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發改委下發《關于完善光伏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新光伏風電上網電價政策。《通知》同時對海、陸風電做了進一步完善。陸上風電方面,2019年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陸上風電,指導價為每千瓦時0.52元;2020年為每千瓦時0.47元;2021年1月1日起,新核準項目全面實現平價上網,不再享受國家補貼。
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協商形成,不享受國家補貼。不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項目,上網電價按照本通知規定指導價執行。
2018年底前核準的陸上風電,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不再享受國家補貼;2019-2020年核準,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不再享受國家補貼。
海上風電方面,2019年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摸管理的新核準近海風電,指導價為每千瓦時0.8元;2020年為每千瓦時0.75元。
2018年底前已核準海上風電項目,2021年底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核準時上網電價;2022年及以后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并網年份指導價。
《通知》明確能源主管部門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配置的集中式光伏、陸上風電、近海風電上網電價,不得高于本通知所規定指導價;新核準潮間帶風電上網電價,不得高于當年陸上風電指導價;“全額上網”模式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上網電價國家補貼部分,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1元;“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1元。
以下為原文: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促進我省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61號)、《關于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882號)規定,決定進一步完善光伏、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集中式光伏
(一)納入國家財政補貼范圍的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為每千瓦時0.55元(含稅,下同)。
(二)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含聯村電站),上網電價仍為每千瓦時0.85元。
(三)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已批復納入財政補貼規模且已確定項目業主,但尚未確定上網電價的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指標作廢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網的,上網電價按照每千瓦時0.7元標準執行;7月1日(含)后并網的,上網電價按照本通知規定指導價執行。
二、分布式光伏
(一)納入2019年財政補貼規模,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和“全額上網”模式的戶用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18元。
(二)納入2019年財政補貼規模,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即除戶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10元;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指導價為每千瓦時0.55元。
三、陸上風電
(一)2019年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陸上風電,指導價為每千瓦時0.52元;2020年為每千瓦時0.47元;2021年1月1日起,新核準項目全面實現平價上網,不再享受國家補貼。
(二)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協商形成,不享受國家補貼。不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項目,上網電價按照本通知規定指導價執行。
(三)2018年底前核準的陸上風電,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不再享受國家補貼;2019-2020年核準,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不再享受國家補貼。
四、海上風電
(一)2019年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摸管理的新核準近海風電,指導價為每千瓦時0.8元;2020年為每千瓦時0.75元。
(二)2018年底前已核準海上風電項目,2021年底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核準時上網電價;2022年及以后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并網年份指導價。
五、其他事項
(一)能源主管部門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配置的集中式光伏、陸上風電、近海風電上網電價,不得高于本通知所規定指導價;新核準潮間帶風電上網電價,不得高于當年陸上風電指導價;“全額上網”模式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上網電價國家補貼部分,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1元;“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1元。
(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61號)、《關于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882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上述電價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61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882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9〕7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科學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實現資源高效利用,促進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推動光伏發電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就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
(一)將集中式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綜合考慮技術進步等多方面因素,將納入國家財政補貼范圍的I~III類資源區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分別確定為每千瓦時0.40元(含稅,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原則上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不得超過所在資源區指導價。市場競爭方式確定的價格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三)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已經批復的納入財政補貼規模且已經確定項目業主,但尚未確定上網電價的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指標作廢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網的,上網電價按照《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823號)規定執行;7月1日(含)后并網的,上網電價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指導價執行。
(四)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含聯村電站),對應的I~III類資源區上網電價保持不變,仍分別按照每千瓦時0.65元、0.75元、0.85元執行。
二、適當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
(一)納入2019年財政補貼規模,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布式(即除戶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10元;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執行。能源主管部門統一實行市場競爭方式配置的工商業分布式項目,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不得超過所在資源區指導價,且補貼標準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10元。
(二)納入2019年財政補貼規模,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和“全額上網”模式的戶用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18元。
(三)鼓勵各地出臺針對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9〕8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關于風電2020年實現與煤電平價上網的目標要求,科學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實現資源高效利用,促進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推動風電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將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陸上風電上網電價
(一)將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新核準的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上網電價全部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不得高于項目所在資源區指導價。
(二)2019年I~Ⅳ類資源區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陸上風電指導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稅、下同);2020年指導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29元、0.34元、0.38元、0.47元。指導價低于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銷、除塵電價,下同)的地區,以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作為指導價。
(三)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協商形成,不享受國家補貼。不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執行項目所在資源區指導價。
(四)2018年底之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國家不再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國家不再補貼。自2021年1月1日開始,新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全面實現平價上網,國家不再補貼。
二、關于海上風電上網電價
(一)將海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新核準海上風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上網電價。
(二)2019年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近海風電指導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8元,2020年調整為每千瓦時0.75元。新核準近海風電項目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上述指導價。
(三)新核準潮間帶風電項目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項目所在資源區陸上風電指導價。
(四)對2018年底前已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核準時的上網電價;2022年及以后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并網年份的指導價。
三、其他事項
(一)風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二)風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上網電價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至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上述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協商形成,不享受國家補貼。不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項目,上網電價按照本通知規定指導價執行。
2018年底前核準的陸上風電,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不再享受國家補貼;2019-2020年核準,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不再享受國家補貼。
海上風電方面,2019年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摸管理的新核準近海風電,指導價為每千瓦時0.8元;2020年為每千瓦時0.75元。
2018年底前已核準海上風電項目,2021年底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核準時上網電價;2022年及以后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并網年份指導價。
《通知》明確能源主管部門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配置的集中式光伏、陸上風電、近海風電上網電價,不得高于本通知所規定指導價;新核準潮間帶風電上網電價,不得高于當年陸上風電指導價;“全額上網”模式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上網電價國家補貼部分,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1元;“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1元。
以下為原文:
關于完善光伏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19〕603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促進我省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61號)、《關于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882號)規定,決定進一步完善光伏、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集中式光伏
(一)納入國家財政補貼范圍的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為每千瓦時0.55元(含稅,下同)。
(二)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含聯村電站),上網電價仍為每千瓦時0.85元。
(三)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已批復納入財政補貼規模且已確定項目業主,但尚未確定上網電價的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指標作廢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網的,上網電價按照每千瓦時0.7元標準執行;7月1日(含)后并網的,上網電價按照本通知規定指導價執行。
二、分布式光伏
(一)納入2019年財政補貼規模,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和“全額上網”模式的戶用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18元。
(二)納入2019年財政補貼規模,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即除戶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10元;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指導價為每千瓦時0.55元。
三、陸上風電
(一)2019年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陸上風電,指導價為每千瓦時0.52元;2020年為每千瓦時0.47元;2021年1月1日起,新核準項目全面實現平價上網,不再享受國家補貼。
(二)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協商形成,不享受國家補貼。不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項目,上網電價按照本通知規定指導價執行。
(三)2018年底前核準的陸上風電,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不再享受國家補貼;2019-2020年核準,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不再享受國家補貼。
四、海上風電
(一)2019年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摸管理的新核準近海風電,指導價為每千瓦時0.8元;2020年為每千瓦時0.75元。
(二)2018年底前已核準海上風電項目,2021年底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核準時上網電價;2022年及以后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并網年份指導價。
五、其他事項
(一)能源主管部門通過市場競爭方式配置的集中式光伏、陸上風電、近海風電上網電價,不得高于本通知所規定指導價;新核準潮間帶風電上網電價,不得高于當年陸上風電指導價;“全額上網”模式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上網電價國家補貼部分,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1元;“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1元。
(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61號)、《關于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882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上述電價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761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882號)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6月24日
2019年6月24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9〕7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國家電網有限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科學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實現資源高效利用,促進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推動光伏發電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就完善光伏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
(一)將集中式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綜合考慮技術進步等多方面因素,將納入國家財政補貼范圍的I~III類資源區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分別確定為每千瓦時0.40元(含稅,下同)、0.45元、0.55元。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原則上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不得超過所在資源區指導價。市場競爭方式確定的價格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三)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已經批復的納入財政補貼規模且已經確定項目業主,但尚未確定上網電價的集中式光伏電站(項目指標作廢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網的,上網電價按照《關于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823號)規定執行;7月1日(含)后并網的,上網電價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指導價執行。
(四)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含聯村電站),對應的I~III類資源區上網電價保持不變,仍分別按照每千瓦時0.65元、0.75元、0.85元執行。
二、適當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發電補貼標準
(一)納入2019年財政補貼規模,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布式(即除戶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10元;采用“全額上網”模式的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按所在資源區集中式光伏電站指導價執行。能源主管部門統一實行市場競爭方式配置的工商業分布式項目,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不得超過所在資源區指導價,且補貼標準不得超過每千瓦時0.10元。
(二)納入2019年財政補貼規模,采用“自發自用、余量上網”模式和“全額上網”模式的戶用分布式光伏全發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為每千瓦時0.18元。
(三)鼓勵各地出臺針對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產業發展。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8日
2019年4月28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9〕882號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能源發展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關于風電2020年實現與煤電平價上網的目標要求,科學合理引導新能源投資,實現資源高效利用,促進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推動風電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將完善風電上網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陸上風電上網電價
(一)將陸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新核準的集中式陸上風電項目上網電價全部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不得高于項目所在資源區指導價。
(二)2019年I~Ⅳ類資源區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陸上風電指導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稅、下同);2020年指導價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29元、0.34元、0.38元、0.47元。指導價低于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銷、除塵電價,下同)的地區,以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作為指導價。
(三)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上網電價由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直接協商形成,不享受國家補貼。不參與分布式市場化交易的分散式風電項目,執行項目所在資源區指導價。
(四)2018年底之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國家不再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網的,國家不再補貼。自2021年1月1日開始,新核準的陸上風電項目全面實現平價上網,國家不再補貼。
二、關于海上風電上網電價
(一)將海上風電標桿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新核準海上風電項目全部通過競爭方式確定上網電價。
(二)2019年符合規劃、納入財政補貼年度規模管理的新核準近海風電指導價調整為每千瓦時0.8元,2020年調整為每千瓦時0.75元。新核準近海風電項目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上述指導價。
(三)新核準潮間帶風電項目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不得高于項目所在資源區陸上風電指導價。
(四)對2018年底前已核準的海上風電項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核準時的上網電價;2022年及以后全部機組完成并網的,執行并網年份的指導價。
三、其他事項
(一)風電上網電價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
(二)風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必須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相關發電項目上網交易電量、上網電價和補貼金額等資料,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并于每月10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至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上述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5月21日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