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南亞公司所屬風電一期公司歷時3年,近期終于在巴基斯坦勝訴,避免稅務損失3600多萬元。
具體情況回顧如下:
2017年:
2017年,伊斯蘭堡稅務局向南亞公司所屬風電一期項目公司(Three Gorges First Wind Farm Pvt,以下簡稱“TGF”)發出征收7.95億盧比(折合3,614萬人民幣)預扣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其中,稅務局認為TGF項目建設的EPC承包商作為聯營體中標,雖然EC合同部分的承包商已取得稅務局的免稅證明,但稅務局認為聯營體為一個納稅人,對聯營體項下的EC合同承包商取得的免稅證明不予認可,因此要求TGF對EPC承包商聯營體代扣4.19億盧比的所得稅。
2019年:
南亞公司、TGF先后二次申訴,經過努力,2019年6月21日,稅務局重新向TGF發出征稅通知,其撤銷了對EPC承包商聯營體的4.19盧比征稅的認定,同時取消了建設期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保費及其他項目所得稅及滯納金共計7.25億盧比征收要求;但其認為對支付給國家開發銀行的管理費和前端費,不包括在中巴雙邊稅收協定中免稅的利息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需按照12.5%預扣所得稅及滯納金,共計6,961萬盧比(折合316萬人民幣)。
2020年:
為最大限度地避免稅收損失,南亞公司聯合TGF和稅務顧問,快速反應,積極商量對策,經過新一輪的稅務申訴,稅務局終于同意撤回全部征稅決定。
這場訴訟歷時持久,南亞公司稅務團隊、TGF財務團隊和稅務咨詢顧問緊密配合,相互協作,不僅避免了巨額損失,更重要的是,按照巴基斯坦案例法的司法理念,為南亞公司投資建設的卡洛特、科哈拉等大型水電項目稅務爭議的處理,提供了切實有效的參考案例;同時,這次勝訴的勝利說明巴基斯坦的稅收實踐更加規范,極大地增強了私人投資者的信心,也為中巴經濟走廊的其他項目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具體情況回顧如下:
2017年:
2017年,伊斯蘭堡稅務局向南亞公司所屬風電一期項目公司(Three Gorges First Wind Farm Pvt,以下簡稱“TGF”)發出征收7.95億盧比(折合3,614萬人民幣)預扣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其中,稅務局認為TGF項目建設的EPC承包商作為聯營體中標,雖然EC合同部分的承包商已取得稅務局的免稅證明,但稅務局認為聯營體為一個納稅人,對聯營體項下的EC合同承包商取得的免稅證明不予認可,因此要求TGF對EPC承包商聯營體代扣4.19億盧比的所得稅。
2019年:
南亞公司、TGF先后二次申訴,經過努力,2019年6月21日,稅務局重新向TGF發出征稅通知,其撤銷了對EPC承包商聯營體的4.19盧比征稅的認定,同時取消了建設期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保費及其他項目所得稅及滯納金共計7.25億盧比征收要求;但其認為對支付給國家開發銀行的管理費和前端費,不包括在中巴雙邊稅收協定中免稅的利息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需按照12.5%預扣所得稅及滯納金,共計6,961萬盧比(折合316萬人民幣)。
2020年:
為最大限度地避免稅收損失,南亞公司聯合TGF和稅務顧問,快速反應,積極商量對策,經過新一輪的稅務申訴,稅務局終于同意撤回全部征稅決定。
這場訴訟歷時持久,南亞公司稅務團隊、TGF財務團隊和稅務咨詢顧問緊密配合,相互協作,不僅避免了巨額損失,更重要的是,按照巴基斯坦案例法的司法理念,為南亞公司投資建設的卡洛特、科哈拉等大型水電項目稅務爭議的處理,提供了切實有效的參考案例;同時,這次勝訴的勝利說明巴基斯坦的稅收實踐更加規范,極大地增強了私人投資者的信心,也為中巴經濟走廊的其他項目提供了良好的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