熏制年味十足的臘肉,是南方地區的傳統,如何兼顧口味與大氣環境質量,尚需在實踐中探索。
目前,廣大農村地區耕作的土地已經比較少,特別是城鄉接合部以及郊區,不少農村家庭逐漸告別了傳統生產方式,采取經營“小作坊”等新生產方式,比如手工榨油、制作腐竹、熏制臘肉、糧食加工、制作米皮等,雖然傳統食品加工傳承著舌尖上的味道,但卻會產生不同程度的污染。
傳統監管模式下,首先會檢查其環評手續,盡管我們有《環境影響評價法》作為指導,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作為有效的實施手段,但是對于那些“不起眼”的“小作坊”到底需不需要環評之間卻較難達成共識,而這些“小”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困擾。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將這些“小作坊”全部納入建設項目管理范圍;另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對農村地區的家庭經營“小作坊”予以環評豁免。如此一來,或可能傷害了農民生產積極性,或可能對污染現象監管不到位。筆者認為,這些“小作坊”環評不能搞“一刀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是“建設項目”的定義。目前而言,法律法規對“建設項目”并沒有明確且清晰的定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對“建設項目”也沒有定義,相關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未有過清晰的界定。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建設項目的范圍進行過如下解釋:《條例》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按固定資產投資方式進行的一切開發建設活動,包括國有經濟、城鄉集體經濟、聯營、股份制、外資、港澳臺投資、個體經濟和其他各種不同經濟類型的開發活動。這一通知將“建設項目”明確限定為“按固定資產投資方式開展的一切開發建設活動”。
其次是對“建設項目”的解釋方法。法律的適用離不開解釋,法律解釋填補著法律和事實之間的空隙。筆者認為,此時應對“建設項目”進行解釋,對“建設項目”范圍進行限定,執法實踐中,往往擴大了“建設項目”適用范圍?!度珖舜蠓üのP于環保評價許可是否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前置條件問題的復函》(國法秘函〔2006〕403號)明確:“公民個人租賃住宅樓開辦個體餐館的,不屬于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三款關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中的‘建設項目’。”在“王華訴重慶市北碚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中,法院就以此為理由認為個體餐館不屬于建設項目,重慶市北碚區環保局適用法律錯誤,做出的行政處罰被撤銷。這個案例引起了我們對擴大“建設項目”范圍的深度反思。
最后是準確的法律推理。根據三段論式的邏輯推理,將案件事實包含于法律規范之下,即可得出法律結論。有了清晰準確的法律規范作為大前提,需要執法人員從生活事實中予以提煉、甄別、整理,區分出哪部分事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案件事實。對執法人員來講,需要在生活事實與法律規范之間來回穿梭,其重心在于:針對生活事實做出判斷,只有當生活事實與構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實兩相契合時,方能做出準確的邏輯推論。
綜上,筆者認為,農村家庭“小作坊”是否需要環評,綜合考量“小作坊”的建設規模、對環境影響程度、是否注冊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類型,就可以得出準確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