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寧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批復核準中核匯能同心興隆風電項目,項目建設地點為同心縣境內,建設規模為100MW,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65000萬元。以下為批復原文:
寧發改審發〔2019〕24號
中核(寧夏)同心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申請辦理中核匯能同心興隆100MW風力發電項目核準的請示》(中核(寧夏)同心發〔2019〕6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同心縣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中核匯能同心興隆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9-640324-44-02-003260),項目建設單位為中核(寧夏)同心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同心縣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2.779公頃。
三、中核匯能同心興隆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10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650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3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中核匯能同心興隆100MW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9〕10號)、同心縣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2019018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中核(寧夏)同心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9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發改審發〔2019〕24號
中核(寧夏)同心新能源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申請辦理中核匯能同心興隆100MW風力發電項目核準的請示》(中核(寧夏)同心發〔2019〕6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了開發同心縣地區風能資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意建設中核匯能同心興隆風電項目(項目代碼:2019-640324-44-02-003260),項目建設單位為中核(寧夏)同心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同心縣境內,項目擬用地面積2.779公頃。
三、中核匯能同心興隆風電項目建設規模為10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統方式以電網部門接入系統批復為準。
四、本期工程項目估算總投資約65000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3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申請銀行貸款解決。
五、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分別是《關于中核匯能同心興隆100MW風電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函》(寧自然資預審字〔2019〕10號)、同心縣住建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2019018號)。
六、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七、請中核(寧夏)同心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安全生產、林評、環評等相關手續,手續不全,不得開工建設。
八、本核準文件有限期為2年,自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的項目,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天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但未獲批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19年4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