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記者從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近日,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到2020年,在全省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山東建設。”
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曾經震驚全國的章丘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處理結果有了新的變化。前期已簽訂賠償協議的山東利豐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經環保廳催告履行后仍不履行,近期環保廳將代表省政府對該企業提起訴訟。
2015年10月21日,在濟南市章丘區普集鎮上皋村廢棄煤井發生一起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造成4人當場死亡,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約3000 余萬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該事件性質為重大(Ⅱ)突發環境事件。經查,該案共有涉案企業6家。對于涉案企業應當接受的行政處罰和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處罰已經到位。涉案企業所在地環保部門依法分別對6家企業實施頂格行政處罰,每家企業罰款20萬元。2017年11月22日,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一審判處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20萬元和120萬元罰金,判處郭泗濱等17人6個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8千元至6萬元不等罰金。
除接受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外,涉事企業還需要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通過鑒定,該案件生態損害賠償金額為2.5億元。包括章丘案在內,山東選擇了3個典型案例開展試點進行研究與實踐,另外兩起分別為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非法處置醫療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和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經省政府指定,2016年8月,山東省環保廳組織濟南市章丘區政府與6家涉案企業先后經過4輪賠償磋商,2017年2月至6月,先后與山東萬達有機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山東麟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宜坤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山東利豐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家企業達成協議,簽訂了賠償合同書,賠償金額共計1357.54萬元。其中,山東萬達有機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山東麟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宜坤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3家涉案企業已在3個月內分2期將賠償金足額賠付到位。
經省政府批準,2017年8月4日,省環保廳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材料,請求判令山東金誠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承擔賠償金2.3億元。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和2018年4月18日二次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判決。
目前,山東利豐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賠償協議逾期不履行,經環保廳催告履行后仍不履行,近期環保廳將代表省政府對該企業提起訴訟。
山東省環保廳副廳長姚云輝在發布會上提到,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損害生態環境是有代價的,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實現損害擔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使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目前我省已有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等5家機構取得環境損害類司法鑒定許可證,業務范圍覆蓋污染物性質鑒定、空氣污染環境損害鑒定等5個專業,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提供技術保障。
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曾經震驚全國的章丘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處理結果有了新的變化。前期已簽訂賠償協議的山東利豐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經環保廳催告履行后仍不履行,近期環保廳將代表省政府對該企業提起訴訟。
2015年10月21日,在濟南市章丘區普集鎮上皋村廢棄煤井發生一起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造成4人當場死亡,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約3000 余萬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該事件性質為重大(Ⅱ)突發環境事件。經查,該案共有涉案企業6家。對于涉案企業應當接受的行政處罰和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處罰已經到位。涉案企業所在地環保部門依法分別對6家企業實施頂格行政處罰,每家企業罰款20萬元。2017年11月22日,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一審判處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20萬元和120萬元罰金,判處郭泗濱等17人6個月至6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8千元至6萬元不等罰金。
除接受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外,涉事企業還需要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通過鑒定,該案件生態損害賠償金額為2.5億元。包括章丘案在內,山東選擇了3個典型案例開展試點進行研究與實踐,另外兩起分別為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非法處置醫療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和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經省政府指定,2016年8月,山東省環保廳組織濟南市章丘區政府與6家涉案企業先后經過4輪賠償磋商,2017年2月至6月,先后與山東萬達有機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山東麟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宜坤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山東利豐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家企業達成協議,簽訂了賠償合同書,賠償金額共計1357.54萬元。其中,山東萬達有機硅新材料有限公司、山東麟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宜坤新能源開發有限公司3家涉案企業已在3個月內分2期將賠償金足額賠付到位。
經省政府批準,2017年8月4日,省環保廳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材料,請求判令山東金誠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2家企業承擔賠償金2.3億元。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和2018年4月18日二次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判決。
目前,山東利豐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賠償協議逾期不履行,經環保廳催告履行后仍不履行,近期環保廳將代表省政府對該企業提起訴訟。
山東省環保廳副廳長姚云輝在發布會上提到,這起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損害生態環境是有代價的,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實現損害擔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使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不僅要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目前我省已有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等5家機構取得環境損害類司法鑒定許可證,業務范圍覆蓋污染物性質鑒定、空氣污染環境損害鑒定等5個專業,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提供技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