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河北省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教民向記者介紹說,這部《條例》填補了河北綠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規的空白,不僅明確了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也完善了綠色建筑標準體系,提高了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
河北發展
“綠色建筑”足跡
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地、節能、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適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近年來,河北積極推廣發展綠色建筑,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2017年,河北省累計新建綠色建筑6781萬平方米,占同期新建建筑的16.1%。2018年前10個月,綠色建筑竣工面積2200萬平方米,綠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竣工面積達到50%以上。河北省獲得的綠色建筑標識數量和建筑面積均位列全國前十。
但是,由于各地重視程度不同、部門職責不清、缺乏有效激勵措施、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河北各地綠色建筑發展水平不一,急需將綠色建筑納入法治化發展軌道。
“加強綠色建筑立法有利于促進綠色建筑業健康快速發展,有利于節約資源、降低能耗,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有利于改善人居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教民說。
據了解,《條例》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并最終表決通過。《條例》分為總則、規劃設計與建設、運營改造與拆除、技術發展與激勵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3條,明確了綠色建筑標準,規定建設具體要求;明確規劃建設管理程序,實現全過程監管;明確運營改造要求,補足制度短板;明確激勵措施,推動工作落實。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載明綠色建筑等級
“《條例》在規劃、用地、立項、設計、施工、監理、驗收、商品房銷售等環節,對落實綠色建筑等級要求作了具體規定,實現了對建設全過程的無縫隙監管。”劉教民說。
《條例》明確了綠色建筑的等級,按照國家標準由低到高分為一星、二星、三星3個等級。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筑,都應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條例》同時規定3類建筑應按二星級以上標準進行建設,分別為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建筑面積大于兩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
為確保建設工程在設計、施工中達到綠色建筑要求的等級標準,《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將綠色建筑等級要求落實情況納入監理范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
《條例》還規定,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應當按照全裝修方式建設,優先選用裝配式裝修技術、建筑信息模型應用技術。鼓勵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民用建筑采取全裝修方式,使用綠色建材,實施一次裝修到位。
除了新建建筑,既有民用建筑的綠色改造也納入了立法中。《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有序推動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綠色改造。
在綠色建筑運營方面,《條例》規定了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物業服務企業的運營主體責任,并要求建立全省統一的能耗統計監測平臺,通過評估和統計監測,為編制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既有建筑綠色改造提供依據。
在綠色建筑的拆除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綠色建筑,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研發綠色建筑技術可享受稅收優惠
推動各地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條例》明確了多項激勵措施。
在政策上,《條例》將綠色建筑產業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安排資金重點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研發活動、示范項目建設、推廣裝配式建筑和全裝修等建設方式。
在技術上,《條例》支持企業開展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技術改造,大力發展綠色建材,推動建材工業轉型升級。
在稅收上,《條例》鼓勵研發綠色建筑技術,研發費用可以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
在容積上,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標準建設的居住建筑,因采用墻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在貸款上,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新建綠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裝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上浮5%至20%,具體上浮比例由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
同時,《條例》堅持有獎有懲,并就“法律責任”設專章進行明確,提升了法規的剛性和可操作性。
針對建設單位,《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未明示建設工程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或者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未對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查驗,或者將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施工單位,《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設計文件組織施工,或者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還針對設計、監理、開發企業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設置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明確提出要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教民向記者介紹說,這部《條例》填補了河北綠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規的空白,不僅明確了政府及其部門的職責,也完善了綠色建筑標準體系,提高了綠色建筑標準和要求。
河北發展
“綠色建筑”足跡
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地、節能、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安全、健康、適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近年來,河北積極推廣發展綠色建筑,取得了階段性成效。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2017年,河北省累計新建綠色建筑6781萬平方米,占同期新建建筑的16.1%。2018年前10個月,綠色建筑竣工面積2200萬平方米,綠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竣工面積達到50%以上。河北省獲得的綠色建筑標識數量和建筑面積均位列全國前十。
但是,由于各地重視程度不同、部門職責不清、缺乏有效激勵措施、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河北各地綠色建筑發展水平不一,急需將綠色建筑納入法治化發展軌道。
“加強綠色建筑立法有利于促進綠色建筑業健康快速發展,有利于節約資源、降低能耗,推進建筑業轉型升級;有利于改善人居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教民說。
據了解,《條例》經過三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并最終表決通過。《條例》分為總則、規劃設計與建設、運營改造與拆除、技術發展與激勵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六章共43條,明確了綠色建筑標準,規定建設具體要求;明確規劃建設管理程序,實現全過程監管;明確運營改造要求,補足制度短板;明確激勵措施,推動工作落實。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載明綠色建筑等級
“《條例》在規劃、用地、立項、設計、施工、監理、驗收、商品房銷售等環節,對落實綠色建筑等級要求作了具體規定,實現了對建設全過程的無縫隙監管。”劉教民說。
《條例》明確了綠色建筑的等級,按照國家標準由低到高分為一星、二星、三星3個等級。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筑,都應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條例》同時規定3類建筑應按二星級以上標準進行建設,分別為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建筑面積大于兩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10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
為確保建設工程在設計、施工中達到綠色建筑要求的等級標準,《條例》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行政審批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將綠色建筑等級要求落實情況納入監理范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筑等級。
《條例》還規定,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應當按照全裝修方式建設,優先選用裝配式裝修技術、建筑信息模型應用技術。鼓勵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民用建筑采取全裝修方式,使用綠色建材,實施一次裝修到位。
除了新建建筑,既有民用建筑的綠色改造也納入了立法中。《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有序推動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辦公建筑應當優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綠色改造。
在綠色建筑運營方面,《條例》規定了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物業服務企業的運營主體責任,并要求建立全省統一的能耗統計監測平臺,通過評估和統計監測,為編制綠色建筑專項規劃、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既有建筑綠色改造提供依據。
在綠色建筑的拆除方面,《條例》規定,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綠色建筑,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研發綠色建筑技術可享受稅收優惠
推動各地積極發展綠色建筑,《條例》明確了多項激勵措施。
在政策上,《條例》將綠色建筑產業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安排資金重點支持綠色建筑技術研發活動、示范項目建設、推廣裝配式建筑和全裝修等建設方式。
在技術上,《條例》支持企業開展綠色建材生產和應用技術改造,大力發展綠色建材,推動建材工業轉型升級。
在稅收上,《條例》鼓勵研發綠色建筑技術,研發費用可以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
在容積上,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標準建設的居住建筑,因采用墻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在貸款上,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新建綠色建筑自住住房或者新建全裝修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上浮5%至20%,具體上浮比例由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定。
同時,《條例》堅持有獎有懲,并就“法律責任”設專章進行明確,提升了法規的剛性和可操作性。
針對建設單位,《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開展咨詢、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購置以及相關招標活動時,未明示建設工程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或者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未對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查驗,或者將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施工單位,《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設計文件組織施工,或者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此外,《條例》還針對設計、監理、開發企業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設置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失職瀆職行為,明確提出要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