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起,南京市發布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通告明確表示,將禁燃區范圍擴大至南京市行政區域,并且就禁燃區燃用設施改造、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淘汰等相關內容作出具體要求。
來自南京市政府的消息顯示:從6月1日起,南京市發布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全文如下:
市政府關于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關于進一步強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知》(蘇大氣辦〔2017〕4號)、《關于印發江蘇省“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30號)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基于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需要,將本市禁燃區范圍擴大至本市行政區域。
二、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等實際,本市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類別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III類(嚴格)”類別,具體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區燃用設施改造要求。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它清潔能源。其中,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設施應當于2018年10月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用設施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改為專用鍋爐并配置高效除塵設施;鼓勵輕質柴油燃用設施改造為電能。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原料用煤企業除外),要按照相關要求,按期落實淘汰或實施清潔能源替代。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
四、自2018年6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禁止銷售相應類別高污染燃料,新、改、擴建的燃燒設施禁止燃用相應類別高污染燃料。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車用柴油。
五、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場監管(工商、質監)、環保等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七、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委會、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市發改、經信、公安、規劃、建設、交通、工商、質監、環保、城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指導各區和市有關單位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加強對禁燃區監督管理,加大清潔能源應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嚴肅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八、鼓勵媒體、市民通過“12345”等方式監督、舉報使用或銷售高污染燃料的行為。
九、本通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7日
來自南京市政府的消息顯示:從6月1日起,南京市發布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全文如下:
市政府關于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關于進一步強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通知》(蘇大氣辦〔2017〕4號)、《關于印發江蘇省“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7〕30號)等相關規定,市政府決定重新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以下簡稱“禁燃區”)。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基于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需要,將本市禁燃區范圍擴大至本市行政區域。
二、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等實際,本市禁燃區內禁止燃用的燃料組合類別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中的“III類(嚴格)”類別,具體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漿、型煤、焦炭、蘭炭等);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
(四)國家規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區燃用設施改造要求。禁燃區內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其它清潔能源。其中,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用設施應當于2018年10月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生物質成型燃料燃用設施應當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改為專用鍋爐并配置高效除塵設施;鼓勵輕質柴油燃用設施改造為電能。其它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集中供熱、電廠鍋爐、原料用煤企業除外),要按照相關要求,按期落實淘汰或實施清潔能源替代。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繼續使用。
四、自2018年6月1日起,全市范圍內禁止銷售相應類別高污染燃料,新、改、擴建的燃燒設施禁止燃用相應類別高污染燃料。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車用柴油。
五、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在淘汰或改用清潔能源之前,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市場監管(工商、質監)、環保等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七、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委會、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市發改、經信、公安、規劃、建設、交通、工商、質監、環保、城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指導各區和市有關單位做好禁燃區實施工作,加強對禁燃區監督管理,加大清潔能源應用推廣力度,加快天然氣、集中供熱等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嚴肅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八、鼓勵媒體、市民通過“12345”等方式監督、舉報使用或銷售高污染燃料的行為。
九、本通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