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委、省政府出臺《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要求以更高的標準、更大的力度、更實的舉措、更嚴的執法,全地域、全過程、全方位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近日,山東省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發布,詳情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精神,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部署要求,以更高的標準、更大的力度、更實的舉措、更嚴的執法,全地域、全過程、全方位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以實際行動推動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在山東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二)總體目標。到2020年,全省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各類工業污染源實現達標排放,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基本解決,生態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生態保護紅線全面落地,重要生態系統得到保護和修復,發展方式實現重大轉變,新動能主導經濟發展的新格局加快形成,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水平大幅提升,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基本建立,生態環境保護水平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
主要指標:全省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力爭比2015年下降35%,設區的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平均比例達到62%;省控重點河流水質基本達到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61.5%,省控重點河流消除劣V類水體,近岸海域水質優良面積比例達到88%左右,設區的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高于98%;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總量比2015年分別下降27%、27%、11.7%、13.4%以上;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基本滿足需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生態保護紅線面積占比達到12%左右(包括海洋);森林覆蓋率達到20%;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7%,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分別比2015年下降18%、10%;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0.5%。
二、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
(一)加強工業污染治理。持續實施“散亂污”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2018年年底前整治到位。全面淘汰1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7個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以下簡稱7個傳輸通道城市)基本淘汰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加快淘汰排放高、污染重的燃煤機組,清理整頓違法違規燃煤機組。強化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無組織排放深度治理。加強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協同控制,有效遏制臭氧濃度上升趨勢。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綜合整治,到2020年,全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比2015年下降20%左右。加快實施鋼鐵等非電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推動燃氣鍋爐、燃氣工業爐窯等實施低氮改造或尾氣脫硝治理。
(二)嚴格控制燃煤污染。實施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費總量比2015年下降10%左右。堅持從實際出發,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加快推進清潔取暖。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應的前提下,7個傳輸通道城市的平原地區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全省17個設區的市完成清潔取暖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散煤替代的地方,劃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止散煤銷售。對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的山區,積極推廣潔凈煤,嚴厲打擊劣質煤銷售。大力推廣煤炭清潔利用技術,提高煤炭集中利用水平。實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動計劃。除偏遠山區、海島外,基本實現全省天然氣“鎮鎮通”。抓好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新增天然氣優先用于城鎮居民和大氣污染嚴重地方的散煤替代。加快重點輸電通道建設,增強接納省外來電能力和安全穩定運行能力,到2020年,省外來電占省內可用裝機的比重達到30%。
(三)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以打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為抓手,統籌開展車、油、路治理和機動車船污染防治。加強新車生產源頭管控,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實施機動車國六排放標準,7個傳輸通道城市提前實施。強化在用柴油貨車執法檢查,加快淘汰高排放、老舊柴油貨車,鼓勵淘汰老舊船舶、工程機械和農業機械。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全省財政資金購置的公交車、公務車,以及市政、環衛車輛等優先采購新能源汽車或清潔能源汽車。加快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普通國省道沿線充電站(樁)設施建設。
加快推進油品升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應符合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快推進車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軌”,內河船舶必須使用含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禁止向內河船舶供應含硫量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嚴厲打擊制售不合格油品行為,集中力量整治黑加油站點。逐步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和環保標識管理,劃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域,嚴格執行船舶排放控制區管理要求。主要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電,到2020年,京杭運河水上服務區和待閘錨地基本具備船舶岸電供應能力。
減少柴油貨車集疏港運輸,推動沿海主要港口的煤炭、礦石、焦炭等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加快電力、鋼鐵、焦化、氧化鋁等重點企業和工業園區鐵路專線建設,大幅提高鐵路運輸比例。新、改、擴建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采用公路運輸。加快管道輸送能力建設,推動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等危險化學品主要采用管道運輸。壓縮大宗物料公路運輸量,到2020年,運輸距離在400公里以上的、計劃性較強的煤炭、礦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貨物基本轉為鐵路運輸或管道運輸。
(四)深化面源污染整治。提升施工揚塵防治水平,城市建筑、交通、水利、鐵路等各類工地全面落實揚塵控制措施。強化道路揚塵控制,提高道路機掃、沖洗率。加強城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和惡臭污染的監督執法。嚴禁露天焚燒秸稈。
(五)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聯防聯控。2019年年底前,省級預報中心具備7天空氣質量預報能力并準確到各設區的市。加強重污染天氣的氣象條件分析,提升空氣質量氣象條件預報服務能力。實施鋼鐵、建材、焦化、鑄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業企業季節性生產調控,每年組織制定錯峰生產調控方案;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貨車運輸企業制定并落實重污染天氣錯峰運輸方案。到2020年,各設區的市重污染天數比2015年減少25%以上。
三、著力打好碧水保衛戰
(一)打好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攻堅戰。科學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保護區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2019年年底前,全面排查和整治縣級及以上城市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違規問題。全面深化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防治,確保水質安全。深化工業污染防治,嚴格氮、磷、硫酸鹽排放控制。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提升水體自凈能力。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風險防范,全面提升環境應急管理與處置能力。單一水源供水的設區的市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備用水源。定期監(檢)測、評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狀況,縣級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
(二)打好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將黑臭水體治理作為河長、湖長工作的重要內容。實施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加快補齊城鎮污水、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和處理設施短板。2019年年底前,各設區的市河道管理保護范圍內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全部遷出。加強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規范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強化河道底泥污染安全治理,深入開展河道生態修復。到2020年,各設區的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到90%以上,基本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基本消除縣(市)建成區黑臭水體,逐步消除建制鎮建成區黑臭水體,多渠道、多方式消除農村黑臭水體。
(三)打好渤海區域環境綜合治理攻堅戰。按照陸海統籌原則,積極實行陸、岸、海生態環境綜合防治。國控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類水體,開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全面清理非法和設置不合理的排污口,確保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穩定達標排放。率先在渤海實施入海污染物總量控制。以渤海灣、萊州灣、黃河口等為重點,推動河口海灣綜合整治。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和岸線開發管控,統籌安排海洋空間利用活動。渤海禁止審批新增圍填海項目,引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消化存量圍填海資源,已審批但未開工的項目要重新進行評估和清理。強化海岸帶生態保護,保護自然岸線,推進人工岸線生態化。強化海洋污染防治,嚴格控制海水養殖等造成的海上污染,推進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加強港口碼頭和海上船舶污染防治,強化沿海工業企業環境風險防控,嚴格控制渤海海域船舶原油過駁、單點系泊等高污染風險作業,加強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和運輸管理。開展重點江河湖庫及重點近岸海域破壞生態環境的養殖方式綜合整治。推進渤海等重點水域禁捕限捕,加強海洋牧場建設,加大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力度。
(四)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扎實推進鄉村生態振興,以農村垃圾處理、污水處理、村容村貌提升為重點,加快補齊農村人居環境突出短板。建立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資金籌集長效機制,逐步建立城鄉一體的垃圾處理、生活污水處理機制和清潔供暖機制。嚴格控制高毒高風險農藥使用,大力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推進有機肥替代化肥、病蟲害綠色防控替代化學防治和廢棄農膜回收,完善廢舊地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等回收處理制度。堅持種植和養殖相結合,就近就地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到2020年,全省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81%,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區全部配套建設糞污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并正常運行。大型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于2019年年底前達到100%。
四、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
(一)加強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全面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年底前,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污染狀況調查。以耕地為重點,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分別采取不同管理措施;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2020年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環境分類清單編制工作;適時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實施耕地土壤環境治理保護重大工程,開展重點地區涉重金屬行業排查和整治。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完善污染地塊聯動監管機制和污染地塊及其開發利用信息共享機制。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對暫不開發的污染地塊實施風險管控。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列入名錄且未完成治理修復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嚴格土壤污染重點行業企業拆除各類設施過程中的風險管控。加強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以及化工產業轉型升級中已騰退土地的污染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
(二)加快推進垃圾分類處理。到2020年,實現所有城市和縣城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全覆蓋,基本完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濟南、青島、泰安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有序發展垃圾焚燒發電。推進農村垃圾就地分類,資源化利用和處理;開展農業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
(三)強化危險廢物處置監管。對以危險廢物為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危險廢物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轄區內尚無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處置能力嚴重不足的地方,嚴格控制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建設。加快清理危險廢物存量(包括實驗室危險廢物),2019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危險廢物貯存環境風險。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納入當地公共基礎設施統籌建設,優化處置能力配置。危險廢物年產生量5000噸以上的企業和1萬噸以上的化工園區,應配套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加強危險廢物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等全過程監管體系。強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開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專項整治行動,實行省、市、縣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分級評估。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跨界轉移、傾倒等違法犯罪行為。
推進醫療廢物城鄉一體化處置,2018年年底前,形成覆蓋城鄉、滿足需求、持續穩定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立城鄉一體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到2020年,力爭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全部納入集中處置。
五、切實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
(一)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按照應保盡保、應劃盡劃的原則,將生態功能重要區域、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等納入生態保護紅線。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態保護紅線優化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勘界定標。制定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保護修復方案,建設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監測預警與考核評估。2018年年底前,縣級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違法違規擠占生態空間、破壞自然遺跡等行為,制定治理和修復計劃并向社會公開。
(二)打好自然保護區等突出生態問題整治攻堅戰。持續開展“綠盾”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2020年年底前,45個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全部處置到位并完成生態恢復。開展全省78個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編制、修編,2019年年底前完成。核準縣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邊界,并設置警示警告標識。開展省級自然保護區遙感監測試點。保障自然保護區基本建設、管理、科研、宣教和監測經費。
(三)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推動實施泰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國家試點,支持長島生態文明綜合試驗區建設。開展“綠滿齊魯·美麗山東”國土綠化行動,推進濕地保護與修復。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開展病、危、險尾礦庫和“頭頂庫”專項整治,落實尾礦庫閉庫責任。推進水土流失、荒漠化綜合治理。推動耕地、森林、河流、湖泊、海洋休養生息。
六、引導倒逼新舊動能轉換
(一)實行項目建設和嚴控污染物排放綜合決策。嚴禁鋼鐵、焦化、水泥、電解鋁、鑄造、平板玻璃等行業新增產能,對確有必要新建的必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建立產能總量和污染物總量雙平衡機制,實施“上新壓舊、上大壓小(指傳統產業或污染嚴重的小項目)、上高壓低”,優化整合鋼鐵、電解鋁、地煉、焦化、輪胎、化肥、氯堿等高耗能行業產能布局,新項目投產時,被整合替代的老項目必須同時依法關停。
(二)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空間管控。2019年年底前,完成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工作,編制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以下簡稱“三線一單”)。各級黨委、政府要將“三線一單”作為綜合決策的前提條件,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執法監管中不得變通突破、降低標準,對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調整。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耗損程度,分別制定差異化、可操作的綜合性管控措施,逐步將各類開發活動限制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之內。嚴格控制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環境風險項目,按照國家要求開展產業園區集中整治。加快城市建成區、重點流域的重點污染企業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關城市政府制定專項計劃并向社會公開。加快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
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和產業布局開展規劃環評。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對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有關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調整優化不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產業布局、規模和結構。正在實施但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在2018年年底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同步修訂規劃內容。
(三)用生態環境保護標準推動重點行業改造提升。建立完善與新舊動能轉換相適應的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提出嚴于省標的排放限值,按程序批準發布后實施。加強財稅、金融、價格、土地等政策的協調配合,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清理違法違規產能。全面推進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電鍍、造紙、印染、農副食品加工等行業清潔生產改造或清潔化改造。
(四)提高環評質量和審批服務水平。重大工程項目可研、規劃編制啟動階段同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環評質量考核,對環評質量差、無故拖延編制時間、影響重大工程項目進展的環評機構,按程序移出山東政務服務網中介超市,情況嚴重的報請生態環境部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提高環評審批審查服務水平,已通過審查的規劃環評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適當簡化項目環評內容。未納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且不涉及環境敏感區域的建設項目,經認定后不再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對環境影響登記表類項目,實行“零跑腿”網上備案管理。開辟重大項目環評審批綠色通道,做到“最多跑一次”,盡最大可能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
七、推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綠色化
(一)推進能源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強化能源和水資源消耗、建設用地等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節約用地和水資源管理制度,全面推進節能、節水、節地、節礦、節材,大幅降低重點行業和企業能耗、物耗。加快推進節水型社會和節水型城市建設,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276.59億立方米。
促進傳統產業優化升級,構建綠色產業鏈體系。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打造綠色供應鏈,全流程降低全生命周期的環境影響。加快推動農業領域資源利用節約化、生產過程清潔化、產業鏈接循環化、廢物處理資源化,形成農林牧漁多業共生的循環型農業生產方式。加快構建循環型服務業體系。開展“無廢城市”試點,加快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生態工業園區,加強資源共享和產業共生,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和產出率。全面加強進出口貿易環境監管,禁止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產品、技術、設施等引進,大力推動綠色貿易。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進省,強化進口廢物原料檢驗檢疫,嚴防達不到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固體廢物入境進省,力爭2020年年底前基本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
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培育發展一批骨干企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積極探索區域環境托管服務等新模式,鼓勵新業態發展和模式創新。加快推進碳排放權、用能權、水權交易。
(二)推進公眾生活綠色健康。圍繞“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開展活動,倡導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推進衣食住行全面綠色化,以綠色消費倒逼綠色生產。限制一次性餐具生產和使用。推進綠色建筑行動,縣城及以上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建筑全面執行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標準,穩步開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與綠色化改造,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綠色建材產品和綠色施工模式。提倡綠色居住,大力推廣節水器具、節電燈具、節能家電、綠色家具等。鼓勵綠色出行,加快城市綠色公共交通體系和交通工具公共租賃體系建設。
八、改革完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
(一)全面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領導。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各級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建立省、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委員會成員責任機制、考核機制和獎懲機制,落實“管發展就要管環保、管生產就要管環保、管行業就要管環保”的一崗雙責要求。嚴格生態環境質量管理,生態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區域的市、縣級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實施限期達標規劃。各市、各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每年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按照中央要求開展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實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全面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部署的跟蹤審計。實行市縣鄉三級生態環境質量排名,強化通報、約談、限批等措施。完善省級環境保護督察體系,開展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專項環保督察。
對各市黨委、政府和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履行職責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區域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責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建立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生態環境保護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
(二)更好發揮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的主導作用。實施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改革。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開展南四湖、東平湖流域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設置試點。完善海域生態環境管理體系和農村環境治理體系,明確承擔機構和人員。
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體系。制定、修訂資源環境類地方性法規規章,推進生態環境執法規范化建設。完善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加大對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和處罰力度。
健全生態環境經濟政策制度體系。把生態環境保護作為財政保障重點,逐步建立常態化、穩定的財政資金投入機制。國有資本要加大對污染防治的投入。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完善居民取暖用氣、用電定價機制,支持實施氣代煤、電代煤工程;完善助力綠色產業發展的價格、財稅、投資等政策。實施能效和環保“領跑者”制度。落實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加強生態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按省市縣鄉不同層級工作職責配備相應工作力量。健全完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完成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建成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開展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大數據應用,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監控平臺,開展全省生態環境狀況評估。對重點區域、流域、行業進行環境與健康調查,加快推進生態環境健康風險管理試點工作。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環境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建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
(三)夯實企業環境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強化監管約束,倒逼企業治污。加快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制度,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將排污許可制度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實現“一證式”管理。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將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平臺和山東省域征信服務平臺,記入信用檔案,通過信用中國(山東)等網站向社會公開。建立跨部門聯合獎懲機制,將環境違法信息作為政府、金融機構等對企業執行財稅、信貸、產業政策的重要參考。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構建市場體系,引導企業治污。建立多層次的綠色金融體系,支持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支持設立市場化運作的各類綠色發展基金。在環境高風險領域推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推進社會化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規范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對政府實施的環境績效合同服務項目,公共財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績效掛鉤。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
依靠科技進步,推動企業治污。針對大氣、水、土壤等問題,開展重點領域科技攻關,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生態環境問題開展對策性研究。打造政產學研金服用“北斗七星”創新共同體,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形成源頭預防、末端治理和生態環境修復的成套技術和裝備。加強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
(四)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提高環保意識。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培育普及生態文化。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黨政領導干部培訓體系,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和普法宣傳教育的重點內容。推動生態文明示范創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活動,創建一批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基地、科普基地,開展創建節約型機關、綠色城鎮、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綠色家庭等行動。
建立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統一發布機制,健全生態環境新聞發布機制。重點排污單位全面規范排污口設置,依法公開排污信息,強化社會監督。建立有效的監控數據及信訪、舉報、輿情反映問題的處置后督查機制。完善公眾監督、舉報反饋機制;推動環保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規范健康發展,引導環保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等活動;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建立政府、企業環境社會風險預防與化解機制。2020年年底前,各設區的市符合條件的環保設施和城市垃圾污水設施向社會開放,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各部門要對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本意見的各項目標任務,逐條逐項進行細化分解,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本意見自2018年9月5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近日,山東省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實施意見發布,詳情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精神,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部署要求,以更高的標準、更大的力度、更實的舉措、更嚴的執法,全地域、全過程、全方位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以實際行動推動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在山東落地生根、開花結果。
(二)總體目標。到2020年,全省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大幅減少,各類工業污染源實現達標排放,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基本解決,生態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生態保護紅線全面落地,重要生態系統得到保護和修復,發展方式實現重大轉變,新動能主導經濟發展的新格局加快形成,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水平大幅提升,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基本建立,生態環境保護水平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
主要指標:全省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力爭比2015年下降35%,設區的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平均比例達到62%;省控重點河流水質基本達到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要求,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61.5%,省控重點河流消除劣V類水體,近岸海域水質優良面積比例達到88%左右,設區的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高于98%;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排放總量比2015年分別下降27%、27%、11.7%、13.4%以上;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基本滿足需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生態保護紅線面積占比達到12%左右(包括海洋);森林覆蓋率達到20%;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7%,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分別比2015年下降18%、10%;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0.5%。
二、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
(一)加強工業污染治理。持續實施“散亂污”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2018年年底前整治到位。全面淘汰10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7個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以下簡稱7個傳輸通道城市)基本淘汰35蒸噸/小時以下燃煤鍋爐。加快淘汰排放高、污染重的燃煤機組,清理整頓違法違規燃煤機組。強化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2018年年底前,完成重點區域、重點行業、重點企業無組織排放深度治理。加強揮發性有機物和氮氧化物協同控制,有效遏制臭氧濃度上升趨勢。實施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綜合整治,到2020年,全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比2015年下降20%左右。加快實施鋼鐵等非電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推動燃氣鍋爐、燃氣工業爐窯等實施低氮改造或尾氣脫硝治理。
(二)嚴格控制燃煤污染。實施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費總量比2015年下降10%左右。堅持從實際出發,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加快推進清潔取暖。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應的前提下,7個傳輸通道城市的平原地區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全省17個設區的市完成清潔取暖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散煤替代的地方,劃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禁止散煤銷售。對暫不具備清潔能源替代條件的山區,積極推廣潔凈煤,嚴厲打擊劣質煤銷售。大力推廣煤炭清潔利用技術,提高煤炭集中利用水平。實施非化石能源倍增行動計劃。除偏遠山區、海島外,基本實現全省天然氣“鎮鎮通”。抓好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新增天然氣優先用于城鎮居民和大氣污染嚴重地方的散煤替代。加快重點輸電通道建設,增強接納省外來電能力和安全穩定運行能力,到2020年,省外來電占省內可用裝機的比重達到30%。
(三)強化移動源污染防治。以打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為抓手,統籌開展車、油、路治理和機動車船污染防治。加強新車生產源頭管控,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實施機動車國六排放標準,7個傳輸通道城市提前實施。強化在用柴油貨車執法檢查,加快淘汰高排放、老舊柴油貨車,鼓勵淘汰老舊船舶、工程機械和農業機械。大力推廣新能源汽車,全省財政資金購置的公交車、公務車,以及市政、環衛車輛等優先采購新能源汽車或清潔能源汽車。加快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和普通國省道沿線充電站(樁)設施建設。
加快推進油品升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應符合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加快推進車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軌”,內河船舶必須使用含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禁止向內河船舶供應含硫量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嚴厲打擊制售不合格油品行為,集中力量整治黑加油站點。逐步推進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和環保標識管理,劃定非道路移動機械低排放區域,嚴格執行船舶排放控制區管理要求。主要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電,到2020年,京杭運河水上服務區和待閘錨地基本具備船舶岸電供應能力。
減少柴油貨車集疏港運輸,推動沿海主要港口的煤炭、礦石、焦炭等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加快電力、鋼鐵、焦化、氧化鋁等重點企業和工業園區鐵路專線建設,大幅提高鐵路運輸比例。新、改、擴建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采用公路運輸。加快管道輸送能力建設,推動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等危險化學品主要采用管道運輸。壓縮大宗物料公路運輸量,到2020年,運輸距離在400公里以上的、計劃性較強的煤炭、礦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貨物基本轉為鐵路運輸或管道運輸。
(四)深化面源污染整治。提升施工揚塵防治水平,城市建筑、交通、水利、鐵路等各類工地全面落實揚塵控制措施。強化道路揚塵控制,提高道路機掃、沖洗率。加強城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和惡臭污染的監督執法。嚴禁露天焚燒秸稈。
(五)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聯防聯控。2019年年底前,省級預報中心具備7天空氣質量預報能力并準確到各設區的市。加強重污染天氣的氣象條件分析,提升空氣質量氣象條件預報服務能力。實施鋼鐵、建材、焦化、鑄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業企業季節性生產調控,每年組織制定錯峰生產調控方案;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貨車運輸企業制定并落實重污染天氣錯峰運輸方案。到2020年,各設區的市重污染天數比2015年減少25%以上。
三、著力打好碧水保衛戰
(一)打好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攻堅戰。科學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保護區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2019年年底前,全面排查和整治縣級及以上城市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違規問題。全面深化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防治,確保水質安全。深化工業污染防治,嚴格氮、磷、硫酸鹽排放控制。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提升水體自凈能力。加強飲用水水源地風險防范,全面提升環境應急管理與處置能力。單一水源供水的設區的市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備用水源。定期監(檢)測、評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狀況,縣級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
(二)打好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將黑臭水體治理作為河長、湖長工作的重要內容。實施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加快補齊城鎮污水、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和處理設施短板。2019年年底前,各設區的市河道管理保護范圍內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全部遷出。加強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規范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強化河道底泥污染安全治理,深入開展河道生態修復。到2020年,各設區的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達到90%以上,基本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基本消除縣(市)建成區黑臭水體,逐步消除建制鎮建成區黑臭水體,多渠道、多方式消除農村黑臭水體。
(三)打好渤海區域環境綜合治理攻堅戰。按照陸海統籌原則,積極實行陸、岸、海生態環境綜合防治。國控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類水體,開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全面清理非法和設置不合理的排污口,確保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穩定達標排放。率先在渤海實施入海污染物總量控制。以渤海灣、萊州灣、黃河口等為重點,推動河口海灣綜合整治。實施最嚴格的圍填海和岸線開發管控,統籌安排海洋空間利用活動。渤海禁止審批新增圍填海項目,引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消化存量圍填海資源,已審批但未開工的項目要重新進行評估和清理。強化海岸帶生態保護,保護自然岸線,推進人工岸線生態化。強化海洋污染防治,嚴格控制海水養殖等造成的海上污染,推進海洋垃圾防治和清理。加強港口碼頭和海上船舶污染防治,強化沿海工業企業環境風險防控,嚴格控制渤海海域船舶原油過駁、單點系泊等高污染風險作業,加強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和運輸管理。開展重點江河湖庫及重點近岸海域破壞生態環境的養殖方式綜合整治。推進渤海等重點水域禁捕限捕,加強海洋牧場建設,加大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力度。
(四)打好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扎實推進鄉村生態振興,以農村垃圾處理、污水處理、村容村貌提升為重點,加快補齊農村人居環境突出短板。建立農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資金籌集長效機制,逐步建立城鄉一體的垃圾處理、生活污水處理機制和清潔供暖機制。嚴格控制高毒高風險農藥使用,大力減少農藥化肥使用量,推進有機肥替代化肥、病蟲害綠色防控替代化學防治和廢棄農膜回收,完善廢舊地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等回收處理制度。堅持種植和養殖相結合,就近就地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到2020年,全省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81%,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區全部配套建設糞污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并正常運行。大型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于2019年年底前達到100%。
四、扎實推進凈土保衛戰
(一)加強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全面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年底前,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污染狀況調查。以耕地為重點,劃定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分別采取不同管理措施;嚴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2020年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環境分類清單編制工作;適時開展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實施耕地土壤環境治理保護重大工程,開展重點地區涉重金屬行業排查和整治。建立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完善污染地塊聯動監管機制和污染地塊及其開發利用信息共享機制。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對暫不開發的污染地塊實施風險管控。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列入名錄且未完成治理修復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嚴格土壤污染重點行業企業拆除各類設施過程中的風險管控。加強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以及化工產業轉型升級中已騰退土地的污染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
(二)加快推進垃圾分類處理。到2020年,實現所有城市和縣城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全覆蓋,基本完成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濟南、青島、泰安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有序發展垃圾焚燒發電。推進農村垃圾就地分類,資源化利用和處理;開展農業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
(三)強化危險廢物處置監管。對以危險廢物為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危險廢物的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轄區內尚無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或處置能力嚴重不足的地方,嚴格控制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建設。加快清理危險廢物存量(包括實驗室危險廢物),2019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危險廢物貯存環境風險。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納入當地公共基礎設施統籌建設,優化處置能力配置。危險廢物年產生量5000噸以上的企業和1萬噸以上的化工園區,應配套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加強危險廢物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等全過程監管體系。強化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開展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專項整治行動,實行省、市、縣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分級評估。嚴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跨界轉移、傾倒等違法犯罪行為。
推進醫療廢物城鄉一體化處置,2018年年底前,形成覆蓋城鄉、滿足需求、持續穩定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立城鄉一體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系,到2020年,力爭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全部納入集中處置。
五、切實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
(一)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按照應保盡保、應劃盡劃的原則,將生態功能重要區域、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等納入生態保護紅線。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態保護紅線優化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勘界定標。制定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辦法、保護修復方案,建設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監測預警與考核評估。2018年年底前,縣級及以上政府全面排查違法違規擠占生態空間、破壞自然遺跡等行為,制定治理和修復計劃并向社會公開。
(二)打好自然保護區等突出生態問題整治攻堅戰。持續開展“綠盾”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2020年年底前,45個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內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全部處置到位并完成生態恢復。開展全省78個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的編制、修編,2019年年底前完成。核準縣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邊界,并設置警示警告標識。開展省級自然保護區遙感監測試點。保障自然保護區基本建設、管理、科研、宣教和監測經費。
(三)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推動實施泰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國家試點,支持長島生態文明綜合試驗區建設。開展“綠滿齊魯·美麗山東”國土綠化行動,推進濕地保護與修復。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開展病、危、險尾礦庫和“頭頂庫”專項整治,落實尾礦庫閉庫責任。推進水土流失、荒漠化綜合治理。推動耕地、森林、河流、湖泊、海洋休養生息。
六、引導倒逼新舊動能轉換
(一)實行項目建設和嚴控污染物排放綜合決策。嚴禁鋼鐵、焦化、水泥、電解鋁、鑄造、平板玻璃等行業新增產能,對確有必要新建的必須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建立產能總量和污染物總量雙平衡機制,實施“上新壓舊、上大壓小(指傳統產業或污染嚴重的小項目)、上高壓低”,優化整合鋼鐵、電解鋁、地煉、焦化、輪胎、化肥、氯堿等高耗能行業產能布局,新項目投產時,被整合替代的老項目必須同時依法關停。
(二)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空間管控。2019年年底前,完成區域空間生態環境評價工作,編制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以下簡稱“三線一單”)。各級黨委、政府要將“三線一單”作為綜合決策的前提條件,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規劃編制、執法監管中不得變通突破、降低標準,對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調整。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耗損程度,分別制定差異化、可操作的綜合性管控措施,逐步將各類開發活動限制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之內。嚴格控制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環境風險項目,按照國家要求開展產業園區集中整治。加快城市建成區、重點流域的重點污染企業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關城市政府制定專項計劃并向社會公開。加快推進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
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和產業布局開展規劃環評。各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對土地利用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有關專項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調整優化不符合生態環境功能定位的產業布局、規模和結構。正在實施但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在2018年年底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同步修訂規劃內容。
(三)用生態環境保護標準推動重點行業改造提升。建立完善與新舊動能轉換相適應的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提出嚴于省標的排放限值,按程序批準發布后實施。加強財稅、金融、價格、土地等政策的協調配合,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等手段,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清理違法違規產能。全面推進能源、冶金、建材、有色、化工、電鍍、造紙、印染、農副食品加工等行業清潔生產改造或清潔化改造。
(四)提高環評質量和審批服務水平。重大工程項目可研、規劃編制啟動階段同步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環評質量考核,對環評質量差、無故拖延編制時間、影響重大工程項目進展的環評機構,按程序移出山東政務服務網中介超市,情況嚴重的報請生態環境部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提高環評審批審查服務水平,已通過審查的規劃環評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適當簡化項目環評內容。未納入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且不涉及環境敏感區域的建設項目,經認定后不再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對環境影響登記表類項目,實行“零跑腿”網上備案管理。開辟重大項目環評審批綠色通道,做到“最多跑一次”,盡最大可能縮短審批時間,提高審批效率。
七、推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綠色化
(一)推進能源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強化能源和水資源消耗、建設用地等總量和強度雙控行動,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節約用地和水資源管理制度,全面推進節能、節水、節地、節礦、節材,大幅降低重點行業和企業能耗、物耗。加快推進節水型社會和節水型城市建設,到2020年,全省用水總量控制在276.59億立方米。
促進傳統產業優化升級,構建綠色產業鏈體系。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打造綠色供應鏈,全流程降低全生命周期的環境影響。加快推動農業領域資源利用節約化、生產過程清潔化、產業鏈接循環化、廢物處理資源化,形成農林牧漁多業共生的循環型農業生產方式。加快構建循環型服務業體系。開展“無廢城市”試點,加快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生態工業園區,加強資源共享和產業共生,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和產出率。全面加強進出口貿易環境監管,禁止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產品、技術、設施等引進,大力推動綠色貿易。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進省,強化進口廢物原料檢驗檢疫,嚴防達不到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固體廢物入境進省,力爭2020年年底前基本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
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清潔生產產業、清潔能源產業,培育發展一批骨干企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節水管理,積極探索區域環境托管服務等新模式,鼓勵新業態發展和模式創新。加快推進碳排放權、用能權、水權交易。
(二)推進公眾生活綠色健康。圍繞“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開展活動,倡導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推進衣食住行全面綠色化,以綠色消費倒逼綠色生產。限制一次性餐具生產和使用。推進綠色建筑行動,縣城及以上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建筑全面執行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標準,穩步開展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與綠色化改造,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筑、綠色建材產品和綠色施工模式。提倡綠色居住,大力推廣節水器具、節電燈具、節能家電、綠色家具等。鼓勵綠色出行,加快城市綠色公共交通體系和交通工具公共租賃體系建設。
八、改革完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
(一)全面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領導。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各級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及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建立省、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委員會成員責任機制、考核機制和獎懲機制,落實“管發展就要管環保、管生產就要管環保、管行業就要管環保”的一崗雙責要求。嚴格生態環境質量管理,生態環境質量只能更好、不能變壞,生態環境質量不達標區域的市、縣級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實施限期達標規劃。各市、各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情況每年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按照中央要求開展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實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全面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部署的跟蹤審計。實行市縣鄉三級生態環境質量排名,強化通報、約談、限批等措施。完善省級環境保護督察體系,開展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專項環保督察。
對各市黨委、政府和負有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省有關部門貫徹落實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履行職責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后,區域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的,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責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建立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生態環境保護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
(二)更好發揮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的主導作用。實施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改革。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開展南四湖、東平湖流域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機構設置試點。完善海域生態環境管理體系和農村環境治理體系,明確承擔機構和人員。
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法治體系。制定、修訂資源環境類地方性法規規章,推進生態環境執法規范化建設。完善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加大對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和處罰力度。
健全生態環境經濟政策制度體系。把生態環境保護作為財政保障重點,逐步建立常態化、穩定的財政資金投入機制。國有資本要加大對污染防治的投入。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完善居民取暖用氣、用電定價機制,支持實施氣代煤、電代煤工程;完善助力綠色產業發展的價格、財稅、投資等政策。實施能效和環保“領跑者”制度。落實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的稅收優惠政策,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屬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加強生態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按省市縣鄉不同層級工作職責配備相應工作力量。健全完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完成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建成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開展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大數據應用,建立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監控平臺,開展全省生態環境狀況評估。對重點區域、流域、行業進行環境與健康調查,加快推進生態環境健康風險管理試點工作。健全跨部門、跨區域環境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建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
(三)夯實企業環境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強化監管約束,倒逼企業治污。加快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制度,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將排污許可制度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實現“一證式”管理。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嚴懲重罰等制度,將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納入省公共信用平臺和山東省域征信服務平臺,記入信用檔案,通過信用中國(山東)等網站向社會公開。建立跨部門聯合獎懲機制,將環境違法信息作為政府、金融機構等對企業執行財稅、信貸、產業政策的重要參考。推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構建市場體系,引導企業治污。建立多層次的綠色金融體系,支持金融機構大力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支持設立市場化運作的各類綠色發展基金。在環境高風險領域推行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推進社會化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規范支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對政府實施的環境績效合同服務項目,公共財政支付水平同治理績效掛鉤。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
依靠科技進步,推動企業治污。針對大氣、水、土壤等問題,開展重點領域科技攻關,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生態環境問題開展對策性研究。打造政產學研金服用“北斗七星”創新共同體,發揮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作用,形成源頭預防、末端治理和生態環境修復的成套技術和裝備。加強環保科技成果共享平臺建設,推動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
(四)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提高環保意識。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培育普及生態文化。把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黨政領導干部培訓體系,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和普法宣傳教育的重點內容。推動生態文明示范創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活動,創建一批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基地、科普基地,開展創建節約型機關、綠色城鎮、綠色學校、綠色社區、綠色家庭等行動。
建立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統一發布機制,健全生態環境新聞發布機制。重點排污單位全面規范排污口設置,依法公開排污信息,強化社會監督。建立有效的監控數據及信訪、舉報、輿情反映問題的處置后督查機制。完善公眾監督、舉報反饋機制;推動環保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規范健康發展,引導環保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等活動;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揚。建立政府、企業環境社會風險預防與化解機制。2020年年底前,各設區的市符合條件的環保設施和城市垃圾污水設施向社會開放,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各部門要對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本意見的各項目標任務,逐條逐項進行細化分解,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本意見自2018年9月5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