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能源局重磅發布了2019年風電、光伏發電建設管理有關要求的征求意見稿。相較于4月10日發出的《關于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項目建設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本次文件相當于明確了2019年的風電發展建設路線與思路,從細則上將風、光平價工作落到實處。
這不禁讓小編感嘆:說好的2019年競價過渡呢?平價就這么“哐當”一聲落地了!
仔細閱讀《2019年風電建設管理工作方案》,相關政策變動還是蠻大的。可以確定的是,能源局在經過了2018年多方面對風電行業的摸底盤查以及相關政策驗證,已經明確了推進風電平價項目的決心。重點也體現在本次文件的核心訴求——落實送出與消納,保障平價項目最優先建設權。
一、開展平價上網風電項目論證和確定2019年第一批平價上網風電項目,成為各省市開展2019年度風電項目競爭配置的前提條件。
也就是說,各省市再向國家能源局報送2019年平價上網項目名單后,經論證確實需要組織國家補貼項目,才可報送2019年度風電競爭配置辦法,最終經能源局論證并反饋意見后方可開展相關工作。
這一要求,小編在文件中做了一些重點標識:
二、陸上風電電價條件改變:已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兩年內未投產并網的,需按照并網年份標桿價格上限重新參與市場競價。
這意味著,陸上風電電價條件將被調整。打個比方,2016年核準的項目,倘若2019年初才具備投產條件,那么項目將重新參與競價,以確定最新電價和獲取并網資格。
而此次文件中又多次強調將優先落實平價項目的送出和消納、鼓勵存量項目自主轉為平價項目。如此一來,對于多數業主來說,與其苦苦卡在接入環節,不如轉為平價項目早早投產的好!
三、規范海上風電市場,2018年核準的大部分海上風電項目很可能也要納入競爭性配置范疇。
文件指出,“2018年度未通過競爭方式進入國家補貼范圍并確定上網電價的海上風電項目,其核準文件不能作為享受國家補貼的依據”。這是否意味著,2018年廣東、福建、江蘇等地“突擊核準”的超大容量的海上風電項目將重新參與競價?
而且,“2019年新的海上風電項目,主管部門均應在制定海上風電輸電規劃的基礎上進行。”這一項規定仍將消納條件排在了首位。且無論參與競價與否,我們都能看到這是國家為了進一步降低補貼強度,規范海上風電市場的考量。
四、建立先確認補貼再開工建設的機制。這是否意味著風電也要“補貼定規模”?
文件明確提出,各地要按照風電發展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有序安排風電項目建設。對于總規模已超過本省級區域2020年目標的,除平價上網風電項目外,暫停新增陸上集中式風電項目建設。
同時又提出要“建立先確認補貼再開工建設的機制”,這是否意味著要像光伏一樣“補貼定規模”?可惜的是,文件中并沒有明確說明此項要求的實施方案和標準。
不過,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彭澎秘書長認為,此文件強調的“已超規劃的省市將暫停新增陸上集中式風電項目建設”很大可能指的是“不在新增核準規模”,已經獲得核準的項目應該仍然可以被納入當年競爭性配置盤子中。
同時,有業內人士預測,2019年風電、光伏平價市場達到10~15GW。
綜上所述,小編總結本文件的幾個重點:
◆送出與消納是項目上馬的第一要素
◆平價項目具有絕對優先權且不受規模限制,將重點被推進
◆海上風電市場將控制發展速度與規模,走穩妥路徑
這不禁讓小編感嘆:說好的2019年競價過渡呢?平價就這么“哐當”一聲落地了!
仔細閱讀《2019年風電建設管理工作方案》,相關政策變動還是蠻大的。可以確定的是,能源局在經過了2018年多方面對風電行業的摸底盤查以及相關政策驗證,已經明確了推進風電平價項目的決心。重點也體現在本次文件的核心訴求——落實送出與消納,保障平價項目最優先建設權。
一、開展平價上網風電項目論證和確定2019年第一批平價上網風電項目,成為各省市開展2019年度風電項目競爭配置的前提條件。
也就是說,各省市再向國家能源局報送2019年平價上網項目名單后,經論證確實需要組織國家補貼項目,才可報送2019年度風電競爭配置辦法,最終經能源局論證并反饋意見后方可開展相關工作。
這一要求,小編在文件中做了一些重點標識:
二、陸上風電電價條件改變:已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兩年內未投產并網的,需按照并網年份標桿價格上限重新參與市場競價。
這意味著,陸上風電電價條件將被調整。打個比方,2016年核準的項目,倘若2019年初才具備投產條件,那么項目將重新參與競價,以確定最新電價和獲取并網資格。
而此次文件中又多次強調將優先落實平價項目的送出和消納、鼓勵存量項目自主轉為平價項目。如此一來,對于多數業主來說,與其苦苦卡在接入環節,不如轉為平價項目早早投產的好!
三、規范海上風電市場,2018年核準的大部分海上風電項目很可能也要納入競爭性配置范疇。
文件指出,“2018年度未通過競爭方式進入國家補貼范圍并確定上網電價的海上風電項目,其核準文件不能作為享受國家補貼的依據”。這是否意味著,2018年廣東、福建、江蘇等地“突擊核準”的超大容量的海上風電項目將重新參與競價?
而且,“2019年新的海上風電項目,主管部門均應在制定海上風電輸電規劃的基礎上進行。”這一項規定仍將消納條件排在了首位。且無論參與競價與否,我們都能看到這是國家為了進一步降低補貼強度,規范海上風電市場的考量。
四、建立先確認補貼再開工建設的機制。這是否意味著風電也要“補貼定規模”?
文件明確提出,各地要按照風電發展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有序安排風電項目建設。對于總規模已超過本省級區域2020年目標的,除平價上網風電項目外,暫停新增陸上集中式風電項目建設。
同時又提出要“建立先確認補貼再開工建設的機制”,這是否意味著要像光伏一樣“補貼定規模”?可惜的是,文件中并沒有明確說明此項要求的實施方案和標準。
不過,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彭澎秘書長認為,此文件強調的“已超規劃的省市將暫停新增陸上集中式風電項目建設”很大可能指的是“不在新增核準規模”,已經獲得核準的項目應該仍然可以被納入當年競爭性配置盤子中。
同時,有業內人士預測,2019年風電、光伏平價市場達到10~15GW。
綜上所述,小編總結本文件的幾個重點:
◆送出與消納是項目上馬的第一要素
◆平價項目具有絕對優先權且不受規模限制,將重點被推進
◆海上風電市場將控制發展速度與規模,走穩妥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