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監會近日聯合下發《關于2009年7~12月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貼范圍為2009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高于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運行維護費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對納入補貼范圍內的秸稈直燃發電項目繼續按上網電量給予臨時電價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元。
《通知》要求,繼續通過配額交易方式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調配,不足部分通過2010年上半年征收的附加資金預支。配額賣方向買方出售配額證,配額買方應在收到配額證后10個工作日內,按額度將款項匯入賣方賬戶,完成交易。
《通知》指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在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高出部分,通過本次電價附加補貼解決。補貼方案使用2008年8月20日調整后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價,作為由當地省級電網負擔的標準。對于2009年7~12月電價附加有結余的省級電網企業,要在《通知》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09年下半年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對于2009年7~12月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內蒙古、吉林等電網企業,要求在配額交易完成10個工作日內,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結清2009年下半年電費(含接網費用補貼)。
此外,2009年7~12月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電價附加補貼,按《通知》所列的項目和金額,由所在省(區)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電網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通知》的監管職能由各省(區、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各區域電力監管機構履行,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按時足額到位。(來源:國家電監會)