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最嚴環保治理迅速推進,不少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權益保障問題也隨之浮出水面。但其解決進程,卻遠遠滯后于問題被發現的過程。”
近日,湖南衡陽市衡東縣“兒童血鉛超標”訴訟案再審達成調解。歷時4年,該案7名原告、血鉛超標兒童家長已經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簽署調解書,他們最終獲得了4—9萬元不等的賠償。
這起環境污染維權案例走到今天,可謂一波數折。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有媒體對衡東縣大浦鎮血鉛事件進行了曝光,這才揭開了當地環境污染及對大量兒童造成傷害的蓋子。當時的調查顯示,在只有4萬余人的大浦鎮,血鉛超標的兒童數量超過300人,其波及范圍之大,讓人觸目驚心。
然而,當地血鉛超標兒童家長的維權之路并不順暢。2016年,衡陽市中院維持了衡東縣法院的一審判決:13名原告中,只有達到中度鉛中毒(250ug/L)的兩人共獲得了26372元的賠償。對比來看,這次判決中7名原告、血鉛超標兒童家長最終獲得了4—9萬元不等的賠償,已算是一種勝利。但之于維權過程中的艱辛,血鉛超標對孩子的傷害,及后續治療所需要的費用,這樣的賠償額度,依然難言是真正的勝利。
跳出個案來看,衡東縣血鉛超標兒童家長的曲折維權過程,反映的正是當前污染健康損害賠償機制缺乏下,環境污染受害者維權所遭遇的一種普遍困境。近年來,最嚴環保治理迅速推進,各地的環境污染治理都取得了新的進展。與此同時,不少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權益保障問題也隨之浮出水面。但其解決進程,卻遠遠滯后于問題被發現的過程。該起案例就是一個縮影。
其實,不只是賠償機制缺乏,環境污染對人的健康損害的風險評估和證明,同樣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早在2014年,《科技日報》頭版就報道,重金屬的風險評價發展在我國方興未艾,已經越來越融合環境監測、生物毒理、數學建模、統計分析等各方面的技術。但相對于重金屬污染的監測、毒性測定、處理技術而言,我國的重金屬風險評估研究做得還很不夠,如何判斷某一區域是否有重金屬傷人的風險,存在標準上的爭議。
也正因為如此,不少污染企業在逃避污染責任,特別是在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賠償責任方面,獲得了較大的豁免空間。與之對應,環境污染的受傷害者要維權,面臨重重阻力。他們一方面可能遭遇企業與地方政府的聯合施壓,另一方面則面臨著法律、機制上的困境。這樣的尷尬不只是帶給環境受害者個體以困擾,其實也是最嚴環保治理的內在危機。畢竟,污染企業如果不能承擔起對污染受害者應有的責任,也就意味著企業污染的成本被大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對污染的輕縱。
最嚴環保治理,通常理解是指對污染企業的查處要嚴格按照環保法律的要求進行,不偏不倚。但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權益保障要強有力,不和稀泥,不讓污染健康損害者求助無門,也應是最嚴環保治理的題中應有之意。在另一個角度來看,增強社會對于最嚴環保治理的獲得感,也應該增強污染受害者權益保障的確定性。無論是推進相關法律、機制的完善,還是鼓勵相關科學研究,都宜早不宜遲。
近日,湖南衡陽市衡東縣“兒童血鉛超標”訴訟案再審達成調解。歷時4年,該案7名原告、血鉛超標兒童家長已經在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簽署調解書,他們最終獲得了4—9萬元不等的賠償。
這起環境污染維權案例走到今天,可謂一波數折。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有媒體對衡東縣大浦鎮血鉛事件進行了曝光,這才揭開了當地環境污染及對大量兒童造成傷害的蓋子。當時的調查顯示,在只有4萬余人的大浦鎮,血鉛超標的兒童數量超過300人,其波及范圍之大,讓人觸目驚心。
然而,當地血鉛超標兒童家長的維權之路并不順暢。2016年,衡陽市中院維持了衡東縣法院的一審判決:13名原告中,只有達到中度鉛中毒(250ug/L)的兩人共獲得了26372元的賠償。對比來看,這次判決中7名原告、血鉛超標兒童家長最終獲得了4—9萬元不等的賠償,已算是一種勝利。但之于維權過程中的艱辛,血鉛超標對孩子的傷害,及后續治療所需要的費用,這樣的賠償額度,依然難言是真正的勝利。
跳出個案來看,衡東縣血鉛超標兒童家長的曲折維權過程,反映的正是當前污染健康損害賠償機制缺乏下,環境污染受害者維權所遭遇的一種普遍困境。近年來,最嚴環保治理迅速推進,各地的環境污染治理都取得了新的進展。與此同時,不少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權益保障問題也隨之浮出水面。但其解決進程,卻遠遠滯后于問題被發現的過程。該起案例就是一個縮影。
其實,不只是賠償機制缺乏,環境污染對人的健康損害的風險評估和證明,同樣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早在2014年,《科技日報》頭版就報道,重金屬的風險評價發展在我國方興未艾,已經越來越融合環境監測、生物毒理、數學建模、統計分析等各方面的技術。但相對于重金屬污染的監測、毒性測定、處理技術而言,我國的重金屬風險評估研究做得還很不夠,如何判斷某一區域是否有重金屬傷人的風險,存在標準上的爭議。
也正因為如此,不少污染企業在逃避污染責任,特別是在環境污染受害者的賠償責任方面,獲得了較大的豁免空間。與之對應,環境污染的受傷害者要維權,面臨重重阻力。他們一方面可能遭遇企業與地方政府的聯合施壓,另一方面則面臨著法律、機制上的困境。這樣的尷尬不只是帶給環境受害者個體以困擾,其實也是最嚴環保治理的內在危機。畢竟,污染企業如果不能承擔起對污染受害者應有的責任,也就意味著企業污染的成本被大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對污染的輕縱。
最嚴環保治理,通常理解是指對污染企業的查處要嚴格按照環保法律的要求進行,不偏不倚。但對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權益保障要強有力,不和稀泥,不讓污染健康損害者求助無門,也應是最嚴環保治理的題中應有之意。在另一個角度來看,增強社會對于最嚴環保治理的獲得感,也應該增強污染受害者權益保障的確定性。無論是推進相關法律、機制的完善,還是鼓勵相關科學研究,都宜早不宜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