省環保廳考核情況,對年度考核分值 90 分(含)以上,或考核分值在 60 分(含)以上且分值較上年度提高的自然保護區實施生態補償,支持自然保護區能力建設、巡護和監測、生態保護工程等。
二是管護能力建設資金。根據省環保廳考核結果,全省 12 個省級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考核得分均在良好(含良好)以上。資金按照各保護區管護面積、評估等級、差別系數等因素分配。資金主要用于必要的科研及觀察、監測儀器設備購置,不需納入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基礎設施維護,保護區標識、野生動植物保護、巡護、防火等設施維護與設備購置,生物多樣性監測及保護物種繁殖、栽培的科研試驗條件支出,保護區內退化或受自然災害影響確需人工輔助的生態恢復工程建設等支出。
三是日常管理經費。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于直管縣的省級自然保護區,野外綜合考察、本底調查規劃編制、宣教、監測、統計等日常管理經費等支出。根據各保護區管護面積、評估等級、差別系數等因素分配。
(二)有關要求。對日常管理經費支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位于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的省級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可在限額內結合本級財力統籌保障;對生態補償和自然保護區管護能力建設補助資金,各地財政、環保部門要結合本轄區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及規范化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安排資金。資金使用情況及績效目標請于 4 月 15 日前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備案。各市(縣)財政、環保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積極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切實加強資金監管,不斷提高自然保護區經費保障和管護水平,確保資金使用效益。
近日,來自山東省相關政府網站(環境保護廳)的公開消息稱,山東省財政廳聯合環保廳印發《關于下達 2018 年省級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第一批)的通知》,根據《通知》,2018年,山東省級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 (第一批)主要用于農村生態保護、空氣質量生態補償和自然保護區保護。共計5.28億元。其中,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共計3.18億元。具體情況參見原文。
各市財政局、環保局,有關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進一步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根據省財政廳、省環保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環境污染防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建(2017] 61 號)要求,經研究,現下達2018 年省級環境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第一批)預算指標,具體項目內容、金額及列支科目見附件。資金項目編碼為 "SF1404308001" ,項目名稱為"環境污染防治資金"。
有關事項一并通知如下:
一、關于農村生態保護資金
(一)資金分配。一是省定貧困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程獎補資金。按照《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部署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意見)) (魯發[2015 J22 號)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貧困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切實保障貧困群眾飲水安全,對 2017 年度驗收合格的 1487 個"千噸、萬人"以下水源地保護工程,按每處水源 5 萬元的標準進行獎補。
二是黃河灘區脫貧遷建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程補助。為支持黃河灘區脫貧遷建民生工程落實, 2018 年對規劃內的 41 處水源地防護工程建設給予補助。補助標準根據環保部印發的((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保項目建設與投資指南》確定,"千噸、萬人"以上水源地每處補助 50 萬元;"千噸、萬人"以下水源地每處補助 10萬元。
三是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資金。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國發 [2015J 17 號)、《環境保護部關于下達"十三五"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標任務的通知))(環辦生態函 [2016J 109 號),2018 年我省共需完成 2810 個建制村的綜合整治任務。資金按照各市整治村莊任務量等因素分配,由各市縣統籌用于飲用水水源地保護、非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處理等。
(二)有關要求。各市要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完成國家、省下達的相關工作任務。各市財政、環保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和相關工作任務安排資金,認真編寫資金項目實施方案,連同績效目標于 4 月 15 日前報省環保廳審核,報省財政廳備案。
二、關于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 43 號)和省環保廳發布的各設區市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數據,我們對 2017年第四季度全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資金進行了清算,并隨文下達省級補償資金,資金由各市統籌用于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支出。
三、關于自然保護區資金
(一)資金分配。
一是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根據《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山東省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辦法(試行) )的通知))(魯環發 (2016J 175 號)和省環保廳考核情況,對年度考核分值 90 分(含)以上,或考核分值在 60 分(含)以上且分值較上年度提高的自然保護區實施生態補償,支持自然保護區能力建設、巡護和監測、生態保護工程等。
二是管護能力建設資金。根據省環保廳考核結果,全省 12 個省級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考核得分均在良好(含良好)以上。資金按照各保護區管護面積、評估等級、差別系數等因素分配。資金主要用于必要的科研及觀察、監測儀器設備購置,不需納入基本建設投資管理的基礎設施維護,保護區標識、野生動植物保護、巡護、防火等設施維護與設備購置,生物多樣性監測及保護物種繁殖、栽培的科研試驗條件支出,保護區內退化或受自然災害影響確需人工輔助的生態恢復工程建設等支出。
三是日常管理經費。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于直管縣的省級自然保護區,野外綜合考察、本底調查規劃編制、宣教、監測、統計等日常管理經費等支出。根據各保護區管護面積、評估等級、差別系數等因素分配。
(二)有關要求。對日常管理經費支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位于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的省級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可在限額內結合本級財力統籌保障;對生態補償和自然保護區管護能力建設補助資金,各地財政、環保部門要結合本轄區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及規范化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安排資金。資金使用情況及績效目標請于 4 月 15 日前報省財政廳、省環保廳備案。各市(縣)財政、環保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積極拓寬資金籌集渠道,切實加強資金監管,不斷提高自然保護區經費保障和管護水平,確保資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